難民法草案併案審查:聚焦難民定義、權益保障與施行細則
內政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7-14
LawTrace 法律歷程:難民法
立法院內政及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聯席會議繼續審查行政院及多位委員所提「難民法草案」,會議針對難民定義、申請程序、審查期間權益、強制驅逐要件、國際公約接軌及施行日期等條文進行逐條協商與修正。最終,多項條文維持行政院版本,部分條文經修正通過,並通過多項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部門就細節研議,全案併案審查完竣並提報院會討論。
討論事項一
審查「難民法草案」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擬具的「難民法草案」進行逐條審查,核心議題涵蓋難民定義、申請與審查程序、難民權益保障、強制驅逐條件、與國際公約接軌的原則,以及法案的施行細則與日期。
- 討論重點包括難民認定事由的擴大(如納入性別、性傾向)、申請人權益救濟管道的明確性、審查期間的協助措施,以及大量難民湧入時的應對機制。
相關爭議
- 難民定義範圍:尤美女委員等提案建議在難民定義中納入「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作為受迫害原因,行政院版本未明確列出,最終以附帶決議要求施行細則考量。
- 申請期限:行政院版本第四條規定入國或知悉事由後60日內申請,修正動議曾提出改為6個月,但文本未明確說明最終決定,僅提到第四條修正通過。
- 審查會組成與權責:第五條關於難民認定審查會的組成及審查方式,曾討論行政院版與修正動議的差異,最終回歸行政院版由主管機關定之。
- 無國籍人訴願權利:針對無國籍人是否具備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的資格,法務部與委員之間存在解釋上的疑慮,最終建議在條文上明訂以避免爭議。
- 難民後續照顧與政府能量:林麗蟬委員及尤美女委員關切難民通過審查後的語言輔導、生活照顧、福利、就業及教育等配套措施,認為政府應明確規範,但主席建議由施行細則處理。
- 強制驅逐出國程序:林麗蟬委員及顧立雄委員建議第八條關於強制驅逐出國的決定,應經審查會決議通過,而非僅由主管機關決定。
- 法案施行日期:行政院希望給予2年準備期,但委員認為太長,最終協商同意改為「公布後一年施行」。
立法委員發言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擔任會議主席,主持協商,並提出修正動議。
- 就第四條申請語言溝通問題,建議在施行細則中處理。
- 就第七條難民後續照顧問題,建議由林委員提出主決議,在施行細則中處理。
- 就附帶決議1「特定社會團體」定義,協商後同意修正為「應考量包含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出難民法草案版本,主張在難民定義中涵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等,認為這是國際趨勢,並建議在施行細則中納入。
- 關切難民進入台灣後,政府在就醫、就學、就養、就業等方面的配套措施是否準備妥當。
- 提議第十三條加入「但不得牴觸聯合國難民地位公約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以宣示我國與國際接軌。
- 提議第十五條應納入人道條款,基於人道考量協助不予許可的難民向第三國申請或專案許可居留,但後續改為「得」協助。
- 建議其提案版本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關於認定與申訴程序,可列入施行細則參考。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建議修正動議的說明欄內文,並關切訴願法中「人民」定義是否包含無國籍人,要求法務部確認。
- 為附帶決議1及3的提案人之一。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提醒第四條關於在機場、港口申請時的語言溝通與協助問題,建議納入施行細則。
- 關切難民通過審查後,成為國民的後續語言輔導、生活照顧、福利、就業、教育等規範,認為應納入條文或施行細則。
- 質疑第八條強制驅逐出境的決定權,認為應由委員會審查而非僅主管機關自行訂定。
- 就第十五條強制驅逐出國後難民去向提出疑問,關切人道考量。
- 為臨時提案及附帶決議2的提案人之一。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關切無國籍人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的權利,要求法務部確認並建議將此權利列入紀錄或母法。
- 建議第八條關於強制驅逐出國的條件應增列「且經審查會決議通過者」。
- 建議第十條第四款刪除「善良風俗」,並將第二項不予許可決定書的文字修正為包含救濟方法等教示條款。
- 支持第十三條尤委員版本關於與國際公約接軌的文字修正。
- 為附帶決議1、2、3的提案人之一。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認為行政院建議的難民法2年施行期太長,應縮短。
- 對次長解釋附帶決議1的修正文字表示不解。
- 為附帶決議1及3的提案人之一。
蔡適應 立法委員
- 關切第四條申請表格的語言問題,擔心不同語言解釋差異可能導致糾紛。
- 建議第十七條施行日期應做成附帶決議,於公布後一年內執行。
- 為附帶決議2及3的提案人之一。
相關人員回應
葉俊榮 內政部部長
- 就難民法草案進行報告。
邱垂正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就難民法草案進行報告。
何榮村 移民署代理署長
- 說明第八條強制驅逐出國是搭配第五條審查會規定,審查會認為不合格才會有強制出境問題。
- 針對第十五條尤委員美女提案的人道條款,表示有執行難度,因我國非聯合國會員國,難以將難民轉介至其他國家,且可能導致難民滯留。
蔡麗清 法務部檢察官
- 解釋訴願法第18條規定,只要有行政處分,相對人皆可提起訴願,外國人亦不排除,但無國籍人實務見解未討論,認為應給予救濟手段。
- 確認即使難民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仍適格提起訴願,並強調此解釋將列入紀錄。
蘇顯星 法制局研究員
- 說明依據訴願法規定「人民」包括本國人與外國人,學說通說認為既然外國人包括在內,難民當然也包括在內。
陳素欄 組長
- 說明現行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書已包含主旨、事實、理由、法令依據及救濟方法等資訊,認為不必額外在條文中寫出。
- 表示尤委員美女第十五條人道條款有難度,因我國非聯合國會員國,難以轉介難民至其他國家,且可能導致難民滯留。
花敬群 次長
- 建議難民法給予2年準備時間施行,後經協商同意改為1年。
- 就附帶決議1「特定社會團體」的認定,建議修正為「婦女團體、與生俱來無法改變之特質、因歷史因素屬於某特定團體」等三項,並表示將設立審查委員會請專家參與。
- 同意將附帶決議1修正為「應考量對於第三條之『特定社會團體』之認定包含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等」。
楊坤樵 司法院調辦事法官
- 說明行政訴訟法第28條規定外國人訴訟能力準用民事訴訟法,無國籍者可能衍生爭議,建議為避免爭議,最好在母法中明訂對相關處分不服時可提行政救濟。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維持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 第八條第一項修正為增列「且經審查會審議通過者」,以明確強制驅逐出國需經審查會決議。
- 第十條第二項文字修正為「前項不予許可之決定,主管機關應以申請人理解之語言文字做成處分書送達申請人,並載明主旨、事實、理由、法令依據,不服該決定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 第十三條照尤美女等25人提案條文通過,包含「但不得牴觸聯合國難民地位公約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之規定」。
- 第十四條第二項文字修正為「依前項規定撤銷或廢止許可者,主管機關應以申請人理解之語言、文字做成處分書送達申請人,並載明主旨、事實、理由、法令依據,不服該決定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 第十七條文字修正為「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 其餘修正動議通過。
- 通過附帶決議1:《難民法》施行細則應考量對於第三條之「特定社會團體」之認定包含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等。
- 通過附帶決議2:主管機關初步審查時,應注意以申請人理解之語言、文字作成申請表格、提供翻譯協助。
- 通過附帶決議3:尤美女委員版本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請行政院在訂定施行細則時予以參考。
- 難民法草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黃召集委員昭順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二
臨時提案:南海仲裁判斷對我國主權地位之影響與政府因應
核心議題
- 常設仲裁法庭將太平島宣布為「岩礁」並以「中國臺灣當局」不當稱呼我國,嚴重貶抑我國主權地位,並損害我國南海諸島的法律地位及其相關海域權利。
- 要求內政部及外交部等部會應鄭重對外主張此一判斷對中華民國不具法律拘束力,不接受仲裁結果,並於一週內提交研議採取進一步積極作為的書面報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為臨時提案的提案人之一。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為臨時提案的提案人之一。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為臨時提案的提案人之一。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為臨時提案的提案人之一。
楊鎮浯 立法委員
- 為臨時提案的提案人之一。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為臨時提案的提案人之一。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提出書面意見,強調常設仲裁法庭對我國的不當稱呼及太平島判斷已損害我國主權地位及海洋權利。
- 主張此仲裁判斷對中華民國不具法律拘束力,不接受仲裁結果,並要求相關部會採取積極作為並提交書面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臨時提案照案通過。
- 陳委員亭妃的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6401
- 卷/期/冊
- 105/64/1
- 發布日期
- 2016-08-04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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