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環委員會審查長照2.0、國民年金及多項社福法案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7-14
LawTrace 法律歷程:國民年金法、社會工作師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41次會議,主要審查新政府「長照十年2.0」計畫、國民年金法修正草案、社會工作師法修正草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會議重點聚焦於長照財源、人力、服務對象擴大與機構安全管理,國民年金夫妻連帶繳費義務與喪葬給付爭議,以及社工師繼續教育罰則與兒少權益委員會設置等議題。多數國民年金相關提案及社工師法、兒少權益法案均保留擇期再審,身權法修正案維持現行條文。
討論事項一
衛福部等機關就「食安把關、加拿大狂牛症牛肉、日本核災區食品及含瘦肉精美國豬肉進口」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檢討新政府解禁加拿大狂牛症疫區牛肉進口之決策過程及其正當性。
- 探究新政府擬開放日本核災五縣市食品及含瘦肉精美國豬肉進口之立場、依據與時程規劃,並確保食品安全。
相關爭議
- 加拿大狂牛症牛肉解禁程序未臻嚴謹,未與國人充分溝通,應研議修正相關食品條文及預告、公告程序。
- 日本核災區食品仍存輻射疑慮,不應貿然解禁,衛福部應赴日實地勘查後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始得決策放寬。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福部於1個月內研議修正輻射、狂牛症食品條文及預告、公告程序,使重大食安事件解禁程序更嚴謹。
- 提案要求衛福部赴日實地勘查核災區食品後,須先向立法院社環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始得決定放寬日本五縣市輻射食品輸入。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請相關機關書面答復。
- 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相關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
- 通過臨時提案8案,內容涵蓋加拿大狂牛症牛肉解禁程序、日本核災區食品開放、尼伯特颱風災後救助、護病比與健保支付連動機制、癌症健保給付審查、老人福利機構評鑑、新科技醫療技術納入健保及三合一疫苗施打年齡規範等議題。
討論事項二
衛福部等機關就「新政府『長照十年2.0』計畫實質內容、長照經費預算編列情形及長照機構安全管理」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新政府「長照十年2.0」計畫的實質內容、經費預算編列,以及長照機構安全管理現況與未來策進作為。
- 探討長照人力培訓、外籍看護工政策及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以確保長照服務量能與品質。
相關爭議
- 長照2.0計畫內容被質疑過於概略,缺乏具體實質內容與詳細規劃,委員要求提供更詳盡的報告。
- 長照財源預算編列從選前承諾的330億元縮減至207億元,被質疑是否能達到平價、普及的服務目標,且財源穩定性受質疑。
- 長照服務人力不足,尤其居家服務員薪資偏低(月薪約2萬5千元),難以吸引足夠人力,影響服務量能擴充。
- 長照機構安全管理問題,如新店樂活長照中心火災凸顯的人力配置不足與樓層限制爭議,以及評鑑制度的有效性。
- 聘有外籍看護工的家庭是否應被排除於政府長照服務之外,尤其在外籍看護工休假期間,服務門檻(需空窗期1個月)過高。
- 電子煙管理法規不明,部分含尼古丁或致癌物質,卻無法有效取締,恐危害國民健康,尤其年輕族群。
立法委員發言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質疑長照2.0計畫內容不具體,預算僅207億元恐難達成溫馨人性服務目標。
- 擔憂長照1.0失敗經驗重演,要求穩定財源並妥善運用,特別強調居服員月薪3萬元目標應落實。
- 關切長照機構評鑑制度與人力配置問題,建議研議老人機構樓層限制。
吳焜裕 立法委員
- 指出視網膜病變(RP)患者約有6至8萬人,非罕見疾病但缺乏政府協助,應檢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落實。
- 建議衛福部應針對RP患者提供個別化服務、心理疾病照顧、生育保健資訊,並積極設置基因檢測中心。
- 呼籲媒體勿對身心障礙者做不實報導,並對相關團體不當行為予以罰則。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質疑社工師繼續教育罰則的溝通不足與制度設計不合理,要求檢討繼續教育學分數與偏鄉地區上課不易問題。
- 建議提高社工師與社工員的薪資差距,以彰顯社工師的專業價值。
- 關切身心障礙證明5年換證制度,要求社家署加強服務配套、資源佈建及地方評估人員訓練,並檢討老人機構樓層限制與夜間人力規範。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關切急診室暴力事件,要求衛福部評估醫療法修法後改善成效,並建議將急診暴力列入公共危險罪加重刑罰。
- 質詢長照機構消防安檢與人力配置問題,建議限高樓層並確保防火管理人專業性。
- 關注長照機構對長輩「約束」議題,主張應朝零約束方向努力,並加強相關教育訓練。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質詢高雄旗山太平商場強制拆除案,要求營建署南下會勘,並質疑其文化資產價值與水利工程工法選擇。
- 關切長照悲劇頻傳,質疑長照資源不足,並要求衛福部提供長照2.0完整規劃書與預算編列細節。
- 質疑長照2.0預算縮減123億元,要求衛福部說明影響範圍,並建議研擬折衷版長照保險法,以15歲或25歲為納保年齡起點。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肯定長照2.0改採稅制較具彈性,能因地制宜,但要求衛福部與勞動部加強合作,解決長照人力培訓問題。
- 建議長照薪資結構應依照顧強度區隔,照顧重症者應獲較高待遇,而非齊頭式平等。
- 關切長照服務人力的個案量與上限,要求衛福部確保專業人力的服務品質。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強烈質疑衛福部長照2.0專案報告內容空泛,缺乏實質規劃,且預算編列縮減,有違新政府選前承諾。
- 要求衛福部立即提供長照2.0方案實質內容,並說明與馬政府時期政策的具體差異及創新之處。
- 抗議衛福部藐視委員會監督權力,要求改進報告態度,否則將提案譴責。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關切台灣家庭照顧者傷害、殺害被照顧者悲劇頻傳,要求衛福部提出因應措施,並增加喘息服務天數。
- 強調長照服務應交由專業人士,避免家庭照顧者被迫辭職,減輕其身心壓力。
- 呼籲衛福部重視家庭照顧者困境,將其納入未來長照規劃。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詢問長照2.0的服務對象與受惠族群,特別關切49歲以下失能身障者及中低收入戶的協助。
- 要求衛福部確保長照人力薪資達到月薪3萬元目標,並解決城鄉差距問題,確保資源因地制宜。
- 關切社工人員工時長、薪資低、文書工作繁重等問題,要求衛福部提出改善勞動條件與充實人力規劃,並檢討政府委託方案人事費與業務費脫鉤問題。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質疑社工師繼續教育開課率不足,尤其離島地區,且罰則設計不友善,要求衛福部提供更友善的進修環境。
- 關切長照居家服務單位劃分問題,指出台東偏鄉服務據點與服務區域距離過遠,影響服務可近性與交通補助不足。
- 呼籲衛福部協調警政、法務單位,加速處理醫院暴力事件,確保醫療人員安全。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轉達婦女團體意見,主張去除國民年金夫妻連帶繳費責任,並確保無責任男人老年經濟安全由國家承擔。
- 質疑長照服務排除聘有外籍看護工的家庭,要求檢討門檻,讓其在看護工返鄉期間能平等使用長照資源。
- 要求衛福部明確外籍看護工在長照制度中的定位,並檢討補充訓練費用負擔問題,主張國家應負擔更多。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強調老年人牙齒健康重要性,質疑健保不給付假牙裝置,但中低收入戶老人假牙補助計畫成效良好。
- 建議中央應繼續支持財政困難縣市的假牙補助,以減少健康惡化、延長健康老人時間並降低健保支出。
- 要求衛福部與主計單位爭取預算,優先補助無力加碼的縣市,確保老人假牙補助的公平性。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強調長照實施策略應因地制宜,特別考量原住民族地區的特殊性,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及長照服務法相關規定。
- 要求衛福部積極規劃推動原住民族長期照顧服務,檢討居家護理機構設立標準,放寬合法建築物證明限制。
- 呼籲衛福部在災害救助時,不應拘泥於建築執照與產權問題,應協助原住民族地區受災戶。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關切華航罷工事件對醫護人員的潛在影響,要求衛福部展現決心與魄力,研擬積極策略解決醫護與社工職業環境問題。
- 指出兒保、家暴、性侵害個案數持續增長,質疑衛福部兒少保護社工人力推估數據與實際需求存在巨大落差。
- 強調社工人員是社會安全網第一線,要求衛福部整合意見,充實社工人力,並確保長照政策理念一致性。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質疑長照法9個子法進度緩慢,以及長照2.0計畫內容空泛,要求衛福部加速確定並公開具體規劃。
- 關切長照推動小組成員代表性,要求提供專家學者名單,並確保身障者與族群代表納入。
- 感謝衛福部將49歲以下失能身障者納入長照2.0服務對象,但強調需落實執行。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指出原住民族部落健康營造計畫面臨薪資過低、工作保障不足導致人才流動率大,影響經驗傳承。
- 要求衛福部檢討並調整部落健康營造員薪資,加速經費撥款速度,並在每年年初匯入縣市政府。
- 強調都會區原住民健康需求被忽略,要求衛福部研擬都會區原住民健康營造計畫,並建立具文化敏感度的原住民族健康治理模式。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長照人力嚴重不足,受訓11萬人僅9千人從事居家服務,要求衛福部解決工時長、薪資低等問題。
- 強調看護工(本勞及外勞)薪資遠低於全國平均,外籍看護工工時長如奴工,要求衛福部親自督促解決人力困境。
- 認為長照服務法即將上路,人力不足將是巨大挑戰,要求衛福部提出可行方案。
陳瑩 立法委員
- 肯定花東空中緊急醫療後送機制建立,並感謝醫護人員在尼伯特颱風期間的辛勞。
- 關切台東地區醫院災後重建進度與經費補助,特別是馬偕醫院MRI與心導管儀器修復,以及部立醫院大型儀器缺乏問題。
- 要求衛福部檢討並提升台東醫療能量,加速災後防疫資訊提供,並加強電子煙取締與宣導,防止其入侵校園。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質疑社工師法修法溝通不足,導致社工界反彈,要求衛福部優先改善社工勞動條件、待遇與充實人力。
- 指出近半數社工不願辦理職登,因考取證照好處少、成本高,要求衛福部傾聽社工心聲,研議社工師整體改革方案。
- 關切兒少業務跨部會協調困難,主張強化行政院兒少小組功能,提高層級至副院長,並納入兒少代表與建立申訴機制。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關切尼伯特颱風對台東醫療機構造成的嚴重損害,要求衛福部提供重建經費補助,並考慮動用醫發基金。
- 建議衛福部安排立委赴台東視察災情,慰勉醫護人員,並補足醫療資源缺乏。
- 詢問長照機構設立困難,尤其偏鄉地區,建議醫發基金可考慮準用提供貸款協助有志者在偏鄉服務。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指出嘉義縣人口老化與少子化問題極端嚴重,老化指數高達17%,為全國之最。
- 建議衛福部將長照2.0預算優先投入嘉義縣等極端老化鄉鎮,作為示範重點區,以落實在地老化服務,讓長輩感受政府關懷。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請相關機關書面答復。
- 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相關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討論事項三
審查「國民年金法第12條、第15條、第16條、第39條及第50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
核心議題
- 顏寬恒等委員提案增列在校就學且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國民年金保費政府負擔70%。
- 蔣萬安等委員提案刪除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及其配偶互負連帶繳納保險費及利息義務,並刪除相關罰則。
- 陳宜民等委員提案明定國民年金利息可直接從給付中扣除,以維護高齡者權益。
- 陳宜民及李昆澤等委員提案修正國民年金喪葬給付規定,包括增加遺屬不符年金給付者的喪葬給付月數,以及新增眷屬喪葬津貼。
相關爭議
- 國民年金法第15條夫妻互負連帶繳納義務及罰則:蔣萬安委員認為此為惡法,違反公平、比例原則,懲罰婚姻,實務上造成民怨;衛福部則認為立法時有其背景,旨在保障弱勢配偶,且各界對此仍無共識,建議暫緩修正。
- 國民年金喪葬給付月數:陳宜民委員主張將遺屬不符年金給付者的喪葬給付從5個月提高至10個月,以符合公平正義並鼓勵投保;衛福部則以國保基金財務健全為由,建議併同國家整體年金制度改革規劃辦理,並稱增加5個月將增加5.33億元支出。
- 新增國民年金眷屬喪葬津貼:李昆澤委員提案參酌勞保、公保,增列被保險人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的喪葬津貼,以扶助弱勢;衛福部認為現行社會安全體系已提供保障,且估算將增加23.70億元支出,恐衝擊基金財務,建議併同整體年金改革辦理。
立法委員發言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主張刪除國民年金法第15條夫妻互負連帶繳費義務及罰則,認為其為惡法,違反公平、比例原則,懲罰婚姻。
- 指出政府應透過補助、輔導等方式解決弱勢婦女繳費問題,而非懲罰配偶。
- 引用國民年金監理委員會會議中法律委員的意見,強調該條文有違憲疑慮。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提案明定國民年金利息可直接從給付中扣除,以避免高齡者困擾。
- 主張國民年金喪葬給付應比照勞保,遺屬不符年金給付者一次發給10個月,以維護民眾權益,不應歧視無遺屬者。
- 質疑衛福部對喪葬給付提高月數的財務衝擊估算過高,並認為此議題應立即解決而非推給年金改革委員會。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提案增列國民年金眷屬喪葬津貼,參酌勞保與公保制度,以符合社會正義精神,扶助弱勢被保險人。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作為李昆澤委員提案的共同提案人,強調新增喪葬津貼是基於喪葬津貼概念,與陳宜民委員的喪葬補助費不同。
- 質疑衛福部對喪葬津貼增加23.7億元的推估不精準,要求提供更精確說明。
相關人員回應
曲同光 社會保險司司長
- 針對顏寬恒委員提案,認為現行國民年金法第12條已針對經濟弱勢者提供保費補助,學生身份者可適用,無須另訂標準。
- 針對蔣萬安委員提案,說明國民年金法第15條立法初衷是保障無工作者(如家庭主婦)的老年經濟安全,各界意見分歧,建議待社會共識後再評估。
- 針對陳宜民委員提案,因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30條已有相同規定,對提升至母法規範表示尊重。
- 針對陳宜民委員提案,認為喪葬給付應以支應基本殯葬需求為考量,不宜因遺屬是否符合遺屬年金條件而提高,且估算將增加5.33億元支出,建議併同國家整體年金改革規劃辦理。
- 針對李昆澤委員提案,認為被保險人眷屬死亡已可由其他社會保險或社會救助獲得保障,且估算將增加23.70億元支出,建議併同國家整體年金改革規劃辦理。
林奏延 衛生福利部部長
- 個人贊成蔣萬安委員關於刪除國民年金法第15條夫妻連帶繳費義務的意見,但表示需各界達成共識。
- 回應喪葬給付爭議時,表示不是吝嗇,而是需考量不同社會保險差異及年金改革整體方向。
- 承諾會再做更精確的喪葬津貼推估,並向委員報告。
相關後續
- 國民年金法第16條條文修正草案,照陳宜民等委員提案條文通過。
- 國民年金法第12條、第15條、第39條及第50條條文修正草案,皆保留擇期再審。
- 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王育敏召集委員補充說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四
審查「社會工作師法第40條及第51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增訂社會工作師未依規定接受繼續教育的罰則,以落實專業制度並提升專業素質。
- 明定違反繼續教育罰則的施行日期,給予緩衝期以督促社工師補足積分並更新執業執照。
相關爭議
- 社工師繼續教育罰則的增訂引發社工界反彈,認為溝通不足、制度設計不友善,且未優先解決社工薪資低、工時長、偏鄉上課不易等勞動條件問題。
- 社工師普遍認為繼續教育學分數要求過高(即使已從180點降至120點,專科社工師仍有150點要求),且辦理職登好處少、付出成本高,導致近半數社工不願辦理職登。
- 罰則施行緩衝期(半年)被認為太短,未能提供足夠時間改善進修環境。
立法委員發言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質疑社工師繼續教育罰則的溝通不足與制度設計不合理,要求檢討繼續教育學分數與偏鄉地區上課不易問題。
- 建議提高社工師與社工員的薪資差距,以彰顯社工師的專業價值。
- 肯定社工師部分學分下修,但仍建議專科社工師學分應一併檢討,並考量偏鄉、城鄉差距,發展不同教育系統。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指出六都與離島社工師進修課程開課率差異大,離島幾乎無課可上,質疑罰則增訂未兼顧社工進修方便性。
- 認為社工師工作過勞、職業獨特性低、政府保障少,不應在未改善進修環境前處罰未受訓者。
- 不支持本次修法,認為半年的施行緩衝期過於殘忍,要求衛福部提供更友善的進修環境。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關切社工人員工時長、薪資低、文書工作繁重等問題,要求衛福部提出改善勞動條件與充實人力規劃,並檢討政府委託方案人事費與業務費脫鉤問題。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強調衛福部應將改善社工勞動條件、待遇與充實人力列為優先政策,而非優先支持處罰社工師的法案。
- 指出許多社工不願辦理職登,因考上證照好處少、付出成本高,要求衛福部傾聽第一線社工師心聲,研議整體改革方案。
- 認為在不清楚社工未完成繼續教育原因的情況下,貿然增訂罰則過於草率。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指出社工師法增訂罰則的出發點是希望證照化、專業化,並與其他專業人員法規一致。
- 建議在有疑慮的情況下,應先保留法案,並加強與社工界溝通,達成共識後再處理。
- 建議保留的法案應送朝野協商,以增加處理彈性,而非保留在委員會中等待下次會期排案。
相關人員回應
李美珍 社會救助司司長
- 認同本次修法方向,旨在解決基層裁罰不一及督促社工師接受繼續教育的問題,以提升服務品質。
- 說明已將社工師繼續教育點數從180點下修至120點,並針對離島、原鄉社工有加權規定,也改善資訊系統。
- 承諾將研議專科社工師繼續教育點數,並檢討社工師與社工員補助差異,以提升社工師價值。
- 表示已向人事行政總處爭取補充各縣市社工人力,並考慮業務費與人事費脫鉤,解決回捐問題。
- 承認未做全面調查社工未完成繼續教育的原因,但有抽樣調查,並承諾將加強與地方工會、地方政府溝通。
林奏延 衛生福利部部長
- 同意社工師繼續教育點數應適度調整,並支持整體檢討社工勞動條件與專業制度的方向。
相關後續
社會工作師法第40條及第51條條文修正草案,另擇期再審。
討論事項五
審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王育敏等委員提案在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明定行政院應成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委員會」,統籌規劃、協調、審議兒少政策及推動兒童權利公約等事項。
- 討論現行兒少業務推動機制,包括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及衛福部社家署兒少組的職權,以及跨部會協調的困難與層級問題。
相關爭議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認為提案成立的委員會,其職掌與現行衛福部社家署兒少組及行政院兒少權益推動小組的業務重疊,恐造成衝突與疊床架屋。
- 委員質疑現行兒少業務層級過低(從兒童局降為署下設組),導致跨部會協調困難,功能無法充分發揮,應法制化提升層級。
- 委員指出行政院過去曾因政治性法案打破作用法不得訂定組織的慣例,認為兒少權益的重要性不應低於其他法案,主張應直接入法成立委員會以提高層級。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在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明定行政院應成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委員會」,以提高層級,統籌協調兒少政策。
- 質疑人事行政總處所稱社家署兒少組代表政府重視兒少權益的說法,認為從兒童局降級為組是下降而非提升。
- 強調行政院兒少推動小組是其努力爭取而來,應法制化,不應任由行政院愛做不做。
- 指出行政院曾為政治性法案打破作用法不得訂定組織的慣例,兒少權益的重要性不應低於這些法案,主張應直接入法成立委員會。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支持成立兒童及少年福利委員會,但強調委員會成立後,執行面與配套仍需強化,以遏阻兒保、家暴、性侵害個案數的增長。
- 指出兒少保護社工人力嚴重不足,推估數據與實際需求存在巨大落差,要求衛福部充實社工人力。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支持強化行政院兒少小組功能,主張將層級拉高到副院長,委員層級拉高到次長,並要求行政院回應民間團體主張,納入兒少代表與建立申訴機制。
- 認為現階段執行業務無問題,困難在於跨部會協調,不應另設組織,而應實質督促現有小組發揮功能。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認為在行政院層級設立組織若涉及組織法修訂,會造成大亂,且架空衛福部業務,不宜增設行政組織。
- 主張應實質督促現有行政院兒少小組好好開會、跨部會協調,使其充分發揮功能,而非另設組織。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社會及家庭署署長
- 認為委員提案成立的委員會,其職掌與社家署兒少組等機關職掌重疊,且涉及行政院組織,衛福部不便表態。
- 說明跨部會業務協調通常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協調,衛福部內部也有兒權推動小組。
- 承諾將委員意見轉達行政院,要求部會代表(次長級以上)親自出席會議,並向院長報告提高小組層級的建議。
林靜玟 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專門委員
- 說明行政部門現有行政院兒少權益推動小組機制負責跨部門協調,且社家署設有兒少組處理兒少權益,認為成立專責機關職掌重疊。
- 強調組改時成立社家署是基於家庭價值、全人照顧理念,將兒少業務融入其中,並非不重視。
林奏延 衛生福利部部長
- 承諾將委員關於兒少小組應有兒少代表及儘速建立申訴機制的意見轉達行政院。
相關後續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條條文修正草案,另擇期再審。
討論事項六
審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4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李彥秀等委員提案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4條,建議對於障礙類別屬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無法減輕或恢復者,得核發永久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以減輕障礙者重新鑑定負擔。
相關爭議
- 衛福部認為現行第14條但書已規定無法減輕或恢復者無須重新鑑定,可免書面通知或視個案狀況進行需求評估後核發證明,已考量減輕鑑定負擔。
- 衛福部指出新制自101年7月施行,目前正分年分批換發永久效期手冊,若修法核發永久證明恐導致民眾誤解不配合換證,影響權益並造成政府不信任。
- 衛福部認為5年換證可藉由需求評估主動協助民眾連結服務,若核發永久證明,障礙者需另行申請福利服務,恐影響權益。
立法委員發言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指出身心障礙鑑定新制(ICF)的5年換證制度,除了鑑定身體狀況,更重要的是需求評估與服務連結,但民眾對永久證換證有恐慌。
- 質疑衛福部第14條條文文字難懂,且服務配套不足,地方需求評估人員流動性高、訓練不足,導致民眾不清楚且恐慌權益受影響。
- 要求衛福部應將人員穩定、加強鄉鎮公所教育訓練納入考量,確保民眾理解制度,避免誤解。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社會及家庭署署長
- 說明現行第14條已規定無法減輕或恢復者無須重新鑑定,行政部門會主動進行需求評估並連結服務。
- 指出5年換證是為考量身體功能變化,主動介入連結服務,永久無法減輕或恢復者以後僅需需求評估。
- 承認條文文字可能不易理解,但有鑑定作業辦法詳細規定,並承諾將加強協助民眾理解。
- 表示已將需求評估人員留任率納入社福績效考核,並將協助加強鄉鎮公所教育訓練。
相關後續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4條條文修正草案,業經審查完竣,維持現行條文。
- 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時,由王育敏召集委員補充說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6401
- 卷/期/冊
- 105/64/1
- 發布日期
- 2016-08-04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