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野協商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6-07-22
本次黨團協商針對「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展開馬拉松式逐條討論。朝野立委就法案名稱、主管機關設置於行政院或監察院、追溯起算時間點(如民國34年或80年)、附隨組織定義以及罰則等核心議題激烈辯論。協商過程雖然充滿歧見與攻防,但最終針對部分條文達成保留或修正共識,並確立後續院會處理之議事規則與發言比例。
討論事項一
研商「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
核心議題
協商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之立法名稱、主管機關權責、黨產追溯起算時點、附隨組織認定範圍、調查權行使及相關罰則。
相關爭議
- 法案名稱與針對性:國民黨主張應明訂針對特定政黨或改稱政黨財產監督管理條例,綠營則堅持維持轉型正義與不當黨產之定位。
- 主管機關歸屬:國民黨主張應移交監察院調查以符合五權分立,民進黨堅持設置於行政院下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 追溯時間點:民進黨主張自民國34年8月15日起算,國民黨則主張自民國80年或93年起算。
- 調查權與保全處分:國民黨質疑調查權過大形同東廠且侵害人權,民進黨則強調落實轉型正義與財產保全之必要性。
立法委員發言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質疑委員會在審查時未提供過去監察院或行政院的調查報告,有黑箱之嫌。
- 認為在行政院下設委員會是疊床架屋且違反憲法,主張應交由監察院調查。
- 批評法案名稱與時間設定具有強烈針對性。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要求釐清朝野協商的目的究竟是處理程序事項還是重新進行實質逐條討論。
- 強調協商應有明確規則,若無共識應交由院會表決,反對無謂的程序拖延。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認為國民黨願意面對歷史包袱值得肯定,呼籲朝野應以公開透明、理性方式處理,避免仇恨式立法。
- 建議法案名稱可修正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財產調查及處理條例,以符合未來各政黨一體適用之精神。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質疑若政黨協商又回到委員會重新實質審查,將失去議事效率,主張應訂定明確規則,無共識即交由院會表決。
- 堅持朝野應對有共識與無共識部分建立約束力,否則時代力量不排除退出協商。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表示國民黨大方向贊成黨產歸零與透明化,但立法不應留下具針對性的文字或違憲條文。
- 認為政治應尋求2300萬人都能接受的條文,而非僅符合單一政黨支持者的想法。
陳雪生 立法委員
- 呼籲發言避免刺激性與針對性言論,以免造成社會對立與不良示範。
- 建議雙方各退一步,針對爭議條文透過小範圍溝通或理性表決解決。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指出法案設定民國34年起算等規定明顯是針對國民黨。
- 建議將主管機關改為監察院,或採取公視模式由立法院參與審查,並適度縮小附隨組織與追溯範圍。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強調委員會已開過多次會議,國民黨若有意見應針對審查會通過條文具體提出。
- 指出黨產處理屬於行政行為與行政調查,交由監察院處理與憲法體制不合。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闡述本條例旨在落實轉型正義,處理威權時代黨國不分下不當取得的國家財產。
- 強調法案名稱與實質內容必須緊扣轉型正義的精神。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下設委員會賦予準司法調查權違反五權分立原則。
- 主張委員會委員產生過程與財產保全處分應符合程序正義與明確性原則。
相關人員回應
林秀蓮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
- 說明財產申報調查等行政處分具備立法形成空間,可由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執行。
- 指出針對違反規定處以交易金額一倍至三倍罰鍰的規定,過去曾有類似案例遭大法官宣告違憲,建議審慎評估有無最高金額限制。
相關後續
- 確立後續院會議事規則:無爭議條文依協商結論或審查會版本處理,有爭議條文保留至院會依程序發言並表決。
- 確認各黨團於院會大體討論與逐條討論之發言人數與分配比例。
- 法案名稱、主管機關、追溯起算日、調查權人員資格及罰則等核心條文均暫時保留,留待後續朝野進一步溝通或送院會表決。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6503
- 卷/期/冊
- 105/65/3
- 發布日期
- 2016-08-10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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