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商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議程及大法官與司法院正副院長同意權審查程序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6-09-30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研商第2會期第4次會議議程,特別針對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被提名人之同意權行使審查程序與時間表進行討論。朝野對於司法院院長提名人選是否涉及違憲爭議以及是否應與大法官審查脫鉤處理產生歧見;同時,在總質詢期間是否可透過院會表決增列討論事項亦引起程序慣例之爭論。因各黨團未能達成共識,協商宣告結束。
討論事項一
研商第2會期第4次會議議程及司法院正副院長、大法官同意權行使審查程序案
核心議題
- 協商大法官與司法院正副院長同意權行使之審查時程與程序安排。
- 討論總質詢期間是否得透過院會表決增列討論事項之議事規則與慣例。
相關爭議
- 司法院長提名審查是否脫鉤:國民黨主張司法院院長提名人選具違憲爭議,應與無爭議之5位大法官審查脫鉤處理,並先透過釋憲解決爭議;民進黨則認為不違憲,主張維持包裹審查並按期程進行。
- 總質詢期間排定討論事項之適法性與慣例:國民黨及親民黨質疑總質詢期間依慣例不處理討論事項,憂心若透過院會表決增列討論事項將破壞議事慣例並造成日後杯葛常態;民進黨則認為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過去前例,若程序委員會未定議程得由大會決定或表決處理。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主張國民黨支持5位大法官的審查程序,但司法院院長、副院長提名涉及違憲爭議,應予脫鉤處理,先聲請釋憲解決爭議再行審查。
- 質疑總質詢期間按照慣例不處理討論事項,若透過院會表決增列討論事項將破壞議事規則與長期慣例。
- 要求議事人員與秘書處針對過去議事規則與前例提出完整資料說明。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強調大法官同意權行使須於10月底前完成,時間極具急迫性,若不依程序進行將嚴重影響後續總預算與法案審查。
- 認為雙方對是否違憲爭議各執一詞,應直接按照既定程序與時程處理,無需無止盡爭論。
- 指出過去立法院亦曾有總質詢期間透過表決增列討論事項的前例,程序合乎法律規定。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擔憂若總質詢期間未經朝野共識即透過院會表決增列討論事項,將打破維護質詢順暢的潛規則,使未來院會議事運作更形困難。
- 建議應針對議事規則與慣例白紙黑字建立清楚制度,避免留下後遺症或遭惡意杯葛。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認為程序委員會未定案的議程直接以討論事項排入總質詢期間,雖非完全不行,但屬於慣例之外的做法。
- 憂心此例一開將導致日後總質詢期間充斥大量討論案表決,破壞質詢順暢。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主張若執政黨堅持不退回提名人選,朝野可採取一邊釋憲、一邊進行審查的做法。
- 質疑執政黨拒絕釋憲是因擔憂違憲爭議被確認。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認為有無違憲應在委員會實質審查過程中透過公聽會與質詢向社會大眾說清楚,而非全推給大法官。
- 指出議事規則未禁止總質詢排討論事項,若執政黨要這樣做就讓社會公評,呼籲各黨團把握時間實質討論。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認為憲法規定一生任期8年已非常清楚,司法院院長提名明顯違憲,強烈支持脫鉤處理。
- 支持李鴻鈞委員意見,認為應先釐清議事規則與慣例,批評執政黨未尊重在野黨少數。
相關人員回應
高百祥 議事處處長
- 說明立法院實務上若程序委員會未審定議事日程草案,大會得透過表決增列討論事項,過去在第8屆第2會期第5次會議曾有前例。
- 指出總質詢期間儘量不安排討論事項是約定俗成的議事例,並非明文條條規定。
高明秋 副秘書長
- 說明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質詢會議次數由程序委員會定之,理論上總質詢期間可以排入討論事項。
- 回顧過去第8屆的處理模式,若程序委員會未審定議程,大會得基於合議制機關權力透過提案或表決處理議程。
相關後續
- 朝野對於司法院正副院長同意權是否與大法官脫鉤審查未能達成共識。
- 對於總質詢期間排定討論事項之議事程序各持己見,無法取得一致結論。
- 主席宣告本次協商無結論,全案交由院會依程序處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6801
- 卷/期/冊
- 105/68/1
- 發布日期
- 2016-10-12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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