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廢除特偵組案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9-21

LawTrace 法律歷程:法院組織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主要討論廢除特別偵查組的必要性、其運作爭議、政治干預疑慮及廢除後的配套措施。立法委員與政府官員就特偵組的績效、監督機制、對重大案件偵辦的影響及司法改革方向進行激烈辯論。最終委員會通過刪除相關條文並訂於 2017 年 1 月 1 日施行,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核心議題為廢除特別偵查組(特偵組)的必要性與正當性,探討其在偵辦重大貪瀆、經濟犯罪案件中的角色、功能、政治獨立性及對司法體系的影響。
  • 討論內容涵蓋特偵組的歷史背景、運作爭議(如濫權、選擇性辦案、缺乏監督與救濟機制),以及廢除後如何確保重大案件偵辦能量與司法互助的銜接配套措施。

相關爭議

  • 特偵組存廢的必要性:廢除方認為特偵組已淪為政治工具,缺乏監督且定罪率低;保留方則認為其對打擊高官貪瀆有貢獻,過往爭議多為「人的問題」而非制度問題。
  • 政治干預與獨立性:廢除方指控特偵組在馬王政爭等事件中淪為政治打手,失去獨立性;檢察總長則強調特偵組辦案客觀中立,並否認濫權或選擇性辦案。
  • 廢除後案件偵辦能量:部分委員擔憂廢除特偵組恐削弱偵辦重大跨國案件(如拉法葉案 300 億元追討)的能力,且地檢署能否有效抵抗政治壓力。
  • 配套措施的完整性:部分委員質疑法務部提出的配套措施(如地檢署借調專業人員)是否足夠完善,能否確保業務無縫接軌及偵查保密性。
  • 召開公聽會的必要性:部分委員主張廢除前應召開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以凝聚共識;執政黨委員則認為廢除特偵組已是上屆共識,不需再以公聽會阻撓。
  • 特偵組成立的法制瑕疵:法務部邱部長指出特偵組當年設立時逕付二讀,缺乏充分討論,且制度設計上與刑事訴訟法救濟制度有衝突,造成先天不足。
  • 檢察總長職權與立院備詢:委員質疑法院組織法第 63 條之 1 第 5 項規定檢察總長需赴立院報告,與其獨立性及第 66 條規定相矛盾,恐影響偵辦超然性。

立法委員發言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提案廢除特偵組,因其制度設計有擴權、疊床架屋、違反事務管轄、缺乏監督與救濟等問題。
  • 認為特偵組辦案充滿政治預斷,定罪率未高於地檢署,且造成刑事訴訟法運作混亂。
  • 強調廢除特偵組是司法改革第一步,展現不希望政治介入司法的態度。
  • 質疑法院組織法第 63 條之 1 第 5 項規定檢察總長赴立院報告,與其獨立性矛盾。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提案廢除特偵組,因其受到太多政治干預,淪為政爭工具,且以涉案人身分辦案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 指出特偵組影響檢察機關內部監督機制,破壞檢察官管轄及分案制度,侵犯人民基本權。
  • 強調廢除特偵組是司法改革的第一步,不應以配套措施為由抗拒。

王定宇 立法委員

  • 提案廢除特偵組,認為其辦案成效不彰,淪為個人工具,引發人民不信任。
  • 主張廢除可讓檢察制度回歸常態,符合民意與偵查實體。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強調廢除特偵組是廢除「憲政怪獸」,為司法轉型正義第一步。
  • 指出特偵組的成立並非民進黨政策,而是非常時期的怪胎,設計上存在無再議、無監督管考機制等問題。
  • 認為特偵組有辦綠不辦藍的疑慮,不應再以召開公聽會阻撓廢除。
  • 關切法務部配套措施中,檢察總長或高檢署檢察長指定跨區辦案的權限問題,以及檢察總長同意權與立院備詢規定的不合理性。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特偵組辦案選擇案源的標準不明確,即使是重大經濟犯罪,不同案件的偵辦機關卻不同。
  • 指出特偵組起訴案件在地方法院的定罪率平均僅 48.8%,遠低於一般地檢署的 95%以上,顯示其辦案能力或審慎程度較差。
  • 認為特偵組廢除後,回歸效率較好的各地地檢署,給予配套措施應可表現更好。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質疑特偵組的存在必要性,並指出其預算逐年削減,顯示內部對其運作已有設限。
  • 認為特偵組辦案標準不明確,有選擇性辦案疑慮,且其「辦了幾個特別政治人物讓政治清明」的說法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
  • 主張特偵組短期內即無存在必要,並呼籲檢察官應依倫理規範客觀中立辦案。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認為廢除特偵組茲事體大,法務部未提出具體對策,且連召開公聽會都嫌麻煩,質疑其倉促行事。
  • 指出特偵組存在的目的是偵辦位高權重的官員貪瀆案件,廢除恐讓外界質疑新政府官員是否有貪污舞弊意圖。
  • 主張特偵組的改革應修法而非廢除,並要求先召開公聽會取得共識。
  • 擔憂廢除特偵組後,拉法葉案 300 億元追討等重大案件的後續處理,恐造成國庫損失。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廢除特偵組是否為蔡英文總統推動司法改革的第一步,並認為特偵組問題源於制度設計的忽略。
  • 擔憂特偵組廢除後,地檢署檢察官恐難以抵抗高官的政治力介入,導致重大案件偵辦受阻。
  • 強調特偵組有其功能,如拉法葉案 300 億元追討等,廢除應有配套措施,並要求召開公聽會以昭公信。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質疑特偵組廢除的必要性是因效率不佳還是制度問題,或是人的問題,並關切廢除後政治不中立問題能否消失。
  • 指出檢察總長顏大和曾表示特偵組短期不宜廢,長期可討論,並擔憂拉法葉案 300 億元扣款在海外的後續處理。
  • 建議應藉機對社會大眾釋疑,充分溝通特偵組存廢及配套措施,以取得法界、學界及民眾的信任。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認為廢特偵組議題已形成社會共識,並請法務部說明「來自檢察體系內部的質疑」。
  • 關切特偵組廢除後,未偵辦完畢的案件如何移交與銜接,以及法務部如何因應後續案件處理。
  • 指出法務部統計每年約有 6,000 人被判無罪確定,要求法務部提出具體辦法,確保檢察官辦案品質並保障人權。
  • 肯定法務部對無罪案件的檢討態度,並支持地檢署借調專業人員的配套措施。

郭正亮 立法委員

  • 同意特偵組有濫權現象,但質疑地檢署回歸偵辦重大貪瀆案件後,能否有效抵抗政治壓力。
  • 關切地檢署成立的黑金專組是否會因長官介入而瓦解,以及檢察體系行政權介入的風險。
  • 建議應進一步保障地檢署專組的獨立性,使其能像日本特搜部一樣堅持到底。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以郭清江案為例,指出特偵組偵辦民營公司執行長涉及瀆職罪,限制出境長達 5 年,且無救濟管道,嚴重侵害人權。
  • 強調人民對司法改革有感,主因是無罪或不起訴案件當事人所受的折磨,以及偵查不公開淪為對當事人不公開,媒體卻未審先判。
  • 主張廢除特偵組是因累積過多民怨,而非政治打擊異己,制度若無法約束濫權,就應改革。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肯定特偵組成立旨在公正偵辦高官貪瀆,但關切其功過評價與部長廢除主張的理由。
  • 質疑特偵組是否真如蔡易餘委員所言掌權過大、無監督機制,以及如葉宜津委員所言無實際功能、成為政治工具。
  • 指出民調顯示較多數民眾支持特偵組存在,建議將特偵組存廢議題納入全國司改會議討論,尋求民意共識。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在多數民意反對下仍執意廢除特偵組,恐引發民意反撲。
  • 批評行政院未提出行政院版廢除特偵組草案,法務部「只敢講、不敢做」,躲在立法委員背後,沒有擔當。
  • 要求檢察總長說明特偵組辦理過的重大案件,以證明其績效與存在價值。
  • 認為廢除特偵組是政治壓迫司法,且將重大案件下放地檢署未必能防止弊病,反而可能增加洩密機會。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認為特偵組的制度設計(賦予檢察總長絕對權力)導致其「野化」,成為系統性、制度性侵害人權的機制。
  • 指出馬王政爭揭露特偵組違法監聽立法院總機等行為,證明其制度性腐化。
  • 要求檢察總長收回「2010 年以後政治比較清明」的說法,並質疑特偵組未偵辦馬英九涉及的貓空纜車和北銀合併富邦銀行等重大圖利案件。
  • 強調政風改廉政已在行政機關內部安置檢察體系,政治清明不需特偵組,並表示已有配套修正案。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肯定檢察總長顏大和對廢除特偵組應有配套及考量偵辦能量接軌的憂慮。
  • 質疑法務部急於廢除特偵組的步調,擔憂 2017 年 1 月 1 日施行是否來得及制定完整配套,以及重大跨國案件移交後能否無縫接軌。
  • 指出民調顯示仍有 43%民眾支持特偵組存在,認為其是人民對抗權貴的最後防線,不應不顧民意倉促廢除。
  • 呼籲邱部長應尊重檢察總長在檢察體系資深的經驗與憂心,拿出實際行動確保配套措施可行性。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指出民眾對法官和檢察官不信任度高,司法改革刻不容緩,樂見並支持廢除特偵組。
  • 認為檢察體系不應設立類似違章建築的特偵組,其由總統提名檢察總長再指揮檢察官,易受意識形態影響。
  • 關切未來司法改革會議中,除了廢特偵組外,法務部對檢察官升遷、培訓、檢察一體及檢察總長產生方式等議題的立場與規劃。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同意馬王政爭是壓垮特偵組的最後一根稻草,但認為洩密是前任檢察總長個人行為,與制度無關,違法監聽也涉及法院核准問題。
  • 主張廢除特偵組以杜絕弊病的方法和目的不一定合乎邏輯,擔憂將重大案件下放地檢署恐導致更多洩密和干預。
  • 認為應更深層檢討檢察總長產生方式(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而非廢除特偵組。

相關人員回應

邱太三 法務部部長

  • 法務部立場是希望回歸正常法制,增強地檢署辦理重大案件的能量,並樂觀其成增加檢察官辦案能量與數量。
  • 指出特偵組設立時未經一讀、二讀審查程序,逕付二讀,且制度設計上出現與刑事訴訟法無法銜接的問題,屬「倉促」立法。
  • 強調法務部已指示成立黑金專組,全國共有 203 個檢察官專辦重大案件,並可借調會計、金融等專業人員協助偵辦。
  • 表示檢察官屬於司法官,法務部長不能介入個案偵辦,只能做檢察行政監督。
  • 認為特偵組的爭議點在於制度本身存在先天瑕疵,加上後天人為因素,導致社會大眾質疑其選擇性辦案及政治干預。
  • 承諾若廢除特偵組,現有案件將依刑事訴訟法管轄規定移交各地檢署,並確保業務銜接,司法互助案件將由法務部協調處理。
  • 強調已要求各地檢署檢察長及主任檢察官負起團隊辦案責任,型塑偵查文化,提升起訴可信度,並將無罪率納入考核因素。
  • 針對召開公聽會的建議,指出此案上一屆立法院已做過討論,且行政院與司法院於 2014 年 6 月即已函送修正案至立法院。
  • 否認行政院「只敢講、不敢做」的批評,表示法務部已進行研析並公布意見與建議法條。
  • 認為總統召見檢察總長到官邸報告涉及檢察官定位的大是大非問題,且檢察體系被拿去作政爭工具是更大問題。

顏大和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 特偵組的績效「見仁見智」,有其貢獻,但也有受批評之處。
  • 否認特偵組有濫權或選擇性辦案,稱特偵組檢察官辦案適用刑事訴訟法程序,聲請監聽票仍需法官核准。
  • 解釋特偵組定罪率較低是因法令修改、洗錢案及立委行賄案等特殊原因,且多為 2007 至 2009 年間案件。
  • 表示特偵組已自我限縮,檢察官人數從 15 名減至 7 名,非法院組織法第 63 條之 1 規定的案件一律不辦。
  • 關於特偵組存廢,個人意見是 2014 年 4 月曾提「短期不宜廢,長期可討論」,目前則尊重大院委員及法務部長官意見。
  • 擔憂若廢除特偵組,拉法葉案 300 億元追討等司法互助案件的銜接及與外國承辦人員的信任關係恐受影響。
  • 承諾若法務部及立法院決定廢除,特偵組將全力配合 2017 年 1 月 1 日的施行日期,案件將移交管轄地檢署或高檢署處理。
  • 澄清「2010 年以後政治比較清明」的說法被媒體簡化,原意是特偵組的存在讓政治比較清明,且許多重要政治案件發生在 2007 至 2010 年間。

林瑞斌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廳長

  • 司法院尊重大院對法院組織法刪除第 63 條之 1 條文的決定,因其對各級法院審判權行使無影響。
  • 說明法院受理檢察官監聽聲請後,法官會就個案審酌是否核發監聽票,並非直接核准,且會依檢察官提供的資料判斷是否符合法定要件。

相關後續

  • 委員會通過柯建銘等委員提出的修正動議,刪除法院組織法第 63 條之 1 條文,並增訂相關配套條文,賦予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借調專業人員協助偵查之權限。
  • 修正條文明定自 2017 年 1 月 1 日施行,以確保特偵組廢除後的過渡期。
  • 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處理,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 許淑華委員與林德福委員提出關於召開公聽會及配套措施的提案,經表決後均不通過。

原始資料

公報
1056901
卷/期/冊
105/69/1
發布日期
2016-10-13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