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偵組存廢與洗錢防制法修正案審查:聚焦國際評鑑與業者衝擊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9-22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及「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會議重點討論特偵組的存廢、洗錢防制法因應國際評鑑的修法急迫性、非金融機構納管範圍與罰則爭議、兆豐案的啟示,以及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的通報義務與保密特權衝突。最終,證人保護法部分條文通過,但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因爭議較大,決定擇期召開公聽會再行逐條討論。
討論事項一
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廢除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的提案,討論其職權範圍、人員借調問題,以及廢除後可能對重大案件偵辦(如拉法葉案資產追回)的影響。
相關爭議
- 特偵組存廢的審慎性:許淑華委員等提案要求先召開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因廢除特偵組茲事體大,但此提案最終不通過,顯示委員會內部對程序有不同看法。
- 檢察總長權力與資源分配:提案指出第63-1條第3款「檢察總長指定」授權過大易生弊端,且借調人員恐分散原機關資源,影響偵查倫理。
- 拉法葉案後續處理:許淑華委員關切廢除特偵組恐影響拉法葉案約300億元凍結資產的返還,要求法務部研議妥善配套措施。
立法委員發言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提議應先召開2場公聽會,聽取專家學者、院檢律師及民眾意見,取得共識後再審查「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
- 指出法院組織法第63-1條第3款「檢察總長指定」授權過大易生弊端,且借調人員恐分散原機關資源。
- 擔憂廢除特偵組恐使拉法葉案後續約300億元凍結資產無法妥善處置,要求法務部應研議妥當配套。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為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檢察署得借調專業人員協助偵查,且檢察官經指定後可執行各該審級職權,並自106年1月1日施行。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 委員林為洲當場聲明不同意修正案。
- 關於召開公聽會的提案,經表決不通過。
- 關於拉法葉案後續配套研議的提案,經表決不通過。
討論事項二
證人保護法第14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配合中華民國刑法沒收專章於105年7月1日施行,修正證人保護法第14條條文,刪除與刑法沒收規定重複的部分。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張斗輝 法務部次長
- 表示證人保護法第14條修正草案無意見,因其旨在配合刑法沒收新制,刪除重複條文。
相關後續
證人保護法第14條條文修正草案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討論事項三
洗錢防制法第14條及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配合刑法沒收專章施行,修正洗錢防制法第14條及第15條有關沒收、追徵、抵償及保全扣押的規定,使其回歸刑法總則編及刑事訴訟法。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張斗輝 法務部次長
- 建議將洗錢防制法第14條及第15條修正草案併入行政院函請審議的「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全案)中一併審議。
相關後續
- 本案不予審議,待洗錢防制法整本審議時再做處理。
- 本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處理,並交付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四
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全面修正洗錢防制法,以符合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的國際規範要求(FATF 40項建議),擴大洗錢犯罪態樣、降低成立門檻、納管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強化邊境洗錢防制,並因應兆豐案等國際壓力,確保我國能通過2018年的APG第三輪相互評鑑。
- 討論洗錢防制情報通報機制、罰則適當性,以及對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保密義務的潛在影響。
相關爭議
- 修法急迫性與國際評鑑壓力:台灣在APG第二輪評鑑中被列為追蹤對象,且將於2018年接受第三輪評鑑,若未通過將面臨國際經濟制裁,修法時程極為緊迫。
- 非金融事業或人員的納管範圍與方式:多位委員質疑法案中對律師、會計師、不動產仲介等非金融機構的指定方式過於模糊,未明確入法,恐受本位主義或壓力影響,且擔憂其通報義務與專業保密倫理衝突。
- 罰則輕重爭議:柯建銘委員認為修法後罰則(最高500萬元)太輕,與犯罪行為不成比例。
- 情資通報機制:柯建銘委員主張將洗錢情資通報改採「雙軌制」(警政署與調查局併行),以提高打擊犯罪效率,但法務部調查局基於國際組織規範(艾格蒙集團)傾向單軌制。
- 兆豐案的啟示與政府官員究責:兆豐案凸顯國內金融機構內控缺失及洗錢防制漏洞,委員質疑政府官員在類似案件中是否應有明確的調離現職規範,以及對「誤繕」說法的質疑。
- 洗錢行為定義與法律嚴謹度:周春米委員認為法案中洗錢行為的態樣區分不明確,且「疑似」洗錢交易的認定標準模糊,可能造成法律執行上的不確定性。
- 新型態洗錢管道的涵蓋:委員質疑法案主要針對傳統洗錢方式,對於國際假交易、移轉訂價、虛擬貨幣、拍賣平台等新型態洗錢管道未明確規範。
立法委員發言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指出我國洗錢罪的範圍和防制措施未完全與國際接軌,且不符實務需求,導致亞太防制洗錢組織提出40項具體缺失建議。
- 提議應將銀樓業、黃金及有洗錢之虞物品納入洗錢防制規範,並增訂洗錢防制基金法源依據。
- 關切電信詐騙案日益猖獗,詢問法務部與警政署如何更有效合作制裁詐騙犯罪。
- 要求提供與我國簽訂防制洗錢條約的38個國家名單。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強調本次修法是19年來首次大修,具有時間壓力,攸關我國能否通過APG第三輪評鑑,否則將嚴重影響金融機構。
- 質疑法案對「指定非金融機構及人員」的規範不夠明確,未將律師、會計師等入法,恐因抗拒而產生問題。
- 認為罰則(最高500萬元)太輕,與犯罪行為不成比例。
- 主張洗錢罪應單獨立法,以解決跨境犯罪追訴困難,並質疑現行法規對兆豐案這類犯罪行為的適用性。
- 建議洗錢情資通報應改採「雙軌制」,同時通報調查局及警政署,以提升第一線打擊犯罪的效率。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兆豐案中「誤植」金額的說法,認為數十億元差異難以解釋,並懷疑承辦人員有問題。
- 認為即使是誤植,罰款57億元仍過重,並詢問政府是否會為兆豐爭取降低罰款。
- 關切樂陞案凸顯國內金融監理漏洞,詢問追查金融犯罪的最大困難。
- 主張個資法應拿捏平衡點,避免因保護犯罪者個資而阻礙偵查,並強調機關間協力義務的重要性。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質疑本次修法是否足以滿足APG提出的40項建議,認為未達百分百要求。
- 關切兆豐案在下次APG會議上可能引起的質疑,詢問法務部是否有充分準備。
- 質疑法案對政府官員本身涉及洗錢時,缺乏明確規範,建議應明定政府官員涉嫌洗錢時需調離現職。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關切兆豐案對臺灣與巴拿馬邦交的影響,以及巴拿馬當地可能再開罰單的風險,要求外交部提供書面報告。
- 質疑臺灣金融可疑交易申報數量遠低於美日,要求法務部提出更完整的洗錢防制作法及2年計畫,提升金融業警覺性。
- 關切巴拿馬報告中與臺灣相關的可疑洗錢案件,要求法務單位第一時間通報,嚴肅看待,避免重創國際形象。
- 認為兆豐案若僅為內部誤植,凸顯國營事業公司治理及內稽內控有重大問題,應全盤檢討。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質疑兆豐案中,即使排除「誤植」的40億美元,原先未申報的4億美元交易仍有洗錢嫌疑,並詢問金管會為何未處理。
- 詢問金管會對兆豐銀行2010年被巴拿馬裁罰2萬美元一事是否知情,以及後續是否有要求兆豐進行法遵控管。
- 質疑法案中將律師、會計師、仲介等非金融業者納入申報義務,可能造成業者困擾,且與當事人信任關係衝突,認為罰則過重。
- 質疑APG規範是否要求必須向調查局申報,而非其他單位,並再次建議採警政署與調查局雙軌制。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批評政府對洗錢防制不夠重視,導致詐騙案頻傳甚至輸出國外,成為「另類臺灣之光」。
- 關切柬埔寨遣送臺籍詐騙嫌犯至中國大陸一事,質疑兩岸司法互助和共打協議是否已中斷。
- 批評臺灣金融機構可疑交易申報意願低、資料少,質疑法務部對洗錢防制工作不滿意。
- 質疑兆豐案的「誤植」說法過於離譜,認為政府不應欺騙百姓。
- 詢問洗錢防制法施行至今的裁罰案件數與金額,認為數字過少。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認為院版洗錢防制法不夠「勇敢」,尤其在非金融事業或人員的納管上,僅列舉銀樓業,卻未明確列出律師、會計師、不動產買賣業等國際規範中已列舉的行業。
- 質疑行政院不敢將這些行業明確入法,是受到壓力或有所顧忌。
- 指出虛擬貨幣和拍賣平台可能成為新型洗錢工具,但法案未納入規範。
- 批評臺灣對洗錢防制付出的成本低、效率差,銀行業對洗錢防制意識不足,要求法務部提出完整作法及報告。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詢問法務部對於兆豐案中,若有內線交易等犯罪所得,檢察機關是否有足夠法律依據對被告財產進行扣押。
- 認為「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多處條文不夠嚴謹,例如第2條第1、2款洗錢行為態樣區分不清,第10條「疑似」洗錢的認定標準模糊。
- 質疑第14條洗錢罪的兩個法定刑門檻(7年以下有期徒刑與不得超過重大犯罪最重本刑)可能造成法律解釋上的疑慮。
- 明確要求法務部在訂定非金融事業人員規範時,必須與相關事業公會團體(如律師公會)充分溝通,考量其業務性質、保密義務與專業倫理。
- 指出FATF 40項建議中,律師等專業人士在保密義務下不負申報可疑交易報告的義務,但台灣法案似乎未充分考量。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強調洗錢防制的重要性及跨國合作的必要性,但質疑法案偏向傳統洗錢方式,未能有效處理國際計價、虛擬貨幣、虛擬線上交易等新型態洗錢問題。
- 認為法案中課予非金融專業人員的通報義務過於模糊且不明確,可能導致人民無法判斷,且與律師等專業人士的保密義務衝突。
- 指出FATF 40項建議中,律師等專業人士在職業保密義務下不負申報可疑交易報告的義務,但台灣法案似乎未充分採納。
- 建議法務部應就法案內容與相關專業公會(如律師、會計師公會)再次討論,將義務規範得更細膩,並納入紀錄保存、風險評估等防制措施。
相關人員回應
張斗輝 法務部次長
- 表示若修法通過,法務部有信心能應付APG第三輪評鑑,雖無法完全符合40項規範,但絕大部分已符合。
- 說明非金融機構納管將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指定方式處理,可能包括不動產經紀人、貴金屬寶石交易商、律師、會計師、公證人等。
- 表示若委員會認為罰則過輕,法務部尊重提高金額的意見。
- 認為洗錢防制法已將跨境詐騙、車手等納入規範,且目前的洗錢防制法應可適用兆豐案。
- 回應柯建銘委員關於雙軌制通報,表示目前世界各國大部分採單軌制,且通報的是「疑似」洗錢行為而非犯罪行為,建立雙方資料庫可能違反國際約定。
- 說明兆豐案中美國裁罰主要針對內稽內控缺失,刑事部分由北檢偵查中,並表示法務部非常重視樂陞案,已成立「反股市禿鷹小組」偵查。
- 認同委員關於機關協力義務的重要性,並表示法務部在金管會派駐檢察官。
- 承認對臺灣洗錢防制工作不甚滿意,故提出修法以加強防制。
- 表示臺灣在洗錢防制立法上曾領先亞洲,但後來修法進度落後,現正積極修法中。
- 澄清政府已透過管道向大陸表達嚴正態度,要求遣返嫌犯並確保人道探視與權益保障,認為兩岸聯繫、通報機制暢通。
- 指出法案對新型態洗錢(如國際計價、虛擬銀行)未具體規範,但實務偵辦可依洗錢行為定義處理。
- 說明對於非金融事業或人員的通報義務,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防制洗錢注意事項,並加強與相關公會溝通,若非故意或過失可不予處罰。
莊琇媛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
- 說明兆豐案中,雖然金額有誤植,但兆豐銀行確實有應申報而未申報的交易筆數(約一百多筆),美國DFS裁罰主因是內控法遵失靈及未申報筆數過高。
- 澄清2010年兆豐銀行被巴拿馬裁罰2萬美元一事,金管會銀行局知情,並要求其配合當地法令改善。
- 解釋金融機構在防制洗錢中扮演預防性角色,需進行客戶身分審查及對疑似洗錢交易進行監控和申報。
- 說明兆豐銀行在簽署Consent Order時,可能還不知道有誤繕問題,且Consent Order簽署後代表承認所有內容,不同意恐導致協議破裂。
- 表示民事求償57億元是財政部發動,金管會立場認為董事長有即時處理的責任,但對其他部會的作法不清楚。
李宏錦 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處長
- 說明洗錢管道多樣化,包括假帳戶、假貿易、利用中獎彩券、賭博娛樂場所、走私貨幣等,網路虛擬貨幣是新興趨勢,但目前尚無破獲案件。
- 指出FATF的40點建議是國際防制洗錢的「聖經」,各國應遵守。
- 說明洗錢防制處是金融情報中心,受理金融機構申報,經專業分析後若構成犯罪會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 表示我國在1998年加入艾格蒙聯盟,現為會員支持遵循工作小組成員,艾格蒙提供平台供各會員國交換金融情資。
- 澄清目前所獲資料未顯示Mr. Wu與兆豐案有洗錢關聯,且金融情報中心受理的是金融機構申報資料,未申報則無資料。
- 承諾將努力配合北檢偵辦兆豐案,並在資訊可公開情況下儘量釋疑。
- 承認目前對洗錢防制申報數量不滿意,但2015年後已有大幅成長,會加強對金融機構的教育訓練。
- 表示洗錢態樣多樣,法律難以全部羅列,但只要行為符合掩飾或隱匿的定義,即可依洗錢防制法處理。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因對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仍有諸多疑慮,決定擇期召開公聽會蒐集各界意見,尤其是各領域專業人員及公會意見,再進入逐條討論。
- 委員林為洲及林俊憲提出的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6901
- 卷/期/冊
- 105/69/1
- 發布日期
- 2016-10-13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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