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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約奧運爭議與體育改革:體育協會、選手權益及國訓中心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9-29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針對里約奧運後台灣體壇亂象進行專案報告與質詢,核心討論聚焦於體育協會組織運作、財務透明、選手權益保障、國家訓練中心建設延宕、禁藥檢測機制及體育資源分配等議題。立法委員們嚴厲批判體育署改革不力,要求提出具體罰則與時程表,行政部門則承諾將加速修法與改善措施,並通過多項臨時提案,要求加速國訓中心興建、活化場館及完善選手職涯規劃。

討論事項一

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無相關核心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 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討論事項二

教育部政務次長率體育署署長列席專題報告「政府如何因應體壇多事之秋」,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專案報告主要檢討里約奧運前後台灣體壇所發生的多項爭議,包括選手退賽、禁藥風波、教練遴選、協會管理、贊助合約、選手村設施、以及體育資源分配不均等問題。
  • 會議聚焦於如何透過國民體育法修法、強化協會治理、提升行政效率、確保財務透明及完善選手職涯發展等面向,推動台灣體育改革。

相關爭議

  • 體育署改革力道不足:多位委員質疑體育署僅以「輔導」為主要手段,缺乏具體罰則與強制力,導致協會亂象叢生且難以根治。
  • 體育協會權力壟斷:協會被指控以人頭掌控組織、章程不合理(如拳擊協會限制會員)、財務不透明、甚至侵害選手權益(如贊助商合約衝突、懲處選手),且政府難以解散或有效制衡。
  • 國家訓練中心建設延宕:國訓中心二期計畫推動15年仍未完成,預算編列不足,導致選手住宿及訓練環境簡陋,恐影響2020年東京奧運備戰。
  • 2017年棒球經典賽總教練難產:距離大聯盟提交選手名單期限僅剩一週,總教練人選仍未確定,被批嚴重延宕且體育署須負主要責任。
  • 體育發展委員會(體發會)職權爭議:體發會被質疑層級過高、職權不清,形同「黑機關」干預體育署業務,且無法接受立法院監督。
  • 個人捐贈體育事業稅賦優惠不足:現行法規僅對營利事業捐贈體育有稅賦減免,個人捐贈缺乏誘因,限縮民間體育資源。
  • 偏鄉體育發展困境:基層棒球經費補助不足、原住民選手外流,以及退役選手職涯保障不完善,未能有效銜接人才培育與發展。

立法委員發言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質疑體育署的改革報告多為「輔導」,缺乏罰則,導致改革效果不彰,形同「只會拍照不會罰錢的測速器」。
  • 指出體育協會對選手權益侵害時,體育署缺乏有效制衡手段,並質疑協會代表性、人事連任限制及財務監督問題。
  • 要求體育署在10月20日提出的國民體育法草案中,必須納入具體罰則,否則草案不完整。
  • 關切帕拉林匹克運動(帕奧)發展,建議借鏡他國經驗,推動適應體育園區,並關注國立體育大學適應體育學系畢業生就業率為零的問題。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對體育署里約奧運檢討報告的解決方式表示不滿,指出許多問題早在2013年計畫中已預測,但3年來未見改善。
  • 質疑體育署行政效率低下,如選手艙位問題,並要求保證行政效率問題不再發生。
  • 點名棒球、網球、羽球協會獲得最多政府補助,並以跆拳道為例,質疑總教練頻繁更換及優秀教練外流問題,要求體育署檢視教練團內幕。
  • 批評國訓中心設施簡陋,15年來僅完成1/4,監察院兩度糾正仍未改善,質疑體育署預算編列及執行不力,恐無法在2020東京奧運前提供選手良好硬體設備。
  • 強調體育署作為最高單位,應有能力介入協會問題,並要求將罰則嚴格納入修法,否則「無效」。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批評體育署對選手出賽狀況掌握不足,例如謝淑薇退賽事件中莊佳容權益未受重視,以及舉重選手林子琦禁藥疑慮導致退賽。
  • 建議台灣應建立類似WADA的藥檢機制,定期檢測選手並建立生物護照,以掌握禁藥狀況並在國際上進行辯護。
  • 質疑體育署對謝淑薇補助金額資訊混淆,並要求體育署作為權威機關應適時出面澄清,避免選手與協會之間互相攻訐。
  • 認為體育署層級太低,導致署長「有功無賞、拍破愛賠」,建議將體育署改制為體育部以提升位階與權責。
  • 批評體育發展委員會(體發會)職權過大且干預業務,將體育署當成幕僚單位,要求體育署硬起來,並將提案研究體發會職權問題。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支持體育署改制為體育部,並認為行政院體發會仍具一定功用,不應因政治因素委屈。
  • 嚴厲質詢2017年棒球經典賽總教練人選延宕兩個多月未決,距離大聯盟提交選手名單僅剩一週,體育署應負主要責任。
  • 質疑國民體育法修正案中關於「職權利害關係人迴避原則」的落實,詢問民意代表是否適合擔任單項運動團體負責人,並要求明確增列相關規範。
  • 強調制度問題需檢討,不應讓單項協會因政治因素或利益迴避不清而影響體育發展。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同意政黨代表、政治人物或民意代表不應擔任單項協會理事長,並要求修法時應納入此原則。
  • 質疑體育署對協會亂象掌握不足且處罰不力,舉例羽協、泳協、橄欖球協會、足協等問題,並指出體育署過去考核紀錄流於形式。
  • 批評國訓中心二期計畫告吹,預算減列,導致2020年奧運選手培訓環境堪憂,質疑體育署報告行政院時不當一回事。
  • 認為體育署提出的國民體育法修正案內容過於消極,罰則寬鬆,建議制定「體育團體法」專法,特別針對亞奧運單項協會進行更嚴格管理。
  • 要求體育署在任內完成體育團體相關規範的法律案通過,再考慮去留,以回應民氣可用之改革契機。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強調「改革體育,此其時也」,要求署長不能再「好做伙」,而應扮演「歹鬥陣」的鐵腕角色,打破盤根錯節的制度問題。
  • 指出體育資源存在「患寡」和「患不均」問題,肯定政府提升預算和運彩基金挹注體育,但強調需杜絕中介組織(單項協會)的上下其手。
  • 追問謝淑薇事件中教育部與網協對補助金額的羅生門,要求體育署澄清並提供數據,不能放任運動員與協會互嗆。
  • 批評體育運動贊助資料庫媒合平台執行效率低落,媒合成功率僅約6%至35%,且仍透過中華奧會操作,未能有效打破中介組織壟斷。
  • 指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缺陷,僅營利事業捐助體育有稅賦減免,個人缺乏,將提案修法賦予個人捐贈體育事業稅賦優惠。
  • 建議體育署應鼓勵民眾自行指定捐助,而非體育署做捐助的「太上機關」,以打破資源集中與分配的壟斷。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列舉多項單項協會爭議事件,包括陳昌源機票、關島友誼賽、經典賽主辦權、戴資穎球鞋、棒球比賽標語撕毀、東亞盃主辦權讓予香港等,顯示「單項協會多事之秋」。
  • 以漫畫比喻體育署對單項協會監督不力,要求體育署應維護單項協會的基本品質,監督並協助處理不當壓迫選手的行為。
  • 批評廠商贊助扭曲本意,例如光隆海洋生技為陳金鋒立雕像卻凸顯公司名稱,中華賓士以「體驗賓士車」作為贊助條件,質疑其不恰當。
  • 質疑棒協對2017年經典賽對手以色列的情資掌握不足,甚至回答「從來沒跟他們對打過,所以完全沒資料」,顯示協會專業能力堪憂。
  • 要求體育署應有長遠規劃,重視重點體育項目,並為選手提供「一條龍式」生涯規劃,從培訓到退役後的生活保障,解決體育人晚年無以為生的困境。
  • 點出奧運金牌許淑淨的母校鳳山文山中學缺乏專業舉重教練的困境,要求體育署重視人才銜接問題。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關切2020年東京奧運棒球重返榮耀的備戰情況,特別關注原住民族棒球員的困境。
  • 指出偏鄉小學基層棒球補助不足,單一學校每年僅獲15萬至25萬元,遠不及基本營運所需200萬元,且「深耕基層棒球扎根工作實施計畫」將於2017年結束,要求體育署提出後續規劃及增加對原鄉學校的補助。
  • 以花蓮玉里國小棒球隊因校長不支持而解散為例,要求體育署提出方案,確保小朋友能繼續完成夢想,不因地方政策變動而受影響。
  • 再次質詢2017年世界棒球經典賽總教練人選延宕問題,要求體育署短期內確認人選,並長期建立國家代表隊組訓制度化。
  • 對Lamigo陳金鋒引退感嘆,指出台灣職棒環境僅4支球隊,舞台不足,導致有經驗選手被迫離開,要求體育署改善棒球環境,培養更多優秀球員。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肯定體育署報告寫得較深入,但質疑為何過去不如此透明,認為是「民氣可用」而非真心改革。
  • 關切政府與體育協會關係,指出國際規定政府不能過度干預協會自主性,否則可能導致停權或撤銷會籍,但質疑政府如何改革協會而不干涉其自主性。
  • 詢問國民體育法修法後多久能解決問題,質疑執行面的困難,並對教育部政務次長承諾「一年內」改善表示將持續追蹤。
  • 質疑行政院體育發展委員會的職權,認為其與體育署組織法衝突,造成政策制定權責不清,且行政院長提出的體育政策多為體育署既有業務,有「疊床架屋」之嫌。
  • 要求教育部書面答復體育政策制定權責歸屬問題,以釐清立法院監督對象。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質詢教育部政務次長關於颱風假(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的由來與執行問題,指出其困擾家長、教師及學校行政人員。
  • 建議教育部應普查學校、校長、老師、學生及家長對颱風假宣布時機、停班停課是否同步、放全天或半天,甚至事後是否補課的意見。
  • 強調公務機關在颱風假期間仍有備災任務,應肯定盡責的老師與公務員。
  • 建議若有補課,不應全部占用公務人員或學生的休假日,且應具規律性,規則可預測,避免造成困擾。
  • 抱怨體育署未提供質詢所需資料,導致無法對體育議題提問,要求檢討改進。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提醒體育署在舉辦活動時,應注意細節與觀感,例如「體育推手獎」活動女性接待人員仍穿旗袍,以及「Super Star體育表演會」贊助廠商威航發生大量資遣員工事件。
  • 質疑選手贊助合約與協會贊助合約衝突導致選手被罰款的問題,要求體育署提出具體解決辦法,而非僅「輔導」,並要求年底前提供已達成協議的協會資料。
  • 指出協會運作模式未跟上職業化與國際化,導致選手與協會衝突不斷,並質疑體育署自2014年仁川亞運後承諾改善教練延攬、選拔及整合問題,但至今風波仍不斷。
  • 建議體育署修正「全國性體育團體輔導及考核辦法」時,應將組織公開化及是否有重大爭議事件列為評核標準,並與補助辦法結合,以確保考核有效性。
  • 要求體育署提出明確時程表,確保改革方案能具體落實。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質疑體育署署長對台灣參加奧運歷史、體壇亂象的認知,並批評署長上任三年多來未能有效解決問題,導致里約奧運風波不斷。
  • 要求署長為體育署績效自評不及格負責,並質疑不及格的領導者如何帶領努力的團隊。
  • 嚴厲批評國訓中心二期計畫被打回票,質疑體育署簡報專業度不足,並要求署長積極爭取國訓中心建設,提出明確進程。
  • 強調新政府應有魄力,要求體育署在爭取預算、革新協會、建立國家教練制度及基層培育等方面,更積極、有強制力、有魄力。
  • 質疑署長專長為管理,但對體育署團隊的領導管理能力提出質疑,認為整個團隊都不及格。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對里約奧運選手罷賽及失去參賽資格事件表達痛心,強調運動員黃金時期機會不再。
  • 質疑教育部部長缺席專案報告,認為部長錯失表達對體壇改革決心的機會,並批評「文武百官全到,只有部長不到」。
  • 以私校法修法為例,指出私校接受政府補助應接受監督,比喻體育單項協會接受補助卻不受管理,形成「中飽私囊」亂象。
  • 肯定署長真誠點出問題,但認為其「與人為善」性格難以「大破大立」,建議署長「知所進退」,將改革的「刀」交給更有魄力的人執行。
  • 建議體育署比照私校法,針對每年補助金額超過500萬元以上的協會,列為重點查核對象,查核財務及會務,並要求一個月內提出結果。
  • 批評單項協會壟斷資源,利用「唯一窗口」地位要脅政府,使選手即使武功蓋世也無參賽資格,並建議體育署應有能力直接補助單項協會以外的優秀選手及團體。
  • 對行政院體育運動發展委員會的實質作用表示質疑,認為其為「做假的」,並建議署長應向院長表達若國訓中心無法兩年內完工,將辭職以示負責。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肯定署長資歷完整,但批評其自評不及格,要求署長應將體育弊病修正好再光榮離開,而非退縮。
  • 點名體育署團隊應與署長共同承擔責任,不能置身事外,並要求團隊應「大鳴大放」,不應讓政治介入體育。
  • 質疑行政院體育發展委員會的職權,認為其僅為「協調」單位,卻形同「黑機關」或「太上皇」,主導體育政策卻無須對立法院負責,導致權責不清。
  • 指出國民黨執政時期提出的「國民運動環境與打造運動島計畫」至今仍未通過,質疑體發會卡住計畫,導致地方政府計畫無法執行。
  • 批評體發會提出的五大政策皆為體委會或體育署既有業務,認為其成立是「假改革」,旨在躲避立法院監督。
  • 以原住民傳統射箭比賽為例,指出署長曾力挺地方活動,不被協會把持,證明署長有能力改革,只是「不敢做」,呼籲署長拋開政黨,為台灣體育發展努力。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強調體育改革刻不容緩,要求體育署加速研擬體育團體管理辦法及國民體育法修法時程,並提供草案供各界討論。
  • 指出東部地區體育人才外流問題嚴重,因花蓮體育設施不足且升學受限,要求教育部及體育署更積極面對。
  • 建議應健全的不只是棒球,而是多項體育項目,並批評政府未能成為退役職棒選手回鄉指導基層的後盾,導致他們為經費困擾。
  • 要求體育署調整對各級學校體育班及球隊招生員額的設限政策,原則性放寬並與地方政府溝通。
  • 關注花蓮東華大學美崙校區體健設施閒置問題,要求透過專案方式活化場館,提供在地體育人才訓練空間,並與東華大學研議解決經費及非學生使用問題。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質疑體育署過去10多年未能解決體壇問題,批評其為「搞屁的」,並要求署長明確表態是要「保官」還是「真正的改革」。
  • 要求體育署將負責單項協會經費的人員找上台備詢,並質疑90幾億預算中6.9億補助單項協會是否存在「私相授受」。
  • 揭露某單項協會幫選手募款卻要求選手開回扣發票,金額高達400萬中抽100萬,痛批此為不合理、不合法行為,要求體育署必須改革。
  • 強調台灣運動員是「資產」而非「消費品」,批評國家對待選手態度不佳,例如排球選手需多次轉機、搭乘無冷氣巴士。
  • 要求體育署拿出體育人的氣魄與精神,不要害怕,所有人會支持改革。
  • 要求政府編列棒球發展基金時,應保障偏鄉教練的專職、專任或約聘工作保障,改善代課制問題,以利選手發展及教育。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強調技職教育的重要性,肯定經濟部工研院與花蓮高工、花蓮農校及花商的產官學連結,目標培育學生尖端競爭力,並要求教育部全力支持。
  • 質疑教育部以安全為由,不支持花蓮高工與台鐵的建教合作案,要求教育部重新審議,讓孩子學習有希望。
  • 再次質疑國家體育長程規劃的主導權歸屬,要求署長明確表態體育署有信心主導,不應讓他人坐享其成。
  • 參考原民會對退役原住民選手的補助方案,要求體育署提出更完善的退役運動員培育計畫,不應僅輔導轉職,而應善用其運動專才,保障其工作權及安定生活。
  • 強調培育專業教練、國民運動指導員及運動彩券經銷商優先錄用運動員等多元方案,應以運動員為優先考量,不應壓縮到體育老師的權益。

相關人員回應

蔡清華 教育部政務次長

  • 報告政府因應體壇多事之秋的改革方向,並請體育署署長接續報告。
  • 回應國民體育法修法後,協會與政府關係改善的落實時程,承諾「至少一年內絕對可以」改善。
  • 澄清體育政策的制定權責在教育部及體育署,行政院體育發展委員會是「諮詢性質」,主要加強跨部會協調功能,否認其為政策制定者。
  • 回應颱風假問題,個人傾向停班停課應同步且盡量停全天,並承諾對學校、家長、老師進行意見普查。
  • 表示教育部非常重視技職教育的產官學合作,對花蓮高工與台鐵的建教合作案不清楚,但會去了解並應會支持。
  • 表示體育署正在研擬健全國內棒球運動環境方案,包括在東部成立類似專區,並規劃各級運動銜接、專任運動教練、防護員等措施,以保障運動員職涯。
  • 針對學校體育班員額設限問題,表示會與地方政府教育局處討論,原則性放寬要求。
  • 承諾與東華大學討論活化美崙校區體育設施,透過專案角度解決花蓮體育人才訓練空間不足問題。

何卓飛 體育署署長

  • 報告里約奧運成績與目標有差距,發生教練遴選、協會贊助、選手村飲食、禁藥等爭議問題,需立即改革檢討。
  • 提出改革方向包括輔導協會加強資訊公開透明、健全教練及選手遴選制度、設立申訴仲裁機制、完善協會贊助合約規範、參考日韓改善膳食、加強禁藥檢測與宣導、強化體育運動團體組織效能(組織開放化、營運專業化、財務透明化、績效考核客觀化)、訂定國際賽事觀眾爭議處理機制、強化帕運行政效能。
  • 承認體育署在現行人民團體法下,對協會管理權限不夠大,過去管理較為鬆散,未來將透過國民體育法專法強化密度管理,納入罰則。
  • 承認國訓中心設施簡陋,但表示法人化後飲食有改善,並承諾加速國訓中心宿舍改建,預計2017年開工,2020年前完成。
  • 承認2017年棒球經典賽總教練人選延宕兩個多月,體育署須負主要責任,並承諾當天一定會提出人選,未來將建立永恆的協調機制。
  • 同意政黨代表、政治人物或民意代表不應擔任單項協會理事長,並表示修法將納入職權利害關係人迴避原則。
  • 承認體育署過去對協會考核不力,承諾自2014年起訂定大學評鑑式考核機制,並將於10月7日發布輔導及考核辦法草案。
  • 表示提高扣除額上限會造成稅損,稽徵程序簡化已在研議,離島稅賦優惠可再檢討。
  • 自評體育署績效「不及格」,但強調身為事務官,在位一天就必須努力做好工作,並表示團隊同仁都很努力。
  • 承諾會加速處理體育團體管理辦法及國民體育法修法,相關辦法將於10月7日發布,國體法修正草案預計10月20日前報院公告。
  • 否認體育署公布謝淑薇贊助金額,並表示已查明網協給謝淑薇的補助款項有單據,但今年200萬元尚未給付。
  • 承認體育運動贊助資料庫媒合平台執行效率不佳,將檢討與奧會的合作模式,並同意修訂運動產業發展條例,賦予個人捐贈體育事業稅賦優惠。
  • 承諾未來將以選手和教練為服務主軸,建立申訴及仲裁小組機制,處理協會與選手間的贊助合約爭議,並將要求協會年底前提出協議資料。
  • 表示「伯樂計畫」已對教練體系提出論述及建構,但承認國家教練制度在政府與協會角色拿捏上仍有問題,將在改革方案中建立教練遴選及選手選拔制度。
  • 承諾新年度預算將增加專任運動教練費用,並將檢討調配項目及人數,以保障偏鄉教練工作權。

洪志昌 教育部體育署競技運動組組長

  • 說明2017年棒球經典賽總教練人選延宕原因為中職與棒協共識未達,且中職聯盟未提出人選。
  • 說明體育署補助單項協會的邏輯是依年度計畫、考核及業務狀況,範圍包括國內賽事、移地訓練、賽前訓練及國際參賽經費。
  • 表示協會會員應有選手代表,但未聽聞選手透過協會募款需給回扣之事。

相關後續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教育部將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興整建計畫提送行政院體育發展委員會進行跨部會溝通協調與進度列管,並由行政院或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邀集相關部會實地視察,協助將經費回歸年度公務預算籌編,加速推動執行。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教育部協同相關部會清點東華大學美崙校區體健設施,並以花蓮子弟擅長體育項目為目標,進行設備、場館活化工作,提升標準以符合國家隊需求,並供地區居民、學生使用。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體育署針對運動人才培養提出完善規劃,融合「訓、選、賽、輔、獎」機制,區分頂尖與職業運動員輔導,考量就學就業生涯輔導、後勤、經紀人才培養、運動科學推廣、教練培訓等,並於3個月內提交報告。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教育部針對「運動科學」推廣、結合各級學校與全民運動推廣、成立專門運動科學中心之可能性,於1個月內研議並送交委員會。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體育署檢討提高監督、改革單項協會財務紀律問題,廣開體育財源,修訂「運動產業發展條例」賦予個人捐贈體育事業稅賦優惠,並提升「體育運動贊助資料庫媒合平台」執行效率。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教育部針對學校補課相關作業提出配套措施,並於1個月內向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補班」二字經修正刪除)。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教育部1個月內提交對各級學校家長、教師、校長進行關於停課全天半天、停班停課是否同步的直轄市、縣市意見普查,並向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原始資料

公報
1057001
卷/期/冊
105/70/1
發布日期
201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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