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共打協議運作困境與司法改革:聚焦電信詐欺與境外證據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9-29
本次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證人保護法」與「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並針對「520後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運作情形」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會議聚焦於兩岸司法互助因政治因素趨緩、電信詐欺犯遣返爭議、境外證據採認困難及國內司法政策改革,多位委員對當前困境表達憂心並提出具體建議,法務部與陸委會則說明因應作為與未來努力方向。
討論事項一
審查「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與「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的「證人保護法」第14條條文修正草案,旨在保障證人權益。
-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的「洗錢防制法」第14條及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強化洗錢防制機制。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照案通過。
- 「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不予審議。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尤召集委員美女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二
繼續併案審查「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繼續審查多位委員及行政院所提的「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旨在擴大重大犯罪定義範圍、納入特定刑法條文並刪除犯罪所得門檻,以更有效打擊電信詐欺及洗錢犯罪。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案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討論。
討論事項三
「520後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運作情形」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 評估520後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的運作狀況,尤其關注電信詐欺案件中台灣嫌犯遭遣送大陸、兩岸官方互動趨緩、家屬探視困難等問題。
- 探討台灣在打擊跨境電信詐欺犯罪上的精進偵查作為、跨部會合作平台建置、相關法制完備及贓款返還機制,並檢討國內監所環境與刑事政策對國際司法互助的影響。
相關爭議
- 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是否名存實亡:多位委員質疑520後兩岸官方互動幾乎停擺,協議執行效率大打折扣,甚至形同虛設,法務部與陸委會雖承認熱度降低,但強調業務平台仍存在。
- 台灣嫌犯遭大陸單方面遣送:陸方未與我方協商即逕將台籍嫌犯遣送大陸,損害兩岸合作與信賴基礎,侵害我方司法管轄權,政府僅能表達關切與遺憾。
- 家屬探視權受阻:520後,大陸違反雙方共識,不再同意我方家屬赴陸探視,導致87名家屬僅9名獲准,陸委會歸因於大陸司法體制差異及對台方制裁與贓款返還的不滿。
- 兩岸司法互助績效不對等:委員指出我方對中方請求的完成率遠高於中方對我方請求的完成率,質疑中方不遵守協議,陸委會則認為我國更尊重協議。
- 九二共識與兩岸司法互助關聯:委員認為不承認九二共識導致兩岸司法互助停擺,陸委會副主委雖否認協議內容與九二共識有關,但承認「政治框架」是影響兩岸互動的因素。
- 境外證據的採認問題:委員尤美女質疑大陸公安提供的證據粗糙、人權保障不足,與我國無罪推定原則及嚴格證據要求不符,呼籲應在司法互助法中明確規範境外證據的適用標準。
- 國內詐欺犯刑責與監所環境:委員質疑國內詐欺犯量刑過輕,導致遏阻力不足;林克穎案敗訴則凸顯我國監所環境未達國際人道標準,影響國際司法互助,法務部則提出監所改革計畫。
立法委員發言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陸委會對中國大陸施壓台灣國際參與(如ICAO)的應對能力和反制手段。
- 詢問520後兩岸關係急速冷凍是否因民進黨執政朝台獨路線發展,以及冰凍關係短期內是否有解凍可能。
- 關切藍營8縣市首長訪陸招商,陸委會是否支持,並質疑陸委會將其視為有政治前提的交流,而過去民進黨執政縣市則無。
- 質疑政府對柬埔寨案等台灣民眾遭遣送大陸,僅能關切抗議,無法掌握狀況,並呼籲法務部拿出作為。
- 指出兩岸司法互助績效不對等,我方完成率遠高於中方,質疑中方不配合。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與陸委會報告內容空泛,認為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已名存實亡。
- 要求陸委會與法務部具體說明520後為遣返電信詐欺犯所做的交涉次數與成果。
- 質疑陸委會為何僅有少數嫌犯家屬獲准探視,並要求提出解決方案。
- 關切法務部對台灣境內電信詐欺伺服器設置地點的掌握情況,並要求積極查緝。
- 呼籲政府在國際刑警組織會議參與上立場應強硬,避免台灣成為國際電信詐欺犯罪溫床。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質疑陸委會對兩岸共同打擊第三地詐騙犯罪常態處理方式的進度,認為半年多無具體成果。
- 批評法務部對柬埔寨及亞美尼亞事件的新聞稿內容幾乎雷同,顯示敷衍態度。
- 關切法務部前部長修改赴大陸期限為6個月,恐對兩岸關係造成負面影響。
- 指出肯亞案發生時馬政府承認九二共識,但中方仍不理會我方要求,認為有無九二共識政府都應積極處理。
- 質疑兩岸司法互助績效不對等,我方完成率遠高於中方,認為是對方使用小手段而我方沒有。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從林克穎案判決及國內殺害3人判無期徒刑案例,探討我國刑事政策應重罪重罰或寬嚴並進。
- 引用法務部統計數據,指出台灣犯罪率低於多數國家,但監禁率卻高於日韓,且監所收容人數嚴重超標。
- 強調台灣監所教化人力嚴重不足,再犯率高,呼籲法務部提出具體矯正政策改革方案。
- 要求法務部在監所改革中,需兼顧人民價值選擇與國際人權標準認定。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關切林克穎引渡案敗訴原因是否為監獄環境太差,並質疑法務部與外交部努力不足。
- 詢問520後兩岸關係不佳是否導致林克穎案敗訴,並要求法務部盡力引渡林克穎回台服刑。
- 質疑法務部報告稱兩岸溝通管道暢通,但實際上熱度降低、無法進行正式公開聯繫,與陸委會說法不一。
- 引述陸委會主委說法,指大陸方面表示不接受九二共識就無法合作,要求法務部多做溝通。
- 呼籲政府珍惜兩岸互動成果,特別是司法互助與共打協議,並提出更積極的作為。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要求陸委會具體說明520後政府對大陸釋出的「善意」內容,質疑僅口頭宣示無實質作為。
- 質疑陸委會對藍營縣市長訪陸招商的「政治框架」說法,認為不承認九二共識導致縣市長需自行找出路。
- 強調兩岸共打協議因九二共識而受阻,政府應有具體作法,而非僅等待或口說漂亮話。
- 關切為何僅9位嫌犯家屬成功探視,要求陸委會說明原因並積極爭取。
- 詢問法務部修正洗錢防制法及加重刑責,對兩岸共打現況能否有實質幫助。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肯定520後政府對電信詐欺案羈押於中國嫌犯的態度轉變,堅持爭取嫌犯回台受審。
- 揭露一起詐欺犯在判刑確定後,因假釋獲准、地檢署未及時接續執行而逃亡的個案,質疑防逃機制與橫向聯繫問題。
- 要求法務部檢討防逃機制法律規定,並調查類似個案,避免因官僚作業導致人犯逃脫。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因九二共識處於急凍期,應藉機檢討境外證據在我國的適用問題。
- 強調我國刑事訴訟法對被告保障與無罪推定原則,與中國大陸人權保障及刑事訴訟規定有天壤之別。
- 引用杜氏兄弟案為例,質疑大陸公安提供的鑑定報告與證詞瑕疵,呼籲境外證據應符合嚴格法律程序。
- 要求法務部在草擬司法互助法時,比照台美司法互助協議,對取證部分做完整規範,加強人權保障。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質疑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簽署後卻無法執行,導致台灣嫌犯無法遣返。
- 關切台灣嫌犯從馬來西亞遣返台灣後,因資料不足被輕放,質疑爭管轄權卻無法執行法律的意義。
- 要求法務部落實對詐欺犯加重求刑的承諾,並檢討檢察官對此類犯罪的偵辦態度。
- 指出電信詐欺犯罪型態已改變,詐騙集團利用高科技同時詐騙多人,現行法律對一罪一罰的認定需有新思維。
- 強調電信詐欺是台灣國恥,法務部應從嚴執法遏阻犯罪,避免台灣成為詐騙犯輸出國。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詢問520後國際上集體詐騙集團是否減少,並指出犯罪分子未因政黨輪替而收手。
- 認為520後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的困難增加,人員零互動導致效率大打折扣,形同虛設。
- 關切大陸不遵守兩岸共打協議中探視嫌犯等基本要求,質疑協議恐淪為廢紙,要求政府提出解決辦法。
- 同意陸委會副主委對藍營8縣市長訪陸的看法,認為九二共識是兩岸之間的結。
- 呼籲民進黨政府想辦法突破兩岸共打困境,因為兩岸犯罪集團最高興零互動現況。
相關人員回應
邱太三 法務部部長
- 說明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自2009年生效以來,已處理8萬7,002件司法互助案件,並破獲185件跨境詐騙、毒品、人口販運等案件。
- 指出520後,司法送達文書、調查取證、人身自由受限制通報等例行業務仍正常運作,但共同打擊犯罪方面(情資交換、合作協查、緝捕遣返)互動明顯趨緩。
- 表示陸方在未協商下逕將台籍嫌犯遣送大陸,但事後仍依協議通報人身自由受限制,我方已屢次表達關切與遺憾,並重申應遵循共同偵辦、協商訴追、追贓返贓等共識。
- 說明已成立「處理兩岸跨第三地電信詐騙案件跨部會協商平台」及「跨境電信詐騙追贓平台」,並研議完備電信詐騙犯罪偵審法制,將詐欺罪納入洗錢防制法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重大犯罪範圍。
- 承認林克穎案敗訴原因之一是國內監所環境參差不齊,並提出監所整體矯正計畫,目標3年內達到一人一床及0.7坪空間標準,並增加管理與教誨人力。
- 表示法務部對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的專業立場是希望雙方為保障人民權益繼續努力,並持續透過私下管道與陸方聯繫。
- 說明法務部已修正相關法案加重詐欺犯刑責,並研議設置洗錢防制基金,加速贓款返還被害人,認為大陸已看到我方努力,並有少量贓款返還為正面回應。
- 強調會努力督促調查局及警政署積極追查電信詐欺機房,並與友好國家合作打擊犯罪。
張天欽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新政府上任後仍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處理兩岸事務,持續敞開溝通協商大門,致力維繫兩岸關係和平穩定。
- 指出兩岸共打協議仍持續運作,但針對我國涉案民眾在海外遭逮捕情形,陸方未顧及雙方共識,嚴重侵害我方司法管轄權與民眾權益。
- 表示政府主張應將我方涉案人員帶回台灣依法偵查、審判,並在第一時間向陸方表達抗議,要求保障國人司法權益與家屬探視權。
- 承認520後陸方違反共識,不再同意我方家屬赴陸探視,目前僅9名嫌犯家屬獲准探視,歸因於大陸司法體制與我國不同。
- 說明陸委會已與法務部成立「打擊跨境詐騙犯罪跨部會平台」,區分國際、國內、兩岸三組強化合作,並持續向大陸表達協商建議。
- 回應委員質詢時,強調政府對大陸釋出的善意包括總統520就職時的宣示,以及陸委會抱持維持現狀、不挑釁的立場。
- 澄清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內容未提及九二共識,但承認九二共識是兩岸關係的「政治框架」。
- 表示對藍營縣市長訪陸招商,陸委會鼓勵有助台灣發展的交流,但若有政治前提或配合中國大陸政治手段則密切觀察,與過去陳菊、賴清德訪陸無政治前提不同。
- 說明陸委會減列海基會預算10%是考量協商及交流業務確實減量,但服務及固定費用仍維持。
- 表示會持續向中國大陸表達推動協商之建議,敦促對岸從兩岸人民福祉出發,溝通對話,繼續落實本協議。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重申政府對電信詐欺案羈押於中國的本國嫌疑人,態度一致是必須設法讓他們回到台灣接受司法審判。
- 針對防逃機制個案,承認中間橫向聯繫不足,會後將檢討,並要求所屬機關加強電話、傳真、e-mail等聯繫方式。
- 說明103年修法後詐欺罪已採一罪一罰,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且已將電信詐欺納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和洗錢防制法的重大犯罪範圍。
- 表示已要求檢察官就社會矚目重大案件和新修正加重刑罰案件,確認有明確犯罪情節時,一罪一罰具體從重求刑,並會提供相關公文給委員參考。
- 承認520後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在人的接觸方面減少,但證據取得仍不容易,效率大打折扣,同意這是一個危機,希望化為轉機。
- 說明大陸對我方探視嫌犯請求有怠慢,雖表達遺憾,但認為這需要更高層次解決,協議架構下的情資交換、司法文書交換等仍在進行。
- 同意境外證據能力問題確實很慎重,法務部已自我檢討,並從最高法院判決摘錄資料,檢討如何透過司法互助管道處理,例如視訊等,並與司法院溝通。
- 表示司法互助法因司法院意見,預計半年內提出,並會將境外證據的取證部分納入完整規範。
伍榮春 法務部調查局經濟犯罪防制處處長
- 說明今年8月已破獲一個電信機房詐欺案,目前持續偵辦中。
- 表示調查局正積極主動且持續進行電信詐欺案件的蒐證工作。
蔡秋明 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司長
- 說明法務部對中國大陸將所有涉嫌人送回大陸表示遺憾,並希望此類事件能獲得改善。
周鳴瑞 陸委會法政處副處長
- 回應委員對兩岸通緝犯遣返完成率差異的質疑,解釋我方通緝犯可能逃往多國,因此單純數字比較可能不妥適。
相關後續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 委員提出書面質詢者,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7001
- 卷/期/冊
- 105/70/1
- 發布日期
- 201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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