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樂陞案公開收購違約事件審查:金管會、經濟部、法務部業務報告與質詢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9-29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樂陞案公開收購違約事件,邀請金管會、經濟部及法務部進行業務報告並備質詢。會議聚焦於百尺竿頭公開收購樂陞失敗導致投資人損失,委員質疑各機關在資金查核、監管作為及責任歸屬上的疏失,並要求加速偵辦、確保投資人權益及檢討現行制度。最終通過臨時提案,要求經濟部查核百尺竿頭陸資背景,並請投保中心蒐集證據對中信銀及中信證提告。

討論事項一

邀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朱主計長澤民、審計部林審計長慶隆率所屬單位主管列席業務報告,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

核心議題

行政院主計總處與審計部就其業務進行報告,並接受立法委員的質詢。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會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議,推動政府公共工程投保「公共工程完工保固」保險,以節省政府經費並確保民眾基本權益。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審計部及各縣市審計單位了解交通部觀光局暨各縣市政府觀光事業單位編列新南向政策相關預算情形,鑑於陸客來台人數減少以及新南向政策「擴大觀光客來臺」的推動。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林德福、林俊憲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審計部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審計部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期限內送交各相關委員。
  • 通過臨時提案2案,分別為推動公共工程完工保固保險及了解新南向政策觀光預算使用情況。

討論事項二

邀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丁主任委員克華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兆豐銀行遭美國裁罰後對相關帳戶之檢查報告」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另請財政部、中央銀行、法務部列席 (議程一)

核心議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兆豐銀行遭美國裁罰後對相關帳戶的檢查報告進行專題報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三

邀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丁主任委員克華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於百尺竿頭數位娛樂有限公司公開收購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造成投資人損失之處理」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另請經濟部、法務部列席 (議程二)

核心議題

  • 金管會就百尺竿頭數位娛樂有限公司公開收購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違約案,導致投資人損失的處理措施進行報告,並接受質詢。討論核心包括公開收購制度的健全性、資金來源查核、各部會權責與橫向聯繫、以及投資人權益保障等議題。
  • 經濟部與法務部就其在此案中的角色、審核過程及偵辦進度進行報告。

相關爭議

  • **監管機構責任與資金查核不力:** 立法委員質疑金管會、投審會、中信銀/證等各方在公開收購案中未能有效查核資金真實性,導致所有風險轉嫁給投資大眾,且投審會未能發現百尺竿頭背後實際為香港公司控股,質疑其查核陸資的能力。
  • **案件性質與偵辦進度:** 立法委員認為此案明顯涉及金融詐欺與惡意炒作,但法院對樂陞負責人許金龍的羈押裁定屢次具保,引發外界對偵辦公正性的疑慮,並有委員具名檢舉公股銀行高層涉嫌洗錢擔任白手套。
  • **金管會處理時效與態度:** 立法委員批評金管會對趙天麟委員8月12日的檢舉反應遲緩,未能及時有效監管,僅在事後移送檢調,被認為是「送報生」而非積極監理者,質疑其處理速度與成效。
  • **中信銀/證責任與處分輕重:** 立法委員質疑中信銀承辦此案服務費過低、未要求保證金、延後交割日,且其自營部可能在公開收購期間買賣樂陞股票,認為金管會對中信銀/證的行政處分過輕,要求投保中心提告求償。
  • **樂陞公司與相關方責任:** 立法委員質疑樂陞公司將53億新台幣匯往中國投資廈門同步網絡公司,以及其高質押比與無形資產的合理性,並點名獨立董事未能盡責,要求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與民事責任。
  • **制度缺失與修法方向:** 立法委員指出現行公開收購的「申報制」存在漏洞,未能有效保障投資人,金管會雖已著手修法,但被批評為被動反應,應引入履約保證制度等更積極措施。
  • **投資人損失與求償:** 投資人損失金額估計高達28億至100億新台幣,立法委員要求金管會與投保中心積極保障投資人權益,追討賠償,並對求償對象(百尺竿頭、Mega Cloud、樫埜由昭、中信銀/證等)提出具體行動建議。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經濟部、中信銀及獨董在樂陞案中皆未查核資金確實性,將風險轉嫁投資大眾,認為不合理。
  • 揭露百尺竿頭背後實際出資方為香港的Yingfeng Investment Holding與Winwin Investment group,而非原申報的日資,質疑投審會查核能力。
  • 要求法務部檢察司調查業者提交虛偽資料是否涉及刑事犯罪,以維護外資投資交易秩序。
  • 指出樂陞曾匯出53億新台幣至中國投資廈門同步網絡公司,質疑這筆錢能否追回賠償國內投資人,並敦促投保中心積極保全財產。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批評金管會對其8月12日檢舉反應遲緩,未能有效監管樂陞股票在公開收購期間的異常交易,導致散戶被套殺。
  • 具名檢舉有現任公股銀行高層擔任許金龍的白手套,協助洗錢與串供,要求金管會銀行局立即查辦。
  • 質疑經濟部投審會未能有效監理百尺竿頭負責人變更及資金流向,使同一批人馬利用監理漏洞玩弄市場,造成資金流向中國而未進入台灣。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疑百尺竿頭實際是陸資公司而非日資,因其與大陸動游公司辦公地點高度連動,要求投審會1個月內查明最終受益人。
  • 要求金管會公布樂陞公司3月發行的3檔可轉換債前50大認購人名稱及數量,認為這些是套錢出去的關鍵。
  • 質疑中信銀僅被罰300萬新台幣與停業3個月的行政處分過輕,且其刊登廣告反駁金管會作為,顯示金管會管不動銀行。
  • 指出樂陞案疑涉內線交易與炒作,要求金管會確保小股東權益,並對中信銀的責任提出質疑。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認定樂陞案為金融詐欺,批評金管會報告中避談金管會與投審會的責任,認為政府背書導致散戶受害。
  • 強調投資人損失應以股價全面下跌後的100億新台幣計算,而非金管會所稱的28億新台幣,要求政府對投資人負責。
  • 質疑中信銀延後交割日讓投資人失去警戒心,應負賠償責任,並要求投保中心對中信銀提告。
  • 建議金管會應引進履約保證制度與保險制度,以保障投資人權益。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兆豐案專案小組成員組成不公,有金管會監理對象擔任成員,且民間律師身分不符看密件資格,認為專案小組是「查假的」。
  • 對樂陞案提出四大訴求:查扣負責人與大股東資產理賠、金管會與經濟部負連帶賠償責任、中信銀未做好KYC負連帶賠償責任、追查詐欺犯樫埜由昭。
  • 批評法務部連樫埜由昭行蹤都無法透露,認為政府對樂陞案與兆豐案是「辦假的」且「包庇」。

陳賴素美 立法委員

  • 批評金管會對兆豐案與樂陞案的處理態度被動、速度慢,與社會大眾期待有落差,且其說法前後不一。
  • 質疑百尺竿頭資本額僅5,000萬新台幣,卻能以48億新台幣收購樂陞,中信銀以低於100萬新台幣承辦費用承接,金管會證期局卻無違約風險管制。
  • 認定樂陞案為惡意炒作,中信銀有責任,金管會作為金融監督單位有疏失,要求金管會儘速修正法規避免包庇與妥協。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質疑若時光倒流,金管會是否仍會讓樂陞公開收購案通過,並批評金管會對申報制下的書面資料不查核。
  • 指出樂陞董監持股低、質設比高達87%,金管會對公司治理與管理意識薄弱,要求清查並公布質設比過高的上市櫃公司。
  • 批評金管會在樂陞案中錯失關鍵時機,對趙天麟委員檢舉未積極處理,質疑金管會相關工作人員能力,而非作假。
  • 要求金管會查明樂陞3月發行可轉換公司債的籌資目的與資金流向,並加速修法以平衡應賣人與收購人地位,強化董事會責任。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認為樂陞案是蓄意佈局的詐騙,從5萬美元控股公司到5,000萬新台幣資本額的百尺竿頭公司,質疑金管會如何核准其以48億新台幣收購。
  • 指出樂陞發行20億新台幣可轉換債後大量轉換成股票並出脫,質疑這是大騙局,要求金管會追查所有轉換並出脫股票的人。
  • 質疑樂陞財報中47億新台幣無形資產及收購廈門網路公司20億新台幣商譽的合理性,要求金管會調查會計師簽證與財報不實問題。
  • 批評金管會對獨立董事的監督機制不足,導致公司聘任不具專業的獨董,損害投資人權益。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中信銀與中信證券在樂陞案中扮演的角色,包括低廉的服務費、中信證自營部在公開收購期間買賣樂陞股票的瑕疵,以及中信證券與投審會對資金來源調查結果的落差。
  • 批評金管會對中信銀、中信證券的行政處分(300萬新台幣罰鍰、停業3個月)過輕,認為其責任重大。
  • 建議投保中心應立即對中信銀、中信證券提出團體訴訟,並假扣押其資產,以保障受害投資人權益,並建議分階段求償。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批評金管會處理樂陞案與兆豐案的速度過慢,像「擠牙膏」和「滯留颱風」,影響市場信心和國家經濟動能。
  • 認為兆豐案的會議內容並無重大國際洗錢金額,公布內容對兆豐銀行造成業務傷害,要求金管會加速公布真相。
  • 關心兩岸金融交流停滯,推動台滬通、台港通,希望金管會在建立良好市場秩序後,促進經濟發展,讓資金留在台灣。

相關人員回應

丁克華 金管會主任委員

  • 承認現行公開收購制度對投資人保障存在缺失,將朝強化支付能力確認書、董事會責任、交割日期不可變更、未匯款可撤銷應賣及強化資訊揭露方向修正《公開收購管理辦法》。
  • 說明金管會已採取多項積極措施,包括保障投資人權益(函促交割、追蹤價款、請投保中心啟動民事求償、聲請假扣押、團體訴訟)、嚴辦證券詐欺(移送檢調偵辦百尺竿頭負責人、炒作內線交易、樂陞獨董責任、中信銀/證內部控制缺失)及檢討公開收購制度。
  • 回應金管會已掌握百尺竿頭與MEGA CLOUD持有的樂陞股票約14.38%,約值20多億新台幣,作為未來賠償的依據。
  • 強調金管會處理速度快,已將相關案件移送檢調,並對中信銀/證進行行政處分,否認「一推二五六」或「查假的」指控。
  • 表示金管會依照現行「申報制」規定,只要書件齊全即可,並無核准權,承認制度有漏洞,已啟動修法。
  • 承諾將清查並公布質設比過高的上市櫃公司,並調查樂陞3月發行可轉換債的籌資目的與資金流向,以及財報中無形資產的會計師簽證問題。
  • 解釋對中信銀/證的行政處分已是最高罰款與基本停業期限,若未改善可延長,認為對證券商業務影響重大。

沈榮津 經濟部次長

  • 承認現行投審會審查機制有檢討空間,過去僅憑代理人書面資料判斷,未能進一步查證資金來源真實性。
  • 表示投審會已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第18條規定,取消百尺竿頭投資人所得盈餘或孳息的結匯權利2年,因其不履行核准附帶條件。
  • 承諾投審會將要求業者提供切結書並承擔不實說明責任,並將系統性盤查公司網絡,以彌補過去僅書面審查的漏洞。
  • 說明投審會主要審查國安疑慮及產業影響,公開收購並非其主要審查範圍,但承認其審查範圍應擴大。

林邦樑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

  • 說明臺北地檢署已針對樂陞案,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業務資料不實、證券詐欺等罪嫌偵辦,並執行搜索、傳喚50人偵訊。
  • 指出臺北地檢署已對部分涉嫌人諭知具保,並對樂陞負責人許金龍聲請羈押,雖經法院裁定具保,但地檢署已三度抗告,以維護社會公益與防止勾串。
  • 表示業者向主管機關申報投資架構時提交虛偽資料是否構成刑事犯罪,需進一步查證,但北檢已就相關案情進行了解。

王詠心 金管會證期局局長

  • 說明金管會9月7日約談中信證與中信銀時得知百尺竿頭背後為香港公司,已將資料整理後移交檢調參考,但當時未告知投審會。
  • 證實金管會已將樂陞案中涉嫌炒作、內線交易的分析報告及相關資料(包括轉換債、股票、權證、融資融券等異常交易)於9月9日移送檢調偵辦,其中包含有券商內湖分公司大量賣出的情況。
  • 澄清百尺竿頭負責人樫埜由昭的變更時間為5月18日,而非5月30日。
  • 說明中信證券擔任財務顧問時,因內部控制問題,未依規定瞭解客戶(KYC),故被處分停止財務規劃及諮詢顧問業務3個月。

邱欽庭 金管會投保中心董事長

  • 說明投保中心已受理19,484名應賣投資人登記求償,求償金額約26億新台幣,預計下週提起民事訴訟。
  • 表示初步被告對象為百尺竿頭公司、MEGA CLOUD及日本人樫埜由昭,其他潛在被告將視案情發展隨時追加。
  • 說明投保中心目前在調處中國信託與投資人自救會之間的民事爭議,下次會議預訂於10月12日舉行,將提供平台並扮演中間角色。
  • 表示不排除將中信銀/證列為被告,但需待條件成熟、蒐集到足夠證據後再行提告。

楊淑玲 經濟部投審會第一組組長

  • 說明投審會以往只請投資人說明資金來源,業者未曾提出1.7億美元的證明文件,若說明不實責任將追究。
  • 表示投審會根據代理人提供的資料,沒有顯示百尺竿頭大股東Oak Field Investment背後是香港公司Yingfeng Investment Holding和Winwin Investment group。

蔡宗吉 經濟部投審會第二組代理組長

  • 說明樂陞去年曾向投審會申報匯出1億7,800萬美元(約53億新台幣)至中國,用於控制廈門同步網絡公司。

張麗真 櫃買中心總經理兼代理董事長

  • 說明櫃買中心已瞭解中信證券自營部在公開收購期間有買賣樂陞股票,需檢視其重大性及防火牆機制是否完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王榮璋、黃昭順、林俊憲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金管會、經濟部及法務部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金管會、經濟部及法務部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期限內送交各相關委員。
  • 通過臨時提案1案,要求投保中心蒐集相關證據代樂陞案受害人向法院向中信銀、中信證提出團體訴訟。
  • 通過臨時提案1案,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確實查核「百尺竿頭」是否為「陸資公司」,並請金管會就本案所衍生之投資人保護問題,提出解決辦法。

原始資料

公報
1057101
卷/期/冊
105/71/1
發布日期
2016-10-19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