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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同意權公聽會:聚焦資格、司法改革與憲政爭議

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10-12

立法院舉行司法院5位大法官被提名人同意權公聽會,廣邀學者專家與立法委員就提名人選的資格、學經歷、司法見解及操守進行審查。會議核心議題涵蓋大法官再任爭議、提名人選多元性、司法信任度提升、司法改革方向,以及對死刑、同性婚姻、轉型正義等重大憲政議題的立場。與會者提出多方質疑與建議,供立法院後續行使同意權參考。

討論事項一

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許志雄、張瓊文、黃瑞明、詹森林及黃昭元等同意權之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針對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進行資格審查,討論其學術與實務能力、憲政見解、司法獨立性、品德操守,並探討現行司法制度的改革方向。
  • 會議聚焦於大法官再任爭議、提名人選背景多元性、司法信任度提升途徑,以及被提名人對死刑存廢、同性婚姻、轉型正義等具高度社會爭議議題的立場。

相關爭議

  • 大法官再任問題:對於憲法增修條文「不得連任」的解釋,許宗力被提名人曾任大法官,引發學界對「連任」與「再任」定義的爭議,以及此舉是否影響司法獨立性。
  • 提名人選背景過於集中:多位被提名人來自臺灣大學,且專長偏重憲法與民事法,缺乏財經、金融等多元專業背景,引發「近親繁殖」及見解可能趨於單一的質疑。
  • 提名人選的政治酬庸疑慮:部分被提名人(如許宗力、蔡烱燉、許志雄、黃瑞明)與特定政黨或政治人物關係密切,被質疑為政治酬庸,恐影響司法中立性。
  • 黃瑞明律師的適任性與利益衝突:黃瑞明曾服務的事務所涉頂新黑心油案辯護及境外避稅爭議,且其配偶為現任立法委員,引發潛在利益衝突及適任性問題。
  • 許志雄教授的「行政抵抗權」見解:其2004年提出的行政抵抗權觀念,與學界主流的公民抵抗權不同,引發對其憲政見解的討論。
  • 司法制度改革方向:對於如何提升司法信任度、司法人員養成與退場機制、司法一元化、裁判憲法訴願、人民參與審判(參審/陪審)等議題,各方有不同看法與改革路徑的爭論。
  • 大法官對重大社會議題的態度:委員與學者普遍期待被提名人能明確表達對死刑存廢、同性婚姻、安樂死、代理孕母、居住權、轉型正義等高度爭議議題的立場,而非含糊其詞。

立法委員發言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台灣司法信任度低迷的原因,並詢問大法官人選如何提高司法信任度。
  • 關切司法人員養成、訓練與成長制度的調整空間,避免「奶嘴法官」現象。
  • 探討如何建立法官退場機制,以及大法官來源的多元化問題。
  • 質疑台灣憲政體制曖昧不清,大法官如何在現有憲法條文上闡釋特殊觀點而不影響三權分立。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強調大法官提名與同意權行使應展現政治社會力量及社會進步價值。
  • 呼籲大法官對廢死、性別平權、同性婚、通姦除罪化、原住民多元法律主義及轉型正義等實質議題明確表態。
  • 詢問是否贊成單獨制定檢察官法,以及大法官是否應接受評鑑。
  • 關切高等法院對羈押抗告能否自為裁定,以及設立勞動法院、改革國家賠償制度的必要性。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批評台灣稅務訴訟勝訴率低,行政權獨大,應引進人民審判彌補法官專業不足。
  • 要求大法官被提名人就參審制、陪審制明確表態支持或反對。
  • 建議大法官資格除現有規定外,應增加專業分工,納入稅法、商業法等專業,並建立積極適任標準。
  • 質疑總統召開「執政決策協調會議」踐踏分權制衡,詢問大法官如何守護司法獨立。
  • 關切律師擔任大法官的「聲譽卓著」審查標準。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質疑部分被提名人(詹森林、許宗力、許志雄)的提名理由與專長不符,或任期不符規定,懷疑為特定人選「量身打造」或「鑽漏洞」。
  • 批評本次提名存在政治酬庸問題,多位被提名人與執政黨關係密切,質疑其政治中立性及司法獨立性。
  • 舉例許宗力對黨產條例立場、蔡烱燉判決有利綠營人士、許志雄擔任黨產處理小組召集人、黃瑞明與尤美女委員的親屬關係,認為這些都構成政治酬庸疑慮。
  • 質疑蔡總統未透過「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推薦流程提名院長、副院長人選,程序不嚴謹。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探討大法官「不得連任」的憲法意旨,認為應限制大法官再任的間隔時間,建議為4年。
  • 主張為避免大法官為尋求再任而向權力者屈服,應將總統提名權與任命權範圍內的所有職務,一併列入4年內不得再任的限制規範。
  • 已提出司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限制大法官離職後4年內不得擔任由總統或行政院長任命、提名的職務。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要求被提名人說明其司法性格(保守派、自由派等)、司法信念及何以確信能勝任大法官工作。
  • 質疑大法官會議解釋的品質與數量不足,詢問如何改進釋憲功能。
  • 詢問被提名人對憲法訴願制度的看法,以及確定判決是否可作為釋憲聲請範疇。
  • 要求被提名人對安樂死、代理孕母、死刑存廢、同性婚姻、居住權及轉型正義等高度爭議議題明確表態。

楊鎮浯 立法委員

  • 要求被提名人就許宗力擔任司法院長有無違憲一案明確表態,以維護人民對司法的觀感。
  • 質疑黃瑞明律師曾為頂新辯護、涉境外避稅,且其事務所政商關係複雜,不符大法官崇高地位。
  • 批評黃瑞明政黨色彩濃厚(民進黨仲裁委員、蔡英文同事、尤美女委員配偶),質疑其能否超脫黨派公正服務司法。
  • 擔憂司法一條鞭,太太(尤美女委員)通過的法案由先生(黃瑞明)解釋是否合理,呼籲建立國民信任的司法體系。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指出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過於簡陋,應全盤檢討修正以符合憲政秩序。
  • 質疑憲法法庭應專用於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解散,而憲法解釋應仍採會議方式,需區分兩者性質。
  • 支持引進憲法訴願制度以保障人民權利並提升大法官功能,並支持降低大法官評決門檻至二分之一。
  • 批評司法院對《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的態度保守狹隘,不利司法改革推動。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肯定大法官釋字對台灣民主社會的進步作用,但也指出爭議性釋字,強調大法官人選對憲政走向影響巨大。
  • 批評立法院對大法官提名人審查過程草率、不夠嚴謹,公聽會流於形式,書面資料公開不足。
  • 建議借鏡美國制度,要求被提名人詳細揭露過去言論、經手案件及潛在利益衝突資訊(如家庭成員、政黨、財務安排)。
  • 要求被提名人明確表態對安樂死、同性婚姻、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等重大議題的立場。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期許大法官具備清晰的人權理念,以開放態度嫻熟台灣相關主張,落實人權立國。
  • 希望大法官能從照顧弱勢的角度思考法律解釋,特別關照弱勢人口、團體、原住民及新住民。
  • 強調性別平等觀念的落實,尊重多元性別,並導正法院裁判中的性別偏差觀念。
  • 呼籲大法官重視環境人權,對破壞環境行為給予強烈處罰,並確保人權政策與國際接軌。
  • 詢問大法官如何將性別平權落入解釋概念,以及人民參與釋憲的機制與方法。

陳賴素美 立法委員

  • 質疑特定團體出身的大法官過半數,是否挑戰大法官的超然獨立性,以及律師轉任大法官的政商關係疑慮。
  • 關切部分大法官提名人欠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實務經歷,恐與實務有差距。
  • 強調轉型正義的重要性,質疑獨裁時期司法人員仍留在司法體系,轉型正義能否落實。
  • 詢問對獨裁時期司法人員的案件調查、責任釐清及相對應措施(如調職、剝奪公職)的看法,以及是否需設立專責法庭。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強調大法官人選需慎重考量,不應將政黨輪替、藍綠對決概念引入司法權。
  • 質疑大法官卸任後旋轉門問題更嚴重,若能出任總統安排的位子,恐影響其任內堅持理念的獨立性,應明列卸任後不得出任的工作類別。
  • 批評部分被提名人(許志雄、黃昭元、黃瑞明)與綠營關係匪淺,質疑其在關鍵解釋或彈劾案中立場是否偏頗。
  • 質疑律師(黃瑞明、詹森林)直接轉任大法官可能遇到曾辯護案件的迴避問題,建議參考美德先進國家做法。
  • 呼籲新政府若強調公民參與,大法官的違憲審查工作也應增訂聽證機制,讓人民參與。
  • 關切法官多元進用制度的運作不如預期,以及大法官對死刑存廢、法官評鑑制度的立場。

王定宇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法官不被信任度高達65.4%,強調重建人民對司法信任的重要性。
  • 建議憲法法庭應定期開庭、公開庭審、線上直播或影音上傳,以實現透明負責的司法。
  • 批評我國大法官處理案件數量與效率遠不及美國,要求定期對釋憲案做出即時解釋。
  • 強調應落實15年前釋字第530號解釋,將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懲會彙整成一個最高的司法審判機關。
  • 呼籲設立專業商事法院,以提升國家競爭力,解決商業紛爭,並避免台灣在國際經商環境評比中落後。

相關人員回應

姜世明 教授

  • 認為應審慎看待被提名人過去擔任法官或律師的個案審判或辯護行為,避免否定法治國基本要求。
  • 支持大法官被提名人對安樂死、代理孕母等議題表達前瞻性願景,從回答中可看出其基本性格與智慧。
  • 支持大法官專業多元性,但需整體考量現有大法官組成,不需要求本次提名人選涵蓋所有專業。
  • 建議參考德國經驗,針對案件遲延造成人民損害,在法院組織法中增訂損害賠償規定。
  • 認為司法公信力降低關鍵在於法官是否以人民苦難為苦難,以及司法行政首長是否包庇不適任法官。
  • 建議擴大合議制度,透過民主化、透明化讓人民了解司法,並加強司法輔助人員配置及候補法官制度改革。
  • 指出媒體對司法公信力影響甚大,建議透過公共電視宣導,讓民眾理解司法審判的複雜性。

胡祖慶 教授

  • 指出許志雄教授2004年提出的「行政抵抗權」觀念,與學界多數強調的公民抵抗權概念不同,難以找出類似憲政實踐支持。
  • 建議立法院在行使同意權時,應參考被提名人過去的憲政見解,是否會因執政、在野立場轉換而改變。
  • 對許志雄教授的同意權行使建議再加思考。

蔡昆洲 律師

  • 呼籲大法官應具體說明未來司法制度樣貌,而非僅用「司法改革」名詞,並提出具體做法。
  • 質疑司法一元化目標未達,行政法院判決人民敗訴率高,審判權割裂造成亂象。
  • 關切釋字第530號解釋要求司法院審判機關化至今未實現,要求大法官被提名人提出看法及具體處理辦法。
  • 主張憲法忠誠應有新意義,大法官執行釋憲職務時,能否跳脫自身階級與世代,並在轉型正義中監督政府遵守憲法。
  • 附和林超駿教授意見,認為應增加大法官助理員額、提高資格與待遇以提升案件質與量。
  • 建議律師遴選制應成為司法官任用的主流,並開放不同專業途徑司法人員進入法院體系。
  • 批評司法人員考績制度不合理,缺乏因審判品質或辦案效率不佳而退場的機制。
  • 建議大法官人選應考量不同世代、年齡層,以及重新思考律師擔任大法官的資格條件,避免利益衝突。

林超駿 教授

  • 建議公聽會不宜採用對政治人物詢答方式,大法官有時需保護少數,不必定回應民意。
  • 大法官公聽會應聚焦於被提名人的法學素養、能力、個人性質與氣質,而非政治意識形態。
  • 強調大法官應具備解決前無古人難題的能力,並應避免成為政治鬥爭犧牲品。
  • 主張大法官組成應趨於多元,反映社會不同聲音,以利國家法制發展及憲法規範形塑。
  • 認為公聽會不宜詢問大法官具體議題,以免影響司法獨立及未來迴旋空間,若要問應採書面方式。
  • 建議應從多元角度思考大法官再任問題,避免單一化解釋造成誤導。
  • 認為大法官釋憲成果不如預期,部分原因來自於司法院資源不足,建議增加大法官助理數量。

林定芃 發行人

  • 認為被提名人專長偏重憲法類及民事法類,涵蓋面不夠廣泛,欠缺財經及金融專長。
  • 質疑被提名人過度集中臺灣大學,恐導致見解接近,考慮層面不廣,有「近親繁殖」之虞。
  • 主張憲法增修條文「不得連任」應解釋為禁止久任,若從寬認定再任,至少需間隔1個屆期(8年),而非4年。
  • 認為大法官應超然、獨立、公正、杜絕弊端、平息爭議,積極爭取職位不符人民期待。
  • 質疑黃瑞明律師的配偶為立法委員,恐在釋憲上出現相互討論的疑慮。
  • 關切行政訴訟中人民勝訴率低,行政機關濫權,詢問大法官如何解決行政權獨大問題。
  • 強調司法改革應有新制度,讓符合生活經驗、社會經驗及普遍價值觀的人進入司法體系。
  • 認為大法官對社會矚目事件應有勇氣表達看法,讓社會大眾檢驗其人格特質及價值傾向。
  • 支持限制大法官再任除大法官外,也應限制再被提名擔任其他由總統或行政院長任命、提名的職務。

林佳和 教授

  • 認為大法官應體察歷史脈絡、社會及全球變動,在自由與平等緊張關係的時代,應以自由權為優先。
  • 批評大法官在集會遊行、象徵性言論自由等侵害人權案件上顯得猶豫、逃避,應提出答案。
  • 呼籲大法官應大量運用警告性判決,針對「國家涉保護不足」問題對國家提出更多要求。
  • 認為大法官應對反恐怖主義、人民安全需求與自由代價等世界各國面臨的挑戰表達態度。
  • 建議司法院長、副院長應建置勞動法院或勞動專屬訴訟程序,或社會給付專屬訴訟程序。
  • 主張台灣已到必須採取裁判憲法訴願的時代,批評司法院過去反對此制度,應設法克服疑慮。

張菊芳 律師

  • 強調律師擔任大法官是為呈現多元、多樣、豐富的觀點,讓法律更貼近人民生活經驗。
  • 認為律師從事實務工作,站在當事人立場考量,與法官、檢察官、學界面向不同,有助於督促政府依法行政。
  • 指出司法院組織法對律師擔任大法官設有更嚴格資格要求,且推薦程序嚴謹,應以同一標準檢視不同背景人選。
  • 強調期待未來大法官具備性別平權意識,將性別觀點納入立法、政策評估,並修正性別不平權法條。
  • 認為律師為當事人辯護是職責所在,不應與曾服務單位或處理案件產生關聯性,作為評斷或推論依據。
  • 認為配偶職務不應認定為利益衝突,這是對夫妻制度的誤解。

聶建中 教授

  • 強調大法官提名人選應貼近人民生活經驗,具備多元化背景,避免過於單一化、專業化。
  • 擔憂律師轉任大法官後,可能因過去為付費方辯護的經驗,導致判決有所偏頗,影響司法獨立的客觀性與公正性。
  • 質疑被提名人屬性單一化,恐導致未來判決偏頗、狹隘、失衡,甚至淪為政治性操作。
  • 擔憂五權憲法下,司法權可能與行政權或立法權掛鉤過緊,影響獨立超然性。
  • 質疑許宗力對「連任」與「再任」的解釋,恐形成憲政慣例,讓未來被提名人鑽法律漏洞。
  • 擔憂蔡烱燉過去判決(如宋七力案)可能有所偏頗,再任恐有意識形態或私心影響司法獨立的隱憂。
  • 批評許志雄與民進黨智庫、蔡英文關係密切,擔憂未來司法獨立性會走向同質性。
  • 質疑部分被提名人曾有「兩國論」或「台獨意識」,擔憂台灣未來走向可能因意識形態狹隘而偏頗。
  • 強調資訊揭露的重要性,包括顯性利益衝突及隱性思維意識走向,應透明化讓人民檢視。
  • 認為律師轉任大法官應有一段「沖淡」過去偏頗思維的過程,而非立即轉任。

汪明生 教授

  • 認為台灣南北差距是30年來最大問題,南部閉鎖、發展不足,期待大法官任命能展現開放決心。
  • 呼籲把握當前中央地方同黨執政時機,推動改革,解決台灣內政重大議題。
  • 期待大法官人選能更開放、多元,不應過度集中於台大、政大畢業生。
  • 認為大法官除了法學素養,也應關注城市地區、人文社會或青年議題,具備一定程度涉獵。
  • 強調經濟發展需要開放,批評南部長期泛政治化,不求發展、不求開放。
  • 呼籲大法官任命應呈現決心與意圖,能更開放、更多元,司法應反映並回應社會需求。
  • 認為對廢死或同性婚姻等議題,應全面、務實、誠懇探討,不應流於形式或作秀。

陳重言 律師

  • 肯定許宗力作為司法院院長提名人提出裁判違憲審查的主張,認為大法官任務是憲法守護者,應抵抗基本權干預。
  • 呼籲未來開放裁判違憲審查時,應同時即時並擴大使用暫時處分、暫時權利保護救濟機制。
  • 期許大法官透過個案違憲審查,在法律制定生效前,將規範精神落實到解釋當中。
  • 批評釋字737號解釋自我限縮偵查中閱卷範圍,認為大法官應更積極保障人權。
  • 指出我國刑事法規範不足,期許大法官積極點出規範不足問題,並在刑事制裁、執行、救濟層面提出改善。
  • 支持司法院審判機關化並逐步取消法案提案權,但認為現階段司法院主管法規的修正應更中立看待。
  • 贊同大法官會議應法院化,整個過程應符合司法形式,並參考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組織法作為範本。
  • 批評判例和決議違反司法本質,建議透過大法庭機制統合見解,而非以沒有公定標準的判例解決爭議。
  • 強調司法透明化是贏得人民信賴的重要方式,應讓程序公開透明成為常態化。
  • 認為司法信賴度低迷,法官雖認真但負擔大,期許司法能用更開放態度,避免為避免案件負擔而拒絕該做之事。

相關後續

本次公聽會的發言紀錄將依相關規定分送給全體委員參考,並列入立法院公報紀錄,作為大法官同意權審查及投票的重要依據。

原始資料

公報
1057201
卷/期/冊
105/72/1
發布日期
2016-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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