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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志雄大法官被提名人全院委員會詢答:憲政理念與爭議檢視

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10-17

立法院全院委員會針對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許志雄進行詢答,主要聚焦其憲政理念、人權觀點、司法哲學及對台灣主權定位、兩岸關係、司法改革、轉型正義與原住民族權益等議題的看法。委員們就其過往言論與未來大法官職責間的潛在衝突提出質疑,許志雄則闡述其「穩健司法積極主義」立場,並承諾擔任大法官後將超越黨派、謹守職權。本次會議完成對許志雄被提名人的詢答程序。

討論事項一

審查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許志雄相關事項

核心議題

  • 本次全院委員會旨在審查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許志雄的資格與憲政理念,核心議題包括其對中華民國憲法的詮釋、人權保障的動態觀點、司法積極與消極主義的平衡運用,以及對台灣主權、兩岸關係、司法改革及轉型正義等重大議題的立場。
  • 會議深入探討許志雄過去的學術主張與未來擔任大法官職責間的適應性,特別是其對制憲、國號、死刑、總統職權行使、不當黨產處理及原住民族權利等具爭議性議題的看法。

相關爭議

  • 被提名人過去對中華民國憲法「外來、虛幻、失根、拼裝」的批評,與其未來作為憲法守護者的角色是否存在矛盾。
  • 許志雄「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是國家」的「兩國論」立場,與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的規範存在解釋上的衝突。
  • 許志雄贊成廢除死刑的立場,與多數民意及被害者人權保障的考量產生分歧。
  • 總統召開執政決策協調會議的合憲性爭議,委員質疑其破壞權責分立,許志雄則堅定認為不違憲。
  • 許志雄過去對不當黨產追討的強烈主張,是否會影響其擔任大法官後審理相關釋憲案時的公正性與迴避原則。
  • 被提名人的學術專業評分較低,且學歷僅為碩士,引發委員對其擔任大法官學術資格的質疑。
  • 被提名人對原住民族自治與「準國與國」關係、以及原住民族持有制式獵槍權利的支持,與現行法律及憲法解釋可能存在挑戰。

立法委員發言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質疑許志雄過去對中華民國憲法「歧視」的論述與其大法官職責的矛盾。
  • 詢問許志雄對「一國兩區論」的看法,及其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法源的關係。
  • 質疑許志雄在學者與大法官身分間論述的區隔,並關切其個人價值觀對憲法解釋的影響。
  • 詢問總統召開執政協調會議是否違憲,以及國號更改是否可透過修憲進行。
  • 要求許志雄承諾在不當黨產相關釋憲案中迴避,因其過去已表達鮮明立場。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詢問許志雄對廢除死刑的立場,及其是否贊同大法官會議宣告死刑違憲。
  • 質疑蔡英文總統召開執政決策協調會議的合憲性,認為其破壞權責分立。
  • 質疑許志雄在野時主張「台灣與中國」正名,執政後卻改稱「兩岸」的立場轉變,並詢問其是否仍是「兩國論」堅信者。
  • 要求許志雄明確表態是「民進黨的大法官」還是「中華民國全民的大法官」,並詢問其對中華民國國號及國歌的認同。
  • 質疑經濟部替凱達格蘭學校招生涉嫌公器私用,並詢問許志雄對凱校與民進黨關係的看法。
  • 詢問許志雄對公民投票門檻降低及不在籍投票制度的看法。
  • 詢問許志雄對吸毒者是否處以自由刑的看法。

張麗善 立法委員

  • 質疑許宗力被提名為司法院院長是否適當或有違憲之虞,並對許志雄不願表態表示不滿。
  • 指出許志雄在2016年大法官評鑑報告中,學術專業與品格操守評分偏低,質疑其適任性。
  • 質疑許志雄是因「富有政治經驗」而非學術成就被提名,並批評其擔任蒙藏委員會委員長是「酬庸」。
  • 關切許志雄對中華民國國號與憲法的不認同,認為其擔任中華民國大法官極為危險。
  • 呼籲許志雄保持道德標準,學習楊仁壽教授請辭,因其不適任大法官。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肯定許志雄以碩士學歷被提名為學術界大法官是「非文憑主義出頭」的里程碑,並讚揚其對實務界的了解。
  • 詢問許志雄對台化抗爭事件中,警察執法與政府撤告的看法,並強調法律適用的一貫性。
  • 關切年金改革中政府是否遵循「信賴保護原則」,以及軍公教若不滿意改革是否有罷工權。
  • 期待許志雄未來擔任大法官能堅持法律穩定性,撇除政黨與政治影響。

王定宇 立法委員

  • 詢問許志雄是否贊成人民可透過「憲法訴願」方式,就法院判決本身提請大法官解釋。
  • 關切大法官解釋效率與透明化,詢問是否支持定期開庭、公開旁聽及直播,並適度調整解釋通過門檻。
  • 詢問許志雄對「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的合憲性看法,並肯定其轉型正義的意義。
  • 質疑憲法增修條文「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的用詞模糊,導致刑法外患罪適用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雙重標準問題。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詢問許志雄對台灣司法作為「社會公平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看法,以及人民對司法不信任的原因。
  • 探討司法官改革,包括進場機制(傾向從律師、檢察官轉任)、淘汰機制及廢除司法官終身職制度的可能性。
  • 詢問許志雄對「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名字叫中華民國」的政治現實看法,並釐清「中華民國」國號在不同語境下的意義。
  • 詢問許志雄對台灣憲政架構的看法,以及總統召集政策協調會議的合憲性。
  • 詢問許志雄對廢除蒙藏委員會的看法,及其是否涉及國家領土定位問題。
  • 肯定許志雄在學者與大法官職責間的區隔,並期待其「吾道一以貫之」。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詢問許志雄對「法律」的定義,及其與時俱進的特性。
  • 詢問中華民國憲法是否適合現在的台灣原住民族,並探討憲法中與原住民族相關的條文。
  • 詢問許志雄對原住民族要求實質自治及與中華民國建立「準國與國」關係的看法。
  • 詢問許志雄對原住民族可持有制式獵槍的看法,認為應依文化傳承需要解釋憲法精神。
  • 詢問許志雄對言論自由與歧視性語言(如稱呼原住民「番仔」)的看法,並探討法律規範與教育對抗的平衡點。
  • 詢問許志雄如何看待當代原住民族在傳統權利與現代法律衝突下的困境,以及大法官應如何做出合情合理的憲法解釋。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質疑許志雄在個人立場與擔任大法官職責間的「切割」說法,認為其對中華民國憲法的不認同會與大法官職權衝突。
  • 強調大法官職責背負國家整體安危與2,300萬同胞的福祉,不應將個人理想帶入職務。
  • 質疑許志雄學術資歷僅為碩士,並關切其學術地位能否在擔任大法官後得到認同。
  • 關切許志雄對蒙藏委員會裁撤的看法,並提及藏傳佛教在台發展的現實問題,強調大法官應考量國家穩定。
  • 重申大法官一旦就職,應摒棄所有個人思想情緒,避免「人格分裂」。

林昶佐 立法委員

  • 詢問許志雄對現行中華民國憲法本質的看法,是「大中國憲法」還是「以台澎金馬為範圍的國民主權國家憲法」。
  • 詢問許志雄對憲法增修條文中「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大陸地區」等政治用語的法律意義。
  • 詢問許志雄對台灣與中國關係的定位,並期待大法官在領土爭議議題上不應迴避表態。
  • 詢問許志雄對台灣成為「正常國家」所需憲政工程的看法。
  • 詢問許志雄對人民以公民投票方式行使制憲權的看法,並支持其為憲改主要途徑。
  • 詢問許志雄對「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的合憲性看法,並支持其作為轉型正義的一環。
  • 詢問許志雄對「除垢法」(Lustration Law)在憲法位階上是否合憲、合於實質法治國的看法,並支持其為轉型正義重要工程。
  • 詢問許志雄對原住民族選制中,原住民無法競選區域立委是否構成「種族隔離」,不符國民平等參與權。

相關人員回應

許志雄 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

  • 本人學術研究數十年來聚焦人權、立憲主義、民主及憲法秩序變動,秉持現代實質憲法論,追求人權保障及民主法治落實。
  • 憲法基本思想採現代實質憲法論,認為立憲主義終極目的為維護個人尊嚴、確保自由人權價值。
  • 人權發展應採動態論,兼顧國際趨勢及國內憲政環境,透過解釋適切引進新人權。
  • 違憲審查司法哲學傾向「穩健的司法積極主義」,支持雙重基準理論,對精神自由採嚴格審查,經濟活動自由採寬鬆標準。
  • 憲法解釋本質為價值判斷,應以目的論解釋為主,關照現實並藉助憲法原理,不拘泥於條文有無或字句。
  • 大法官除深厚法學涵養外,亦應具備足夠政治見識,了解政治但不陷入政治。
  • 中華民國憲法有其制定背景,適用於台灣有困難,但將依現行憲法詮釋,使其符合立憲主義與台灣現實需要。
  • 台灣事實上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是一個國家,未來走向由2,300萬人民決定,大法官不能越俎代庖。
  • 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明確規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存在沒有問題。
  • 作為學者支持「台灣與中國兩岸關係條例」名稱,但作為大法官被提名人須尊重立法政策。
  • 司法是被動的,大法官沒有制憲權,不會主張制憲。
  • 總統召開執政決策協調會議不違憲,是現行憲政體制下總統協調整合政策的必要機制,但決策仍須循法定程序。
  • 國號更改可透過修憲程序,不屬於憲法根本規範。
  • 對死刑存有違憲疑慮,基本上贊成廢死,但大法官解釋需三分之二多數決。
  • 總統與行政院長皆有責有權,權責不清是體制問題。
  • 凱達格蘭基金會與民進黨沒有資金與人員往來,是公益組織。
  • 公民投票門檻修改是立法政策問題,但若現行門檻無法反映民意,確有修改必要。
  • 不在籍投票是政策部門可決定之事,需考量國情、公平性與執行問題。
  • 吸毒問題是兩難,用犯罪處理不見得解決問題,根本之道是防止吸毒與治療。
  • 大法官被提名人資格問題不便發表意見。
  • 大法官評鑑中學術專業評分較低,認為是評鑑標準過於形式主義,並非學術能力不足。
  • 本人被提名是依「學術權威著作」而非「富有政治經驗」條款。
  • 蒙藏委員會因時空環境改變應調整,支持其裁撤或將功能併入其他部會,不涉及憲政爭議或國家領土定位。
  • 「中華民國」國號在國際間可能產生混淆,但現行憲法使用,故不否認,心中中華民國實指台灣。
  • 大法官職責是維護立憲主義的憲政秩序,將堅持法學良知,不會將個人制憲、正名主張帶入大法官職務。
  • 同意司法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人民對司法信任度偏低主因法官素質、裁判品質及人民法治觀念問題。
  • 支持司法官進場機制應有社會經驗,法官應從律師、檢察官等轉任,不應直接考取;支持淘汰機制;終身職制度可考慮修憲廢除。
  • 台灣領土為台澎金馬,中國大陸非我領土,2,300萬人為我人民。
  • 現行中華民國憲法是在中國制定,非為台灣量身打造,與現實脫節,故台灣不是一個正常的國家,應追求正常化。
  • 憲法用語如「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是政治說詞,無法律意義,憲法要有效力須有事實根據。
  • 國民制憲權屬於國民,公民投票是制憲取得正當性強而有力的方法,制憲不受現行憲法修憲程序拘束。
  • 不當黨產條例的立法方向與原則不違憲,是國家從威權轉向民主必經的轉型正義之路。
  • 除垢法對國家從威權轉向民主有必要性,雖需考量政治現實,但理念上應除垢以徹底實現轉型正義。
  • 原住民族選制中,原住民無法競選區域立委,可能違背原住民族意願,應透過修法解決,憲法層次並未剝奪其權利。
  • 法律是社會規範,具有公權力作後盾,會與時俱進,大法官需體察時空變化做最適當解釋。
  • 中華民國憲法制定時未考慮台灣原住民族,但憲法第5條、增修條文第10條保障各民族平等與原住民族權利。
  • 支持原住民族自治,不排斥「準國與國」關係,並從人權發展角度重視集體權利保障。
  • 原住民族依文化傳承需要持有制式獵槍有解釋空間,根本解決之道是修法,修法前法院應合理化解釋。
  • 言論自由具優越地位,歧視性語言難容忍,但對立法嚴格處罰抱保留態度,認為言論應以言論對抗,透過教育根本解決。
  • 大法官解釋憲法是實踐行為,面對原住民族困境,應以原住民權利保障觀念為出發點,透過立法或解釋解決。

相關後續

本日會議完成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許志雄的詢答程序。

原始資料

公報
1057401
卷/期/冊
105/74/1
發布日期
201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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