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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被提名人黃瑞明審查會:聚焦司法改革、人權與利益迴避

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10-19

立法院全院委員會審查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黃瑞明。會議聚焦於其司法改革經驗、法律倫理學推動、社會運動參與,以及對死刑、同性婚姻、司法信賴度等重大議題的立場。委員們就其學術地位、利益迴避、憲政職權行使及政商關係提出質疑,黃瑞明則闡述其理念並承諾未來將嚴守職責,多項議題待進一步研議或修法解決。

討論事項一

審查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黃瑞明相關事項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黃瑞明的資格與理念,內容涵蓋其律師執業經驗、司法改革參與、法律倫理學推動,以及對憲政體制、人權議題、司法獨立性等核心議題的立場。
  • 委員們著重於其擔任大法官的適任性、潛在利益衝突的迴避原則、對死刑及同性婚姻等社會爭議議題的觀點,並探討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與效率。

相關爭議

  • 利益迴避爭議:委員質疑黃瑞明之配偶為立法委員,其所參與或連署之法案日後若聲請釋憲,黃瑞明是否應迴避,以及其迴避標準是否過於狹隘,恐影響民眾對司法公正性的信任。
  • 死刑存廢與違憲性:黃瑞明認為國家若未大力推動配套措施而維持死刑可能涉違憲,此觀點與多數民意及過去大法官解釋相左,引發委員嚴正抗議。
  • 總統府執政決策協調會議合憲性:多位委員質疑總統召開此會議涉違憲,黃瑞明則表示需充分了解運作細節才能判斷,被質疑迴避敏感議題。
  • 司法院審判機關化(釋字530號)未落實:委員指出司法院前院長及副院長曾決議不宜繼續推動釋字530號解釋,黃瑞明對此表示體制上非常不妥,因其解釋位階等同憲法。
  • 司法官多元進用與民眾不信任:黃瑞明承認法官來源多元化及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推動不成功,且民眾對司法信任度偏低,需改善法官養成及評鑑制度,但具體實施方式仍有爭議。
  • 律師事務所業務與社會責任:委員質疑其曾服務之律師事務所代理頂新案及協助富豪設立境外公司,與其倡導的社會責任及倫理標準不符,恐影響其擔任大法官的公正性。
  • 憲政立場模糊:黃瑞明對於台灣是否為正常國家、九二共識是否違憲、沖之鳥/太平島地位等問題,多以「不適合討論」或「需充分了解」回應,被委員批評迴避國家發展與定位相關議題。

立法委員發言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質疑黃瑞明學術地位不足以服眾,且留德背景卻對德國律師不得轉任大法官的規定無明確看法。
  • 關切黃瑞明夫人身為立法委員可能存在的法律倫理爭議及未來迴避問題。
  • 詢問黃瑞明對原住民族、新住民、外勞等族群人權保障的立場,包括是否應有原住民族大法官保障名額、移工權利國內法化及同工同酬等。
  • 針對外患罪見解,認為洩密給中國應成立外患罪,不應因法律見解僵硬而誤判。
  • 要求黃瑞明說明其名下數千萬證券的處分方式,以及對釋字737號解釋中偵查中辯護人閱卷權的理解。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詢問1999年全國司改會議決議的執行成效,特別是金字塔型訴訟制度與法官多元進用兩項最不成功之處。
  • 探討民眾對司法不信任的原因,特別是「恐龍法官」、「奶嘴法官」現象的成因。
  • 質疑法官評鑑制度成效不彰,認為存在「官官相護」現象,建議應讓民間團體參與評鑑過程。
  • 主張人民參與審判是潮流,認為參審制較可行,且不違反憲法法官獨立審判原則。
  • 關切民眾對「有錢判生、沒錢判死」的認知,並詢問如何扭轉此形象,建議大量採用法律扶助制度以協助新進律師及窮人。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質疑黃瑞明缺乏憲政體制及人權保障方面的法學著作,且律師經驗多為民事及公共工程非訟案件,與大法官職務相關性不足。
  • 要求黃瑞明承諾大法官卸任後不再回任律師界,並明確其迴避範圍,特別是其配偶尤美女委員相關法案的迴避問題。
  • 認為黃瑞明對利益迴避的解釋過於狹隘,即使不涉金錢利益,夫妻關係仍會引發民眾對公正性的質疑。
  • 詢問蔡英文總統召開執政決策協調會議是否違憲,以及是否贊成將投票權年齡下修至18歲。
  • 針對投票權年齡下修,認為應透過修憲而非釋憲方式解決,並詢問對許志雄大法官被提名人「中華民國憲法並非為台灣量身定做」的看法。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質疑黃瑞明是否會步許宗力後塵,利用「再任」規避「連任」限制,要求其承諾大法官任期結束後不再擔任公職以確保獨立性。
  • 關切女性在國家重要職務的性別比例保障是否應提高,認為目前四分之一的標準過低。
  • 質疑黃瑞明與民進黨的密切關係,以及其律師事務所曾代理頂新案與協助富豪避稅,恐影響其擔任大法官的公正性。
  • 強調大法官應是憲法的守護者而非破壞者,要求黃瑞明明確表態是否認同中華民國憲法及國家。
  • 嚴正抗議黃瑞明對死刑的立場,認為在現行法律下執行死刑並無違憲,且其觀點與多數民意相悖。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嚴正抗議黃瑞明關於死刑的見解,認為其主張現行死刑執行違憲是錯誤的,且與台灣80%以上民意反對廢死相悖。
  • 質疑蔡英文總統在總統府成立司法改革委員會以及召開執政決策協調會議的合憲性,認為此舉是將手伸入司法與行政、立法權。
  • 要求黃瑞明說明中華民國領土變更程序,並質疑蔡政府對南海主權(U形線)及沖之鳥、太平島地位的立場,認為大法官應明確表態維繫國家領土。
  • 詢問黃瑞明對陳菊市長就前總統陳水扁案發言的看法,強調法治國家應以法律為準,不應以政治干預法律。
  • 對黃瑞明在多項議題上無法明確判斷或不適合討論的態度表示不滿,認為其不適任大法官職務。

楊鎮浯 立法委員

  • 以快速問答方式,要求黃瑞明明確表達對中華民國認同、台灣是否為正常國家、九二共識是否違憲、是否支持制定新憲法等國家主權與定位議題的立場。
  • 質疑黃瑞明對許宗力再任、不當黨產條例、執政決策協調會議等敏感議題的迴避態度。
  • 詢問黃瑞明對廢死、三/五權分立、同性婚姻合法化、通姦除罪化、博奕專區及安樂死合法化等社會爭議議題的立場。
  • 抨擊黃瑞明律師事務所曾協助富豪設立境外公司涉嫌避稅,以及與蔡英文總統的同事關係,質疑其政商關係複雜恐影響公正性。
  • 質疑黃瑞明夫人於同意權審查前夕贈送禮盒的適當性,認為此舉可能涉及賄選疑慮,並呼籲蔡總統撤回提名。

王定宇 立法委員

  • 強調大法官應維持「法官不語」精神,不輕率回答非權力範圍內的政治或國際法問題,但須誠實勇敢提出對憲政體制與司法內涵的真知灼見。
  • 指出台灣司法改革最重要三件事為:建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法官進用來源多元化、司法院審判機關化(釋字530號)。
  • 支持憲法訴願制度,認為可讓人民對審判結果侵害權益時有救濟途徑,並希望大法官解釋文能更貼近人民理解。
  • 強烈批評前司法院正副院長(賴浩敏、蘇永欽)曾做出「不宜繼續推動」釋字530號解釋的會議結論,認為此舉是司法院自己違背大法官會議解釋,在體制上非常不妥。
  • 期待黃瑞明任內能落實憲法訴願、法官來源多樣化、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及釋字530號解釋,提升司法效率與公信力。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要求釐清大法官迴避原則,特別是涉及立法委員配偶的法案,建議可更嚴格思考主提案人的迴避問題。
  • 詢問黃瑞明提出大法官會議分組審查(7人一組)以提高效率的考量,並探討可能對釋憲結果公正性造成的影響。
  • 指出目前民事訴訟曠日廢時,一審無法堅實審理導致案件不斷上訴,影響民眾權益,要求大法官關注司法效率問題。
  • 同意法官應兼顧效率與公正性,並認為大法官分組可能導致不同立場的法官組成不同結果的疑慮。
  • 強調釋憲本文與反對/協同意見書的立論應清晰,且易讀性亦是重要考量。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肯定黃瑞明過去在司法改革上的作為與想法,包括推動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法律扶助法與法官法訂定等。
  • 關切民眾對司法不滿意度高的現象,詢問黃瑞明對「恐龍法官」問題的看法,以及如何提升法官士氣和社會肯定。
  • 建議從律師界改革著手,減少濫訴,並透過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在第一審堅實審理,以提升司法品質並減少案件量。
  • 強調法官職前訓練及在職養成需加強社會歷練與同理心,避免年輕法官缺乏社會經驗導致判決與民眾感受落差。
  • 詢問黃瑞明對蔡英文總統召開執政決策協調會議的憲政體制看法,認為總統應承擔更多責任。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援引畢安生教授案例,強調同性伴侶在醫療決定、財產繼承、親屬撫養等權益上受剝奪,呼籲保障同志人權。
  • 主張同性婚姻關係不影響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應受憲法第22條保障,且現行民法僅限異性婚姻可能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 認為現行民法在保障同性婚姻平等權方面存在缺陷,且不應以另立專法方式區隔,應給予相同保障。
  • 詢問黃瑞明如何解決法律上的不平等,是透過修法還是釋憲,並建議放寬聲請釋憲門檻。
  • 期待黃瑞明擔任大法官後,能積極推動憲法訴願,與民間團體合作研擬落實憲法精神,讓陽光照進同志權益的角落,實現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相關人員回應

黃瑞明 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

  • 強調律師使命為「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與大法官功能相通,並承諾若獲任命將退出律師業並註銷律師登錄,且卸任後不再回任律師界。
  • 承諾迴避其過去代理的客戶聲請釋憲案,及其配偶尤美女立法委員主提的釋憲案,並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迴避要件。
  • 主張應儘速建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法官進用來源多元化,以及推動司法院審判機關化(釋字530號),認為前司法院正副院長停止推動釋字530號解釋的決議「體制上非常不妥」。
  • 支持憲法訴願制度,並表示將努力推動放寬人民聲請釋憲的門檻,讓受不公平待遇者有機會聲請大法官保障權利。
  • 認為國家若未大力推動配套措施而維持死刑可能涉違憲,但強調應重視對被害人的保護,並參考德國經驗提供支援。
  • 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認為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保障同性戀者平等權利,現行民法僅限異性婚姻可能違反憲法平等原則,應透過修法或釋憲解決。
  • 對於總統府執政決策協調會議、國家領土變更等政治性議題,表示作為大法官被提名人不適合判斷或需充分了解事實狀況。
  • 認同中華民國,並承諾擔任憲法守護者,將依中華民國憲法執行職責。
  • 支持將投票權年齡下修至18歲,但認為此應透過修憲方式解決,而非釋憲。
  • 支持通姦除罪化及安樂死合法化(在嚴格條件控制下),並支持公投制度作為決定地方事務的好辦法。
  • 澄清其僅擔任民進黨仲裁委員,並非顧問或黨職,且律師事務所代理頂新案是因其為既存客戶,並非向錢看齊,事務所亦無幫富豪漏稅。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完成對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黃瑞明的詢答程序。
  • 部分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會議結束後將繼續進行對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詹森林的詢問。

原始資料

公報
1057401
卷/期/冊
105/74/1
發布日期
201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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