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黃昭元審查:聚焦意識形態、憲政爭議與司法改革
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10-20
立法院全院委員會審查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黃昭元,主要針對其政治意識形態、國家認同、大法官再任爭議、人權保障(如陸生健保、陸配工作權、受刑人權益)、憲法解釋效力及司法改革等議題進行詢答。黃昭元被提名人就多項質疑進行回應,會議最終決議將審查結果提報院會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
討論事項一
審查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黃昭元相關事項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黃昭元的資格進行審查,核心議題涵蓋其個人政治意識形態、國家認同、對司法獨立性的看法,以及對各項憲法解釋與社會人權議題(如轉型正義、居住正義、同性婚姻、死刑、陸生健保、陸配工作權)的見解。
- 討論亦聚焦於大法官解釋的實踐問題,包括其效力、審理效率、與其他憲政機關權責的劃分,以及司法體制改革的方向。
相關爭議
- 政治意識形態與司法中立:黃昭元被質疑其政治信仰可能影響釋憲判斷,但他認為大法官組成應多元,且合議制有制約。
- 大法官再任問題:針對許宗力被提名人再任的合憲性爭議,黃昭元認為憲法條文僅限制「連任」而非「再任」,但委員質疑此解釋恐影響大法官超然性。
- 國家認同與主權:黃昭元對「中華民國」的定義及對外使用「台灣」的立場,引發委員對其國家忠誠度及未來解釋中華民國憲法的質疑。
- 陸生健保與陸配工作權:黃昭元認同陸生與外籍生應同等納保,並對陸配工作權的廣泛限制持批評態度,認為應透過修法解決,但對釋憲持保留。
- 大法官解釋效力與實踐:委員質疑大法官釋憲不受理率高、審理冗長、解釋模糊,且其他機關不遵守釋憲結果時,大法官無強制力,黃昭元坦承實務上確實存在無解的困境。
- 死刑存廢議題:黃昭元曾連署暫緩執行死刑,但對死刑違憲與否表示「視個案而定」,引發委員對其廢死立場及對民意反彈的關切。
- 國歌的憲法地位與轉型正義:委員質疑國歌缺乏憲法及法律依據,且歌詞有黨歌爭議,黃昭元認為應透過政治程序決定,且不應強制人民政治表態。
立法委員發言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質疑黃昭元被提名人與綠營關係密切,其個人政治信仰與意識形態是否會影響大法官釋憲的客觀判斷。
- 詢問對於陸生未能納保,以及陸配工作權受到不合理限制是否違反平等原則與人權保障,並建議黃昭元支持陸生納保及陸配工作權。
- 關切國家資源與成本考量是否凌駕人權,以及廣泛限制陸配工作權是否合理。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質疑許宗力被提名人再任大法官的適當性,認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限制大法官不得連任,是為確保其超然性,再任也應受限。
- 認為大法官的任命應具憲政高度,不應僅限於法律解釋,應爭取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 建議黃昭元思考如何取得人民對司法的信任,並避免讓外界懷疑其政治傾向。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質疑黃昭元對中華民國的認同,引用其臉書言論,認為其將中華民國視為自我安慰名詞,對外應稱台灣,並質疑其省籍情結。
- 關切大法官解釋不受理率高、審理冗長、解釋模糊的問題,詢問黃昭元如何改善。
- 詢問黃昭元是否仍主張兩國論,以及對死刑存廢的看法,並指出黃昭元曾連署暫緩執行死刑,質疑其廢死立場。
王定宇 立法委員
- 批評釋字第520號解釋文混淆行政權與立法權,導致核四廠停工決策延宕,造成國家財政重大損失。
- 質疑釋字第530號解釋文要求司法院機關化,但15年未修法配合,且司法院高層曾表示「不宜推動」,導致司法院未依憲法成為最高審判機關。
- 批評釋字第632號解釋文要求立法院審查監察委員同意權為憲政義務,但立法院不遵守,導致大法官解釋效力受損,形同「君子遵守、小人違反」。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詢問黃昭元對轉型正義的定義及看法,特別是其與法律不溯及既往、法律安定性等原則的衝突,以及大法官在此議題中可扮演的角色。
- 關切居住正義議題,詢問黃昭元對居住權的看法,以及憲法第22條或國際兩公約能否作為其權利基礎,並指出行政法院對經社文公約居住權的解釋偏向防禦權。
- 支持憲法訴願制度,並詢問判例、決議是否可納入大法官解釋審判範圍,以及大法官助理人力需求問題。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詢問黃昭元擔任大法官後最想做的3件事,並建議應著重於增加釋憲透明度、開庭機會及加快審判速度。
- 詢問台灣是否可能引進美國陪審團制度,並關切同性婚姻議題,呼籲為同性伴侶提供法律空間,保障其平等權。
- 詢問黃昭元對行政機關怠惰情形的看法,並期許其未來能以人民權益為最高保障,減少人民的委屈。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關切公權力侵害人權問題,特別是警察對和平抗爭民眾施暴、執勤無可辨識標誌導致追究無門,認為此舉侵害人身自由。
- 詢問對受刑人人權的看法,引用英國拒絕引渡林克穎案,指出台灣監獄設施可能未達最低人權標準,並探討監獄教化與剝奪自由的兩難。
- 詢問除了同性婚姻,還有哪些社會議題未來可能被提出釋憲,並期許黃昭元多涉獵人權保障議題。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質疑許宗力被提名人再任爭議將影響司法公信力,並批評黃昭元對法官質疑的態度。
- 質疑黃昭元對國家定位和兩岸關係的看法,引用其臉書言論,認為其對南海主權的立場傾向放棄,質疑其能否捍衛中華民國憲法。
- 關切大法官解釋中「違憲但有效」的宣告方式被普遍使用,詢問黃昭元對此發展的改善建議,並傾向限制使用定期失效。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質疑國歌的法律位階不明確,認為其為國民黨黨歌代用,且歌詞有「吾黨所宗」爭議,詢問是否應廢棄並另定國歌,以及軍人被迫唱國歌是否違反言論自由。
- 詢問公民投票是否應設置門檻,指出離島建設條例為觀光賭場公投移除門檻,探討學理上公投門檻的必要性。
- 質疑大法官「違憲但有效」的解釋方式,導致行政機關持續適用違憲法律,並詢問總統與行政院長行政權劃分的模糊性及法制化需求。
相關人員回應
黃昭元 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
- 表示大法官有其意識形態,但合議制及被動審理機制可制約個人判斷,並強調司法獨立性與政治中立的重要性。
- 就大法官再任問題,認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僅限制「連任」而非「再任」,且總統提名與立法院同意權審查可控制人選適當性。
- 說明對中華民國國號的看法,認為其在國內有重要意義,但對外關係應使用「台灣」,並強調國家認同是政治爭議,應由民主程序解決。
- 認同陸生與外籍生應同等納保,並對陸配工作權的廣泛限制持批評態度,認為應透過立法院修法解決。
- 對於大法官解釋的效率與效力問題,建議增加公開開庭機會以加速審判,並降低受理門檻及特別多數決要求,但承認大法官解釋若不被其他機關遵守,實務上難以強制。
- 就死刑議題,曾連署暫緩執行死刑,但對死刑是否違憲表示「視個案而定」,認為執行程序應更慎重。
- 解釋轉型正義可能與法律安定性等原則衝突,需透過特別立法解決,大法官可將轉型正義原則納入解釋考量。
- 認為居住權可透過憲法第22條或國際人權公約實質銜接,但對其能否直接成為法律上請求基礎持保留態度。
- 贊成憲法訴願制度,並希望大法官能增加助理以應對案件量。
- 表示國歌缺乏憲法及法律明定,其法律位階相當於行政命令,並認為不應強制人民政治表態,軍人權利義務受限程度需視相關規定評估。
- 認為公民投票門檻應由立法政策決定,學理上傾向尊重人民決定,不設過高門檻。
- 對「違憲但有效」的解釋方式持存疑與批評,認為應限制使用,並呼籲行政機關應儘可能避免適用違憲法律。
- 解釋美國總統兼具元首與行政首長職務,而台灣總統與行政院長分享行政權,但權責關係因憲法規定而複雜,認為憲政慣例正在發展,可透過立法院運用憲法賦予的監督權制衡總統。
- 對大學英文畢業門檻問題,認為教育部透過補助與評鑑影響大學自治,其影響程度需看強制性高低判斷是否違憲。
- 承諾若擔任大法官,將盡忠職守,認真辦理案件,貫徹憲法中維護人權、社會正義等理念。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對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黃昭元之詢答部分已審查完畢。
- 審查結果將提報院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7401
- 卷/期/冊
- 105/74/1
- 發布日期
- 2016-10-28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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