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公聽會:專業人士申報義務與保密衝突焦點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10-20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行「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公聽會,旨在檢討現行法規與國際接軌,並將洗錢防制範圍擴大至非金融專業人士。會議核心討論「重大犯罪」範疇、非金融事業人員申報義務與職業保密義務衝突,以及相關法規交錯適用等議題。各界專家學者及政府機關代表就此提出多元觀點,強調修法應兼顧國際評鑑要求、專業特性與執行成本,以凝聚共識並完善法制。
討論事項一
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公聽會 (討論提綱)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針對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進行討論,核心議題涵蓋「重大犯罪」的範疇與界定、指定非金融事業人員的申報義務與其職業保密義務間的衝突及調和,以及法規間的交錯適用問題。
- 討論重點在於如何使現行法規與國際接軌,擴大洗錢防制範圍至律師、會計師、地政士、公證人及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等非金融專業人士,同時考量各專業領域的特殊性與執行挑戰。
相關爭議
- 非金融專業人士納入與保密義務衝突:律師、會計師、公證人、地政士及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普遍反對或擔憂被納入洗錢防制規範,主因是與其職業保密義務(如律師與客戶信賴關係、個資保護)衝突,且缺乏調查權力及專業能力來認定「疑似洗錢」。
- 「重大犯罪」範疇界定:學者對將最輕本刑從5年降至3年或1年有不同意見,質疑降低門檻可能導致「包山包海」失去「重大」意義,並建議應考量集團性或長期性犯罪,或直接改為「前置犯罪」。
- 申報單位選擇:專業公會(如律師公會、會計師公會)主張應由各職業公會作為申報單位,基於自律精神;但法務部調查局及部分學者傾向由調查局負責,因其具公權力、調查能力及資安管理優勢,且符合FATF對金融情報中心的要求。
- 未申報之責任歸屬:專業公會傾向由公會以懲戒方式處理未申報行為,而非行政罰鍰,認為這更符合職業自律精神;法務部則強調處罰需具「勸阻性」,並需有實際處罰數據以符合國際評鑑要求。
- 「疑似洗錢」認定標準:專業人士普遍認為難以判斷「疑似」洗錢行為,且缺乏相關數據勾稽與教育訓練,建議應有明確指引或由專業機關認定。
- 律師、客戶專屬權缺乏:部分律師指出,台灣律師、客戶專屬權制度不完整,若在此前提下要求律師申報客戶資訊,將嚴重影響客戶訴訟權與信賴關係,甚至違反國際要求。
- 修法粗糙與成本效益:多位學者及公會代表批評行政院版草案過於粗糙,未能充分考量非金融專業人士的實務運作差異及高昂的執行成本,質疑為配合國際評鑑而倉促修法,可能導致法律實效不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紀亙彥 理事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 不贊成將非金融事業人員納入洗錢防制規範,但若無法避免,應僅限於FATF規範的特定幾項業務(如不動產買賣、管理客戶金錢等)。
- 應給予律師完全免責,否則會打破律師與客戶的信賴關係,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 修正草案應規定是否准許向當事人揭示已申報資訊。
- 「疑似」涉犯洗錢的認定應委由有申報義務者判斷是否需風險評估。
- 申報單位應由各職業公會負責,基於團體高度自治、自律的精神,並參考德國立法例。
- 應申報而未申報的責任應由公會做為律師懲戒的事由,而非行政罰鍰,並可參考香港公會的指引作法。
盧偉銘 律師 惇安法律事務所
- 律師被列入洗錢申報範圍是無法阻擋的趨勢,但FATF建議有前提,即資訊於專業保密或法律專業特權下取得者無申報義務,且應由各國界定範圍。
- 台灣律師、客戶專屬權制度不完整,在未建立完整制度前,貿然實施律師申報客戶資訊非常不妥,已違反FATF要求。
- 建議修改律師法,建立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人員在清楚界定範圍內免於司法單位搜索與扣押的制度。
- 申報單位由公會負責可保護律師權力不被司法介入,但公會需有免責權,否則恐因規避責任而導致所有資訊皆被申報。
- 洗錢防制法修正應縝密,不能直接將金融機構申報制度套用至律師,特別是應區分過去已結束的案件與未來可能發生的犯罪嫌疑。
- 德國採取更高標準,律師須「知悉」而非僅「懷疑」有嫌疑才需申報。
何淑敏 會計師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 對於會計師被納入洗錢防制法感到驚訝且不歡迎,但會盡力配合主管機關金管會要求訂定自律規範。
- 會計師主要業務為財務報表審計,洗錢防制所列的5項業務(如買賣不動產、管理客戶金錢等)並非一般審計範圍。
- 質疑若前端金融業已申報,後端會計師重複申報的必要性及始點。
- 若涉及不法調查權,會計師公會不具調查權力,應由法務部展開調查。
- 若有涉及洗錢具體事證需懲戒,應回歸會計師公會的自律程序處理。
陳文旺 秘書長 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 行政院版草案將「非金融事業或人員」納入,段宜康委員提案更直接將地政士納入,若國家政策需要,地政士將支持。
- 呼籲行政與立法單位檢視現行土地法及地政士法中「為業」的認定疑義,避免「劣幣驅逐良幣」,導致有心洗錢者不找具資格的地政士。
- 內政部應重新解釋或研修函釋,以完善地政士證照制度及洗錢防制規範,因為現行法制面存在漏洞。
- 若有條件排除保密義務,恐導致地政士申報疑似洗錢案件時,面臨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疑慮,建議採全面免除保密義務。
- 「疑似洗錢」認定應由主管機關督促業者訂定,較為適切。
- 申報單位應為法務部,因各地政士公會缺乏人力、物力、財力及法律專業,且由公會申報易給人疊床架屋及洩漏秘密之感。
- 應申報而未申報宜採行政罰,因疑似洗錢申報非經常性,也不屬於地政士法定業務範圍。
吳景欽 教授 真理大學法律學系
- 同意將重大犯罪最輕本刑由5年降為3年,但應同時考量證人保護法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連動法規。
- 質疑降低門檻後,列舉項目是否仍屬「重大犯罪」,建議應附加集團性或長期性等限制,否則不如全部納入並刪除第一款。
- 行政院版草案將洗錢態樣第一款加上「意圖」二字,但在第二、三款卻沒有,立法邏輯不明,且可能使檢察官舉證更難。
- 質疑將為自己或為他人洗錢均處7年以下刑罰的合理性,建議參考德國排除為自己洗錢罪責的作法。
- 質疑洗錢作為行為犯,納入未遂犯處罰的可能性與必要性,認為這是在幫助檢察官降低舉證責任。
- 建議考慮納入過失犯(如德國的輕率過失),以減輕檢察官舉證困難。
- 關於重大犯罪不以有罪判決為要件,認為此規定畫蛇添足,若前置犯罪無罪,檢察官能否起訴洗錢罪存疑,建議參考刑法第40條第3項沒收規定。
- 呼籲修法應同時修正刑法第7條,降低域外犯罪的適用門檻,以處理跨國洗錢問題。
- 堅決反對將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貿然納入申報義務,認為規範粗糙,金融機構與專業人員的保護規範與目的不同,應先建立健全的保密義務配套措施。
- 建議頂多訂定訓示規定,讓各公會自律,不應由國家破壞專業人員與委託人之間的保密信賴關係。
李傑清 教授 臺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
- 贊成將重大犯罪的利得條款刪除,因其為高處罰障礙。
- 建議將重大犯罪最輕本刑修正為3年以上較為適當,1年以上則太低。
- 重大犯罪的選擇應參酌侵害法益高低、犯罪所得機率與高低、國家社會交易狀況及國際列定等四大標準。
- 非金融事業人員的申報義務應從本質做起,先確認身分與紀錄保存,而非直接要求申報可疑情況,因其難以判斷。
- 律師、會計師等專門職業者不應以單純合理懷疑為標準,應達到「可能知悉」程度才申報。
- 申報單位若由公會受理後僅代轉,則意義不大,不如直接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以提高落實效率與保密周全性。
- 申報義務與職業保密義務衝突,雖現行法已免除,但會嚴重影響客戶與專業人員的信賴關係。
- 「疑似洗錢」認定複雜,難以要求實質認定,不如讓申報義務人直接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以提高時效。
- 未申報應以公會懲戒方式進行,因律師有其職業特殊性,行政罰鍰不宜。
- 建議增加「窩裡反條款」及加強「法人實質所有」的配合義務,以提高洗錢防制實效。
吳盈德 教授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
- 洗錢防制法「重大犯罪」定義應更審慎評估,現行草案雖已列舉多種態樣,但仍可能遺漏,且近5年洗錢防制罪起訴案件量不多。
- 會計師事務所有審計業務,在查核報表時可能發現客戶疑似洗錢,可從此角度思考其納入的必要性。
- 律師、公證人、不動產經紀人等專業人士納入時,應區分事務所規模,小型事務所難以主動偵查申報,可能造成客戶流向他處。
- 若課予專業人士申報責任,應提供妥適的員工訓練,並可參考國外大型事務所成立內部工作組的做法。
- 課予專業人士申報義務時,應給予免責,以維持其對公眾的忠誠與信賴。
- 「疑似洗錢」認定複雜,應有明確的列舉及教育訓練。
- 申報單位傾向法務部調查局,因其具公權力,偵辦速度快,能快速留置或扣押資金。
- 未申報責任應委由公會懲戒,而非罰鍰,以避免因過度申報導致調查局癱瘓或無人申報兩種極端情況。
- 洗錢防制目標是墊高洗錢門檻,使其代價更高、行為更複雜,而非完全消除洗錢行為。
詹德恩 教授 銘傳大學社會與安全管理學系
- 「重大犯罪」定義過於粗糙,若降至1年以上有期徒刑,應改稱「犯罪」而非「重大犯罪」,質疑其必要性與國格。
- 質疑第15條特別洗錢罪納入車手,可能與特別詐欺罪構成一罪兩罰,且車手多為經濟弱勢,不應過度處罰。
- 洗錢防制法第7條要求KYC、PEP,但金融機構內稽內控不落實已有金控法或銀行法罰則,洗錢防制法再加入罰鍰是疊床架屋。
- 反對由公會接受申報,因建置系統成本高昂,且若各公會皆設FIU將成「世界奇蹟」。
- 反對AML/CFT人員需證照,指出美國ACAMS證照為營利組織所發,非必要。
- 批評因少數金融機構行政違失,卻導致全國金融機構被視為會洗錢是可笑概念。
- 銀樓業申報制度實施已久,但實際申報案件數極少,質疑擴大申報範圍的實效性。
- 若國家政策要求申報,傾向支持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因其具預算、資料勾稽能力,且避免轉一手問題。
- 贊同德國排除為自己重大犯罪所得洗錢的作法,認為這是不可期待性。
- 呼籲利用民氣可用時機,修訂一部真正完整的洗錢防制法,而非粗糙應付了事。
周家寅 理事長 台北地區公證人公會
- 反對將公證人納入申報義務範圍,因台灣公證人職位內容與國際(如法國)不同,不涉及金錢交易往來,無從接觸可疑資金流向。
- 台灣公證人僅限於契約文書公證,不管理當事人資金,無從懷疑洗錢行為。
- 台灣公證制度採雙軌制(法院公證人與民間公證人),草案僅列職業公會為申報機關,顯然遺漏法院公證人及律師兼辦認證部分。
- 公證文件可能流通世界各國,但多為paperwork,公證人無法獲知整體資金流向,難以認定有無洗錢行為。
- 公證法規定僅確認簽名人真偽,不審查資金來源及流向,司法院亦未發布相關配套措施,導致公證人無從遵守洗錢防制規定。
蔡昆洲 律師 惇安法律事務所
- 台灣洗錢防制體系為二元化:法務部調查局主管洗錢防制法(刑事犯罪偵查),金管會銀行局依銀行法主管內稽內控(金融監理)。
- 現行洗錢防制法罰則較低(20萬至100萬元),而銀行法對嚴重違反內稽內控可罰200萬至1,000萬元,甚至涉金融背信罪刑責更重。
-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主要依「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但其法律位階低、法源依據不明確,且與洗錢防制法規定不一致。
- 批評本次修正草案中,對於違反洗錢防制法的銀行「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限額」之提案,認為執行上會有爭議。
- 洗錢防制執行成本高昂,不應無限上綱,應思考合理的成本效益。
- 擴大重大犯罪範圍可能導致從犯或低階行為人被施以過重刑罰,且不同法院對「重大犯罪」認定衝突問題需解決。
- 將律師等非金融專業人士納入,將與憲法保障的被告訴訟權及律師辯護權產生巨大衝突,且執行上存在客戶調查、紀錄保存、資料庫建置等困難。
- 建議將洗錢犯罪與金融監理系統分開思考,並在整合時考量合理成本。
- 質疑為配合國際評鑑而修法是否為最適當方式,因許多評鑑項目僅為行政命令或執行層級即可處理。
唐飛雄 主任委員 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法規會
- 要求「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在法律條文中應「正名」,而非僅稱「不動產仲介業」。
- 批評現行不動產交易存在「一國多制」問題,金拍屋、銀拍屋、農會及非法仲介不受管制,而仲介經紀業卻被嚴格要求,違反憲法工作權保障。
- 質疑在缺乏調查權的情況下,要求仲介經紀業調查客戶信用或聯合徵信資料,並對「疑似」洗錢行為進行申報,是無法做到的要求。
- 要求政府應提供明確的「紅旗」或「指引」,清楚告知哪些情況需要申報。
- 呼籲在訂定申報金額門檻時,應與產業界充分溝通,考量城鄉差異及不動產總價區間,避免不切實際的規定。
- 要求開放黑名單查詢權限,若要求仲介經紀業調查,應賦予相應的調查權力。
- 強調仲介經紀業是特許行業,會配合倫理規範,但仍需政府提供清晰的執行指引。
謝立功 教授 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政系
- 洗錢防制法的立法目的應回歸追查「重大犯罪」,而非僅治標性地防制洗錢、追查資金流向。
- 質疑將「重大犯罪」門檻降低至3年或1年,是否仍符合「重大犯罪」的本意,建議可修正名稱為「前置犯罪」。
- 若非金融專業人士交易非純現金,仍會經過金融機構,應加強金融機構的申報與防制,而非無限擴大其他行業的義務。
- 若擴大「疑似申報」範圍,應由公部門負責,因公會缺乏公權力及全盤了解的能力,且公部門需增加大量人力。
- 呼籲重新思考洗錢防制機制,不應完全排除其他行業協助義務,但應重新調整,避免重複20年前協調銀樓業時的反彈情況。
- 若金融機構連國內外同客戶勾稽都做不到,則擴大預防面至其他行業恐為捨本逐末,應先加強金融機構本身防制能力。
廖義銘 教授 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
- 對洗錢防制法修法擴大打擊面,讓更多金融機構負擔洗錢防制義務表示贊同。
- 質疑第五條「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條款,因其解釋範圍過大,且完全授權行政機關指定,違反公法上的「授權明確性原則」。
- 擔心行政權無限擴大可能導致濫權,干預人民生命自由或財產權,並對外商及合法投資機構產生不當干預,影響台灣國際形象。
- 強調授權明確性原則在轉型正義後仍應被重視,立法機關應明確界定範圍及內涵,而非交由行政院規範。
林邦樑 司長 法務部檢察司
- 非金融事業與人員納入洗錢防制規範是FATF第22、23、28項建議的明確要求,台灣在2007年評鑑時因未遵循這3項等共18項建議,被列為加強追蹤名單。
- 若非金融事業或人員部分未達國際要求,即使金融部分達標,仍恐無法符合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要求,將對2018年第三輪相互評鑑造成負面影響。
- FATF建議第23項註釋雖允許律師等法律專業人員在執業保密或法律專業特權範圍內不申報,但第22.1項(d)列出的5種交易仍有申報義務。
- 本次草案已參採國際規範,於第9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明定非金融事業及人員進行通報時的保密義務免除責任規範。
- 申報單位應為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因其為FATF建議的金融情報中心,具資安管理能力,且亞太地區無向職業公會申報先例。
- 重大犯罪門檻降低至最輕本刑3年以上,與FATF建議的「最重本刑1年以上」或「最輕本刑6個月以上」不符,若不符合此核心建議,恐被評為不符標準。
- 處罰應合乎比例且具「勸阻性」的刑事、民事或行政處罰,其效能需有數據支持,若交由職業公會懲戒,其效能亦需說明。
- 本次修法並非倉促,而是從2007年起歷經10年努力,蒐集各界意見與國際經驗後提出,旨在對國家資本環境進行總體檢。
- 強調洗錢防制工作做得好,國家競爭力越強,台灣作為四小龍中唯一被列入加強追蹤名單的國家,應努力儘速完成修法。
鄭堯中 科長 司法院刑事廳
- 司法院對重大犯罪定義、特殊行業別納入及法律授權明確性等爭議點的看法與部分學者專家一致,已提出書面意見說明。
王儷娟 局長 金管會銀行局
- 現行金融業洗錢防制規範多置於公會範本及注意事項中,本次修法將其提升至洗錢防制法位階,有助於提升執行成效,金管會將全力配合。
- 承認目前少部分金融機構在客戶審查、紀錄保存及可疑申報等預防性措施上未能完全落實。
- 金管會將在洗錢防制法修正通過前,先將國際標準及未接軌項目納入「應注意事項」中,預計年底前完成,讓金融機構有2年時間執行,以提升2018年APG評鑑分數。
車培祥 副處長 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
- 回應洗錢犯罪定罪問題,過去每年經一審判決有罪案件約20件,主要受限於重大犯罪設限及法官審判嚴格限制。
- 澄清每年申報量並非6,000件,去年和今年已達1萬件左右。
相關後續
- 本次公聽會所有發言及書面意見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製作公聽會報告,送交立法院全體委員及本日出列席人員參考。
- 主席要求法務部慎重考慮學者專家提出的寶貴意見,特別是關於法規明確性、重大犯罪範圍等問題,並納入考量。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7601
- 卷/期/冊
- 105/76/1
- 發布日期
- 2016-11-07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