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修正草案審查:聚焦居住權、社會住宅定義與弱勢保障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10-20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繼續審查住宅法修正草案,主要討論圍繞於保障人民居住權利、社會住宅的定義與租金政策、弱勢族群(包含原住民與街友)的認定與社會住宅分配比例,以及中央與地方在住宅政策規劃與審議上的權責劃分。會議針對多項條文進行協商與修正,並將部分爭議點保留或交付主管機關研議。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住宅法修正草案」案 (含多項委員及黨團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聚焦於住宅法修正草案的條文審查,核心議題包括明確「居住權利」的立法精神、檢討社會住宅的定義(特別是租金標準)、保障弱勢族群(如原住民、街友、65歲以上老人)的社會住宅分配比例與區位分佈,以及強化中央對地方政府住宅計畫的審議與備查機制。
- 會議亦觸及住宅基金的財源、住宅性能評估制度的建立,以及國民住宅社區公有設施更名登記等相關條文。
相關爭議
- 立法精神定義:針對第一條「為保障國民居住權益」的文字,委員們就「國民」與「人民」、「權益」與「權利」的用語進行辯論,探討其對政府義務與人民主張權利的實質影響。
- 社會住宅租金標準:部分委員質疑社會住宅定義中「低於市場行情之租金」可能擾亂周邊房市,建議改以獎勵補助方式處理,或明確租金下限百分比。
- 弱勢族群社會住宅分配:委員們擔憂地方政府為達成弱勢入住30%比例,可能將社會住宅集中於偏遠地區,導致市中心弱勢族群分配不足,引發「社會隔離」現象。
- 原住民族社會住宅專列:有委員主張應在條文中明確增列「原住民族社會住宅」以彰顯其文化與集體居住特殊性,而非僅作為12類弱勢之一,但主管機關顧慮立法體例與其他弱勢類別的平衡。
- 「遊民」與「街友」用詞:討論將「遊民」修正為「街友」的妥適性,包括其定義、潛在的標籤化效應,以及與其他法規用語的一致性。
- 住宅審議會組成:有委員建議在住宅審議會中納入「熟悉原住民事務者」,以確保多元族群需求被反映,但主管機關考量立法體例的普遍性。
- 中央與地方權責:討論中央主管機關對地方政府社會住宅計畫的審議與備查機制,以確保弱勢入住比例及區位分佈的合理性,避免地方政府「偷雞摸狗」操作。
立法委員發言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質疑第一條增列「保障國民居住權益」的必要性及「國民」與「人民」、「權益」與「權利」的差異,擔憂過度擴大政府責任。
- 擔憂第二條第四點「分析」與第五點「相關制度之建立及研究」可能造成行政部門「空白授權」,並影響老舊建築物。
- 認為社會住宅定義中「低於市場行情之租金」可能打亂房市,建議以獎勵補助替代。
- 質疑「街友」定義的妥適性及可能造成的社會住宅標籤化問題。
- 支持原住民族居住權益,但建議在說明欄註明其文化傳承需求,而非硬性條文規定。
- 關切第五條「住宅負擔能力」與「居住品質」的標準與評估方式。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支持第一條採用「權利」用語,強調居住權為人民基本權利。
- 堅持第三條對「住宅」的定義應包含「合法建築物」,避免違章建築問題。
- 認為第二條「建立及研究」是行政機關職責具體化,非空白授權。
- 擔憂社會住宅30%弱勢比例若過於細緻劃分區域,可能導致興建困難。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支持第一條採用「權利」用語,認為更能彰顯居住權的精神。
- 提案明定地方政府可進行融資,以協助排除推動社會住宅的財政困難。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完全支持第一條採用「權利」用語,符合國際兩公約與憲法精神。
- 認同將「遊民」改為「街友」是進步趨勢。
- 強調都市原住民族住宅面臨歧視與困境,建議內政部針對都市原民社區進行研究與評估,作為政策推動基礎。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支持第一條增列「保障國民居住權」概念,符合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精神。
- 解釋將65歲以上老人納入弱勢對象,是因其在租屋市場面臨歧視。
- 建議將原住民族住宅政策納入第五條整體住宅政策考量。
- 提案強化第六條住宅審議會的任務、組成及授權子法,確保其功能與嚴謹性。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分析第一條「權利」與「權益」的差異,認為「權利」課予政府義務,人民有主張權利基礎。
- 認為第二條「建立及研究」是行政部門職掌具體化,非空白授權。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支持第一條採用「人民」與「權利」用語,回應憲法與居住正義的社會權面向。
- 支持將「遊民」改為「街友」,但建議衛福部同步修正其他相關法規。
- 支持第二條增列中央主管機關建立跨部會協調機制。
- 支持第五條增列地方政府每年呈報弱勢入住比例與區位分佈,並建議強化第六條住宅審議會的中央監督與審查權力。
- 不贊同在第四條過於細緻劃分30%弱勢比例,認為可能導致公宅分類化、標籤化,且各地問題不同。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支持第一條採用尤美女委員版本「人民居住權利」,以落實兩公約精神。
- 要求明確定義「街友」,不應將不確定概念寫入法律。
- 對於社會住宅30%弱勢比例的縣市範圍計算方式有疑慮,擔憂弱勢集中偏遠地區,建議在法條中規範更具體的比例調整機制或授權行政部門指示。
楊鎮浯 立法委員
- 建議社會住宅定義中刪除「低於市場行情之租金」,改以獎補助方式達成目的,避免市場困擾。
- 關切社會住宅30%弱勢比例可能導致保留戶集中郊區,建議在立法說明中要求計畫有合理區位分佈。
- 支持將原住民文化與權益納入考量,但建議不特地指定委員會成員背景。
鄭天財Sra.Kacaw 立法委員
- 提案在第四條增列專供原住民族承租的社會住宅,以保障原住民族居住權、教育與語言文化傳承,尤其針對都會區原住民。
- 強調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6條規定政府應策訂原住民族住宅政策,修法應予呼應。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提案在第三條增訂「原住民族社會住宅」,強調其文化特殊性、集體性及特別需求,並非僅是12類弱勢之一。
- 認為應將「原住民族文化需求」納入第五條住宅政策研擬考量。
- 建議在住宅審議會成員中納入「熟悉原住民事務者」,以充分反映多元族群需求。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建議社會住宅定義中「低於市場行情之租金」若能透過其他條文達到政策效果,可考慮不寫入定義。
- 關切30%弱勢比例可能造成社會住宅集中偏遠地區,建議以區域或鄉鎮市為界定範圍,避免操作空間。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建議社會住宅租金改為「適當的市場行情」,而非「低於市場行情」。
- 質疑弱勢身分定義過於廣泛,例如65歲以上老人,擔憂可能導致濫用。
- 建議將第二條第五目「建立及」刪除,改為「研究」,避免空白授權疑慮。
相關人員回應
葉俊榮 部長 內政部
- 說明第一條增列「保障國民居住權益」是為彰顯住宅法精神,符合兩公約,且「權益」涵蓋範圍較廣。
- 認為第二條增列「分析」與「建立制度」旨在強化中央權責劃分,使法條更周延,非空白授權。
- 認同原住民族特殊居住需求,但顧慮在12類弱勢中單獨列出原住民的立法體例問題,建議透過第五條整體住宅政策或其他方式處理。
- 說明中央對地方社會住宅分配的30%比例有調節、了解與掌控機制,可透過審查計畫與補助手段確保落實。
- 說明「住宅負擔能力」主要是指民眾的負擔能力,營建署有相關房價與租金負擔指標可供參考。
- 表示主管機關不反對第二條增列「跨部會協調機制」,認為這是應做之事。
- 回應住宅審議會應著重計畫審議,不宜承擔個案救濟責任,以免功能稀釋。
花敬群 次長 內政部
- 說明社會住宅定義中「低於市場行情之租金」是針對房客需求,與獎勵補助民間興辦是不同面向。
- 解釋將「遊民」改為「街友」是內部溝通結果,尊重衛福部指示,定義與遊民一致。
- 說明社會住宅30%弱勢比例的配套措施是透過縣市呈報分佈狀況,中央可進行指導與要求,並透過住宅計畫核備與補助工具進行掌控。
- 說明都市原住民專屬社會住宅可依第二條授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現行已有案例。
- 表示住宅法弱勢對象已歷經多方協商,增加對象可能導致稀釋,且第十二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已具彈性。
- 說明基本居住水準每4年會重新檢討發布一次。
- 說明中央對地方住宅計畫的掌控權在於是否同意補貼經費,而非禁止地方興建。
- 說明國際上對租金負擔(如家庭月所得的25%或30%)有一定標準,營建署會發布相關指標。
王燕琴 簡任視察 衛生福利部
- 說明「街友」與「遊民」在實務上定義一致,本部不反對將「遊民」改為「街友」。
- 解釋「街友」定義為「經常性露宿街頭、公共場所或居無定所者」,與社會救助法中的遊民定義相同。
許文龍 署長 營建署
- 說明中央與地方將各設住宅審議會,地方送中央備查的計畫將由中央審議會審查。
- 說明房貸比等房價與租金負擔指標均已公開於部內資訊網,供民眾參考。
莊涼玉 組長 內政部
- 報告截至上月底中央住宅基金總資產約669億元,現金169億元,淨值約666億元,無負債。
- 報告已完工社會住宅(如台北興隆一期、三重國宅)弱勢比例超過30%,入住率100%,租金回收良好。
相關後續
- 第一章章名「總則」照案通過。
- 第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二條保留。
- 第三條修正通過,將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為「社會住宅: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之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
- 第四條修正通過,將「街友」修正為「遊民」。
- 第五條修正通過,第一項中「住宅發展課題」後增加「及原住民族文化需求」等字,並增列第五項,文字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興辦之社會住宅應每年將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入住比率及區位分布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第六條修正通過,修正為「主管機關為諮詢、審議住宅計畫、評估提供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入住比率及區位分布、評鑑社會住宅事務等,應邀集相關機關、民間相關團體及專家學者成立住宅審議會,其中民間相關團體及專家學者之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增列第二項,文字為「前項住宅審議會設置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 針對第六條,通過附帶決議:「為使住宅審議會能充分反映多元族群需求,主管機關邀集民間相關團體及專家學者時,應納入熟悉原住民事務者。」。
- 住宅法修正草案第七條以下條文,另定期繼續進行討論。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7601
- 卷/期/冊
- 105/76/1
- 發布日期
- 2016-11-07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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