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研商住宅法修正案及勞基法勞動修法程序爭議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6-11-01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聚焦三大議題。首先針對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朝野對於應否優先通過弱勢照顧與愛心房東條款或等待行政院提出之72條完整版本存有歧異,最終無共識依程序處理。其次,針對勞基法一例一休修法過程之程序正義與議事錄確認無效等爭議,國民黨團與時代力量黨團強力質疑陳瑩與吳玉琴召委主持會議之合法性及公報登載不實,並提出重審等要求;民進黨團則強調程序並無違法。經多方溝通,針對衛環委員會議事錄暫不確認,並同意未來開會程序不再以霸占主席台方式杯葛,另擇期再續行協商。

討論事項一

研商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核心議題

是否應將已在委員會達成共識、涉及弱勢住宅比例與愛心房東所得稅免徵之住宅法部分條文優先通過,抑或等待行政院提出之完整72條修法版本一併審查。

相關爭議

立法時效與完整性:國民黨團主張應優先通過照顧弱勢與愛心房東之關鍵條文,解決燃眉之急;民進黨團與時代力量則主張應等待整體配套及條次較周延的行政院版本,避免立法品質受損或條次衝突。

立法委員發言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認為先行通過零星7條條文可能造成法律重複與條次衝突。
  • 主張應等本會期審議完成涵蓋72條的整體住宅法及其配套,才能確保立法品質。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強調4月6日審查通過之住宅法修正案具高度共識,特別是將社會住宅弱勢比率提高至30%及愛心房東5年內租金所得免稅。
  • 批評行政院版本具爭議條文多,質疑民進黨以等待完整版本為由故意拖延照顧弱勢。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指出內政委員會審查順利,預期一個月內即可將整套70幾條住宅法三讀通過。
  • 認為租金補貼與稅負減免必須與整體社會住宅配套處理,分開通過是立法資源的浪費。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從法律學理出發,認為法律必須具備整體性與周延性,分批通過同法案會造成學習與適用上的混淆。
  • 主張應等待委員會審查完新版本後一併處理,或至少以修正動議將內容修正為新版本文字。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強調該修正案不涉及政黨衝突,重點在於協助弱勢團體取得租屋補助。
  • 認為新版住宅法涉及老屋健檢等複雜爭議,年底能否通過充滿變數,應先通過具共識的條文。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指出既有通過版本之第三條與新版本討論中的條次已有衝突,且身分界定配套欠缺。
  • 建議給予一個月期限,若內政委員會無法完成整套法案協商,再處理現有方案。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認為爭執點不在立法內容而在於程序與速度。
  • 支持設定一個月期限,由內政委員會加快審查腳步來解決。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主張立法應為民造福,4月6日通過之條文具急迫性且無爭議,能給予弱勢鄉親與屋主實質助益。
  • 質疑若新版修法充滿爭議而延宕,受害的將是引頸期盼的弱勢族群。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民進黨阻擋社會住宅30%與愛心房東免稅條文的理由不充分。
  • 認為全面修法曠日費時,應讓朝野無異議的關鍵條文先行實施。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表示民間團體希望整部法重新調整,包含住宅基金財源、包租代管及租賃產業發展等。
  • 強調新版行政院及委員版本多達80幾條,涵蓋更全面的政策調整,應顧及法律穩定性。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支持給予一個月時間讓委員會加速審議完整版本,以確保立法周延性。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認為內政部在住宅法70幾條中暗渡幾條具爭議的條文。
  • 建議民進黨若將具有爭議的3、4條爭議條文拿掉,住宅法即可在本會期順利通過。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指出愛心房東條款明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即使本會期通過也是明年報稅適用,並無急迫到必須破例先通過7條的程度。
  • 強調新舊版本條次不同且涉及整體配套,分段通過會產生前後不對語的問題。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經常修正為例,認為只要有利於民就應快速通過。
  • 批評民進黨以整體法案未完備為由一再拖延利民條文。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民眾關心的是儘速通過有利民眾的法案,而非立法技術的條次問題。
  • 主張無爭議的條文應儘速通過,爭議條法則留在委員會繼續審議。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指出社會住宅涵蓋原住民等多樣弱勢群體,支持進行細緻且完整的立法討論,不應將弱勢議題作為政治操作。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朝野協商無共識,依程序處理第一案。

討論事項二

研商勞動基準法修正審查相關事宜

核心議題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勞基法修正案(一例一休)之程序正義、議事錄確認無效及審查報告是否登載不實。

相關爭議

會議程序合法性:時代力量與國民黨團主張10月5日及10月27日之衛環委員會審查過程違法、未處理程序發言、主席未依法處理異議及表決未清點人數,審查報告與公報登載不實,要求重審;民進黨團則強調程序雖受杯葛但合法,且反對在野黨以占領主席台方式癱瘓議事。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主張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59條,符合規定的黨團在委員會有提案權,不受連署人數限制。
  • 強調應檢視過去會議程序瑕疵,並尋求制度性解決方案。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指出黨團在委員會的提案權長期存在爭議,應予以釐清。
  • 支持針對議事錄確有無誤進行勘驗,並認為確認議事錄十分重要。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指控10月5日衛環委員會審查過程瑕疵百出、議事錄與審查報告登載不實,涉及刑法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要求重審勞基法修正案,並質疑執政黨多數暴力剝奪在野黨發言權。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質疑委員會主席未依議事規則處理程序發言及停止討論提議,程序違法在先,如何進行後續協商。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詳細列舉10月5日及27日會議中遭遇程序剝奪及推擠衝突之經過,要求撤回偽造之審查報告與協商通知。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指出國民黨團以肢體衝突與占領主席台杯葛議事在先,導致會議無法正常進行。
  • 質疑國民黨在勘驗議事錄後是否仍會繼續占領主席台,要求在野黨保證未來議事能順利進行。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說明黨團提案權的歷史脈絡與「得」字之法規意涵。
  • 強調民進黨已釋出善意,同意暫不確認爭議議事錄並調閱錄影帶檢視,但前提是委員會後續不得再遭杯葛占領。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澄清立委間之肢體推擠與言語衝突並非恐嚇,呼籲朝野理性對抗、互相尊重。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具體建議朝野一同勘驗錄影錄音帶,若議事錄確有錯誤、遺漏或登載不實之處,務必據實更正。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質疑議事人員製作公報與議事錄之正確性與程序正義。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10月27日之衛環委員會議事錄暫不確認。
  • 朝野同意針對議事錄與公報紀錄之錄音錄影進行勘驗,若有不同之處依法修正。
  • 國民黨團同意未來衛環委員會開會不再進行杯葛與占領主席台。
  • 第二案與第三案後續再定期繼續協商。

討論事項三

研商黨團是否得於委員會會議以黨團名義提案等相關事宜

核心議題

立法院議事規則中關於黨團於委員會提案權之適用疑義。

相關爭議

黨團提案權適用範圍:時代力量黨團認為依議事規則第59條,黨團在委員會亦應享有不受連署人數限制之提案權;民進黨團則認為委員會屬個人中心主義,實務運作與條文用字(得)需受一定限制與配套約束。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主張依議事規則第59條,符合規定之黨團在委員會本就得以黨團名義提案,不受連署或附議人數限制。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指出過去民進黨在野時也極力爭取黨團在委員會的提案權,呼應應落實此項制度。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說明議事規則第57條與第59條中「得」字之歷史脈絡與法規結構。
  • 指出若全面賦予黨團在委員會無限制提案權,可能導致無人在場的黨團透過復議權癱瘓委員會運作。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從歷史解釋角度說明過去修法背景,並強調制度設計需兼顧委員會運作之實際可行性。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無具體共識,交由各黨團帶回內部討論,另擇期再議。

原始資料

公報
1057701
卷/期/冊
105/77/1
發布日期
2016-11-10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