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與洗錢防制法修正審查:聚焦跨國詐欺、醫療暴力及APG評鑑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10-26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本次會議,除聽取政府組織改造報告外,主要審查多項刑法修正草案,包括擴大對跨國詐欺罪的域外管轄權及處理醫療暴力行為。同時,會議也併案審查洗錢防制法修正案,以因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評鑑,強化防制洗錢機制。委員們就法案內容、司法資源負荷及政策執行積極度等面向提出質疑與建議,行政部門則就相關議題進行回應。最終,刑法第五條部分修正案通過,醫療暴力及洗錢防制法案則需進一步研議與協商。
討論事項一
政府組織改造工程及三級機關採政務常務任用雙軌制之具體規劃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邀請行政院秘書長及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就政府組織改造及三級機關政務常務任用雙軌制進行專題報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陳美伶 行政院秘書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施能傑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討論事項二
審查「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主要討論我國刑法域外效力,特別是針對國人於中華民國領域外所犯詐欺罪的管轄權問題,以及是否放寬或刪除適用刑法追訴的最低刑度門檻。
- 探討擴大刑法屬人效力對司法資源的影響及國際司法互助的挑戰。
相關爭議
- 刑法第七條域外效力擴張:部分委員提案刪除或放寬『最輕本刑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限制,使國人在境外犯罪,只要犯罪地有處罰規定,皆適用我國刑法;法務部認為此舉過於廣泛,將導致司法資源無法負荷,且與德、日等國立法例不符。
- 刑法第五條增列加重詐欺罪:法務部贊同將刑法第 339 條之 4 加重詐欺罪納入第五條,以賦予我國司法機關對跨國詐欺案件的刑事管轄權,但對將一般詐欺罪(第 339 條至 339 條之 3)也納入則持保留態度,認為不宜過度擴張域外效力。
- 管轄權明確性:委員認為實務上對加重詐欺罪已有管轄權,但法務部考量媒體質疑及未來辯護人可能提出的抗辯,支持透過修法明確化管轄權。
立法委員發言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提案修訂刑法第 5 條及第 7 條,以利國內司法追訴涉犯跨國電信詐騙的國人,保障受害人權益,避免國際形象受損。
- 指出詐欺犯罪雖可累加刑期,但現行刑法對境外犯罪有『最輕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限制,導致司法難以追訴。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認為法務部對擴大刑法域外效力(尤其第七條)的負荷能力過於保守,實際上是完全無法負荷。
- 質疑若連境外輕微竊盜案都要辦理,人力物力及國際司法互助將面臨巨大困難。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贊同將境外詐欺罪納入第五條,但對廢除第七條『最輕本刑 3 年以上』門檻持保留意見,認為會導致過多輕微案件(如境外賭博)也需偵辦,超出司法資源負荷。
- 強調電信詐欺嚴重損及國家形象,必須偵辦。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質疑將第 339 條之 4 放入第五條(世界主義)會使我國對所有國家所有人的該罪行都有管轄權,挑戰傳統刑法理論。
- 認為實務上法院和檢察官已有對加重詐欺罪的管轄權,修法明確化是為了解決爭議而非必要。
- 反對拿掉刑法第七條的『最輕本刑 3 年以上』門檻,認為打擊面過廣,偵審無法負荷。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認為無限擴充司法管轄權會引發他國接受度問題及證據取得困難,各國對司法管轄權應自制,僅針對重大案件行使。
- 強調處理海外犯罪應透過國際司法互助協議,將人犯、錢、證據送回。
- 指出電信詐欺案的贓款流入台灣,若洗錢防制不嚴格,台灣恐成洗錢天堂,影響國際評比。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提案將刑法第 339 條之 4 加重詐欺罪列入刑法第 5 條國外犯罪適用範圍,賦予我國司法機關優先刑事管轄權。
- 指出跨境電信詐騙案件嚴重損害台灣司法形象,憂慮輕判縱放會讓台灣淪為詐欺犯天堂。
- 強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訂定再完整也需仰賴行政機關執行。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質疑刑法第 7 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的規定,是否會變相鼓勵詐騙集團到海外設點,若當地不罰,台灣也不罰。
- 詢問法務部目前對電信詐騙被害款項的追查與保全方法。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贊同將刑法第 339 條之 4 加重詐欺罪增列至刑法第 5 條,以賦予司法機關處罰跨國詐欺犯罪的權力,符合民眾期待,並以世界主義及保護主義補充刑法域外效力。
- 對將刑法第 339 條至 339 條之 3 一般詐欺罪也納入第 5 條持保留態度,認為不宜過度擴張刑法域外效力,以免涵蓋與我國無關的詐欺行為。
- 不贊同刪除刑法第 7 條『最輕本刑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要件,認為擴大刑法域外效力會使司法資源無法負荷,且與德、日等國立法例不同。
- 承認若無門檻,境外賭博等輕微案件也將納入偵辦範圍,茲事體大。
- 表示若有爭議,將加重詐欺罪明確化至刑法第 5 條未嘗不可,以避免未來辯護人提出管轄權抗辯。
相關後續
- 許淑華等 16 人擬具之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照案通過。
- 其餘關於刑法第七條及其他第五條修正提案暫不予審議。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許召集委員淑華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三
審查「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三、第一百八十九條之四及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五條文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針對醫療院所內暴力事件頻傳,探討將危害醫療安全行為納入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並提高刑責,以保障醫護人員人身安全及病人就醫權益。
- 討論現行法律規範(刑法、醫療法)是否足以遏止醫療暴力,以及修法應置於刑法或醫療法之爭議。
相關爭議
- 刑法與醫療法重複規定:法務部認為現行刑法(殺人、傷害、毀損等)及醫療法第 106 條已有處罰規定,不認為有必要在刑法中重複規定醫療暴力罪責。
- 刑法謙抑原則與明確性:法務部認為刑罰應是最後手段,提案草案僅以『妨害醫療進行』抽象要件即以刑罰制裁,恐過於嚴苛,且與對公務員的妨害公務罪相比,對一般人民的規範似嫌過嚴。
- 修法位置爭議:法務部建議若有處以刑罰必要,應在醫療法中增訂,以符合法律適用一致及罪刑均衡;提案委員則認為應納入刑法,因醫療暴力嚴重影響公共安全及醫護人員執業權益。
- 嚇阻效果不足:委員指出醫療法修正後暴力事件仍頻傳,現行裁罰制度對施暴者無感,訴訟曠日費時,缺乏立即威嚇作用。
立法委員發言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指出衛福部統計醫療暴力通報案每年逾 200 件,可能因醫院息事寧人而嚴重失真,認為嚴刑峻法才有嚇阻效果。
- 建議修訂醫療法,對施暴者增加強制講習、公布相片及姓名等行政裁罰,以強化嚇阻效果。
- 質疑為何醫療暴力較少發生在司法人員身上,並指出法院有法警保護,而醫院缺乏類似機制。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指出醫療法修正後醫療暴力仍不斷發生,對醫護人員造成極大恐嚇威脅,影響醫療品質與人才穩定。
- 提案增訂刑法第 189 條之 3、之 4、之 5,將危害醫療安全行為納入公共危險罪,並提高刑責,保障醫護人員及民眾就醫權益。
- 呼籲法務部儘速整理相關規範,以建立有益於醫療環境的保障機制。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強調急診室是公共空間,對醫療人員施暴已非一般人民行為,嚴重阻礙醫事人員救人權利及妨礙其他病患權益。
- 認為全國人民都不會反對修法禁止醫療暴力,可還醫事人員獨立自主、健康的執業空間。
- 呼籲法務部儘速審查,讓法案進入協商,不論置於刑法或醫療法,都應有明確規範,因藍綠委員對此有共識且具急迫性。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建議政府應思考在醫院增加保全或司法警力保護醫療人員。
- 質疑除了修法,政府有無更好的事前預防措施來應對醫療暴力風險。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承認部分醫院可能因息事寧人而不通報醫療暴力,但已與衛福部及醫院溝通,鼓勵勇於報案。
- 認為現行刑法已有殺人、重傷害等較重規定,若要強化宣示,建議在醫療法中作相關規定會更妥適。
- 對強制講習、公布相片姓名等行政裁罰方式,認為可能具有嚇阻作用,願與衛福部討論。
- 指出醫療院所數量多於司法機關,故被害數量較多,已要求衛福部宣導,並函請檢察機關從速從重處理醫療暴力事件。
- 不贊同將醫療暴力納入刑法公共危險罪章,因現行刑法及醫療法已有相關處罰規定,且刑罰應兼顧謙抑原則及明確性。
- 建議若有處以刑罰之必要,應於醫療法中增訂,以符法律適用一致及罪刑均衡。
- 承諾法務部將會同衛福部,於 1 個半月內召開刑修會,就醫療暴力防制提出更明確的規範。
相關後續
- 本案不予審議,另定期審查。
- 請法務部會同衛福部,於 1 個半月內就醫療暴力與處罰議題提出更明確的定義與規範,並召開刑修會研討。
討論事項四
繼續併案審查「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案 (含行政院及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為因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評鑑,探討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包括擴大『重大犯罪』定義、將特定非金融事業或人員納入規範,以及強化金融機構內控稽核與法規遵循。
- 討論政府在洗錢防制工作上的預算編列、跨部會協調機制及政策主責單位問題,以避免台灣淪為金融孤島。
相關爭議
- 重大犯罪定義門檻:行政院版提案將『重大犯罪』定義為『最輕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但 FATF 建議最低標準為『最輕本刑 6 個月以上有期徒刑』;法務部表示已檢討並傾向修正為 6 個月,但未及時提供最新條文,引發委員對立法品質的質疑。
- 非金融專業人員納入規範:提案將律師、公證人、會計師、地政士、不動產仲介業等納入洗錢防制對象,但尤美女委員指出民眾對此認知不足,法務部需加強宣導,並建議比照 FATF 規範明訂交易型態。
- 洗錢防制主管機關與資源:委員質疑政府缺乏專責單位規劃洗錢防制政策,預算編列嚴重不足,且各部會間本位主義導致資料取得困難,影響評鑑準備。法務部承認力有未逮,曾向行政院反映但未獲重視。
- 海外法令遵循稽核:親民黨團提案增列『海外法令遵循稽核』,法務部認為現行法規已涵蓋,但張宏陸委員以兆豐銀行紐約分行未遵循為例,質疑僅有規範而無有效執行與裁罰,恐無實效。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強調 2018 年亞太防制洗錢組織評鑑對台灣至關重要,若結果不理想將造成巨大影響,因此提案力求符合國際公約要求,條文訂得較嚴格。
- 質疑各機關編列的洗錢防制預算嚴重不足,即便加上業務費,總額僅約 890 萬元,顯示政府對此工作不夠重視。
- 指出政府缺乏專責單位負責洗錢防制政策規劃,法務部與金管會之間職責不清。
- 建議行政院應成立跨部會工作小組,整合資源,以應對 2018 年評鑑,避免因預算單薄而影響成效。
郭正亮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在洗錢防制法通過後,修法速度及執行成效始終落後於 APG/FATF 進展,導致 2007 年評鑑指出多項問題,至今仍被列為一般追蹤名單。
- 質疑過去政府缺乏決心,未投入足夠經費,導致台灣在洗錢防制上落後於馬來西亞、南韓等國,甚至可能淪為金融孤島。
- 揭露兆豐銀行紐約分行電腦系統無法從事洗錢防制功能,推論台灣許多銀行可能也有類似問題,要求金管會提出海外分行防制洗錢軟體更新報告。
- 呼籲法務部具體提出人力與預算需求,並向行政院反映,強調洗錢防制不僅是法律問題,更影響台灣產業發展與國際形象。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雖為洗錢防制主管機關,但實際執行面非其所能管轄,且缺乏能力去執行。
- 指出政府機關間存在本位主義,法務部向金管會索取兆豐案資料初期遭遇困難,質疑若政府間都無法配合,法令效果有限。
- 以兆豐金未遵循『海外法令遵循稽核』為例,提醒法務部若授權各部會自行訂定辦法,恐難完善,且政府自身也應受處罰。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質疑高雄市長陳菊對前總統陳水扁特赦案的發言,認為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知法犯法者更應罪加一等,不可縱放。
- 詢問法務部對特赦案是否進行研究,以及總統公開批評司法不公是否干涉司法獨立。
- 關切檢察官評鑑制度不足,建議法務部研擬其他監督方法,並思考檢察官結案書類是否應公開接受公評。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呼籲法務部正視國內菜價上漲問題,追查進口商、拍賣市場拍賣員及農產公司職員之間有無不法勾結或壟斷囤積。
- 建議將拍賣員納入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規範範圍,以遏止其可能與菜蟲勾結的行為。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承認法務部在洗錢防制預算上不足,已向行政院反映並建議組成聯合作業小組,但行政院過去未有下文。
- 表示法務部已針對修法做了處理,如通過資恐法、刑法的沒收新制,但前端洗錢作為需金管會配合。
- 承認金管會配合度及積極度有待加強,涉及到業界觀念轉變、電腦系統與相關機制處理。
- 指出若評鑑結果不佳,對國家形象、資本市場及金融機構將造成非常大的負面衝擊,法務部將積極與行政院溝通爭取資源。
- 說明洗錢防制重點在於管金流,避免犯罪所得漂白,因此將金融業及特定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如律師、會計師等)納入規範,要求其進行客戶審查、保存紀錄、通報可疑交易,而非以刑罰處理。
- 承諾會加強宣導,讓人民了解洗錢防制是人人有責。
莊琇媛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
- 承認金管會與法務部一樣,洗錢防制預算在業務費用內支出,無法擴增。
- 表示金管會已成立跨局處小組,定期開會準備 2018 年評鑑工作,包括降低大額金額通報門檻、改進身分確認程序等。
- 承認兆豐銀行紐約分行電腦系統無法從事洗錢防制功能,確實在執行上必須加強,並承諾將針對海外分行防制洗錢軟體更新問題向委員提交報告。
- 說明洗錢防制法的主政機關是法務部,金管會參與討論,但政策規劃與執行上會積極配合。
許福添 經濟部商業司專門委員
- 表示經濟部在洗錢防制方面的預算主要用於教育訓練與宣導工作。
相關後續
- 本案不予審議,另定期審查。
- 請法務部整合各工會及時代力量黨團提出的意見,研究出協商過程中更完整、更進一步、更具體的做法,以提供各黨團及司法委員會了解。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7801
- 卷/期/冊
- 105/78/1
- 發布日期
- 2016-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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