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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反恐策略與外交業務概況報告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10-27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本次會議邀請國家安全局與外交部就反恐策略、國際情報合作及外交業務概況進行報告。會議重點聚焦於外館裁撤、Naham3號漁船挾持案、梵蒂岡邦誼、國際組織參與、新南向政策推動、福島食品進口疑慮及沖之鳥礁漁權等議題。多項預算凍結案獲解凍,並通過要求外交部堅守沖之鳥礁立場的臨時提案。

討論事項一

國家安全局等單位報告「我國反恐策略、國際反恐情報工作參與情形,及國際恐怖組織對我國特定人士情報掌握之相關反制因應」 (報告事項二)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邀請國家安全局等相關單位,就我國的反恐策略、國際反恐情報工作的參與現況,以及如何掌握國際恐怖組織對我國特定人士的情報並採取反制措施進行報告與質詢。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王德麟 國家安全局副局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黃俊泰 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主任

無相關發言紀錄

詹國義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保防安全處副處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周文科 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楊家駿 內政部移民署副署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李長明 法務部調查局副局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胡意剛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政務副署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登記質詢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報告及詢答結束。
  • 委員所提口頭及書面質詢未及答復或要求提供之資訊,請相關單位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各委員。
  • 委員林昶佐及林俊憲等2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討論事項二

外交部業務概況報告暨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案審查 (報告事項二、三及討論事項一)

核心議題

  • 外交部部長報告當前國際情勢、外交業務概況,並以SWOT分析我國外交優劣勢及挑戰,提出十大解決方案與因應作為,同時審查並處理多項外交部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案。
  • 主要討論議題涵蓋外館裁撤與資源配置、漁船遭索馬利亞海盜挾持案處理、與梵蒂岡邦誼、國際刑警組織參與、新南向政策推動、福島食品進口疑慮、台日海洋事務合作及駐外財產管理等。

相關爭議

  • 外館裁撤與資源配置:委員質疑裁撤關島、挪威、吉達、利比亞等4個外館是否為自我設限,影響外交戰力;部長解釋為行政性措施,旨在提升效率,將資源集中至新南向政策。
  • Naham3號漁船海盜挾持案處理:委員質疑政府在營救過程中角色不彰,且要求輪機長家屬簽署機票費用切結書的做法冷血、缺乏同理心;外交部解釋海盜案處理複雜,政府依法行政,但承諾檢討改進做法與態度。
  • 梵蒂岡邦誼與中國大陸互動:委員擔憂梵蒂岡與中國大陸協商主教任命權將影響台梵邦誼;部長表示邦誼仍穩固,但承認談判有進展,並承諾保持透明度。
  • 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參與:委員關切台灣未獲邀出席,對反恐及治安情資交換的影響;部長解釋因執行委員會共識決受中國大陸、俄國阻撓,參與前景不樂觀。
  • 新南向政策推動與語言人才:委員質疑新南向政策推動步伐慢,對南亞國家簽證放寬謹慎,且外交部語言人才培訓不足(僅一年訓練);部長強調有專案小組、外語培訓,但簽證需考量國安。
  • 福島食品進口疑慮:委員質疑政府可能開放福島等核災五縣市食品進口,要求外交部在台日談判中堅守國人食安共識;外交部表示非主政單位,但會轉達國會意見。
  • 沖之鳥「礁」與漁權爭議:委員要求外交部在台日海洋事務合作對話中堅守沖之鳥為「礁」非「島」立場,並主張漁民航行自由與漁權;部長對「礁」或「島」保持模糊,稱由國際仲裁決定,但同意捍衛漁權。
  • 駐日代表處館舍登記名義:委員指出駐日館舍登記在個人名下,每次更換代表需高額手續費,要求外交部在台日會談中列為主要議題。
  • 駐韓非外交財產占用問題:委員質疑國民黨韓國支黨部長期占用明洞土地未繳租金,且2013年財產報表未完整揭露,要求外交部查清並處理不當黨產。

立法委員發言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質疑外館裁撤是否為自我設限,要求說明資源整合方向,並提醒裁撤應審慎評估。
  • 關切Naham3號漁船海盜挾持案政府作為,批評外交部要求家屬簽機票切結書的做法冷血、態度失當。
  • 要求外交部處理事情應具同理心,並在經濟困難時提供協助。

馬文君 立法委員

  • 關切Naham3號漁船事件政府角色,強調透過民間管道救援的必要性。
  • 質疑外館裁撤後,在兩岸關係緊張下,未來要再設回的困難性,並擔憂裁撤可能對外交處境造成更大傷害。
  • 關切新南向政策下對高移民風險國家簽證放寬的國安風險,要求以國家安全為重。
  • 詢問菲律賓總統杜特蒂遠美親中政策對台灣外交的影響,強調台灣應以自身利益為主,不能屈服於大國壓力。
  • 要求外交部在台日海洋事務合作對話中,以台灣利益為重,堅守釣魚台主權,並擔憂日本輻射污染食品進口問題。
  • 批評衛福部林部長出席世界衛生大會未提台灣或中華民國為「成功」是委屈,呼籲外交應擺脫意識形態影響。

徐志榮 立法委員

  • 關切Naham3號漁船輪機長沈瑞章獲釋事件,對政府處理方式表達難過。
  • 詢問台灣與梵蒂岡邦誼是否仍為「綠燈」,擔憂教廷與中國大陸互動恐影響邦誼。
  • 關切台灣未獲邀出席國際刑警組織大會,對反恐及治安情資交換的影響,呼籲外交部積極爭取。
  • 關切台灣漁船遭印尼扣押事件,要求外交部積極協助漁民,確保人船安全。
  • 擔憂新南向政策推動下,漁民往南遭扣押風險增加,影響政策順暢性。
  • 建議外交部在推動新南向政策時,應優先考量具潛力且對台灣友善的國家。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關切外館裁撤後的資源重新配置與新館設立計畫,特別是新南向政策下的城市外交鏈結點應具戰略性。
  • 質疑外交部報告中提及外交議題欠缺朝野共識的說法,強調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在外交議題上立場一致對外。
  • 嚴正關切福島食品進口問題,要求外交部在面對日本壓力時,絕對不可屈服,應堅守國人食安共識。
  • 要求外交部在台日海洋事務合作對話中,堅守沖之鳥為「礁」非「島」立場,並維護台灣漁民在該海域的航行自由與漁權。
  • 呼籲外交部運用台灣手中的籌碼(如太平島、黃岩島)與美日等大國斡旋,不能自我貶低國格,應在國際場上發聲。

林昶佐 立法委員

  • 肯定外交部外交布局策略應強化與歐美日關係及拓展南向政策。
  • 關切裁撤挪威外館對強化台歐關係的影響,要求外交部提供更細緻的報告,說明如何兼顧北歐國家不同國情。
  • 關切菲律賓總統杜特蒂親中政策對台灣新南向政策的影響,強調台灣應擺脫零和競爭思維,與菲律賓發展互利關係。
  • 提醒外交部在裁撤吉達等老朋友國家外館時,應思考如何維持與中東、非洲、太平洋及中南美洲等老朋友的關係,避免造成疏遠感。

蔡適應 立法委員

  • 關切Naham3號漁船海盜挾持事件,批評馬政府時期處理消極,要求外交部檢討內部做法,並與漁業署、船東協調。
  • 要求外交部在每一次台日雙邊會談時,應將駐日代表處館舍登記在個人名下的問題列為主要討論議題之一。
  • 要求外交部正式訓令駐韓國代表處,將國民黨韓國支黨部占用國有非外交財產的問題列為工作項目,積極追討。
  • 建議外交部應增加女性駐外館長比例,並在任內達到翻倍目標。
  • 肯定外交部在巴基斯坦籍配偶依親面談問題上開放新加坡作為第三地的突破性進展,但質疑「取得簽證困難之證明」要求的不合理性,建議簡化程序。

王定宇 立法委員

  • 質疑外交部職務宿舍有無退休眷屬占用問題,並要求確認其財產管理狀況。
  • 質疑外交部對AIT簽證處房舍產權歸屬不清,以及2013年財產報表未完整揭露國民黨韓國支黨部占用明洞土地未繳租金的問題,批評其財產管理混亂、文過飾非。
  • 關切美國亞太助卿董雲裳對台美關係的說法,特別是美國協助台灣參與國際組織的承諾,以及TPP前景評估。
  • 提醒外交部應運用智慧,善用台灣籌碼與大國斡旋,而非一味抱大腿,強調外交是看不到戰火的戰爭,應加油努力。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關切新南向政策下外交部語言人才培訓不足,質疑僅一年訓練是否足夠,且未開設南向語系分組招生。
  • 批評新南向政策首站新加坡大使人選遲未定案,影響政策推動。
  • 批評蔡英文總統致意泰皇逝世時拼錯泰國英文,顯示外交部在國際禮儀上應加強,並應檢討稿件擬定流程。
  • 關切梵蒂岡與中國大陸互動對台梵邦誼的影響,擔憂主教任命權問題,要求外交部密切追蹤,避免斷交風險。
  • 關切外館裁撤後續,擔憂骨牌效應及他國要求撤館的風險,要求外交部審慎評估並安定相關國家。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關切美國總統大選結果對美國亞洲政策及台美關係的影響,強調台灣應堅守立場,維持友善積極關係。
  • 關切ICAO事件後,中國大陸可能設置南海防空識別區對台灣民航的影響,要求外交部評估戰略與外交應對。
  • 肯定新南向政策的戰略意義,但認為政策推動步伐稍慢,要求外交部加快與新南向國家簽訂各項條約協議(如司法互助、投資保護、避免雙重課稅、自由貿易、打工度假)。
  • 建議外交部協助經濟部,為新南向政策服務指南提供當地語言版本,並增加新南向獎學金,加強人才交流。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批評新南向政策服務指南未提及清真認證等重要資訊,要求外交部提供專業協助給經濟部。
  • 肯定外交部本次業務報告以SWOT分析台灣外交問題的創新模式,強調民主、人權、自由是台灣最重要的外交價值與籌碼。
  • 要求外交部在短期內提出新南向政策的具體亮點,以回應民眾期待。
  • 支持外交領事人員特考增設「國際法組」,以彌補外交部在國際法人才上的欠缺。
  • 要求外交部將中國大陸打壓台灣的國際事例重新放上網站,以提升國人敵我意識,但應挑選可公開資訊。
  • 建議外交部可考慮恢復聘任無任所大使及城市外交大使,協助地方政府推動外交。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建議將「新南向政策」更名為「東協加台夥伴關係」,以更柔化、親密的方式描述台灣與東南亞國家的關係。
  • 要求外交部加速新南向國家大使派任,並在緬甸、新加坡、印尼等地設立或強化館處,特別關注印度市場的拓展。
  • 強調新南向國家大使應具備經貿專業知識及戰略觀念,以協助推動FTA或雙邊ECA,並要求外交部會同國貿局擬定工作目標與考核機制。
  • 關切與教廷邦誼的穩定性,並要求外交部應結合NGO團體,加強對海地等友邦的人道救援,並向國際社會宣傳台灣的貢獻。
  • 關切美國總統大選結果對TPP及台美TIFA的影響,要求外交部持續觀察與評估。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詢問新加坡及緬甸代表人事案進度,並要求部長確認人選是否具技術官僚背景、無政治意味。
  • 質疑裁撤關島駐外代表處是否為對中國大陸釋出善意,要求外交部澄清無政治性因素。
  • 批評外交部在Naham3號漁船挾持案中,要求家屬簽機票切結書的做法冷血、缺乏同理心,要求政府為此道歉。
  • 要求外交部檢討並建立完整的國人海外涉險救援機制及SOP,特別是針對新南向國家可能發生的緊急狀況,避免再次出現危機處理不當情況。

呂孫綾 立法委員

  • 建議部長應具同理心,全力協助旅外遇到困難的同胞,並檢討內部程序。
  • 再次建議外交部在外交領事人員考選中增加泰文、馬來文以外的東南亞語言類組,並要求提供評估報告,強調長期人才養成的重要性。
  • 質疑鼓勵國內中小企業到邦交國投資的補助效益不高,建議檢討機制或與僑委會合作,媒合國內企業與當地僑商合作投資。
  • 質疑外館裁撤(挪威、吉達、利比亞、關島)的評估標準不一致,特別是挪威的貿易總額在歐洲排名靠前卻被裁撤,要求外交部加強資訊流通和政策溝通。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質疑台灣邦交國數量不多,且在聯合國大會為台灣發言者僅13個,批評政府花大錢維持邦交卻未獲實質效益,要求檢討「烽火外交」政策。
  • 質疑國防部長與外交部長對樂山基地情資價購問題說法不一,要求釐清美國是否透過外交部價購情資,以及相關收入去向。
  • 批評大法官稱「中華民國是不正常國家」及總統曾稱「流亡政府」的言論,認為台灣社會充斥顛倒黑白思想。
  • 質疑美國在台協會前副處長葛天豪主張台美軍事關係「靜悄悄」的說法,擔憂政府可能進行黑箱賣台交易。
  • 批評政府對詐欺犯派專機接回(但外交部否認用公帑),卻對被海盜綁架5年的漁民兩手一攤,甚至要求簽機票切結書,要求外交部為此向家屬道歉,並強調政府應有同理心。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批評外交部長在沖之鳥礁議題上態度無奈,未能明確表達立場,缺乏魄力與氣勢。
  • 指出台灣外交困境與中國大陸打壓加劇,與蔡英文總統未承認九二共識有關。
  • 建議國民黨主席洪秀柱在「洪習會」中,應向習近平提出承認中華民國存在事實,並在九二共識、一中各表底線下,給予台灣國際外交空間。
  • 質疑裁撤關島等4個外館的考量,特別是關島是美國屬地,擔憂裁撤後南太平洋外交工作移轉至帛琉等邦交國的效益。
  • 建議外交部應重新考量外館裁撤,並強調關島商會等對裁撤表達失望。
  • 建議外交部應加強與南島民族國家的外交,透過文化交流、解決其需求(如海平面上升、氣候變遷)來鞏固邦誼,並全力支援「台灣與南島民族國會議員友好協會」的活動。

相關人員回應

李大維 外交部部長

  • 說明外館整併是行政性措施,旨在提升政府效能,資源將集中至新南向政策,否認自我設限。
  • 解釋Naham3號漁船海盜案處理複雜,政府依法行政,但承諾檢討機票切結書的做法與態度。
  • 表示與梵蒂岡邦誼仍穩定,雖教廷與中國大陸有進展,但距離結論仍有距離,將保持透明度。
  • 說明台灣參與國際刑警組織受中國大陸、俄國阻撓,不容樂觀。
  • 強調新南向政策有專案小組,重視語言培訓,但南亞國家簽證放寬需考量國安,並承諾加快條約協議簽訂進度。
  • 表示福島食品問題非外交部主政,但會轉達國會意見;對沖之鳥「礁」或「島」保持模糊,稱由國際仲裁決定,但同意捍衛漁權。
  • 承諾將檢討駐日館舍登記名義問題,並將駐韓國民黨黨產占用問題列為工作項目。
  • 說明外交是可能的藝術,務實為基本原則,維護國家利益為目的,並強調外交人員沒有悲觀消極的權利,只有樂觀進取的義務。
  • 澄清政府並未動用公帑接回詐欺犯,且未派專機,並承諾檢討旅外國人急難救助程序,改善民眾感受。
  • 強調中華民國的存在是事實,與中國大陸的爭議是外交困境主因,並表示樂山基地情資價購應由國防部處理。
  • 回應美國官員「靜悄悄」外交主張,認為台灣民主社會不允許完全靜悄悄,外交部同仁努力不懈。
  • 說明新南向政策的重點國家及資源分配,承諾加快進度並提升合作內容,特別是在人才交流、簽證放寬方面。
  • 表示對新加坡大使人選有信心,並已決定印尼大使人選,將於近期發布。
  • 說明外館整併是為提升效率,而非外交勢力消長,並否認裁撤會引起骨牌效應。
  • 表示會將觀光客成長比例納入東南亞各外館的KPI,並承諾協助解決南島邦交國的需求。

陳俊賢 外交部亞非司司長

  • 說明520後外交部對Naham3號漁船挾持案的作為,包括透過民間李先生聯繫海盜,確認人質存活,並準備旅行證件等。
  • 指出 Naham3號漁船海盜贖金主要由民間募款,台灣船東及李傳洪先生共出資至少85萬美元。
  • 說明土耳其送回的詐騙犯均自付機票費用。

陳華玉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局長

  • 說明對特定國家簽證核發仍有審查機制,新南向政策下簽證雖有放寬,但高風險國家仍需與相關單位協商。
  • 解釋駐日代表處館舍登記在個人名下是權宜之計,因日本法律對台灣地位解釋僵化,每次變更登記手續費高昂。
  • 說明巴基斯坦籍配偶依親面談開放新加坡作為第三地是因應簽證困難,但初期需時間處理文件認證,且沙烏地阿拉伯對單身女性簽證有設限。
  • 說明外交部設有旅外國人急難救助辦法及24小時電話,會在第一時間聯繫並提供協助,但強調政府無法保證不會發生災變。

陳文儀 外交部亞太司司長

  • 說明新南向政策下的城市外交鏈結點,旨在強化既有姊妹市關係並拓展新連結,外交部將扮演橋梁角色。
  • 說明印度市場除了新德里代表處和清奈辦事處外,孟買、加爾各答等大城設立領事館的計畫仍在評估中,初期考量服務台商和僑民的衡平性。

蔡明耀 亞東關係協會秘書長

  • 表示未曾聽說年底或明年初要開放福島食品進口之事。

李芳成 外交部秘書處處長

  • 說明外交部職務宿舍無退休眷屬占用,且為績優單位,宿舍改為輪調制,限現職外交同仁申請。
  • 澄清AIT簽證處房舍產權為臺北市政府土地,而非外交部所有,且次長宿舍因找不到原始建築謄本無法作保存登記。
  • 說明駐韓國27筆非外交財產中,26筆登記為中華民國,其中漢城華僑中學土地仍在協商中,僑民服務會(國民黨韓國支部)占用土地未繳租金,已列入不當黨產處理。

王樂生 外交部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秘書長

  • 說明信義路AIT簽證處土地屬於臺北市政府所有。

黃成昌 外交部主計處處長

  • 說明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墊支費用目前呆帳約39,000餘美元(73件),是歷年累積。
  • 解釋墊支費用需有憑證,是依立法院核定預算規定,但承認在溝通方式上可有改進空間,將與審計部研商。

王珮玲 外交部公眾會執行長

  • 說明外交部網站曾登載中國大陸打壓事例,但民國98年後未再登載,因考量可能為對岸情蒐,且不符總統善意不變的宣示。

李新穎 外交部國經司司長

  • 說明外交部對邦交國投資補助辦法主要針對國內登記之中大型企業,符合條件申請者不多,預算有限。
  • 表示外交部鼓勵台商與當地廠商合作,透過知識、經驗協助創業,創造就業與提升競爭力,雙管齊下推動邦交國經貿交流。

丁樂群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司長

  • 說明從馬來西亞、印尼送回的詐欺犯均自付機票費用。

相關後續

  • 報告事項所列外交部105年度預算之「政府部門補助國內民間團體及機構參與或辦理國際會議及活動整合平台」及補助「臺灣民主基金會」等凍結2案,書面報告已送達本會,予以解凍。
  • 討論事項第一案(一)凍結「資訊服務費」中「NGO雙語網站維護營運經費」100萬元案,予以解凍。
  • 討論事項第一案(二)凍結「國際合作」項下「加強雙邊及多邊合作」預算多明尼加部分2,000萬元案,予以解凍。
  • 臨時提案「臺日海洋事務合作對話」將於近日召開,為維護我方主權及漁權,有關沖之鳥礁海域議題,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要求外交部必須堅守其為「礁」非「島」之立場,並向日本政府為嚴正之說明;同時主張我國漁民於沖之鳥礁海域享有航行自由及不受干預的漁權,日本政府不得任意逮捕我方漁民,於該談判中,萬不可誤礁為島,任意向日方出賣我國家利益,經表決照原案通過。
  • 委員所提口頭及書面質詢未及答復或要求提供之資訊,請相關單位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各委員。

討論事項三

審查吳清波先生為請修正「護照條例」,使年滿60歲或65歲老人之申請護照規費減半或減免繳納等7件請願案 (討論事項二)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審查吳清波先生等7件人民請願案,主要內容包括請願修正「護照條例」以減免老年人申請護照規費,以及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多項立法請願案,如「中華民國聯合發展法」等。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之規定,函覆請願人。

原始資料

公報
1057901
卷/期/冊
105/79/1
發布日期
2016-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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