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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環委員會勞基法修正案審查程序爭議與議事錄確認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10-27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6次會議主要聚焦於確認前次會議(10月5日第4次會議)及第5次會議的議事錄。會議中,多位委員就第4次會議審查「勞動基準法」7項修正草案的程序合法性提出嚴重質疑,指控主席未依正常程序進行審查、不讓官員報告、強行包裹處理法案並宣告無異議通過,導致議事錄登載不實。儘管在野黨委員強烈抗議並提出書面提案要求會議無效,主席仍裁定議事錄確定,並在混亂中進行舉手表決通過,隨後宣布會議休息。

討論事項一

審查「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 (議事錄確認及程序爭議)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核心議題為確認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4次及第5次會議的議事錄,其中第4次會議涉及「勞動基準法」7項修正草案的審查程序,引發嚴重合法性爭議。
  • 爭議主要圍繞於前次會議主席處理法案時,未依正常程序進行報告、詢答、逐條討論及表決,逕行包裹處理並宣告無異議通過,以及議事錄登載內容是否真實。

相關爭議

  • 主席未處理程序動議及強行宣告無異議通過:委員指控主席在委員大聲提出「照程序開會」、「違法會議」要求時不予處理,並在未等委員回應的情況下,逕自宣告停止詢答、討論、宣讀條文提案「無異議通過」。
  • 主席不讓官員列席說明與質詢:有委員質疑主席未讓勞動部官員上台向委員說明報告,剝奪了立法委員向行政部門質詢的權利。
  • 未逐條審查討論,包裹處理法案:委員批評主席未依正常程序讓委員們進行「逐條」審查討論,而是立即處理停止詢答討論提案,將7個版本共11條條文一次包裹處理,違背國會改革「委員會中心主義」精神。
  • 未採表決方式處理異議:有委員指出主席在現場委員明確喊出「有異議」、「抗議」時充耳不聞,亦未採用表決或清點在場委員人數方式處理異議。
  • 強行不讓復議案通過並逕自宣告會議結束:委員抗議主席在委員提出復議異議時,不願採納意見,強行不讓復議案通過,並在委員喊有異議下,逕自宣告會議結束。
  • 議事錄未經確認即送出審查報告且登載不實:委員質疑10月5日審查會議的議事錄未經本次委員會確認、未印發給各委員,便違法將審查報告送出,且報告中記載「均經在場委員無異議通過」嚴重違反事實真相。時代力量黨團亦指出議事錄登載不實,主席三度詢問有無異議,現場委員有提出異議卻未被記錄,以及提案二根本未被提出卻被記載通過。
  • 會議有效性爭議:多位委員及黨團主張10月5日的會議因程序瑕疵應屬無效,其所作的議事錄及審查報告亦應無效,並要求重新召開審查會議。

立法委員發言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對主席處理方式有意見,要求先進行程序發言。
  • 抗議會議處理方式。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呼籲主席加油,暗示支持主席維持會議秩序。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提案指控10月5日衛環委員會審查「勞動基準法」(一例一休)等7案會議,存在六大違法處,包括主席未處理程序動議、不讓官員報告、未逐條審查、未採表決、強行不讓復議案通過及議事錄登載不實。
  • 主張10月5日會議議事錄應屬無效,審查報告亦無效。
  • 要求重新召開審查會議並依正常議事程序進行。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連署陳宜民委員的提案。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連署陳宜民委員的提案。
  • 質疑主席為何不處理陳宜民委員的提案。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連署陳宜民委員的提案。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抗議主席處理議事錄的方式,認為不應如此處理。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代表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指控10月5日會議審查勞基法修正案時,未經詢答即宣告停止詢答,且主席未宣讀提案實質內容即宣告通過,並在委員提出異議時逕行宣稱無異議通過,程序明顯違法。
  • 要求2016年10月5日之會議無效,其議事錄自始無效。
  • 提案指出議事錄登載不實,包括未記錄委員提出的異議,以及記載了未曾被提出的提案二。
  • 代表時代力量黨團提案,要求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復議事處之審查報告登載不實,實屬無效,應主動撤回送出之審查報告。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連署時代力量黨團的提案。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呼籲現場委員不要丟東西。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呼籲主席加油。
  • 呼籲委員呂孫綾不要有衝突行為。

相關人員回應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裁定陳宜民委員針對非議事錄錯誤或遺漏的提案不予處理。
  • 裁定第4次會議議事錄紀錄確定,並在委員提出異議後,進行表決。
  • 在混亂中宣告第4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 在混亂中宣告第5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 最終宣告第4次及第5次會議議事錄確認通過,並宣布會議休息。

相關後續

  • 主席裁定陳宜民委員針對非議事錄錯誤或遺漏的提案不予處理。
  • 主席在委員提出異議後,針對第4次會議議事錄確定與否進行記名表決,最終贊成主席裁示的有7位委員,主席宣布議事錄確定。
  • 主席在委員提出異議後,宣布第5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 主席最終宣告第4次與第5次會議議事錄確認通過,並宣布會議休息。

原始資料

公報
1057901
卷/期/冊
105/79/1
發布日期
2016-11-15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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