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案審查:彈性用人與外交官保障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10-31

LawTrace 法律歷程: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聯席審查「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討論駐外大使、代表等職務的任用資格限制。會議聚焦於平衡總統用人彈性與保障職業外交官升遷管道,並針對非外交體系人員擔任駐外職務的10%員額限制進行辯論。最終,委員會決議將簡任官的員額限制從10%放寬至15%,並將特任官排除在員額限制之外,以利總統彈性用人。

討論事項一

審查「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核心議題為「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第2條修正草案,旨在調整駐外大使、常任代表及副常任代表等職務的任用資格限制,以平衡總統用人彈性與職業外交官的升遷保障。
  • 討論內容涵蓋現行10%員額限制對特任與簡任官的影響、引入非外交體系專業人才的必要性,以及外交部對修法方向的官方立場。

相關爭議

  • 10%員額限制的存廢與比例調整:段宜康委員提案刪除10%限制,外交部建議將特任官排除在限制外,簡任官仍維持10%限制。羅致政委員提議增加到15%,段宜康委員則主張20%甚至50%。
  • 總統用人彈性與職業外交官保障:部分委員強調應給予總統充分用人彈性,尤其在新南向政策下需多元人才;外交部及部分委員則力主保障職業外交官升遷管道,因其專業養成不易。
  • 修法版本與實務解釋:委員質疑外交部對10%限制的實務解釋前後不一,以及修法前後對特任官任命權的實際影響是否僅為文字釐清,而非實質變動。
  • 非外交體系人才的適用性:部分委員認為應放寬限制,引入經貿、警政等其他領域專才擔任駐外館長以提升外交實質效益;外交部則強調外交專業養成不易,其他領域人才可能僅具單一專業,難以勝任通才需求。
  • 外交部對修法立場不夠明確:多位委員批評外交部對修法態度保守、說法模糊,未能明確表達支持或反對提案的立場,導致討論陷入混亂。
  • 國際組織參與困境:多位委員關切台灣參與國際組織(如INTERPOL、WHA、ICAO)面臨的困難與中國大陸的阻撓,質疑外交部應對策略。
  • 沖之鳥礁主權與台日海洋對話:江啟臣委員質疑政府在沖之鳥礁地位上未明確主張公海立場,擔憂在台日海洋對話中可能默認日方經濟海域權。

立法委員發言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質疑台日海洋事務對話進度緩慢,並擔憂政府在沖之鳥礁問題上未明確主張公海立場,可能落入日方經濟海域權的圈套。
  • 關切AIT主席對美豬議題的發言,認為其暗示美豬開放是台灣加入TPP的關鍵,強調食品安全不應作為外交利益交換。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釐清「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的修法沿革,指出段宜康委員提案版本與馬政府時期送院版本相似。
  • 主張應取消10%員額限制,全面開放大使、代表、副代表採雙軌任用,以因應特殊國家政經環境與經貿人才需求。

王定宇 立法委員

  • 支持取消大使、常任代表、副常任代表的10%限制,認為其限制總統用人彈性。
  • 建議外交部應提出一個妥適的簡任官比例,平衡用人彈性與外交穩定性,而非維持10%。
  • 強調新外交工作需要傾國家之力,不分部會,擴大彈性用人,並質疑外交部對10%限制的解釋不合理。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釐清10%限制原意是保障職業外交官升遷,並處理其他部會人員轉任館長的問題。
  • 指出總統特任大使理論上不受10%限制,外交部修法僅是明確化此點。
  • 建議放寬簡任官的10%限制,以增加其他部會外派人員擔任館長的機會,提議可增加至15%。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詢外交部裁撤外館計畫的考量(人力配置、外交效益)與對新南向政策的影響,並擔憂裁撤後難以復設。
  • 關切取消駐外人員員額限制的優點與對國家利益的影響,強調外交專業性。
  • 詢問印尼扣押台灣漁船事件的處理進度與政府協助,並對政府效率表示不滿。

林昶佐 立法委員

  • 認為在台灣複雜外交處境下,總統需要更大空間運籌帷幄,不應以保障職業外交官升遷為由限制用人。
  • 建議外交部應強調職業外交官的專業強項,而非用「保障」來描述,以利修法推動。
  • 支持段宜康委員的修正提案,但同時希望外交部能突顯外交人員的強項。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質疑外交部在特殊地區(如柬埔寨)的外交能力不足,無法有效處理國人急難或詐欺犯遣返等爭議事件。
  • 強調外交工作需彈性,應考慮當地台商等具人脈者擔任重要職務,並認為10%限制過少。
  • 批評外交部對國人求助無門、駐外單位聯繫不暢等問題的回應不實,要求外交部面對實況。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詢問擔任常任副代表所需資歷及現有編制員額中各職務人數。
  • 指出行政院102年版本與段宜康委員提案相似,均未設10%限制,並質疑外交部對10%限制的態度不夠明確。
  • 強調修法不只是升遷管道,更要培植國家外交人才,但需考量外交處境變化,要求外交部提供更具體數據。
  • 認為外交部今天的說明未能明確讓委員了解員額編制應如何設置。

郭正亮 立法委員

  • 質疑外交部未能說服總統府接受其修法建議,認為段宜康提案反映總統府意見。
  • 以越南排華暴動為例,質疑外交部在東南亞的實質作用,強調當地台商人脈的重要性,認為僅借重力量不足,需給予政府頭銜。
  • 關切台灣對東南亞的ODA預算過低,認為不利於新南向政策推動,並質疑外交部預算編列未見明顯增加。
  • 指出中國大陸對台灣的打壓並非始於520,而是數十年來持續不斷。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建議應讓外交常任文官能移轉至其他部會活絡升遷管道,而非因升遷瓶頸而限制彈性用人。
  • 批評部分政務官未將自己定位為政務人員,導致體制混亂,應以正面能量思考外交用人彈性。
  • 強調外交需要更多元專業人才(如經貿、醫療、警政),以因應複雜外交處境及新南向政策,並建議外交部與人事行政單位溝通以開放態度思考彈性用人。
  • 建議外交部與教育部、內政部移民署建立跨部會平台,透過資訊交流管控入境審查與把關,並在3個月內提出改革方案報告。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要求外交部明確表態對「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第二條修正草案」的態度,指出外交部說法前後矛盾。
  • 強調特任大使部分應具彈性,以利新南向政策推動,廣納熟悉不同國家的人才。
  • 關切台日海洋對話的漁業合作進度,期望能為漁民爭取權益,並要求外交部公開透明化相關資訊。
  • 要求外交部清楚掌握印尼扣押漁船事件訊息並公開通報,避免私下談判。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對印尼扣押漁船事件處理效率低落,要求積極協助並提出具體辦法。
  • 批評政府對索馬利亞海盜挾持案漠視,未能發揮功能,導致國人求助無門而轉向大陸方面。
  • 建議外交部應檢討外館功能,並提出旅外國人急難救助的具體辦法,避免國人向他國求助。
  • 支持將外交資源花在刀口上,但反對將外交人事改為酬庸,強調制度嚴謹性,避免政商不分或利益衝突。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理解執政黨希望給予總統更大用人空間,但強調外交部應負責任地提出專業說法。
  • 主張文官體制應以常任為原則、派任為例外,認為國家文官培養不易,擴大任用權可能傷害文官體制穩定性。
  • 質疑擴大員額編制是否為酬庸,而非真正為國家尋覓人才,並以駐新加坡代表難產為例,質疑現有法規下仍找不到人選。
  • 建議外交部應為文官爭取更多空間,並提供執政黨更全面的思考,避免濫權用人。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釐清103年修法後,10%員額限制對特任與簡任官的影響不明,導致實務運作困難。
  • 主張在國際外交困境下,傳統外交思維已不足,應引入經貿、人權、環保等非正統外交領域人才擔任外館館長,以建立實質關係。
  • 建議放寬10%限制,讓其他領域人員有機會擔任館長,並強調外交人員養成應是通才教育,而非僅限於古典外交。
  • 詢問特任與簡任官的待遇與任期差異,並強調特任官應隨政府進退,簡任官則有保障。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批評修法放寬員額限制是執政黨「官位不夠分」的酬庸行為,認為10%員額已足夠,根本無修法必要。
  • 擔憂此舉將破壞文官體系的升遷制度,危害國家穩定與發展,並指出此為民主政黨破壞文官制度的行為。
  • 質疑外交部對修法必要性的說法矛盾,並要求明確表態是否支持全面放寬限制。
  • 關切駐新加坡代表任命進度及梵諦岡邦交穩定性,並對無法以官方身分參與國際刑警組織表示不滿。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質疑近年來台灣外籍人士逾期居留人數增加,與外館面談審查嚴謹度無關,而與移工輸入國籍別高度相關。
  • 建議外交部應檢討對外籍學生簽證核發的從嚴審查機制,並借鑒韓國的分級管理制度,針對不同學校和逾期居留率調整審查文件要求。
  • 主張應由教育部制定來台就學辦法,外交部負責簽證核發,移民署追蹤滯留情況,並建立跨部會平台進行資訊管控,以簡化面談機制。
  • 要求外交部在3個月內提出駐館面談轉型的具體作法書面報告,以展現新南向政策的積極度。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判斷此次修法主要用意是因對現有外交人員表現不滿,欲擴大其他任用方式,並可能與新南向政策人才不足有關。
  • 質疑放寬簡任官轉任外交職務的比例,是否真能對台灣外交政策有幫助,並擔憂其他部會簡任官的專業性是否能勝任外交職位。
  • 強調外交專業的價值,認為外交部應堅定立場,避免全面開放導致外交專業被否定。
  • 指出外交部應能培訓出足夠的專業外交官,而非因人才不足而放寬限制。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要求外交部再次說明其修正建議,將特任官排除在10%限制之外,只限制簡任文官的差異與實質意義。
  • 理解外交部希望保障職業外交官升遷,但認為具備專業的簡任文官擔任大使或代表也無妨。
  • 關切外交部與農委會公糧援外挑選國家及稻米品質問題,要求外交部與農委會督促糧商。
  • 澄清中國大陸打壓台灣在國際上的空間,並非始於520,而是數十年來持續不斷,要求外交部加油。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關心台灣參與國際組織(如INTERPOL、WHA、ICAO、UNFCCC)的近況,並詢問外交部如何應對中國大陸阻撓。
  • 質疑駐新加坡代表的任命進度及條件,並詢問新加坡是否將作為新南向政策的基地,以及如何平衡與中國及東協的關係。
  • 強調台灣應積極爭取參與並貢獻國際社會,不應被排除在重要國際會議之外。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批評外交部次長對修法過程和條文解釋不清,指責其未能明確表達外交部對修法的態度。
  • 指出國民黨執政時期送出的版本原無10%限制,現行限制是委員會後來增訂,且造成特任官任命權也受限。
  • 強調外交部應有擔當,明確表示希望修改不周延的現行法規,而非推託。
  • 要求外交部次長下台,並表示若外交部不希望改,將撤回提案。

蔡適應 立法委員

  • 詢問現行法令對大使與代表作為特任官的員額限制狀況,並指出外交部過去曾希望脫鉤,只規範事務官。
  • 質疑外交部對10%限制採取保守解釋,導致特任官任命也受限。
  • 確認外交部支持簡任官維持限制,特任官不受限制的修法方向,並對餘數計算方式提出疑問。
  • 關切女性外交人員比例問題,並希望修法能增加女性比例。

相關人員回應

侯清山 外交部次長

  • 說明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修法沿革及本部建議修正意見,建議將特任大使及常任代表排除在10%員額限制之外,簡任官仍維持10%上限。
  • 回應台日海洋事務對話進度緩慢是因為雙方合議,並預期會議將討論漁業合作、海上急難救助及海上科學研究,保障漁民捕魚權益。
  • 澄清外交部對沖之鳥礁地位尊重國際間尚未定義的現狀,主要議題為漁業合作,不涉主權爭議。
  • 解釋AIT主席關於美豬議題的發言,認為是擴大解讀,但承認加入TPP需美國支持,並強調不以食品安全交換外交利益。
  • 說明駐外大使早年均為政務職,後因組改、簡併職稱等因素調整,並確認103年修法時的10%限制是委員會增訂。
  • 表示外交部對用人持開放態度,歡迎其他部會專業人才協助推動外交,但希望簡任官仍有上限以保障職業外交官升遷。
  • 回應裁撤外館計畫是基於外交情勢變動、發展潛力及人力配置檢討,並強調新南向政策會兼顧各地區重要性。
  • 說明國人海外急難救助有既定辦法,但海盜綁架案等特殊情況,政府不直接介入是國際通例,以避免提高贖金和風險。
  • 表示目前駐外機構編制95人,其中大使89人、常任代表2人、副常任代表4人,並強調10%的簡任官限制已足夠,過去最多僅用4位。
  • 同意將簡化外籍生簽證面談機制納入駐館面談轉型,並與內政部移民署合作,預計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進度。

郭素卿 外交部人事處處長

  • 說明10%編制員額的計算方式及修法沿革,指出103年修法時,委員基於保障職業外交官升遷管道而增列比例限制。
  • 解釋現行條文對特任或簡任的10%限制文字不明確,導致實務上採取保守解釋,希望修法釐清特任官不受限制。
  • 說明駐外機構編制員額95位,實際派駐70幾位,其餘為辦事處,並強調辦事處人員仍受外交法令限制。
  • 回應若餘數不算,則15%的員額限制將以整數計,例如2.1個算2個。

陳紹元 銓敘部特審司司長

  • 解釋常任文官有其升遷體系,而大使和代表在駐外組織通則中可特任,回歸總統職權。
  • 說明外領條例第2條第2項的10%限制是針對常任文官體系,與特任無關。
  • 指出102年外交部原版本無10%限制,是103年立法院審查時增訂,可能對業務推動和職業外交官人才培育有幫助。

相關後續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處理。
  • 本案無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尤召集委員美女補充說明。
  •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通過,將簡任官的員額限制從10%放寬至15%,並將特任大使及特任常任代表排除在員額限制之外。
  • 委員徐志榮提出的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 外交部承諾在3個月內提出駐館面談轉型(含外籍生簽證面談簡化)的書面進度報告給本委員會。

原始資料

公報
1058101
卷/期/冊
105/81/1
發布日期
2016-11-18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