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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人事總處預算與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案:聚焦雙薪肥貓與年金改革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11-02

LawTrace 法律歷程:公務人員退休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度預算案,多項人事資訊系統預算因效益及重複性爭議被凍結並要求專案報告。會議亦重點審查「公務人員退休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旨在限制退休公務人員再任私立學校職務領取雙薪,以解決世代正義問題。委員們就修法範圍、停領比例及與現行法規一致性等進行激烈討論,最終多項提案皆保留送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其所屬機關106年度的歲入歲出預算,特別針對「策略性人力資源跨域整合服務」等資訊計畫的經費編列與效益進行檢討。
  • 會議亦討論公務人員總員額控管、非典型人力運用、育嬰留職停薪性別不均、同性伴侶權益、退休人員子女教育補助法源爭議以及偏遠地區地域加給等多元人事行政議題。

相關爭議

  • 「策略性人力資源跨域整合服務」計畫預算:多位立法委員質疑該計畫與過往已建置系統功能重疊,恐造成資源浪費,要求提出專案報告並凍結部分預算。
  • 中央政府預算員額與現有員額落差:多位委員指出預算員額高於實際進用員額,導致人事費超編及資源排擠,要求人事總處檢討並匡減未進用員額。
  • 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性別不均:女性申請人數遠高於男性,尤美女委員建議評估增加友善工作環境,鼓勵男性公務員申請以促進性別平等。
  • 退休人員子女教育補助缺乏法源依據:尤美女委員指出政府每年編列約10億元補助退休軍公教子女教育費,但缺乏明確法源且有違社會公平正義,要求檢討。
  • 偏遠地區公教人員地域加給表不符需求:周春米委員等指出現行地域加給定義不符地方實際需要,導致偏遠地區公教人員無法獲得加給,影響留任意願,要求研議修正。
  • 人事行政資訊系統資安防護:段宜康委員等關切網路駭客攻擊,要求人事總處加速強化資安防護機制並定期提交報告。
  • 公務車汰換經濟效益:尤美女委員等質疑人事總處汰換使用率偏低的客貨兩用車,建議優先調派現有車輛或租賃因應,以符合經濟效益。

立法委員發言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策略性人力資源跨域整合服務」700萬元,並要求人事總處就計畫內容、效益評估及與過去計畫異同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要求人事總處就中央政府機關預算員額與實際進用員額落差提出完整規劃及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人事總處配合銓敘部評估增加友善工作環境、鼓勵男性公務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可行性。
  • 提案要求人事總處評估檢討退休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並提出改善措施。
  • 提案要求人事總處研議修正「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授權地方政府定義偏遠地區以留住優秀公教人員。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策略性人力資源跨域整合服務」700萬元,並要求人事總處就計畫內容、效益評估及與過去計畫異同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要求人事總處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具體檢討,匡減未實際進用人員之預算員額,並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要求人事總處就如何改善中央政府機關預算員額與實際進用員額之間落差提出完整規劃,並提出書面報告。

郭正亮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策略性人力資源跨域整合服務」700萬元,並要求人事總處就計畫內容、效益評估及與過去計畫異同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要求人事總處就如何改善中央政府機關預算員額與實際進用員額之間落差提出完整規劃,並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人事總處配合銓敘部評估增加友善工作環境、鼓勵男性公務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可行性。
  • 提案要求人事總處評估檢討退休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並提出改善措施。
  • 提案要求人事總處研議修正「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授權地方政府定義偏遠地區以留住優秀公教人員。
  • 提案要求人事總處加速強化人事管理資訊系統資安防護機制,並定期提交書面報告。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策略性人力資源跨域整合服務」700萬元,並要求人事總處就計畫內容、效益評估及與過去計畫異同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要求人事總處將97至105年人事資源系統之規劃、建置與推動計畫辦理情形金額與執行成效等分項條列,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要求人事總處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具體檢討,匡減未實際進用人員之預算員額,並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要求人事總處就如何改善中央政府機關預算員額與實際進用員額之間落差提出完整規劃,並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人事總處配合銓敘部評估增加友善工作環境、鼓勵男性公務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可行性。
  • 提案要求人事總處評估檢討退休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並提出改善措施。
  • 提案要求人事總處研議修正「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授權地方政府定義偏遠地區以留住優秀公教人員。
  • 提案要求人事總處評估現有車輛狀況,若無不堪使用,應先集中調派運用或以報支短程車資、臨時性租賃方式因應,以符合經濟效益。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策略性人力資源跨域整合服務」700萬元,並要求人事總處就計畫內容、效益評估及與過去計畫異同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要求人事總處檢討中央政府各機關非典型人力運用情形,並針對比例過高問題提出具體改善方法。
  • 提案要求人事總處於員額評鑑中檢討各機關年度預算員額未依總員額法確實檢討導致人事費用居高不下之問題,並研擬改善辦法。
  • 提案要求人事總處配合銓敘部評估增加更友善工作環境、鼓勵男性公務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可行性。
  • 提案要求人事總處協助法務部、勞動部及銓敘部採取相關措施,俾使已註記為「同志伴侶」之公務人員及約聘人員亦享有婚假、家庭照顧假等權利。
  • 提案要求人事總處評估檢討退休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並提出積極改善處理措施。
  • 提案要求人事總處研議修正「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授權地方政府定義偏遠地區,讓地方政府有更多留下優秀公教人員的手段。
  • 提案要求人事總處評估現有車輛狀況,若無不堪使用,應先集中調派運用或以報支短程車資、臨時性租賃方式因應,以符合經濟效益。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人事總處就「策略性人力資源跨域整合服務計畫」與已建置系統功能重疊問題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要求人事總處確實依總員額法檢討匡減未確實進用之預算員額,避免人事費高編排擠其他政事需求。
  • 提案要求人事總處會同相關機關依臺大醫院新竹生醫園區分院工程進度及人力需求,儘速核給公職員額,以解決新竹地區醫療匱乏困境。
  • 提案要求人事總處評估現有車輛狀況,若無不堪使用,應先集中調派運用或以報支短程車資、臨時性租賃方式因應,以符合經濟效益。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人事總處就「策略性人力資源跨域整合服務計畫」與已建置系統功能重疊問題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要求人事總處確實依總員額法檢討匡減未確實進用之預算員額,避免人事費高編排擠其他政事需求。
  • 提案要求人事總處會同相關機關依臺大醫院新竹生醫園區分院工程進度及人力需求,儘速核給公職員額,以解決新竹地區醫療匱乏困境。
  • 提案要求人事總處評估現有車輛狀況,若無不堪使用,應先集中調派運用或以報支短程車資、臨時性租賃方式因應,以符合經濟效益。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人事總處就「策略性人力資源跨域整合服務計畫」與已建置系統功能重疊問題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要求人事總處確實依總員額法檢討匡減未確實進用之預算員額,避免人事費高編排擠其他政事需求。
  • 提案要求人事總處會同相關機關依臺大醫院新竹生醫園區分院工程進度及人力需求,儘速核給公職員額,以解決新竹地區醫療匱乏困境。
  • 提案要求人事總處評估現有車輛狀況,若無不堪使用,應先集中調派運用或以報支短程車資、臨時性租賃方式因應,以符合經濟效益。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人事總處就「策略性人力資源跨域整合服務計畫」與已建置系統功能重疊問題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要求人事總處確實依總員額法檢討匡減未確實進用之預算員額,避免人事費高編排擠其他政事需求。
  • 提案要求人事總處會同相關機關依臺大醫院新竹生醫園區分院工程進度及人力需求,儘速核給公職員額,以解決新竹地區醫療匱乏困境。
  • 提案要求人事總處評估現有車輛狀況,若無不堪使用,應先集中調派運用或以報支短程車資、臨時性租賃方式因應,以符合經濟效益。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人事總處會同銓敘部通盤針對相關人事管理系統建置及整合提出完備方案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要求人事總處配合法制主管機關銓敘部評估增加更友善工作環境、鼓勵男性公務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可行性。
  • 提案要求人事總處協助法務部、勞動部及銓敘部採取相關措施,俾使已註記為「同志伴侶」之公務人員及約聘人員亦享有婚假、家庭照顧假等權利。
  • 提案要求人事總處評估檢討退休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並提出積極改善處理措施。
  • 提案要求人事總處研議修正「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授權地方政府定義偏遠地區,讓地方政府有更多留下優秀公教人員的手段。
  • 提案要求人事總處加速強化相關人事管理資訊系統資安防護機制,加強系統監控與應變措施,並定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資安防護程序演練及相關系統檢測之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人事總處評估現有車輛狀況,若無不堪使用,應先集中調派運用或以報支短程車資、臨時性租賃方式因應,以符合經濟效益。

相關人員回應

施能傑 人事長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關於「策略性人力資源跨域整合服務」計畫,考量到效益評估及與過去計畫的異同,將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承認預算員額與現有員額存在落差,將在員額評鑑中檢討並研擬改善辦法。
  • 同意檢討匡減未確實進用之預算員額,並將具體改善作法與執行進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表示銓敘部正考慮延後年金起支年齡,並引進展期年金或減額年金設計,以因應人口結構變化及財務考量。
  • 指出如何裁汰不適任人員是銓敘部持續努力的方向,但與年齡無太大關係,考試院曾將公務員考績法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 強調年金改革應考慮整體配套,避免產生中高齡就業空窗期及對公務人員新陳代謝的影響。
  • 認為退休人員再任私人企業領雙薪,因薪水非公庫支出,銓敘部職權上不應規範,除非立法院另有規定。
  • 表示考試院伍院長特別交代銓敘部在年金改革時,一定要讓公務人員有尊嚴,不要被污名化。
  • 指出國發會對國家人力評估有精算,應一併考慮世代正義與人力資源活化之間的平衡點。

相關後續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歲出部分減列「一般行政」40萬元及「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70萬元,共計110萬元,其餘照列。
  • 「策略性人力資源跨域整合服務」編列7,000萬元,凍結700萬元,並要求人事總處就7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確實依總員額法檢討匡減未確實進用之預算員額,避免人事費高編排擠其他政事需求。
  • 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同相關機關依臺大醫院新竹生醫園區分院工程進度及人力需求,儘速核給公職員額。
  • 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105年度員額評鑑中,澈底檢討中央政府各機關非典型人力運用情形,並提出具體改善方法。
  • 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員額評鑑中檢討人事費用居高不下問題,並研擬改善辦法。
  • 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4條及第10條規定具體檢討,匡減未實際進用人員之預算員額,並將具體改善作法與執行進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如何改善中央政府機關預算員額與實際進用員額之間落差提出完整規劃,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配合法制主管機關銓敘部評估增加更友善工作環境、鼓勵男性公務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可行性,以促進性別平等。
  • 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協助法務部、勞動部及銓敘部採取相關措施,俾使已於縣市戶政資訊系統中註記為「同志伴侶」之行政院公務人員及約聘人員亦享有婚假、家庭照顧假、陪產假、喪假、撫恤金領受及死亡補償領受等權利。
  • 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依立法院決議,應進行評估檢討退休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並提出積極改善處理措施。
  • 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3個月內研議修正「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授權地方政府得以就當地現況定義偏遠地區。
  • 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加速強化相關人事管理資訊系統資安防護機制,加強系統監控與應變措施,並於每6個月定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資安防護程序演練及相關系統檢測之書面報告。
  • 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視現有車輛狀況,若無不堪使用之狀況,應先集中調派運用現有車輛,如確有不敷調派使用情形,允宜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規定,視其業務實際需求,以報支短程車資或臨時性租賃車輛方式因應。
  •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 「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尤召集委員美女出席說明。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討論事項二

審查「公務人員退休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探討公務人員退休後再任私立學校職務時,應如何限制其月退休金領受權利,以避免「雙薪肥貓」現象,並促進世代正義及青年就業。
  • 討論內容涵蓋修法範圍應否擴及軍人與教師、停領月退休金的比例(全額停領或部分減領)以及與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規範的一致性問題。

相關爭議

  • 修法範圍與一致性爭議:銓敘部建議軍公教退休人員再任私校職務應一併修法處理,避免單獨修法造成不公,但委員柯建銘則擔憂考試院版本進度延宕,表示黨團可能自行提案。
  • 月退休金停領比例:柯志恩委員提案參考德國立法例,建議再任私校者減少領受65%月退休金(保留35%自提部分),與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對再任公職或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採取「全額停發」月退休金的規定不同,引發標準不一的爭議。
  • 「學校法人」與「財團法人」定義:法務部認為學校法人在性質上屬財團法人,應受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第五款規範;教育部則認為學校不等同於私校財團法人,且政府「捐贈」與「補助」概念不同,導致是否需另立新條文規範產生歧見。
  • 私校補助門檻設定:柯志恩委員提案以每年獎補助達新台幣4,000萬元以上或歲入決算40%以上作為限制條件,但教育部統計顯示若涵蓋學費補助,多數私校將受限,柯志恩委員後建議拿掉4,000萬元門檻。
  • 世代正義與人力資源活化平衡:尤美女委員提出退休人員壽命延長,應在世代正義與善用高階人力資源之間找到平衡點,需精算評估,而非單純延後退休年齡或限制再就業。
  • 「雙薪」認定與規範範圍:張宏陸委員質疑退休人員再任私人企業領取雙薪是否也應規範,銓敘部林次長雖承認形式上為雙薪,但依職權僅能規範由公庫支出的薪水,引發委員對規範不足的批評。
  • 優惠存款處理:討論是否應將優惠存款利息一併納入月退休金計算,並同時減少65%或停止辦理,以避免優惠存款造成「雙薪肥貓」問題的持續存在。

立法委員發言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之1,旨在限制退休公務人員再任私校職務領雙薪,解決世代正義與年金改革問題。
  • 主張減領65%月退休金,保留35%自提部分,認為此方式更具人性化與公平性,且不剝奪工作權。
  • 強調私校是退休公務人員再任職務的大宗,認為應優先處理此部分。
  • 建議修法納入適當過渡期間。
  • 呼籲銓敘部將「尊重」轉為「支持」,加速推動修法,避免拖延。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年金改革將退休年齡延至65歲是否僅考量財務,並擔憂對軍公教人員新陳代謝、中高齡就業空窗期及生活品質的負面影響。
  • 認為公務人員退休制度應與勞工有所區別,不宜齊頭式平等,並質疑目前改革的公平性。
  • 建議應修正公務人員相關法規,提升公務機關新陳代謝,淘汰不適任人員。
  • 批評民進黨過去操作軍公教與勞工對立,呼籲保障所有族群的合理權益。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強調年金改革是政府艱鉅的改革之路,並非勞基法修正的對立面,各政黨應提出論述面對問題。
  • 擔憂考試院在年金改革法案的審查進度可能落後,影響改革時程,若無法及時提出符合社會期待的版本,黨團可能自行提案。
  • 認同修法解決退休公務人員再任私校或政府補助財團法人領雙薪問題,認為可避免資源浪費、雙薪肥貓及擠壓年輕人就業機會。
  • 建議將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之1併入第23條增列規範,以符合立法效率與原則。
  • 質疑柯志恩委員提案中條件式放寬的公平性與涵蓋面,建議精簡規範。
  • 主張年金改革應全面性處理軍人、教師、公務人員等不同族群,不宜單獨修法。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詢問退休教職人員轉任私校任職的人數及年齡限制,關切對年輕教師就業機會的擠壓。
  • 建議教育部應充分揭露少子化對教職職缺的影響,而非持續鼓勵學生就讀教育體系導致流浪教師。
  • 主張不應鼓勵老師過早退休,因50多歲應是教學經驗最豐富的階段。
  • 支持對退休軍公教人員再任相關職務進行合理限制,但希望軍公教做一致處理,避免差別待遇。
  • 質疑退休人員再任私校任教,其公保與私校退撫儲金制度的競合關係,要求銓敘部與教育部釐清,確保國家不重複給付退休俸。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公務人員退休制度未能達到照顧年老無謀生能力退休人員的初衷,因許多人50多歲即退休再任第二份工作。
  • 認為軍公教不同族群應以不同方式看待,尤其軍人有特殊提早退役規定。
  • 批評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對再任職務的規範範圍不足,如政府投資金額未達20%的單位即可任職,不符社會期待。
  • 主張退休人員再任私人企業領雙薪應受規範,因其排擠年輕人就業機會,造成青年貧窮問題。
  • 強調應將領取退休金的年齡提高至60或65歲以上,若有第二份工作則不應再領月退俸,以符合社會期待。

郭正亮 立法委員

  • 批評銓敘部與教育部在退休人員轉任私校議題上互相推諉,多年未能提出解決方案。
  • 指出教育部2012年曾提出兩種解決方案,包括比照公務人員轉任政府補助超過20%機構,或月薪超過3萬2,160元即暫停領月退俸,但後因屆期不續審而未通過。
  • 質疑柯志恩委員版本中40%的補助門檻過於寬鬆,且「高於在職同薪級人員月薪二分之一」的標準不如教育部舊版以基本工資為限嚴格。
  • 認為高階教育部官員轉任私校多為「門神效應」,以爭取政府補助,非僅為薪水,現有修法內容恐無法有效解決此問題。
  • 呼籲教育部及銓敘部應比2012年更勇敢,在年金改革運作期間積極表達具體意見與數字,並提出版本進行溝通。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支持從限制退休人員領雙薪的爭議點著手進行年金改革,認為這是社會較能接受的方向。
  • 詢問此次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法是否能同時解決軍人、教師轉任私校的問題,並建議三部法律應一併提出審查以求同步實施與公平。
  • 質疑柯志恩委員版本中「在職同薪級人員月薪之二分之一」標準可能導致各校標準不一,建議制定絕對額度。
  • 提出高階公務人員轉任所監督企業或私校可能產生「旋轉門」效應,擔任「門神」爭取預算,現行公務人員服務法規範可能不足,應再討論。
  • 希望銓敘部能明確表達對修法方向的態度與主張,以利委員會討論與達成共識,甚至可考慮做附帶決議。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指出本次會議與下午聯席會議均討論退休金權利限縮議題,是年金改革方向之一。
  • 質疑銓敘部為何過去未針對公務人員再任私校提出規範,認為與再任公職或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無本質區別。
  • 詢問法務部、教育部對「學校法人」是否等同於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第五款「財團法人」的認定,以釐清是否需另行規範。
  • 關切柯志恩委員提案中「政府補助達4,000萬元以上」或「歲入決算40%以上」的門檻標準,要求教育部說明其制定理由及涵蓋學校數。
  • 建議將優惠存款18%利息一併納入月退休金計算,以避免造成「肥貓」觀感。
  • 主張將柯志恩委員版本與回歸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規定的版本一併送出委員會協商。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關切少子化趨勢下,大學退場恐導致教師失業問題,並支持限制退休軍公教轉任私校以避免阻礙年輕人就業。
  • 詢問延後退休年齡、減額年金、減俸或停俸何者較為適合,並建議提高退休年齡,尤其大學老師應優先改為85制,延長至60或65歲。
  • 擔憂年金改革若不審慎考量,可能導致台灣人才外流,要求銓敘部評估並避免此問題。
  • 質疑行政院版獨漏轉任私校領雙薪部分,主張此部分應停俸或減俸。
  • 詢問柯志恩委員版本與行政院院會通過版本(月薪超過基本工資即停領)何者較省錢,並要求銓敘部提出評估概算。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強調處理「雙薪肥貓」問題主要目的在於解決世代正義,避免退休人員再任私校造成年輕教師失業。
  • 質疑世代正義議題是否應擴及私人企業,並探討世代正義與人力資源活化之間的平衡點,認為需精算評估。
  • 建議應在月退與再任私校薪水之間提供選擇或調配機制,避免全額停領的不合理性,同時防堵不領薪水卻圖利私校的漏洞。
  • 指出目前有不同計算方式(全額停領、減領65%、基本工資門檻),應找到最適切的辦法。
  • 關切「薪水」定義模糊,可能導致車馬費、演講費等名目規避限制,呼籲主管機關釐清。
  • 要求銓敘部與國發會一併討論國家人力配置、年輕世代人力運用、最適退休年齡及退休人力活化與回饋方式等議題,並納入年金改革方案。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釐清公教人員退休後再任私校時,是投保公保還是勞保,以及是否仍可領取退休金,質疑其公平性。
  • 關切公立大學退休教授再任私立大學教職,是否會同時領取兩份退休俸(公立退休俸與私校退撫儲金),要求教育部與銓敘部釐清兩者競合關係。
  • 強調國家給付的退休俸應以一份為原則,不應由國家納稅人給予兩份優惠,要求教育部特別注意此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林文燦 次長 銓敘部

  • 原則尊重柯志恩委員對公務人員退休後再任私立學校職務增訂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規範的修正方向。
  • 指出現行退休法對限制職務均採「全額」停發月退休金並停辦優惠存款,且以「每月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為標準,與柯委員提案的「比例」停發及「在職同薪級人員月薪二分之一」標準不同,存在立法技術及實體規範疑慮。
  • 建議修法應考量立法經濟及體例一致性,可併入退休法第23條增列規範,並應訂定適當過渡期間。
  • 強調基於軍公教人員退休(伍)權益之一致性考量,不宜就退休公務人員再任規定單獨修法,建議三部法律一併送審查。
  • 表示銓敘部已將公務員考績法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以提升公務機關的新陳代謝,淘汰不適任人員。
  • 回應柯建銘委員對考試院年金改革進度的擔憂,表示會將意見帶回考試院,強調伍院長要求貫徹蔡總統政策。
  • 承認退休人員再任私人企業形式上領雙薪,但因非公庫支出,銓敘部職權範圍不應規範,除非立法院另有規定。
  • 說明公務人員退休金制度目的為人事管理及照顧年老生活,但現今社會氛圍允許退休者再就業,若到私人企業工作無問題。
  • 指出公務人員再任私校領雙薪問題,是基於世代正義、年金改革的考量。
  • 對於柯志恩委員提案中保留35%自提部分,林次長表示了解委員考量,認為較具人性,但與現行法制全額停發的思維不同,需再討論。
  • 解釋公務人員退休後再任私校,若符合條件需停領退休金,但若再任一般事業單位則領勞保,再任私校則參加公保但停領退休金。

曾逸群 專門委員 教育部人事處

  • 回應蔡易餘委員提問,指出退休後轉任私校教職人員約有2,011人,通常任教至65歲。
  • 表示教育部未統計老師年紀與受學生歡迎程度的關係,但認同中小學教師可能對體能要求較高。
  • 說明年金改革委員會已討論老師退休年齡議題,教育部會做通盤考量,配合年改會共識處理。
  • 對於柯志恩委員提案,教育部立場是尊重立法院決議,並希望軍公教做一致處理。
  • 指出教育部2012年曾提出參考公務人員退休法規範財團法人的版本,但未針對私校部分做限制,且因屆期不續審未通過。
  • 解釋「學校法人」與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第五款所稱「財團法人」不同,因學校是由財團法人設立,兩者概念有別。
  • 說明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限制的是政府「捐贈」的財團法人,而柯委員提案是針對政府「補助」的學校法人,兩者概念不同。
  • 表示目前年金改革委員會正在運作,相關議題都在討論,教育部將按照年改會進程和共識做整體規劃,不便單獨表達意見。
  • 說明若以基本工資作為停領月退俸的限制條件,會比以在職同薪級人員月薪二分之一為限更嚴格。

王乃芳 專門委員 法制司 法務部

  • 認為學校法人依私立學校法授權設立辦法,其性質上就是財團法人,應視為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第五款所稱「財團法人」的一環,原則上應受該條文限制。

呂易芝 科長 教育部人事處

  • 說明公職退休人員再任私校教職員,因私校屬私立學校退撫儲金制,其在私校可加入退撫儲金,但原軍公教年資已結算,無法併計成就條件。
  • 指出2,011名退休軍公教人員再任私校教職員,均加入私校退撫儲金,且依102年修法,原由政府負擔的32.5%退休金已改由私立學校自行負擔。
  • 解釋私校獎補助款項定義,若將高中職免學費等學費補助併算,專科以上私校約74所、高中職約113所學校將符合4,000萬元補助門檻。
  • 確認所有私立學校皆會接受政府編列預算補助健保、公保及退撫基金等法定人事費用,因此只要再任私校職務,全部都適用相關限制。

相關後續

  • 「公務人員退休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已處理完畢,提案條文、修正動議及再修正動議均保留,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處理。
  • 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尤召集委員美女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058201
卷/期/冊
105/82/1
發布日期
2016-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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