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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研商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相關審查程序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6-11-11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針對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審查程序達成朝野共識。各黨團同意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撤回原審查報告,並重新安排於11月14日進行詢答、16日舉行公聽會、17日進行逐條討論。同時各黨團承諾不以占領主席台等方式杯葛,並允許各黨團以黨團名義提出修正動議。若3天審查無共識則交由黨團協商後提報院會處理。

討論事項一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程序及相關配套協商

核心議題

朝野各黨團就勞基法修正草案是否重回委員會審查、審查天數與議程安排、公聽會舉行方式及黨團提案權等爭點進行協商。

相關爭議

  • 委員會審查時限與文字:「完成審查」字眼引發預設立場疑慮,經協商同意改為「待審查完畢;如無共識,委員會議決交黨團協商後,提報院會處理」,並明定不受 1 個月協商冷凍期限制。
  • 黨團提案與修正動議權:時代力量及親民黨爭取在委員會審查時得以黨團名義提出修正動議,經討論後獲朝野同意納入協商結論。
  • 公聽會程序與官員責任:親民黨主張比照聽證程序並要求行政官員對陳述意見負責,經折衝與討論後,結論確認行政機關代表應列席並對陳述意見負責。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支持回委員會實質審查,並前提是中國國民黨同意不霸占主席台。
  • 反對在協商結論中加上限定何時完成審查的「完成」二字,避免落人話柄、流於先射箭再畫靶。
  • 希望大黨能有雅量允許時代力量在委員會審查時以黨團名義提出修正動議。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強調各黨團應互相退讓、面對問題,建立立法院新的國會文化,並推動法案如期審查以回應社會期待。
  • 同意將審查結論文字修正為「待審查完畢」,若無共識則依程序送朝野協商與院會處理。
  • 指出依立法院議事規則,各黨團及委員在既有條文範圍內皆可進行論述與提出修正意見。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堅持時代力量黨團對於審查程序的立場,認為不應預設完成期限。
  • 力爭各黨團在委員會審查時得依黨團名義提出修正動議,以確保對其他黨團條文的提案與監督權。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關心審查時間若不夠的處理方式,並主張公聽會應比照行政聽證程序進行,要求行政官員列席並對發言與陳述意見負實質責任。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建議公聽會應擴大辦理,改在較大的場地並廣邀各界團體參加,以聽取勞團與公民團體的聲音。
  • 主張公聽會應維持正反意見相當比例,並妥善分配各黨團的推薦名額。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建議協商結論文字應明確寫出「如無共識,送朝野協商院會處理」,避免外界誤解 3 天內一定能審查完畢。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撤回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 7 案之審查報告。
  • 排定於 11 月 14 日進行報告及詢答、11 月 16 日舉行公聽會、11 月 17 日進行逐條討論,必要時得延長開會至下午 12 時。
  • 公聽會行政機關代表應列席,並對陳述意見負責;公聽會名額分配為民進黨 10 名、國民黨 10 名、時代力量 7 名、親民黨 7 名,總計 34 名。
  • 各黨團同意不以霸占主席台等手段杯葛會議,並同意得以黨團名義提出修正動議。
  • 如 3 天會議無共識,委員會議決交黨團協商後,提報院會處理,不受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71 條之 1 協商期之限制。

原始資料

公報
1058201
卷/期/冊
105/82/1
發布日期
2016-11-24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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