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委員會審查106年度總預算案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11-02
LawTrace 法律歷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主計總處與審計部及其所屬機關部分,並廣泛討論「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會議聚焦於預算編列的效率與合理性、稅捐稽徵的公平性與程序正義,以及納稅者權利保障的具體機制。委員們就兆豐案追償、遠雄大巨蛋案、產業租稅優惠、地價稅暴漲、股市活絡與納稅者權利保護專法等議題提出質詢,行政部門則就相關政策與執行現況進行回應。最終,多項預算提案獲決議,部分提案保留送院會處理,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則未完成審查,將擇期再審。
討論事項一
審查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主計總處、審計部及所屬審計處部分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主計總處與審計部及其所屬各審計處的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包括歲入、歲出及各項業務計畫的編列與執行效率,並討論多項預算凍結與決議案。
- 質詢內容涵蓋國家財政運用效率、政府機關公權力行使、稅務稽徵公平性、公共建設監督、社會福利經費編列及資訊公開等多元議題。
相關爭議
- 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與三節慰問金缺乏法源依據且引發社會不滿,提案要求減列相關預算。
- 主計總處國外旅費、影印機租金、資訊軟硬體設備等預算編列未詳述成果或必要性,引發浪費公帑疑慮。
-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費預算編列於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被質疑違反預算法及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
- 主計總處「國民幸福指數」與「綠色國民所得統計」相關預算被質疑無實質幫助,提案要求凍結。
- 審計部對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僅擇列重要意見且未公開各機關改善作為,以及對地方政府債務問題查核不足。
- 審計部金門縣審計室新建辦公廳舍計畫預算執行進度嚴重落後且經費過高,被質疑浮濫。
- 高雄國稅局對黃姓麵包師傅的查稅行動被多位委員質疑為「政治查稅」,而非依法行政,引發公權力濫用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疑高雄國稅局對黃姓麵包師傅的查稅為政治考量,要求財政部對外說明並審慎使用公權力。
- 提出商譽攤銷認定及關稅稅則分類不一致問題,要求財政部統一解釋與處理。
- 關切六都地價稅平均漲幅過大,認為調整時機不當,未考慮經濟不景氣對民眾的負擔。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質疑財政部在認定「營業行為」課稅時,缺乏法律明定標準,存在行政裁量過大、違反租稅法定主義精神的問題。
- 批評行政法院在稅務案件中傾向維護行政機關立場,導致人民勝訴率低,呼籲法院秉持公正判案。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關注股市交易量萎縮導致證交稅收短少,詢問財政部活絡股市的措施,並質疑金管會主委提出調降證交稅的可行性。
- 批評財政部未提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版本,認為該法案是對稅務機關強烈不滿的反映。
- 指控高雄國稅局對黃姓麵包師傅的查稅是「政治打手」行為,質疑匿名檢舉處理的公正性。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追問兆豐銀行案假扣押進度與求償範圍,要求財政部擴大求償並於一週內提出計畫。
- 質疑遠雄苗栗醫院案樓地板面積不斷縮水,要求財政部與衛福部、苗栗縣政府一個月內釐清租約調整與責任歸屬。
- 批評產創條例租稅優惠浮濫,特別是針對違反環保、勞動、食安法規的企業未追回減免稅額,並要求財政部公布受惠廠商名單及揭露於網頁。
- 提案要求主計總處與審計部對公款運用、國外旅費、影印機租金、資訊設備採購等預算項目提出檢討報告或凍結部分預算。
- 要求審計部加強對兆豐銀行公股代表失職、重大公共建設、機密預算及地方財政的查核,並公開審核結果。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關切股市大跌百點,認為與國內物價上漲、薪水不漲、地價稅暴漲等經濟因素有關,質疑財政部未積極護盤。
- 強烈批評六都地價稅暴漲,稱其為「搶錢」,不符時機且加重民眾負擔,要求中央檢討對地方政府的補助款。
- 指控高雄國稅局對黃姓麵包師傅的查稅是動用公權力打擊異己的政治鬥爭手段,要求反查檢舉來源。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指出納稅人與稽徵機關之間存在資訊不對等,認為台灣有必要制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保障納稅人權利。
- 質疑台灣行政法院稅務案件納稅人勝訴率遠低於德國,詢問是否可借鑒德國的稅務協商機制。
- 建議在行政法院設立稅務專業法庭,並要求法官具備更專業的稅務知識。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強調憲法保障人民最低生存權,質疑現行稅法在免稅額、扣除額中對醫療相關費用的考量不足。
- 呼籲財政部精算民眾健康照顧支出,保障病患基本生活,並合理課徵醫療人員收入。
- 主張「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應將生存權保障精神納入其他稅法,避免僅以社會救助方式處理。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推動電子發票16年投入高額預算,但紙本發票仍佔八、九成,成效不彰。
- 要求財政部推動政府機關與學校帶頭使用B2G電子發票,並與主計總處協調建置電子化報核系統。
- 建議將電子發票專屬獎項獎金直接匯入中獎人信用卡帳戶,以簡化作業流程。
- 提案要求財政部研議如何整合其他行動支付系統加入共通性載具,並鼓勵店家設置條碼掃描器。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詢問「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與現行《稅捐稽徵法》專章的差異,以及財政部對制定專法的立場。
- 關切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的設置與職權,建議在專責單位由專人處理而非另設官職。
- 質疑復查委員會與訴願委員會的運作機制,要求財政部改善復查程序,讓民眾充分表達意見。
- 強調稅務專業法庭的必要性,指出台灣稅務訴訟勝訴率遠低於德國,不利人民權益。
- 對「萬年稅單」條款(8年未能確定稅額不得再行核課)表示擔憂,要求財政部統計相關案件數量與金額。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指出股市成交量創新低,券商生存困難,呼籲財政部加快稅制改革以活絡股市,包括證交稅與股利課稅。
- 質疑台灣股市本益比低、流動性差,導致企業不願在台上市,呼籲政府傾聽中小企業與股民聲音。
- 贊同制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但認為國家稅收超徵應考慮退稅機制,以保障納稅人權利。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批評政府以「賭博救社福,抽菸救長照」的財源規劃,質疑其公平性,認為對經濟弱勢者課稅不公。
- 指出遺贈稅收不穩定,菸稅成功抑制吸菸則收入減少,導致長照財源不穩定,呼籲檢討稅制開源空間。
- 強烈質疑台灣營利事業所得稅實質稅率過低,且對高污染、高耗能企業提供大量租稅優惠,要求財政部掌握相關數據並進行改革。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建議財政部調高個人綜合所得稅標準扣除額,並增列長期照護特別扣除額,以減輕長照家庭負擔。
- 呼籲財政部在推動稅改前應進行民調,蒐集民眾意見,確保稅改方向符合民意。
- 建議將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委員會設於行政院下,避免財政部「球員兼裁判」的疑慮。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法院稅務案件人民勝訴率低且法官專業能力不足,主張設立稅務專業法庭以提升司法公信力。
- 關切財政部解釋函令的公開透明性,要求所有解釋函令應上網公告並刊登公報,且不得援引未公開函令。
- 主張納稅者應享有閱覽核課資料的權利,並呼籲財政部給予納稅者合理權限,避免其掉入稅務陷阱。
- 建議在財政資料公開中納入不動產、存款和有價證券等財富存量數據,以檢討稅負與財富重分配的實證效果。
相關人員回應
許虞哲 財政部部長
- 表示兆豐銀行案已提起民事訴訟並聲請假扣押,但扣押金額不足,承諾一個月內釐清遠雄苗栗醫院案租約問題。
- 說明產創條例稅式支出統計數據,並承諾兩個禮拜內公布受租稅優惠廠商名單。
- 解釋財政部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立場,贊同其立法必要性,但對部分條文如薪資必要成本扣除、違法取證證據能力、扣繳罰鍰上限、稅務專業法庭及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設置等有不同看法或建議。
- 回應黃士福麵包師傅查稅案,強調國稅局依法行政,並無政治查稅,查稅是因檢舉且發現未辦營業登記,將輔導辦理。
- 說明地價稅調整是地方政府權限,每三年公告一次,平均漲幅合理,且自用住宅稅率優惠。
- 回應股市交易量萎縮,表示證交稅調降需審慎評估,並將股利課稅納入中期稅改方案。
- 說明目前稅捐稽徵法有專章保護納稅人權利,但條文不足,贊同制定專法以更周延保護納稅人。
- 表示會透過租稅改革調整稅率,而非直接退稅,以處理國家稅收超徵問題。
- 承認台灣營所稅實質稅率因租稅減免而低於名目稅率,承諾將所得稅、營所稅、遺贈稅等納入中期稅改檢討。
- 承諾將長期照護特別扣除額列入明年稅改檢討,並將透過民調蒐集民眾稅改意見。
- 表示會積極推動電子發票,特別是B2G部分,並與主計總處協調報核系統,承諾追蹤時程與規劃。
- 對電子發票專屬獎金直接匯入信用卡帳戶表示可行,但2,000元以上獎金涉扣繳問題需克服技術困難。
阮清華 財政部國庫署署長
- 說明兆豐案假扣押金額僅數千萬元,將會後提供具體數字,並表示兆豐銀行正研議對內部失職人員追償。
- 承諾一個禮拜內提出擴大求償範圍的具體計畫。
曾國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署長
- 坦承遠雄苗栗醫院案樓地板面積變更導致資料混亂,已請苗栗縣政府提供建照核准面積資料釐清。
李慶華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
- 澄清營業行為認定並無「4件」或「6件」的選案標準,強調需綜合判斷交易標的、次數及持續性。
- 表示賦稅署正統合檢討合建分屋、分售及營業人認定等解釋令,以制定合理課稅規定。
- 說明地價稅單因自用住宅稅率較低,增加金額可接受,個人約增加三成。
- 回應江委員關於財富資料公開的建議,表示存款與有價證券資料不完整且變動快,但不動產筆數可作為平均概念揭露。
- 解釋「未為陳述」是指根本未申報或不提供資料,建議修正條文為「就依法應申報之事項未為陳述」以避免疑慮。
洪吉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局長
- 說明高雄黃姓麵包師傅查稅案是因10月27日受理檢舉,查到未辦營業登記,將輔導辦理,行為罰可免除,並非政治查稅。
- 表示匿名檢舉若有具體事實會處理,並澄清國稅局人員未與當事人直接接觸,是發函通知說明。
楊坤樵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調辦事法官
- 表示司法院不反對設立稅務專業法庭,但建議規模較小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可採「指定專人」方式取代專庭。
- 說明行政法院稅務案件勝訴率平均15%左右,與德國透過稅務協商機制處理案件導致高勝訴率有所不同。
- 表示行政法院法官會定期接受稅法專業訓練,但承認在稅務專業上可能不如稅務機關。
- 同意將委員關於稅務專業法庭設立的意見帶回研究,並最終表示司法院贊成專庭設立。
- 解釋現行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法院可在當事人訴之聲明範圍內確認數額,但實務上常因事證不明確而撤銷原處分要求行政機關重查。
陳泉錫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主任
- 說明B2G電子發票推動的關鍵在於主計總處的報核系統,目前已協調規劃,預計後年可提供使用。
- 表示財政部目前沒有完整的存款和有價證券資料,但不動產筆數資料可以技術上克服,以平均概念呈現。
劉成焜 法務部參事
- 就法案名稱「納稅者」與「納稅義務人」的用語一致性提出建議,擔心「納稅者」定義可能產生疑義。
- 解釋地方自治條例應僅規範地方稅法通則所轄地方稅,不會牽涉到國稅,且需上級核定,不會任意牴觸法律。
王燕琴 衛生福利部簡任視察
- 建議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中「最低生活費用」改為「基本生活費用」,以避免與《社會救助法》中的「最低生活費」混淆。
- 表示衛福部不需會同財政部公告基本生活費用,因其係參照主計總處資料自行計算。
徐燕珍 內政部地政司組長
- 建議將草案中訂定最低生活所需費用的機關調整為「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衛生福利部定之」,因社政業務已移撥至衛福部。
相關後續
- 審查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主計總處、審計部及所屬各審計處部分,通過1項決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審計部於半年內提出帳冊、報帳單據等無紙化、數位化配套方案。
- 主計總處歲出部分減列505萬元,其餘照列;3項提案(關於退休退職人員年終慰問金、三節慰問金減列及資訊設備預算凍結)保留送院會處理。
- 主計總處歲出部分通過21項決議,多為預算凍結五分之一,要求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例如國外旅費、影印機租金、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金編列、國民幸福指數預算、資訊系統建置費等,並要求重編社會安全收支統計、檢討特種基金效率、提出中央政府租賃公務車輛檢討報告、檢討社福津貼經費編列等。
- 審計部歲出部分減列150萬元,其餘照列;通過15項決議,多為預算凍結五分之一,要求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例如資訊設備採購、總決算審核報告公開、國外旅費、地方審計報告公開、金門審計室新建工程、資訊業務發展計畫、一般事務費等,並要求查辦兆豐案、加強重大公共建設審核、加強機密預算審核、督促地方人事費用檢討、建立災害防救預算審核機制、公告缺失改善狀況等。
- 審計部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審計處預算照列,各通過1項決議,凍結「審計業務」預算五分之一,要求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討論事項二
審查本院委員王榮璋等19人擬具「預算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審查「預算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旨在修訂預算法中相關條文。
- 討論法案條文的修正與通過。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相關人員回應
朱澤民 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 就預算案提出報告並回應委員提案。
林慶隆 審計部審計長
- 就預算案提出報告。
相關後續
- 預算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均照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由王榮璋召集委員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三
審查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案 及 審查本院委員王榮璋等27人擬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兩版本「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旨在落實憲法對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的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與程序正義。
- 討論法案名稱、主管機關、稅捐法定主義、最低生活費不受課稅、量能課稅原則、薪資所得必要成本扣除、租稅優惠限制、資訊公開、正當法律程序、過苛調節機制、財稅法院及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設置等核心條文。
相關爭議
- 法案名稱應使用「納稅者」或「納稅義務人」,涉及法律用語的一致性與立法意旨的定位。
- 法規命令是否可增加法律未明定之納稅義務或減免稅捐,以及行政規則與解釋函令的規範範圍。
- 「最低生活費用」與《社會救助法》用語的混淆,以及其計算基準應為中位數或平均數。
- 薪資所得必要成本費用扣除方式,財政部認為實務上會大幅增加稽徵成本且高所得者受益最多,可能導致租稅不公,但委員認為應提供列舉或設算選項。
- 租稅優惠的擬訂是否應經公聽會、立法院審議通過,以納入外部意見並強化監督。
- 租稅規避情形下,納稅者「未為陳述」或「不實陳述」的認定標準,以及是否應另課予逃漏稅罰鍰,涉及對納稅者責任的界定。
- 財政資料公開範圍,委員建議擴大至不動產、存款、有價證券等財富存量資料,但財政部表示部分資料無法提供或難以統計。
- 稅務專業法庭的設置,司法院原則贊成但考量地方法院案量建議可採「專人」而非「專庭」;委員強調專業法庭必要性以提升人民對判決的信任。
-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的設置,財政部建議由稅捐稽徵機關指定專人處理,避免涉及考試、任用、官等職稱等問題,但委員主張由外部專家組成以維持獨立性。
- 稅捐處分經法院撤銷或變更後,若逾一定期間未能確定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的「萬年稅單」條款,財政部擔憂可能鼓勵興訟或被利用拖延訴訟,但委員認為可保障納稅人權益。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說明時代力量黨團版草案六大特色,包括保障納稅者生存權、貫徹量能課稅、強化正當法律程序、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與諮詢委員會、設置稅務專業法庭及建立事實救濟機制。
- 主張「納稅者」為中性詞,更能反映權利與義務並重,不堅持改為「納稅義務人」。
- 建議第三條第二項應包括「鄉(鎮、市)政府」的自治條例,因其亦有課稅權利。
- 支持將「薪資所得必要成本費用扣除」作為原則,但考量稽徵成本與逆分配風險,接受財政部對逐一列舉制的擔憂。
- 支持租稅優惠擬訂應舉行公聽會,並提出稅式支出評估。
- 對租稅規避條款中「未為陳述」的認定標準有疑慮,建議修正為「經通知後仍未為陳述」以更具正當性。
- 支持將不動產筆數納入財政資料公開,認為有助於檢討租稅公平性。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說明其提案旨在解決被擱置已久的納稅者權利保護問題,強調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的重要性。
- 提出草案共計21條條文,主張保護納稅者十大權利,包括最低生活費不受課稅、平等課稅、正當法律程序、適當救濟、預測及規劃稅賦、要求租稅優惠不得過度、要求財政公開透明等。
- 指出台灣在納稅者保護立法進程落後美、英、法、加、澳、紐西蘭等多國,有必要迎頭趕上。
- 強調此法案提出最重要的意義在於,藉由程序的正義,進一步實現租稅公平。
- 支持第一條條文採用其版本,認為文字內容較完整。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強調租稅法定主義未落實,稅務機關常自行認定課稅標準,呼籲財政部檢討改進。
- 批評行政法院在稅務案件中偏袒行政機關,導致人民勝訴率低,呼籲法官秉持公正原則判案。
- 建議財政部應充分與提案委員溝通法案內容,避免倉促立法產生後遺症。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對法案名稱「納稅者」與現行稅法用語「納稅義務人」不一致表示擔憂,建議統一用語。
- 對第三條第二項「法律包括自治條例」的規定有疑慮,擔心地方政府課稅權限擴大導致混亂。
- 建議第五條第一項「非無合理之政策目的不得為差別待遇」的文字應更精確。
- 對第七條中「為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的認定標準表示擔憂,認為時間久遠可能導致無意違規,建議考慮「故意」要件。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六條,要求租稅優惠擬訂應經數場公聽會並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以納入民意並強化監督。
- 提案修正第七條,將納稅義務人申請諮詢的答覆期限從六個月縮短為三個月,以提升行政效率。
- 對第七條中財政部建議新增「未為陳述」作為處罰要件表示擔憂,認為權力過大且文字不明確。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三條,將「解釋函令」納入不得增加法律未明定納稅義務的規範範圍。
- 對第五條「薪資所得必要成本費用扣除」條文,要求財政部提供稽徵成本模擬報告,並建議可採「舉證或設算」方式。
- 提案修正第八條,要求財政資料公開應增加「持有之不動產、存款、有價證券」等財富存量資料,以檢討稅負與財富重分配效果。
- 提案修正第九條,要求未依程序公開的解釋函令不得援引,並應委託外部研究單位定期檢視函令是否違法。
- 提案修正第十一條,要求被調查者有權請求錄影、錄音,稅捐稽徵機關不得拒絕。
- 提案新增第十一條之一,賦予納稅義務人提起復查或訴願後,有權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與系爭核課、裁罰相關資料或卷宗。
- 對第七條中財政部建議新增「未為陳述」作為處罰要件表示擔憂,認為範圍過寬。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對薪資所得必要成本費用扣除條文表示疑慮,認為會大幅增加稽徵成本,建議維持現行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的簡便性。
- 提案修正第十四條,明訂減輕處罰時罰鍰的裁處額度,參酌行政罰法規定。
- 提案修正第十七條,要求稅務專業法庭的法官每年應接受16小時以上稅法專業訓練。
- 提案修正第十九條,新增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的職掌,並明訂其任用資格,要求由具有專業背景者擔任。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主張將納稅者權利保護委員會及權利保護官改設於行政院下,以避免財政部「球員兼裁判」的疑慮,確保獨立性。
- 提案附帶決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盡速檢視現行相關法規,於三個月內將與本法牴觸之處重行研擬後送交立法院審議。
相關人員回應
許虞哲 財政部部長
- 贊同制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但對部分條文內容有不同意見,認為應在內容上達成共識。
- 建議第三條第三項「各級行政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並在「僅得規範」後加上「解釋法律原意、」。
- 對第四條「最低生活費用」改為「基本生活費用」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自行公布表示同意。
- 對第五條「薪資所得必要成本費用扣除」條文表示,實務上會大幅增加稽徵成本,且對中低所得者可能不利,建議維持現行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對租稅優惠擬訂應舉行公聽會表示同意,建議文字修正為「應舉行公聽會並提出稅式支出評估」。
- 對第七條租稅規避條款中「未為陳述」的認定,解釋為根本未申報或不提供資料,但對委員建議的「經通知後仍未為陳述」文字表示會再研究。
- 表示財政部沒有存款和有價證券的完整資料,但不動產筆數可以技術上克服並以平均概念呈現。
- 同意將《稅捐稽徵法》中納稅義務人權利專章於本法通過後拿掉,以避免競合問題。
- 表示會要求主管機關在稅法中明定租稅優惠的實施年限與政策目的。
- 對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的設置,建議由稅捐稽徵機關指定專責單位及專人辦理,以達相同效益,避免涉及考試、任用等問題。
- 對「萬年稅單」條款表示擔憂,認為可能鼓勵興訟或被利用拖延訴訟,需審慎考量起算點與年限。
楊坤樵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調辦事法官
- 表示司法院不反對設立稅務專業法庭,但考量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案量較少,建議可採「指定專人」方式取代專庭。
- 說明行政法院稅務案件勝訴率平均在10%至15%左右,與德國透過稅務協商機制處理案件導致高勝訴率有所不同。
- 強調行政法院法官會定期舉辦稅法相關課程以提升專業素質。
- 贊成設立稅務專業法庭,並表示會將委員意見帶回研究。
劉成焜 法務部參事
- 對法案名稱「納稅者」的定義表示擔憂,認為可能在適用上產生疑義,建議與現行稅法用語「納稅義務人」保持一致。
- 解釋地方自治條例應僅規範地方稅法通則所轄地方稅,不會牽涉到國稅,且需上級核定,不會任意牴觸法律。
- 說明地方自治條例並非只要地方代表會通過就能適用,還需上級核定,若有牴觸之處上級會直接刪除。
李慶華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
- 解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的存在是為了彌補薪資所得不能減除必要成本費用的情況,兩者不能同時存在。
- 對黃委員建議的第七條修正文字表示贊同,但就「拒絕陳述」的認定有疑慮,建議改為「就依法應申報之事項未為陳述」。
陳泉錫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主任
- 說明財政部目前沒有完整的存款和有價證券資料,但不動產筆數資料可以技術上克服,以平均概念呈現,可作為財富資料公開的參考。
王燕琴 衛生福利部簡任視察
- 建議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中「最低生活費用」改為「基本生活費用」,以避免與《社會救助法》中的「最低生活費」混淆,並表示衛福部不需會同財政部公告基本生活費用。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通過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第一條照王榮璋委員等提案條文通過。
- 第二條照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通過。
- 第一章章名「一般原理原則」通過。
- 第三條修正為:「納稅者有依法律納稅之權利與義務。前項法律,在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政府,包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所發布之行政規則及解釋函令,僅得解釋法律原意、規範執行法律所必要之技術性、細節性事項,不得增加法律所未明定之納稅義務或減免稅捐。」通過。
- 第四條修正為:「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第一項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平均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每二年定期檢討。中央主管機關於公告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時,應一併公布其決定基準及判斷資料。」通過。
- 第五條第一項修正為:「納稅者依其實質負擔能力負擔稅捐,無合理之政策目的不得為差別待遇。」通過,其餘部分保留。
- 第六條修正為:「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前項優惠之擬訂,應舉行公聽會並提出稅式支出評估。」通過。
- 第七條保留。
- 第二章章名「資訊公開與正當法律程序」通過。
- 第八條第一款修正為:「全體國民之所得分配級距與其相應之稅捐負擔比例及持有之不動產筆數。」通過,其餘條文保留。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案等2案因尚未審查完竣,另擇期再審。
- 臨時提案3案一併保留,另擇期處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8501
- 卷/期/冊
- 105/85/1
- 發布日期
- 2016-11-30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