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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預算審查、洗錢防制法與保外就醫特赦議題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11-07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法務部2017年度預算,並繼續審查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會議重點討論陳水扁前總統的保外就醫標準、特赦可行性,以及法務部在司法改革、毒品防制、獄政改革、人權法治等方面的施政計畫。委員們就偵查不公開、冤錯案處理、監所超收、同性婚姻、兩岸司法互助等議題提出質詢,多項預算提案待後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繼續併案審查「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及其他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洗錢防制法進行逐條審查,旨在健全防制洗錢體系、打擊犯罪、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流透明及強化國際合作。
  • 討論範圍涵蓋特定犯罪定義、特定犯罪所得認定、金融機構與指定非金融事業或人員的範圍,以及相關違規行為的罰則。

相關爭議

  • 修法急迫性與國際標準:柯建銘委員強調洗錢防制法修法極為急迫,必須滿足APG和FATF所有基本要求,否則台灣恐面臨經濟孤島及政治邊緣化危機。法務部提案版本被認為仍有13條需修正以符合國際規範。
  • 部分條文暫保留:多個關鍵條文(第2、10、12、17、18、22、23條)被暫時保留,顯示委員間仍有未達共識的爭議點待進一步協商。

立法委員發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強調洗錢防制法修法是當前最優先、最緊急的法案,必須滿足APG和FATF國際要求,否則台灣將面臨經濟孤島的嚴重衝擊。
  • 指出若修法不通過,台灣可能在國際互評機制中被中國踢出,產生嚴重的政治效應。
  • 質疑法務部提出的修正草案仍有13條需要立法院重新調整,顯示其版本存在不足。

相關人員回應

邱太三 法務部部長

  • 認同洗錢防制法的急迫性,並希望立法院支持。

相關後續

  • 洗錢防制法第1、3、4、5、6、7、8、9、11、13、14、15、16條經修正或照案通過,現行條文第12條刪除。
  • 洗錢防制法第2、10、12、17、18、22、23條暫予保留,將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二

邀請法務部部長列席就「我國保外就醫及特(大)赦檢討」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核心議題

  • 會議聚焦於法務部2017年度預算審查,涵蓋多項施政重點,包括打擊犯罪、獄政改革、司法保護、法制建構與人權落實。
  • 專題報告與質詢圍繞陳水扁前總統的保外就醫標準、特赦可能性、偵查不公開、冤錯案處理、監所超收、同性婚姻法制化、毒品防制及兩岸司法互助等議題。

相關爭議

  • 陳水扁保外就醫標準與公平性:多位立委質疑陳水扁前總統保外就醫的標準不一,與其他重症受刑人待遇有落差,認為其生理狀況已改善,心理因素判斷也缺乏客觀標準,恐涉政治考量。法務部則強調依醫療專業評估,考量病情複雜度及自殺風險。
  • 媒體拍攝陳水扁事件:質疑麵包師傅拍攝陳水扁並上傳網路的行為是否適當,及其後續遭高雄市政府相關單位稽查是否為挾怨報復。法務部認為上傳影片屬不當行為,但稽查應依法行政。
  • 司法獨立與政治干預:立委質疑司法判決(如龍潭案、大巨蛋案)是否因人而異,以及特偵組在陳水扁卸任當天即予境管,而馬英九卸任後卻無此待遇,凸顯司法公正性受挑戰。
  • 緩起訴制度的公平性:段宜康委員以曲棍球協會侵吞補助款案為例,質疑緩起訴處分標準不一,導致輕判或不起訴,造成人民對司法不平的觀感。
  • 人權法案修正進度緩慢:林為洲及尤美女委員指出兩公約施行法已逾2年修法期限,仍有38項法令未完成修正,特別是與人權高度相關的羈押法和監獄行刑法。
  • 同性婚姻與伴侶法爭議:蕭美琴委員批評法務部對同性婚姻立場保守,傾向推動伴侶法而非直接修正民法,認為此舉構成歧視,且不應以修法複雜為由拒絕。
  • 原住民狩獵權與動保團體衝突:孔文吉委員指出原住民依傳統文化狩獵保育類動物卻遭判刑,呼籲應尊重原住民族基本法,檢察總長已對相關案件提起非常上訴。

立法委員發言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陳水扁前總統在公開場合中氣十足,健康狀況良好,應重新評估其保外就醫必要性。
  • 比較陳水扁與其他罹癌受刑人保外就醫待遇的落差,認為保外就醫標準因人而異,缺乏公平性。
  • 詢問法務部是否同意特赦陳水扁,並質疑其頻繁公開活動是否為逼迫總統特赦的政治考量。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批評法務部2017年預算減少,並強調法務部在司法改革中的關鍵角色,特別是重塑檢察官形象。
  • 指出司法院與法務部的對立嚴重,並要求法務部推動檢察官中立化,避免介入政爭、濫權起訴。
  • 強調羈押法和監獄行刑法等與人權高度相關的法案應優先修正,並批評假釋程序不透明,形同私設刑堂。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中華民國曲棍球協會侵吞541萬元補助款案,涉案人僅繳交15萬元緩起訴金即獲緩起訴,批評緩起訴制度標準不一,造成社會不公。
  • 質疑廉政署在曲棍球協會案中,對前理事長林滄敏的調查程序,認為其處理結果過於巧合,有脫罪之嫌。
  • 要求法務部應訂定明確的緩起訴處分標準,避免個案恣意判斷。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質疑陳水扁保外就醫的核准條件(病情複雜、致死危險)是否仍存在,並指出矯正署目前沒有其他因心理疾病而獲保外就醫的案例。
  • 要求法務部檢討對公開活動的定義,避免因陳水扁前總統身分而有法外開恩,確保保外就醫標準一致。
  • 詢問特赦權的行使程序及法務部的幕僚角色,建議法務部及早研議特赦相關規範,以應對未來可能性。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批評偵查不公開原則未能落實,導致被告名譽受損,要求法務部提出具體檢討與改善措施,如改變通道或與媒體規範遊戲規則。
  • 關切冤錯案處理機制,肯定DNA鑑定條例通過,但要求法務部對一般冤錯案提出具體調查方向與範圍,並突破司法界傳統心態。
  • 指出監所超收問題嚴重,特別是媽媽攜子入監的困境,要求法務部加速獄政改革,落實「一人一床」目標,並改善攜子入監的軟硬體設施及評估機制。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質疑監所醫療專業不足,建議法務部應將保外就醫的專業判斷交由外部專業醫師負責,法務部僅辦理行政事務,避免因非專業判斷導致不公。
  • 關切緩起訴處分金的運用方式,認為應有更一致的標準,並考慮偏遠地區的需求。
  • 呼籲法務部檢討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人員流動性高及預算結餘問題,提升補助效益。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質疑陳水扁保外就醫條件的持續性,認為其生理狀況良好,心理情緒反應也與常人無異,恐有特權之嫌。
  • 指出一般人保外就醫極為困難,甚至癌症末期都遭駁回,與陳水扁的待遇形成強烈對比,要求法務部檢討保外就醫相關規定。
  • 建議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應納入被害人參與審判的條款,保障被害人權益。

郭正亮 立法委員

  • 要求法務部確保司法審判標準一致,不分政治人物,並質疑陳水扁與馬英九案件在境管及「實質影響力說」適用上的雙重標準。
  • 呼籲法務部統一法律見解,特別是針對大巨蛋案、富邦併北銀案、三中案等馬英九相關案件,確保「實質影響力說」能被公平適用。
  • 批評法務部在司法改革上缺乏霹靂行動,並強調總統府及法務部應以身作則,確保司法中立性。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陳水扁保外就醫是否為變相假釋,並要求法務部明確說明其目前符合哪項保外就醫要件,批評其生理改善但心理複雜導致致死危險的說法缺乏客觀依據。
  • 指出陳水扁案例是特例,矯正署無其他純粹因心理因素獲保外就醫的案例,認為法務部違法,應修改保外就醫規定納入心理因素,或由總統直接特赦。
  • 要求法務部堅守「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原則,避免因人設事,並檢討獄政改革,建立良好監獄就醫環境,減少對保外就醫的需求。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關切校園毒品氾濫問題,詢問法務部在毒品危害防制上的角色與作為,特別是警察進入校園詢問尿篩陽性學生追查藥頭的合作機制。
  • 指出教官退場後,校安人員將取代校外會的毒品防制工作,要求法務部評估影響並研擬因應方案。
  • 反映監所工作人員嚴重不足,導致工作超量,要求法務部提出根本解決之道,充實人力編制。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質疑保外就醫標準的客觀性,特別是疾病以外的輔助指標(如社會安全、公平正義)的認定,認為行政裁量權過大,應更明確化,避免因人而異。
  • 強調保外就醫不應變成變相假釋,若特殊政治人物需特殊處理,應透過總統特赦等憲法途徑,而非破壞既有制度。
  • 以美國FBI在選舉前公布希拉蕊電郵門新事證為例,質疑司法機關在選舉期間的行為妥當性,呼籲台灣檢警調應謹守中立原則。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關切母親攜子入監問題,指出監所環境不利兒童成長,建議應在入監前進行專業評估、提供親子教育資源,並檢討兒童離監後的安置追蹤機制。
  • 批評少觀所過度懲戒少年,考核房如同禁閉室,不利教育輔導,要求全面翻轉監所思維,並加速將少輔院改為矯正學校。
  • 提出多項預算凍結提案,包括要求法務部檢討偵查中警詢錄音錄影排除閱卷範圍、死刑案件執行程序規範、死刑案件定讞後閱卷權、獨居監禁制度、監所招考體格標準、毒品防制政策及酒駕防制政策等。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質疑檢警調對原住民選舉查賄的公平性,認為約談過多最終卻不起訴,影響原住民選情,呼籲公平執法。
  • 關切麵包師傅拍攝陳水扁事件後,其店家遭高雄市政府相關單位稽查,質疑是否為挾怨報復,呼籲政府應依法行政,避免給人聯想。
  • 為原住民狩獵文化權發聲,批評法官判決原住民獵捕保育類動物有罪,要求法務部尊重原住民族基本法,統一法律見解,確保原住民在傳統領域打獵不應受刑法判決。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譴責麵包師傅將拍攝陳水扁影片上傳網路的惡意行為,呼籲尊重個人私領域空間,並請部長對外宣示。
  • 關切特偵組修法進度受阻對法務部未來作業的影響,提醒應提前規劃,避免犯罪空窗期。
  • 詢問台北地檢署辦理兆豐案、樂陞案及馬前總統相關案件的人力是否充足,並建議檢方應加強對外說明辦案進度,提升士氣。
  • 質疑賄選案件起訴率低、判決輕,檢察官未盡追訴責任,呼籲法務部統一見解,對輕判或緩刑案件提起上訴。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要求法務部通盤了解監獄內病故者情況,檢討保外就醫制度。
  • 質疑土地法第14條第1項「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私有之規定,其劃定行為在無法律授權下依行政規則執行,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要求法務部檢討廢止相關函釋。
  • 呼籲法務部及檢察總長應積極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精神,統一解釋適用法律,避免因國家怠惰修法導致原住民族狩獵行為被起訴或判刑。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將「社會安全」與「公平正義」作為保外就醫的次要標準,認為其法律概念不明確,要求法務部明確界定,避免因人而異。
  • 關切保外就醫最長達5年多的案例,要求法務部檢討獄政改革,建立良好的監獄就醫環境,取代長期保外就醫制度,並承諾一個月內提出報告。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批評法務部對同性婚姻立場保守,堅持伴侶法而非修改民法,認為此立場令人失望且構成歧視,政府應扮演領導角色。
  • 指出法務部在預防更生人再犯的預算與經費不足,民間團體勸募困難,要求政府承擔更大責任,加強對更生保護團體的協助與方案。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認為保外就醫規定存在模糊空間,特別是心理層面判斷,要求法務部儘量尋求一致標準,不因身分而異。
  • 指出民眾對司法不信任的兩大原因:政治力影響和法官自由心證差異過大,呼籲法務部正視並努力克服。
  • 質疑法務部次長對陳水扁被攝影事件的回應不夠客觀,認為其行為可能涉及違規,執法機關應保持緘默,避免影響公正性。
  • 支持以特別法(同性伴侶法)處理同性戀權益,認為應保護少數但需符合比例原則,不應將車廂一半設博愛座。

相關人員回應

邱太三 法務部部長

  • 說明保外就醫目的在保障收容人生命權、醫療權,並衡酌醫療需求、社會安全及刑罰公平正義,非單一醫療指標決定。
  • 指出陳水扁前總統保外就醫是根據「病情複雜、難以控制,隨時有致死危險」的基準,且醫療小組評估包含生理與心理層面,如高風險的自殺風險。
  • 承認監所醫療設備與人員嚴重不足,導致保外就醫審核困難,承諾將精進流程,並朝向標準化處理。
  • 回應偵查不公開問題,表示偵辦流程參與者眾多,媒體報導困難,將研議隱密通道及規範媒體遊戲規則。
  • 坦承兩公約仍有38項法案未完成修正,其中羈押法和監獄行刑法為法務部主管,將持續努力推動。
  • 表示法務部對同性婚姻議題持開放態度,不排除任何方法,但認為直接修訂民法會衍生戶籍法、祭祀公業條例等連帶問題,修訂伴侶法速度較快。
  • 同意檢察官應中立化,重塑形象,避免介入政爭,並將檢討緩起訴處分標準、假釋程序等問題。
  • 承諾將指示矯正署檢討獨居監禁、監所招考體格標準、毒品防制政策及酒駕防制政策等問題,並提出改善報告。
  • 表示法務部作為反毒總政策執行機關,將整合各部會資源,並關注教官退場後校園毒品防制的影響。
  • 強調國家賠償求償部分將擬訂正確制度,避免國賠金入不敷出。
  • 回應原住民狩獵權議題,表示最高檢已提起非常上訴,希望尊重原住民傳統文化,並將檢討野生動物保育法。

巫滿盈 法務部矯正署署長

  • 說明保外就醫審核依據監獄行刑法及「保外醫治審核參考基準」,核准權責機關為矯正署。
  • 指出陳水扁前總統保外就醫是因「病情複雜、難以控制,隨時有致死危險」,最新的長庚醫院評估仍指其有高風險自殺風險。
  • 解釋保外醫治非唯一處置,監獄內可提供治療,但若病情嚴重需長期監外住院,則會評估保外醫治。
  • 證實目前沒有其他純粹因憂鬱症或心理疾病而申請保外就醫的個案。
  • 說明矯正署對保外就醫收容人每月派員察看,並要求提供就醫診斷書及相關文件。
  • 澄清陳水扁參加音樂會是因醫療團隊安排的職能治療機會,非對外公開活動。
  • 表示將檢討保外就醫審核標準,特別是「社會安全」與「公平正義」等次要標準的明確界定。

賴哲雄 法務部廉政署署長

  • 說明中華民國曲棍球協會侵吞補助款案中,李淑惠秘書長和張文耀總教練因繳交緩起訴處分金而獲緩起訴。
  • 回應教育部政風處曾以犯罪嫌疑人名義移送前理事長林滄敏,但廉政署的處理是依照既定時程進行,與立委考察無關。

周章欽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 表示警方並未將麵包師傅拍攝陳水扁的案件移送地檢署,尚未收到具體資料。

許專琴 法務部會計處處長

  • 說明緩起訴處分金收入百分之百上繳國庫,支出部分可在百分之五十範圍內使用,目前編列百分之四十五點多。

洪東煒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副局長

  • 說明接獲匿名檢舉後,已於10月31日發函輔導麵包師傅,目前仍處輔導階段,強調依法行政,與砸店事件無關。

顏大和 法務部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 表示最高檢已針對王光祿案聲請非常上訴,並曾針對原住民族基本法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矛盾聲請非常上訴,目前仍在最高法院審理中。

鍾瑞蘭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

  • 回應土地法「一定限度」的劃定行為性質爭議,表示將回去確認法務部93年函釋的具體內容與性質,並向委員報告。

相關後續

  • 法務部需研議死刑案件執行程序規範、死刑案件定讞後閱卷權、偵查中警詢錄音錄影排除閱卷範圍等議題,並於4個月內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交報告。
  • 法務部應檢討並統一各犯罪類型之緩起訴處分標準。
  • 法務部應主動整合資源,加強毒品防制成效,特別是校園毒品問題。
  • 法務部應評估酒駕防制政策成效與缺失,並研議修法必要性,於3個月內提交報告。
  • 法務部應對檢察官人力資源供需與品質提升提出改革方案,並落實檢察官評鑑及懲戒制度。
  • 法務部應針對檢察體系獨立運作的組織改造提出專案報告。
  • 法務部應檢討檢察機關擴(遷)建計畫的規劃與執行,確保嚴謹性。
  • 法務部應檢討績效獎勵金制度,並配合辦理「其他業務獎金」法制化作業。
  • 法務部需於6個月內研修相關規定,由各機關自行編列國家賠償金及求償收入預算。
  • 法務部應整合肅貪資源,強化偵辦效能,提升人民對打擊貪腐的信心。
  • 法務部及廉政署需於3個月內提出強化政風機關偵辦效能及落實肅貪作為的改善檢討報告。
  • 法務部及廉政署應就政風人員「雙首長制」進行研議、評估、檢討及改善,並提出專案報告。
  • 法務部及廉政署應確保政風主管遷調作業審慎規劃,避免再出現同一位政風人員擔任同一機關主管的情形。
  • 法務部應會同衛福部針對受刑人攜子入監政策、法規與軟硬體設施進行通盤檢討,並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 法務部應對獄政制度進行通盤性檢討與評估,並向委員會提出報告。
  • 法務部應與衛福部研商,通盤檢討全額補助收容人健保費政策的妥適性,並提出專案報告。
  • 法務部應檢討監所管理人員、教化人員的聘僱、考核制度,及工作可負擔分量。
  • 矯正署應評估第四級受刑人或已服一定刑期受刑人開放與非親屬書信的可行性,並提出評估報告。
  • 矯正署應檢討加速監所新擴建計畫,有效降低超額收容比率。
  • 矯正署應參採綠建築建議,並訂定監所衛生標準與改進措施。
  • 行政執行署應加強與移送機關聯繫協調,提高案件徵起率,並研議調整執行方式,提升整體績效。
  • 行政執行署應就滯欠大戶列管人數及待執行金額增加、徵起金額降低問題提出改善或精進作為。
  •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應積極督促所屬檢察機關,強化查緝有害食藥用品案件的能量與作為。
  • 調查局應落實調查人員遷調實施要點規定,避免長期留任同一據點。
  • 調查局需於3個月內提出諮詢費用確實交付及據實查核的研議檢討報告。
  • 調查局需於4個月內研議並提出內部機密資訊安全控管措施的檢討報告。
  • 臨時提案:行政院要求教育部會同法務部、內政部等相關機關,於6個月內提出教官退場後校園毒品危害防制工作的影響評估報告,並修正通過。

原始資料

公報
1058601
卷/期/冊
105/86/1
發布日期
2016-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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