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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量能活絡與證交法修正案審查:聚焦樂陞案、TRF糾紛及公開收購制度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11-10

LawTrace 法律歷程:證券交易法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針對股市量能流失提出專題報告,並審查多項證券交易法修正草案。會議深入討論美國總統大選對金融市場的影響、樂陞案的投資人賠償與相關法規漏洞、TRF/DKO衍生性金融商品糾紛處理,以及企業發行公司債限制與公開收購履約保證等議題。部分法案修正通過,其餘則保留送院會協商,並要求相關部會持續研議與報告。

討論事項一

現行股市量能流失之具體因應辦法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 金管會就台灣股市交易量能持續低迷提出因應對策,並探討美國總統大選結果對全球及台灣金融市場的影響。
  • 會議亦廣泛討論樂陞案後續處理、TRF/DKO等高風險金融商品爭議,以及年金制度改革與團體年金推廣等議題。

相關爭議

  • 股市量能低迷成因與金管會措施:委員質疑金管會提出的「三力四挺」等活絡股市措施是否足夠有效,並認為應檢討內外資稅制差異及當沖交易稅率等問題。
  • 美國總統大選影響評估:委員關切金管會對川普當選可能帶來的保護主義、升息與否等經濟衝擊是否有具體應變計畫與壓力測試,並質疑其評估的空泛性。
  • 樂陞案賠償與投保中心權限:投保中心與中信金達成 5 億元道義補償和解,但黃國昌委員質疑和解金額合理性及投資人撤回訴訟實施權「全有或全無」的規定,認為應保障投資人個別權利。
  • TRF/DKO 糾紛處理:吳秉叡委員指出銀行販售高風險商品過程中的不當行為,如隱瞞風險、偽造資格、拒絕仲裁,並批評金管會對銀行缺乏強制約束力,導致紛爭長期未解。
  • 團體年金推廣困境:邱泰源委員質疑團體年金投保人數過低,金管會保險局認為主要因缺乏租稅誘因,但財政部賦稅署對稅務優惠持保留態度。
  • 金管會行政委託與募資金額萎縮:江永昌委員質疑金管會將部分募資案件審查業務行政委託給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導致募資金額大幅萎縮,且周邊單位可能提高門檻。
  • 台數科併購東森案疑慮:趙天麟委員和蔡易餘委員對台數科以小資本額進行百億元併購案提出疑慮,擔憂其資金來源與樂陞案相似,可能涉及不法套利,要求金管會嚴加關注。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關切美國大選後全球股市波動,要求金管會提出更具體措施穩定投資人信心。
  • 詢問國內金融業對美國曝險額度,並提醒注意後續金融市場波動及風險控管。
  • 建議檢討當沖交易證交稅,考慮採交易淨額課稅以提升市場活絡度。
  • 認為金管會應就股市量能流失的結構性問題提出更深入的分析報告。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強烈質疑銀行販售 TRF/DKO 等複雜性高風險金融商品的不當行為,包括隱瞞風險、偽造報表、拒絕調解與仲裁。
  • 批評銀行在紛爭未解時積極保全債權,甚至查封投資人資產,逼迫中小企業倒閉。
  • 要求金管會對不遵守政策的銀行採取強硬手段,並釐清上手銀行責任,保護弱勢投資人。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投保中心與中信金達成 5 億元和解的過程,特別是未事先與投資人溝通,且撤回授權必須「全部撤回」的規定不合理。
  • 指出樂陞案中公司宣布庫藏股卻未實施,涉嫌詐欺投資人,要求金管會與櫃買中心追究責任。
  • 批評金管會對股市量能流失原因分析不足,報告未能回答核心問題。
  • 要求金管會說明若公開收購人提出「支付對價能力證明」而非「履約保證」,事後違約時投資人能否向證明出具者求償。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關切川普當選對全球股市的影響,認為其減稅政策對資本市場有利,但保護主義方向可能不變。
  • 指出台股量能萎縮,外資買股鎖籌碼導致流動性不足,建議金管會提出更多刺激量能的措施。
  • 建議金管會積極推動「台港通」及爭取大陸單向開放 RQFII,促進兩岸金融交流以活絡台股。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政策一貫性,特別是前主委宣布開放中國散戶買台股基金的政策是否因換主委而改變。
  • 關切川普保護主義對台灣產業的衝擊,要求金管會與財政部具體研究受影響的上市櫃公司與產業。
  • 指出金管會的壓力測試未將美國大選結果納入變數,要求重新進行測試並公布結果。
  • 質疑財政部與金管會主委未出席總統府召開的美國大選因應會議。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質疑中信金控在樂陞案中支付 5 億元道義補償金的理由,認為其作為代理機構應負起更具體的責任。
  • 關切證券交易法修正案中,要求公開收購人提出「支付對價能力證明」的具體內容與出具單位責任,擔憂其效力不足。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認為政府一句話足以活絡股市,建議金管會考慮恢復股東盈餘分配 100% 抵扣或開放盤中零股買賣。
  • 關注樂陞案中無獨董、不實財報、無會計師簽證、庫藏股未實施等問題,要求金管會訂定有效罰則。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關切勞工年金所得替代率過低,詢問團體年金推動現況與困境。
  • 建議財政部提供租稅誘因,例如企業幫員工投保年金保費不列薪資所得,或員工保費可列舉扣除,以提升團體年金投保意願。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對股市量能衰退幅度與鄰近國家比較的合理性,要求提出更積極的拉抬措施。
  • 關切內外資稅賦差異問題,要求金管會與財政部共同研究並提出評估報告。
  • 詢問 TRF 爭議案和解進度,要求金管會對銀行不當銷售行為嚴辦。
  • 追問樂陞案會計師簽證、獨董補選及最終下櫃的可能性,要求金管會嚴格追究相關單位責任。
  • 質疑證交所增聘高薪人員的必要性,要求提出詳細報告。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強調維持股匯市穩定是首要任務,建議金融機構及上市櫃公司針對美元曝險進行壓力測試。
  • 要求金管會提出具體方法增加股匯市交易量,如鼓勵上市公司多辦法說會、推動創業板及 ETF 等。
  • 提醒金管會關注子公司在海外掛牌的現象,避免台灣企業與資金外流。
  • 期許金管會主委盡快掌握狀況,制定應變計畫,以應對未來可能發生的金融危機。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詢問股市量能流失主因,並質疑國內股票發行「股子」課稅導致重複課稅,影響投資意願。
  • 關切美國大選對台股的長期影響,認為昨日量能回升是因搶賣股票而非基本面。
  • 關注上市公司併購電視台案,質疑其資金來源及聯貸金額與資本額不符,恐涉炒作。
  • 要求財政部賦稅署檢討行政處分被法院撤銷後仍堅持原課稅處分的做法,以維護租稅正義。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詢問金管會對美國未來經濟情勢、升息與否的掌握,以及台灣應如何因應。
  • 關切金管會與美國金融監管單位聯繫管道是否暢通,以及對兆豐案重罰的看法。
  • 提醒金管會關注國內銀行及壽險業對美國的高額曝險部位,要求檢討保險業對外投資上限比率,並做好壓力測試以應對美元走跌風險。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肯定金管會主委的敬業精神,但要求針對美國大選結果重新對金融業的美元部位進行壓力測試並公布結果。
  • 關切 520 後台股成交量低迷,認為金管會提出的活絡股市措施效果有限,應探討內外資稅賦不公問題。
  • 要求金管會主動審慎關注國內重大投資與購併案,確保其資金面合法性,並避免影響交易秩序或形成壟斷。

相關人員回應

李瑞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表示股市基本面良好,美國大選不確定因素排除後可樂觀看待,並已提出三力四挺政策及多元化 ETF 商品等措施活絡台股。
  • 同意金管會將審慎因應股市大幅波動,與央行、財政部密切合作,並考慮鼓勵庫藏股、擴大信用交易範圍等。
  • 回應 TRF/DKO 案件複雜,需個案處理,批評銀行不自愛行為,將與央行研究上手銀行納管機制,並嚴辦造假行為。
  • 說明樂陞案中信金支付道義補償是愛惜商譽,金管會將持續追究應負法律責任者,一個都不會放過。
  • 表示金管會與交易所正研究股市量能流失原因,並將加強活絡措施。
  • 同意金管會將研究推動台港通及兩岸金融互補互利,但需審慎觀察時機。
  • 表示會研究針對美元部位再做壓力測試,並與財政部研究內外資稅賦公平問題。
  • 強調對於重大購併案會主動關注資金面,若有炒作股票或不法事實一定嚴辦。

邱欽庭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董事長

  • 確認投保中心已與中信金簽訂樂陞案 5 億元和解契約,金額不會因求償人數改變。
  • 說明和解前未與自救會商量是擔心消息走漏影響協商,事後會溝通。
  • 表示投資人若不接受和解而撤回授權,需全部撤回,因團體訴訟複雜性。
  • 承諾所有將來會有請求權依據的被告,一個都不會放過,並將研究撤回授權規定。

蘇建榮 財政部次長

  • 表示國際上無當沖交易淨額課徵證交稅慣例,將回去瞭解研究。
  • 認為川普政策正式實施尚需時間觀察,台灣產業與美國互補性高,對零組件需求仍存,將與經濟部、國發會聯繫評估影響。
  • 說明國安基金執行秘書身份,昨晚觀察美歐股上揚後才安心入睡,強調股市穩定是國安基金重點。

王詠心 金管會證券期貨局局長

  • 說明盤中零股買賣券商公會認為涉及交易習性改變,需深入研究配套措施。
  • 表示樂陞案獨董辭職後需 60 天內補實,否則將處罰鍰、變更交易方式,最終可能停止交易或下櫃。
  • 指出公司喊庫藏股未買目前無罰則,但若涉炒作或虛偽詐欺則有刑責,將研議訂定有效罰則。
  • 說明行政委託證交所、櫃買中心審查募資案是為加快時效、提升監理效率,但責任仍由金管會承擔。
  • 認為募資金額減少主因證券市場不活絡,而非行政委託或申報規定影響。

張麗真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理董事長兼總經理

  • 說明樂陞公司財報已被主管機關函請評估重編,期限為 11 月 16 日,若未重編將變更交易方式。
  • 表示已向主管機關提供財報查核報告,並將提供後續重編相關事項給委員。
  • 說明上市櫃公司在全球布局可能涉及匯率風險,平常對大公司財報曝險有進行管理。

張玉煇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

  • 說明團體年金保險剛上市,目前有 3 家公司推出,被保險人約 300 多位,推廣有待加強。
  • 指出團體年金屬商業保險,銷售取決於企業主意願,國外多提供租稅誘因,金管會已向財政部提出建議。
  • 承諾將持續加強教育宣導,提升民眾投保意識,並以書面提出具體推動策略。

盧貞秀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

  • 回應團體年金租稅誘因問題,認為企業幫員工投保保費不列薪資所得不適合,而員工保費列舉扣除將納入整體租稅制度考量。
  • 表示年金保費扣除需考量是否形成過度租稅優惠,但可再研議。
  • 說明行政處分被法院撤銷後,通常發回原處分機關重審,會考量當事人提出之新事證,並承諾檢討,避免不符租稅正義。

施俊吉 臺灣證券交易所董事長

  • 已將指數公司評估報告提交證期局轉交委員。
  • 說明證交所並非增聘高薪人員,而是將現有員額靈活調用至高職等,強調員工素質與年齡結構。
  • 表示活絡股市措施從交易制度、商品面及宣導方面著手,但承認各國股市交易量普遍減少。
  • 同意金融機構應做壓力測試,並已對大公司財報曝險進行管理。

呂蕙容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

  • 說明金管會與美國聯邦銀行、紐約銀行局、加州銀行局等單位有密切聯繫,並常開電話會議,管道暢通。
  • 指出國內銀行對美國曝險部位合計約 1.1 兆元,已納入壓力測試評估匯率波動影響。

郭佳君 金管會證券期貨局組長

  • 說明公司債發行限額考量國內散戶投資者權益,不希望公司無限度擴張,故維持額度控管。

劉成焜 法務部參事

  • 解釋「請求權基礎」在民事訴訟上的意義,指出「說明書」或「履約保證」本身不直接構成請求權基礎,而是貫徹履約的手段。
  • 澄清若僅出具「證明」其內容無誤,不保證永久履約能力,且證明人對投資人無直接求償責任。

相關後續

  • 委員林德福及陳賴素美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金管會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金管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請於期限內送交各相關委員及本委員會。
  • 金管會將會同財政部研議當日沖銷交易量採淨額課徵證交稅。
  • 金管會將於半年內提出「強化保護投資人及消費者權益之相關修法及整體方案」。
  • 財政部將督導各縣市政府稅捐單位,於 106 年度地價稅開徵時,於繳款書加註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稅率。
  • 金管會將召集相關官方、民間單位研議調整或延長台股交易時間之可行方案,以提升股市量能並推動台灣資本市場國際化。

討論事項二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正旨在放寬公開發行公司募集及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的發行限額,以提升企業資金調度效率,特別針對通信網路、文化創意及生技等無形資產佔比高的產業。
  • 主要討論點為無擔保公司債發行總額的計算基礎,考量現行公司法對無形資產的限制。

相關爭議

  • 發行限額計算基礎:曾銘宗委員提案建議將計算基礎修正為「資產減負債再乘以一倍」,而金管會建議將無擔保公司債發行總額限制為「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二分之一」,即餘額再減半,此為較保守的作法。
  • 樂陞案影響與監管嚴格度:委員擔心因樂陞案而過度收緊法規,影響市場活絡性,認為應回歸市場自由競爭,投資者應加強風險意識,而非無限度擴張監管。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提案放寬無擔保公司債發行限額,將計算基礎修正為資產減負債再乘以一倍,以增進企業資金調度效率。
  • 認為此修正對通信網路、文化創意、生技等產業籌措中長期資金有重大效益。
  • 不贊成因樂陞案而過度收緊法規,認為會阻礙市場發展。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質疑將無形資產扣除的合理性,擔心會讓公司資金越套越多,因為無形資產難以認定。
  • 認為即使是好公司,在出事前也可能出事,因此無擔保債應有一定限額。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對公司債發行限額管得過嚴,詢問是否有其他國家如此嚴格規範。
  • 認為投資應回歸市場自由競爭,投資者應自行加強風險意識和財務管理能力。

相關人員回應

王詠心 金管會證券期貨局局長

  • 說明金管會建議維持公司法原二分之一規定,兼具市場實務與風險控管,避免過於浮濫。
  • 指出能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的公司債信須良好,多為大型公司,樂陞案不適用此條款。
  • 表示此修正主要針對電信業等無形資產較高的公司,適度限縮其發行額度。

郭佳君 金管會證券期貨局組長

  • 說明早期日本有類似規定,但後來取消,台灣考量散戶投資人權益,希望維持限額控管,避免公司無限度擴張。

相關後續

  • 曾銘宗等 16 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經協商後修正通過。
  • 修正條文規定,無擔保公司債發行總額,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二分之一。

討論事項三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正旨在加強公開收購制度的規範,特別是要求公開收購人提出「具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以防止類似樂陞案的違約交割事件再次發生。
  • 討論核心為如何確保公開收購人具備足夠的履約能力,以及相關證明文件的法律效力與投資人求償權益。

相關爭議

  • 履約能力證明的強度與法律效力:黃國昌委員堅持應採「履約保證」方式,認為金管會提出的「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在事後違約時,投資人難以依此證明向出具證明者求償,可能導致修法無效。
  • 監管彈性與投資人保障的權衡:金管會考量國際慣例與交易成本,傾向提供履約保證或確認書兩種選擇,認為強制履約保證可能過於嚴格,阻礙公開收購活動進行,但黃國昌委員認為應優先保障投資人權益。
  • 條文立法體例與技術性問題:黃國昌委員就金管會建議條文的立法體例提出技術性修正,建議將行為義務內容直接納入第二項,使其在法規範上更為完整與明確。

立法委員發言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明定將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資金來源之確認或證明文件授權由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以補現行法規規範不足。
  • 表示金管會已修正相關辦法,要求收購方提供履約保證證明,希望能加速修法,避免樂陞案重演。
  • 強調投資人因投審會背書與金管會處理不當而遭受損失,中信金願道義賠償值得肯定。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建議將金管會提出的「公開收購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文字,從第四項授權規定移至第二項行為義務內容中,以符合立法體例。
  • 堅持應採用「履約保證」而非「能力證明」,擔憂後者在事後違約時,投資人無法有效求償。
  • 要求金管會明確說明若採能力證明,投資人能否向出具證明機構請求損害賠償,並認為若無此保障,修法將是空談。
  • 建議若意見分歧,可將兩種方案送院會表決,以讓委員們選擇價值取向。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贊成黃委員關於履約保證的看法,但同時提醒不能因單一樂陞案而訂定比國際過於嚴格的規定,以免阻礙正常併購活動。
  • 詢問國外是否有強制要求百分之百履約保證的案例,認為保證金成數不需百分之百。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詢問國際上普遍的作法為何,是否強制履約保證或僅需證明文件。
  • 關切若採能力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或個人責任是否與中信金在樂陞案中的道義責任相當。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贊同黃國昌委員意見,認為中信金作為專業受委託機構,其會計師、財務簽出來的報告最終卻是道義賠償,質疑能力證明的作用。
  • 擔心若採保證金成數而非百分之百履約保證,可能導致違約時曠日費時,無法有效保障投資人。

相關人員回應

李瑞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表示金管會對此提案持開放立場,已在一、兩個禮拜前修正相關辦法,要求收購方提供資金來源證明。
  • 希望提供業者彈性處理空間,不要規定過死,以免阻礙公開收購活動進行。
  • 認為若出具不實或有瑕疵證明,當然要負法律責任,但需視有無故意或詐欺問題。
  • 強調希望與國際接軌,賦予國內業者較大空間,不應為 1% 的壞學生限制 99% 的好學生。

王詠心 金管會證券期貨局局長

  • 說明金管會子法提供兩種選擇:銀行履約保證或由具承銷商資格的財務顧問/會計師出具履約能力確認書。
  • 指出國際上大部分國家是使用確認書,而非強制履約保證,僅中國及印度要求提保證金,且比例不高。
  • 表示要求承銷商資格的財顧或會計師出具確認書時,須履行合理程序並留存工作底稿,若有疏失可構成求償依據。
  • 同意黃委員提出的文字修正,將能力證明要求移至第二項,但仍希望保留第四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詳細事項。

劉參事成焜 法務部

  • 解釋「請求權基礎」在民事上,履約保證或出具證明本身可能無法直接作為損害賠償請求的基礎。
  • 說明出具證明者僅證明特定時間點的資金狀況,不保證永久履約能力,因此對投資人求償不具直接效力。

相關後續

  • 賴士葆等 21 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經協商後修正通過。
  • 修正條文要求公開收購人應提供具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範圍、條件、期間、關係人及申報公告事項。
  • 黃國昌委員雖有保留意見,但同意讓此條文先行出委員會,其保留意見將在立法歷程中附註。

討論事項四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四、第四十三條之五及第一百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旨在強化公開收購制度的履約保障與違約責任,特別針對公開收購人未履行收購義務、停止收購的條件限制,以及虛偽不實行為的刑事罰則。
  • 討論重點為如何透過法律手段,更有效地保護應賣投資人權益,並遏止公開收購中的不法行為。

相關爭議

  • 履約保障方式:時代力量黨團提案要求公開收購人提出「履約保證」方式,以確保應賣人權益,但金管會傾向提供彈性,允許「履約能力證明」或「確認書」等多元方式,擔心過度嚴格會阻礙市場運作。
  • 刑事責任加重: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條,對違反公開收購相關規定或不履行收購義務者加重刑責,但金管會認為現行證交法第二十條(證券詐欺)及第一百七十一條已足夠適用,不需額外修正。
  • 停止公開收購條件:時代力量黨團提案限制公開收購人停止收購的條件,並規定違約後一年內不得對同一公司再收購,以強化對市場秩序的維護。
  • 法律適用與求償基礎:針對履約保證與能力證明的法律效力,法務部與委員間對於其能否作為投資人直接求償基礎存在不同見解,突顯修法在保障投資人權益上的實質挑戰。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公開收購人應提出「履約保證」方式,以確保應賣人權益,並詳細規範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記載事項。
  • 提案限制公開收購人停止公開收購的條件,並規定違約後一年內不得就同一公司進行公開收購。
  • 提案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條,對違反公開收購相關規定或不履行收購義務影響市場秩序者,加重刑責。
  • 強調修法應保障投資人,使其在公開收購條件成就後,幾乎沒有履約風險。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贊同黃國昌委員關於履約保證的意見,認為若僅有證明而非保證,在違約時投資人求償困難。
  • 擔心保證金若非百分之百,可能導致違約時曠日費時,無法有效保障投資人。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認為黃委員的提案過於嚴格,可能導致應買人在賣股票時幾乎沒有任何風險,且國外並無如此嚴格的規定。
  • 強調公開收購是通行的併購方式,不應因單一案件而制定過度嚴苛的法規。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詢問黃委員是否希望投資人在收購不成立的風險之外,在投資方面沒有任何風險,以釐清修法的根本前提。

相關人員回應

李瑞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回應時代力量黨團提案,表示金管會傾向提供彈性,允許履約保證或確認書等多元方式,不希望過度限制。
  • 認為任何行為終究要負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若有不實或瑕疵證明,應負其責任。
  • 強調金管會認為現行證交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已足夠適用於證券詐欺,不需額外修正。

王詠心 金管會證券期貨局局長

  • 說明金管會傾向提供兩種履約保障選擇,參考國際慣例多使用確認書而非強制履約保證。
  • 認為現行證交法第二十條(證券詐欺)及第一百七十一條已足夠規範公開收購案中的不法行為,不需修訂第一百七十一條。
  • 強調出具確認書的專業人士需履行合理程序,若有疏失可構成求償依據。

劉參事成焜 法務部

  • 解釋履約保證或出具證明在法律上可能無法直接作為民事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
  • 指出保證人對散戶投資人可能沒有直接責任,這使得投資人求償對象仍是預買方而非保證人。

相關後續

  • 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四、第四十三條之五及第一百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全案保留送院會協商。
  • 曾銘宗委員所提修正動議相關條文亦一併列入保留協商之備註欄內。

討論事項五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四及第一百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親民黨黨團提案旨在強化公開收購制度對散戶投資者的保護,特別是要求公開收購人提供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證明及保證金匯入期程,並賦予應賣投資人撤銷應賣的權利。
  • 同時,提案加強對虛偽不實證明文件的法律責任,完善公開收購制度的刑事罰則。

相關爭議

  • 履約能力證明的形式與效力:提案要求提供「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及保證金匯入期程」,並賦予投資人撤銷應賣權,這與金管會傾向的彈性規範有所不同,再次引發關於保障強度與市場活絡的權衡爭議。
  • 刑事責任的明確化:提案修正第一百七十四條,明確將公開收購說明書虛偽不實的刑事責任納入,並擴大責任主體,旨在解決現行法規適用上的爭議,確保證券承銷商等專業機構的責任歸屬。
  • 國際慣例與國內實務:金管會考量國際上多採確認書而非強制履約保證或高比例保證金,但委員們則著重國內投資人保護的不足,希望透過修法提高保障標準。

立法委員發言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代表親民黨黨團提案修正證券交易法,旨在保護弱勢散戶投資者,避免公開收購人違約或未履行收購義務。
  • 提案要求公開收購人出具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證明,並參考英國、香港規定,要求財務顧問等適格第三方出具確認書。
  • 主張加強對應賣人保護,給予撤銷應賣權利,並明定虛偽不實證明文件的法律責任,以完善公開收購制度。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認為中信金在樂陞案中作為專業受委託機構,其會計師、財務簽出來的報告最終卻是道義賠償,質疑能力證明的作用。
  • 擔心保證金若非百分之百,可能導致違約時曠日費時,無法有效保障投資人。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再次強調履約保證的重要性,認為金管會目前提出的能力證明在事後違約時,投資人難以依此證明向出具證明者求償。
  • 建議若意見分歧,可將兩種方案送院會表決,以讓委員們選擇價值取向。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認為黃委員的提案過於嚴格,可能導致應買人在賣股票時幾乎沒有任何風險,且國外並無如此嚴格的規定。
  • 強調公開收購是通行的併購方式,不應因單一案件而制定過度嚴苛的法規。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詢問黃委員是否希望投資人在收購不成立的風險之外,在投資方面沒有任何風險,以釐清修法的根本前提。

相關人員回應

李瑞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回應親民黨團提案,表示金管會傾向提供彈性,允許履約保證或確認書等多元方式,不希望過度限制。
  • 認為任何行為終究要負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若有不實或瑕疵證明,應負其責任。
  • 強調金管會認為現行證交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已足夠適用於證券詐欺,不需額外修正。

王詠心 金管會證券期貨局局長

  • 說明金管會子法提供兩種履約保障選擇,參考國際慣例多使用確認書而非強制履約保證。
  • 認為現行證交法第二十條(證券詐欺)及第一百七十一條已足夠規範公開收購案中的不法行為,不需修訂第一百七十一條。
  • 強調出具確認書的專業人士需履行合理程序,若有疏失可構成求償依據。

劉參事成焜 法務部

  • 解釋履約保證或出具證明在法律上可能無法直接作為民事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
  • 指出保證人對散戶投資人可能沒有直接責任,這使得投資人求償對象仍是預買方而非保證人。

相關後續

  • 親民黨黨團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四及第一百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全案保留送院會協商。
  • 曾銘宗委員所提修正動議相關條文亦一併列入保留協商之備註欄內。

原始資料

公報
1058801
卷/期/冊
105/88/1
發布日期
2016-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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