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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94條修正草案審查:非財產損害賠償範圍與法務部預算案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11-09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討論擴大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人範圍,以因應多元家庭型態,並對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的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入部分進行審查。會議中委員們就修法必要性、影響及法務部態度提出質疑,法務部則回應將納入民法債編修正小組討論。此外,會議也通過多項臨時提案,涉及家庭型態、網路法規與司法通譯人才培育等議題。

討論事項一

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的歲入部分,包括罰款及賠償收入、規費收入、財產收入及其他收入等細項。
  • 會議亦包含法務部部長就「我國保外就醫及特(大)赦檢討」與「業務概況」的專題報告及備質詢。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派主任秘書列席審查重要法案,而非次長,顯示對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漠視。
  • 詢問法院裁定免除子女扶養義務後,相關財產與非財產請求權是否仍存在,以及權利義務不對等問題。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強烈批評法務部派遣主任秘書而非次長列席,認為其態度不夠重視法案審查,並指出法案通過對全國人民影響甚鉅。
  • 質疑次長出席「1209國際反貪日」啟動儀式的重要性是否高於立法院審查法案。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詢問法務部民事法律接觸的深度與研究進度,特別是針對民法第194條多年未修正的狀況。
  • 質疑法務部業務費已用罄,影響民法債編修正進度,並要求部長正視此問題。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詢問法務部業務費不足問題,並建議應爭取更多預算以利業務推動。

相關人員回應

林秀蓮 法務部主任秘書

  • 解釋次長因另有要事(參加國際反貪日啟動儀式及處理政風人員喪事)而無法列席,並非漠視委員會。
  • 說明法務部業務費已用罄,影響民法債編修正小組的成立與討論時程。
  • 澄清法務部法律事務司的業務費編列較少,且每年依預算需減列10%。

相關後續

  • 所有歲入項目(第2款至第4款及第7款)均照列通過。
  • 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已於11月7日報告、詢答及預算、提案完畢,不再受理新提案。

討論事項二

審查「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擴大民法第194條中,因不法侵害他人致死時,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的請求權人範圍,從現行限定的父、母、子、女及配偶,擴及至對被害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以因應社會家庭結構變遷。
  • 討論修法對其他法制(如消費者保護法、國家賠償法、保險費率)的影響,以及精神損害認定標準與訴訟費用合理性等問題。

相關爭議

  • 請求權人範圍擴大與法務部態度:委員普遍支持擴大請求權人範圍以符合社會現實,但法務部雖表示開放討論,卻因業務費不足、需成立研究小組等理由建議暫予保留,引發委員對其修法積極度的質疑。
  • 擴大範圍的弊端與認定困難:法務部擔憂過度擴大請求權人範圍可能導致道德風險、法院認定困難(如同居關係的證明),並影響其他法律及保險費率的精算。
  • 現行法律與社會現實脫節:委員指出民法第194條自民國18年制定後未曾修正,未能涵蓋隔代教養、未婚同居伴侶、同性伴侶等多元家庭型態,導致許多實際受害者無法請求精神慰撫金。
  • 精神慰撫金的審酌標準:段宜康委員質疑法院在判決精神慰撫金時,考量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是否合理,以及是否會因被害人經濟狀況差異而影響賠償金額。
  • 訴訟費用過高:蔡易餘委員指出民事訴訟費用高昂,導致民眾傾向先告刑事再附帶民事,延誤時機,且影響民眾主張合理賠償金額的意願。
  • 司法通譯人才不足:尤美女委員指出司法機關通譯人才數量不足、訓練不足,影響外籍人士訴訟權益,建議法務部會同司法院及教育部研擬短中長程培育計畫。

立法委員發言

顏寬恒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民法第194條,主張將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人擴大至被害人對其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
  • 認為現行法規範不足,造成被害人無父、母、子、女及配偶時,其他受扶養義務者雖遭受精神痛苦卻無法請求撫慰金。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法院裁定免除子女扶養義務後,相關財產與非財產請求權是否仍存在,造成權利義務不對等。
  • 詢問放寬請求權人範圍是否會牽動國家賠償法、公務人員保障法、大眾捷運法及保險等相關法律,並認為會產生連動影響。
  • 認為在親屬關係變化大的現代,精神損害認定應可討論適度鬆綁,但條件需嚴謹。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擔憂若法條通過,同戶籍者是否具請求權,並指出家屬認定困難,可能造成舉證困難。
  • 警示擴大範圍可能導致「生命商業化」的道德風險,並認為法務部對此議題態度不夠重視。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指出民法第194條自民國18年制定後未修正,無法解決現今個案中(如同志伴侶、隔代教養者)無法請求精神慰撫金的問題。
  • 建議法務部應盡快研究,參考國外立法例,以保障實際有需求者的權益,不宜再空轉。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舉例獨居老人退休金充公、家屬無力辦理後事等案例,質疑現行法令僵化,建議應修法讓家屬能按比例領取部分款項。
  • 認為民法第194條仍以直系血親觀念論斷賠償權利,建議擴大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人的範圍,納入旁系血親或其他親密關係者。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主張應將請求主體擴大到負責扶養被害人長大的祖父母,以符合社會隔代教養普遍的現況。
  • 質疑法院判賠交通事件致死案的金額約300萬元不足,建議修法提高強制險理賠金以保障被害人家屬權益。
  • 認為民法第195條第2項關於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的規定不合理,應一併修正以解決傷重或事後死亡者無法請求的問題。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原則同意法務部需時間研究修法對其他法制面的衝擊,但要求應在本會期結束前提出研究報告,而非半年。
  • 建議未來在界定共同生活人時,應考量同性伴侶等特殊案例,並明確定義認定標準(如年限或證據)。
  • 建議法務部應考量消費習慣改變,檢討現行民法是否足以規範網路交易糾紛,並加強網路犯罪查緝人員的規範與訓練。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主張民法第194條應放寬精神慰撫金請求權人,考量多元家庭型態(如隔代教養、未婚同居、同志關係),並應從「身分關係」而非僅債編進行全面檢討。
  • 指出隔代教養戶數已突破10萬戶,現行民法第194條已捉襟見肘,應全面檢討身分法,再調整債編規定。
  • 提及繼承法中兄弟姊妹特留分問題,造成配偶繼承唯一房產的困境,建議檢討繼承順序與特留分。
  • 呼籲法務部會同司法院及教育部研擬司法通譯人才培育的短中長程計畫,以改善司法通譯品質,維護外籍人士訴訟權利,避免因語言不通損害權益及浪費司法資源。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支持擴大民法第194條適用範圍,但應限定適用對象為被害人對其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以避免道德風險和認定困難。
  • 認為精神賠償有其必要性,特別是對年幼、年長或無自主能力的被扶養人,可避免其將來由社會救助系統接手。
  • 建議將同性婚姻相關權益問題留待同性伴侶法或民法修訂時一併考慮,不在此次修法中過度擴張。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指出民法第194條的限縮規定,導致許多不婚族僅有兄弟姊妹時,保險公司可能拒絕支付責任保險中的非財產損害賠償,造成民眾合理期待落空。
  • 質疑現行民事訴訟費用過高,造成民眾不敢主張合理賠償金額,形成進入司法的高門檻,呼籲司法院檢討訴訟費用制度。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以南投地院判決案例,質疑精神慰撫金是否依請求人數決定,以及法官審酌賠償金額時,是否會考量被害人經濟狀況差異。
  • 質疑最高法院關於精神慰撫金審酌標準中,未明確列入被害人與家屬「感情好壞」的證明,並建議司法院應開放民事賠償金額的量刑資訊系統供查詢。

相關人員回應

林秀蓮 法務部主任秘書

  • 說明現行民法第194條規定精神損害賠償限於親密親屬關係的立法意旨,並認同社會變遷下可討論擴大範圍,但需審慎限定條件以避免弊端。
  • 指出擴大請求權人範圍將連動影響國家賠償法、公務人員保障法、大眾捷運法等相關法律,以及保險費率精算,需深入評估。
  • 表示法務部計畫於106年度邀請學者專家組成民法債編研究修正小組,將本修正草案內容納入優先討論,並建議本案暫予保留。
  • 回應網路購物屬買賣方式之一,現行電子簽章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等法規已可規範,不認為有另訂專法必要。
  • 對於網路犯罪查緝,表示法務部有持續對檢察官進行在職訓練,但訂定要點涉及檢察司業務,會帶回研議。
  • 回應尤美女委員關於繼承編修正草案已送行政院,但繼承順序部分未修正,僅減少特留分比例。

邱瑞祥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

  • 解釋民事訴訟費用採遞減制度,目前約1.1%,與外國法規相比並未特別高,且已近10年未調整。
  • 說明八仙案等團體訴訟可透過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訴訟費用及律師扶助。
  • 指出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若原告主張合理且勝訴,費用將由被告負擔。
  • 表示司法院民事廳計畫於明年請統計處公布近5年北、中、南、東五區的損害賠償相關案件資料,並考慮開放查詢。
  • 澄清精神慰撫金的判賠原則是填補個別損害,會審酌被害人與家屬的親疏關係、感情狀況,而非先決定總數再分配。
  • 表示目前大多數法官對精神慰撫金的判賠有大致標準,配偶約100萬元上下,子女約80萬元。

鍾瑞蘭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

  • 建議尤美女委員提案A案修正文字,刪除「未婚同居伴侶、事實上夫妻」字樣,改為「親戚撫育等多種類型」。
  • 建議許淑華委員提案B案修正文字,將網路買賣規範建議改為由行政院消保處、法務部、經濟部、通傳會及相關機關於消保法或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中增訂條文或專款。
  • 建議許淑華委員提案C案修正文字,將網路犯罪查緝規範建議改為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通傳會、文化部及相關機關研議訂定相關規範。

相關後續

  • 尤美女委員提案A案(關於民法親屬繼承篇章檢討)照修正文字通過。
  • 許淑華委員提案B案(關於網路交易專法)照修正文字通過。
  • 許淑華委員提案C案(關於網路犯罪查緝規範)照修正文字通過。
  • 尤美女、段宜康、蔡易餘委員提案D案(關於司法通譯人才培育)照案通過。
  • 本案(民法第194條修正草案)委員仍有不同意見,法務部應參酌委員會意見,另定期繼續討論,本日不再處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059001
卷/期/冊
105/90/1
發布日期
2016-12-06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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