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預算與多項法案審查:聚焦國安、移民、役政及住宅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11-14
LawTrace 法律歷程:要塞堡壘地帶法、國家安全法、保全業法、住宅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範圍涵蓋中央選舉委員會、役政署、移民署及空中勤務總隊。會議亦針對國家安全法、保全業法、營造業法及住宅法等修正草案進行討論與審查。多項預算提案經決議凍結部分款項待專案報告,而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營造業法修正草案則完成審查並提報院會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收支部分 (含業務概況與政策宣導廣告)
核心議題
- 審查中央選舉委員會2017年度預算編列的合理性、效率性與政策執行成效,特別關注加班費、新住民宣導、國際交流、地方選委會兼職人員與人力配置等議題。
- 檢視中央選舉委員會近3年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
相關爭議
- 加班費編列爭議:2017年無重大選舉,加班費卻較前一年增加41萬9,000元,引發預算浮編質疑。
- 新住民宣導成效不彰:網站專區內容貧乏,對提升投票意願效果有限。
- 出國考察計畫執行率偏低:預算編列不周延,且2017年預算較2016年高出6.27倍,遭質疑浪費。
- 地方選委會兼職費支付方式:兼職人員按月支給兼職費,即使未開會也能領取,被質疑不合理且未改善先前立法院決議指出的缺失。
- 地方選委會人力配置不當:常兼職員額依據20年前核定標準,欠缺彈性,且技工、工友、駕駛人數超額。
- 預算項目編列形式化:2017年無選舉規劃,卻編列「提升開票資訊時效」等關鍵績效指標,遭批流於形式。
- 立法委員名額分配方式:現行計算方式恐違反憲法人口比例原則,且缺乏法律授權依據,引發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中央選舉委員會一般行政加班值班費,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地方選舉委員會兼職費,要求檢討按月支給必要性。
- 提案凍結辦公設備費,要求說明增編理由。
- 提案凍結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預算,要求提升使用成效。
- 提案凍結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制及居留定居管理預算,要求改善外國人逾期居留及外勞逃跑防制。
- 提案凍結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訪視執行率預算,要求提升訪視執行率。
- 提案凍結自動查驗通關系統預算,要求提升使用率。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中央選舉委員會加班費,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選務策進預算,要求提升新住民宣導策略及充實專區內容。
- 提案凍結地方選舉委員會兼職費,要求檢討按月支給必要性。
- 提案強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7條第4項宣傳,確保候選人公平使用選舉公報版面。
- 提案建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檢討評估遴聘一定比例原住民為委員,以利規劃符合多元民族的選務制度。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中央選舉委員會一般行政加班值班費,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選務策進預算,要求提升新住民宣導策略及充實專區內容。
- 提案凍結地方選舉委員會兼職費,要求檢討按月支給必要性。
- 提案凍結出國考察預算,要求說明預算編列合理性。
- 提案凍結辦公設備費,要求說明增編理由。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選務策進預算,要求說明出國計畫規劃妥適性。
- 提案凍結地方選舉委員會兼職費,要求檢討預算編列合理性。
- 提案凍結油料費用,要求覈實編列。
- 提案凍結關鍵績效指標預算,要求避免流於形式。
- 提案凍結大陸地區旅費,要求提出具體規劃報告。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人事精簡改革檢討報告,撙節政府支出。
- 提案凍結大陸地區旅費,要求加強與大陸對談力道,維護國權與尊嚴。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中央選舉委員會加班費,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地方選舉委員會兼職費,要求檢討預算編列合理性。
- 提案凍結油料費用,要求覈實編列。
- 提案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技工、工友、駕駛編制應回歸設置基準。
- 提案凍結關鍵績效指標預算,要求避免流於形式。
- 提案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按季公布政黨連坐裁罰案件統計情形。
- 提案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檢討並提出修法建議條文,解決立法委員名額分配爭議。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辦公設備費,要求說明增編理由。
- 提案凍結地方選舉委員會兼職費,要求檢討按月支給必要性。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積極檢討精簡人力運用效率,提送檢討報告。
- 提案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按季公布政黨連坐裁罰案件統計情形。
- 提案要求加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7條第5項宣傳,妥善規劃選舉公報編印方式。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檢討並提出修法建議條文,解決立法委員名額分配爭議。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檢討並提出修法建議條文,解決立法委員名額分配爭議。
相關人員回應
劉義周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 針對委員質詢進行答復。
相關後續
-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歲出預算原列9億9,680萬5,000元,減列80萬元,改列為9億9,600萬5,000元。
- 通過14項決議,凍結中央選舉委員會部分預算,要求針對加班費、新住民宣導、出國考察、地方選委會兼職費、人力配置、預算編列合理性、政黨連坐裁罰資訊公開、選舉公報宣導、原住民委員遴聘、立法委員名額分配等議題提出書面報告或專案報告,經內政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近3年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共5案准予備查。
- 審查結果擬具處理報告,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二
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役政署收支部分 (含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
核心議題
- 審查役政署2017年度預算編列的合理性與替代役制度的執行成效,特別關注八仙塵爆關懷服務、薪酬透明度、大陸地區旅費、徵兵處理、替代役人力運用、社會役員額、役男管理與薪給預算浮編等問題。
- 審查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的運用情形。
相關爭議
- 八仙塵爆關懷服務成效不彰:役男投入人次多,但主動面訪次數僅5次,執行績效有待加強。
- 按件計資薪酬透明度不足:計畫聘雇單位未經採購法招標,遴選憑主管人員擇斷,且部分課程與任務連結模糊。
- 赴大陸地區旅費必要性:每年赴大陸臺商學校說明兵役規定,但欠缺具體計畫內容,且兩岸關係急凍下遭質疑必要性。
- 徵兵處理造成役男生涯規劃影響:兵員徵集達成率為重要指標,但待役時間過長形成假性滯徵。
- 替代役人力被濫用:政府機關大量進用替代役人員,形同隱藏人事費,且與替代役施行原意不符。
- 社會役員額比例偏低:未依立法院決議提高社會役員額,反而較2012年降低。
- 役男管理與輔導機制待改善:替代役男犯罪及違反紀律事件頻傳,輔導教育、心理諮商成效不彰,住宿條件良莠不齊。
- 役男薪給預算浮編:歷年薪給支出與役男人數增減不成正比,預算數與決算數嚴重落差。
- 替代役預算編列變動幅度大:各年度替代役人員總額未與國防部徵兵成果連動修正,不利兵役政策推動。
- 少子化衝擊下替代役人力依賴問題:機關過度依賴替代役,未來人力短缺恐造成業務銜接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役政署八仙塵爆關懷服務預算,要求提出執行績效報告。
- 提案凍結役政署大陸地區旅費預算,要求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凍結役政署替代役男心理諮商輔導業務費,要求提出改善報告。
- 提案凍結役政署替代役工作預算,要求評估少子化衝擊下的因應措施。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役政署按件計資薪酬預算,要求提供訓練成效報告與遴選辦法。
- 提案凍結役政署替代役男薪給預算,質疑有預算浮編之嫌。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役政署大陸地區旅費預算,質疑必要性及配合政府政策。
- 提案要求役政署於3個月內檢討役男撥交比例,適度增加社會服務役員額配量。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役政署徵兵處理預算,要求研討對策減少假性滯徵現象。
- 提案凍結役政署替代役男法紀教育講習經費,要求全面檢討改進措施。
- 提案要求調查局提出保防工作專法,解決法律授權、人力及經費不足問題。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役政署辦理替代役工作經費,要求研議改善政府機關大量進用替代役人員狀況。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役政署替代役服役員額比例預算,要求改善或提出合理說明。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役政署通盤檢討政府機關運用替代役男問題,避免業務銜接衝擊。
- 提案要求役政署遵行立法院決議,通盤檢討替代役男配置問題,研議增加社會服務役員額。
- 提案要求役政署加強催收溢領薪給,減少待納庫數。
- 提案要求役政署就兵役宣導品經費項目內容切實編列,避免重複。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役政署針對如何加強役男法紀教育管理和心理諮商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要求役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增加社會服務役類別員額配置的研擬情況。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役政署辦理替代役工作預算,要求改善與國防部政策聯繫溝通,精進兵源及替代役徵集規劃。
- 提案凍結役政署辦理替代役工作業務費,要求針對少子化因應措施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凍結役政署辦理替代役工作預算,要求就替代役遭不當使用及役男犯罪事件提出精進規劃。
相關人員回應
葉俊榮 內政部部長
- 八仙塵爆事件役政署有投入關懷服務,但派遣役男執行主動面訪次數確實較少。
- 大陸地區旅費編列需配合政府政策,符合預算籌編原則。
- 替代役制度應回歸原意,避免機關過度依賴,並研議因應少子化衝擊。
- 村里長撫卹金問題,因村里長非公務員或民意代表,撫卹方式值得研議,但個案撫卹金非僅8萬元。
- 將會與委員一起努力,解決原住民所關切的法律與原基法勾稽問題。
林國演 役政署署長
- 針對委員質詢進行答復。
李長明 法務部調查局副局長
- 承認保防工作面臨法律授權、人力及經費不足問題,且破獲的共諜案僅是冰山一角,對國家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 已在蔡總統指示下正式提出專法制定,草案正與法務部研擬中。
相關後續
- 役政署歲出預算照列67億3,294萬1,000元。
- 通過7項決議,凍結役政署部分預算,要求針對八仙塵爆關懷成效、薪酬透明度、大陸地區旅費、徵兵處理、替代役人力運用、社會役員額、役男管理與薪給預算浮編等議題提出專案報告,經內政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 要求役政署會同相關單位通盤檢討政府機關慣性運用替代役男問題,避免未來業務銜接衝擊。
- 要求役政署確實遵行立法院決議,通盤檢討替代役男配置問題,並研議增加社會服務役類別員額配置。
- 要求役政署於3個月內檢討役男撥交比例,適度增加社會服務役類別員額配量。
- 要求役政署加強催收替代役役男溢領薪給,減少待納庫數。
- 要求役政署就兵役及替代役宣導品經費項目內容切實編列,避免重複。
-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預算照列,並通過1項決議,要求役政署加強產業及校園宣導,以利役男發揮所學專長。
- 新住民發展基金預算照列,並通過2項決議,凍結部分預算,要求移民署針對人力資源培訓、多元文化推廣、基金運用成效、家庭服務中心考評機制、關鍵績效指標訂定等議題提出專案報告。
- 審查結果函復財政委員會處理。
討論事項三
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移民署收支部分 (含新住民發展基金)
核心議題
- 審查移民署2017年度預算編列的合理性與移民管理業務執行成效,特別關注約聘僱人力配置、移民行政特考訓練費用、外來人口逾期居停留與行蹤不明外勞問題、人口販運防制、外籍配偶入臺資格審查、兩岸打擊犯罪合作、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效能、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運用成效及新住民發展基金管理等議題。
- 審查新住民發展基金的運用情形。
相關爭議
- 約聘僱人力配置與公權力行使:約聘僱人力佔總員額15%,部分業務涉及公權力,恐有損害無法追償之虞。
- 移民行政特考訓練費用不實:訓練預算中超過一半用於非訓練核心項目,未能充分投入人員訓練。
- 外來人口逾期居停留與行蹤不明外勞攀升:逾期人數增加17.17%,行蹤不明外勞高達5萬4,000人,危害國安疑慮。
- 防制人口販運與查處行蹤不明外勞績效不彰:績效不如警政署,且每月行蹤不明人數大於查處人數。
- 外籍配偶入臺資格審查機制:不肖仲介誘使外籍人士以偽造文書來臺,導致外籍配偶受境管處分影響婚後規劃。
- 服裝費年年高額編列:移民署年年編列高額服裝預算購買同一套衣服,遭質疑浪費公帑。
- 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停擺:相關旅費編列遭質疑,且我國在跨境犯罪偵辦與押解犯人時處於被動。
- 自動查驗通關系統誤判率高且使用率偏低:誤判兩人同行比例逐年上升,至2015年7月已突破10%,使用率仍低於4成。
- 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運用成效不佳:網站會員人數及線上學習人次均偏低,新住民會員僅佔總人數0.09%。
- 新住民大數據分析系統規劃草率:未有正式規劃書,僅初步備忘錄,內容不完整。
- 新住民發展基金政策方向不明確:政府機關申請補助金額遠高於民間團體,且駁回金額差異大,有規避監督之嫌。
- 新住民發展基金管理不嚴謹:部分補助案逾執行期限未完成核銷,顯示基金管理會管控不確實。
- 新住民發展基金宣導不足:高達62.4%外籍與大陸配偶未曾參與照顧輔導措施,主因是不知情。
-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專業商務活動違規率增加:訪視比率偏低,但查獲違規處分比率增加,恐造成國安漏洞。
- 大陸新住民取得身分差異:與其他外國籍配偶有6年與4年的身分取得差異,有歧視之虞。
- 收容所戒護人力男女比例失衡:立法院決議要求改善,但至今仍未積極作為,影響收容人權益。
- 陸生來臺許可證線上化問題:紙本常被機場海關人員誤會非有效證件,甚至發生蓋錯章事件,徒增困擾。
立法委員發言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移民署約聘僱人力費用,要求提出檢討報告。
- 提案凍結移民署大陸地區旅費預算,要求加強與大陸對談力道,維護國權與尊嚴。
- 提案凍結移民署新住民數位公平機會計畫預算,要求提升網站使用成效。
- 提案凍結移民署自動查驗通關系統預算,要求提出降低誤判率具體措施。
- 提案凍結移民署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訪視執行率預算,質疑業務單位自我要求低落。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移民署移民行政特考專業訓練費用,質疑預算必要性。
- 提案凍結移民署專勤隊等服裝費,質疑年年編列高額預算合理性。
- 提案凍結移民署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預算,要求提出重啟合作機制規劃報告。
- 提案凍結移民署自動查驗通關系統預算,要求提出降低誤判率具體措施。
- 提案凍結移民署新住民大數據分析系統預算,要求提出正式建置規劃書。
- 提案凍結移民署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預算,要求提出運用成效專案報告。
- 提案凍結移民署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制及居留定居管理預算,要求改善外國人逾期居留、停留及外勞逃跑防制。
- 提案凍結移民署新住民發展基金業務費,要求提出基金發展方向、核准額度及績效考核檢討。
- 提案凍結移民署委託辦理外來人士在臺生活諮詢服務熱線預算,要求評估延長東南亞語言諮詢服務時間可行性。
- 提案凍結移民署辦理移民人權等活動預算,要求提出詳細規劃及必要性說明。
- 提案要求移民署所有委外研究及調查,應於結案後1個月內對外公布完整版報告。
- 提案要求移民署針對陸生來臺許可證線上化問題召開溝通會議,確保各相關單位熟悉新措施。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移民署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預算,要求提出改善外國人逾期居留及外勞逃跑防制方案。
- 提案凍結移民署自動查驗通關系統預算,要求提出改善方針。
- 提案凍結移民署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活動訪視預算,要求提出具體改善方案。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移民署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預算,要求研擬積極有效之改善作為,解決行蹤不明外勞問題。
- 提案凍結移民署交通及運輸設備預算,要求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汰換車輛標的數與壽齡長短不符比例原則。
- 提案凍結移民署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預算,要求提出運用成效專案報告。
- 提案凍結移民署新住民數位公平機會計畫預算,要求提出專案報告說明計畫目標與成果。
- 提案凍結移民署辦理防制人口販運各項工作預算,要求參酌美國國務院報告建言。
- 提案要求移民署所有委外研究及調查,應於結案後1個月內對外公布完整版報告。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移民署防制人口販運與查處行蹤不明外勞預算,要求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凍結移民署大陸地區旅費預算,要求加強與大陸對談力道,維護國權與尊嚴。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移民署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預算,要求提出運用成效專案報告。
- 提案凍結移民署補助新住民發展基金預算,要求提出新住民照顧輔導措施專案報告。
- 提案凍結移民署補助新住民發展基金預算,要求提出基金經費管控專案報告。
- 提案凍結移民署收容所戒護人力不足進用保全人員經費,要求提出改善收容所職員男女比例報告。
- 提案要求移民署會同勞動部與民間非政府組織,積極研擬保障外籍移工權益政策,並每季提交報告。
- 提案要求移民署從速辦理98年12月31日以前滯台藏人之居留申請,以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公布施行後105年6月29日以前滯台藏人之居留申請。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移民署外籍配偶入臺資格審查預算,要求提出改善方案。
- 提案凍結移民署在臺居留藏族人士之持印度旅行證之未成年子女依親聯合審查機制預算,要求訂定並刊登行政院公報。
- 提案要求移民署從速辦理98年12月31日以前滯台藏人之居留申請,以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公布施行後105年6月29日以前滯台藏人之居留申請。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移民署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制及居留定居管理預算,要求改善外國人逾期居留、停留及外勞逃跑防制。
- 提案凍結移民署國境管理及查驗許可經費,要求提出相關改善計畫。
- 提案凍結移民署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預算,要求針對陸籍配偶取得身分證年限差異提出專案報告。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移民署自動查驗通關系統預算,要求提出擴大國人使用系統和提升品質管理及穩定度專案報告。
- 提案凍結移民署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訪視預算,要求提出專案報告。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移民署自動查驗通關系統預算,要求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凍結移民署補助新住民發展基金預算,要求提出新住民照顧輔導措施專案報告。
- 提案凍結移民署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活動訪視預算,要求提出專案報告。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移民署自動查驗通關系統預算,要求提出專案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葉俊榮 內政部部長
- 約聘僱職務如涉及公權力處置,後續損害恐無法追償,同意委員提案修正內容。
- 同意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列為保全人員消極資格。
- 同意將刑法第173條至180條之放火罪及決水罪增列為保全人員消極資格。
- 建議保全業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3款「或執行完畢未滿5年」修正為「執行完畢未滿1年」,並增加「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之但書規定。
- 針對老舊公寓都更,將簡化程序、增加容積、提供租稅誘因,並強化專業團體協助,正在規劃專責機構。
- 社會住宅推動進度未落後,強調土地、財務、推動機制及社會接納度為「三加一」重點,並有信心完成任務。
- 公告地價每3年調整1次,是依法行事,地方政府依權責考量多方因素決定漲幅,內政部將持續研究技術面精進評估技術。
- 村里長撫卹金問題,因村里長非公務員或民意代表,撫卹方式值得研議,但個案撫卹金非僅8萬元。
- 反毒緝毒是努力方向,將關注原住民情勢,並針對山老鼠集團與毒品氾濫問題,於1個月內向委員報告。
- 針對警務人員執行公務影片外洩問題,將詳細瞭解並與警政署長溝通,釐清合法性與處置方式。
何榮村 移民署署長
- 針對委員質詢進行答復。
吳佩娟 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國事務組科長
- 境管人員若無申請許可,國境會擋下,無法出境。
- 近期無少將級以上退休將領申請境管出境至中國大陸。
黃裕順 國安局第三處處長
- 承認軍中洩密樣態包括被邀到對岸及色誘、金錢利誘。
- 表示已掌握高階公務人員違法赴中情資,但近年數量已很少。
- 已掌握吳斯懷等退將參加孫中山誕辰150周年紀念活動,但仍在彙整名單,將儘快提供。
- 表示這些退將多已過管制期間,但建議陸委會將管制年限提高至6年。
- 情報工作只能做不能說,希望大家支持情報工作。
- 承認陸軍副司令涉密層級高,3年管制期應檢討,將配合國防部通盤檢討涉密人員管制年限。
相關後續
- 移民署歲入部分第3款規費收入增列500萬元,其餘照列,改列為34億2,712萬7,000元。
- 移民署歲出預算原列43億5,026萬6,000元,減列107萬5,000元,改列為43億4,919萬1,000元。
- 通過9項決議,凍結移民署部分預算,要求針對約聘僱人力配置、移民行政特考訓練費用、外來人口逾期居停留、行蹤不明外勞、人口販運防制、外籍配偶入臺資格審查、兩岸打擊犯罪合作、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效能、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運用成效、新住民大數據分析系統規劃、新住民發展基金管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專業商務活動違規率、陸籍配偶取得身分差異、收容所戒護人力、滯台藏人居留申請等議題提出專案報告或改善方案,經內政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 要求移民署會同勞動部與相關民間非政府組織,積極研擬保障外籍移工權益政策,並於每季提交報告。
- 要求移民署所有委外研究及調查,應於結案後1個月內對外公布完整版研究或調查報告。
- 要求移民署針對陸生來臺許可證線上化問題召開溝通會議,充分告知各相關單位執行作法並達成共識。
- 要求內政部移民署從速辦理98年12月31日以前滯台藏人之居留申請,另於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公布施行後,從速辦理105年6月29日以前滯台藏人之居留申請。
討論事項四
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空中勤務總隊收支部分
核心議題
審查空中勤務總隊2017年度預算編列的合理性與空中勤務業務執行成效,特別關注飛機維護預算執行率、飛機妥善率及高雄駐地直升機棚廠興建工程進度等議題。
相關爭議
- 飛機維護預算執行欠佳:2014年執行率僅65.09%,2015年截至8月底僅35.09%,恐影響飛安與妥善率。
- 部分機型直升機妥善率未達標:B-234型和BEECH型直升機妥善率均未達年度目標65%。
立法委員發言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空中勤務總隊飛機維護5年中程計畫預算,要求針對預算執行率欠佳提出專案報告。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空中勤務總隊飛機維護5年中程計畫預算,要求確實改善飛機妥善率。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空中勤務總隊設備及機械設備養護費預算,要求提出專案報告。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空中勤務總隊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預算,要求提出專案報告。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空中勤務總隊飛機維護預算,要求於3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空中勤務總隊飛機維護預算,要求提出專案報告。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空中勤務總隊依照規劃期程,定期提出高雄駐地直升機棚廠興建工程進度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空中勤務總隊歲出預算原列21億1,664萬9,000元,減列大陸地區旅費8萬2,000元,改列為21億1,656萬7,000元。
- 通過2項決議,凍結空中勤務總隊部分預算,要求針對飛機維護預算執行率欠佳及飛機妥善率未達標等議題提出專案報告,經內政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 要求空中勤務總隊依照規劃期程,定期提出高雄駐地直升機棚廠興建工程進度報告。
討論事項五
審查「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五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旨在加重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刑責,並規範軍公教及公營機關人員因觸犯相關罪行而喪失、減少或停止月退休給與的權利。
- 討論如何衡平洩漏國家機密予大陸地區的刑責與公務員退休給與的剝奪機制,以強化國家安全防諜機制。
相關爭議
- 刑度調整與法律衡平性:劉世芳委員提案將刑度加重至「3年以上有期徒刑」,與現行「5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其他相關法律(如陸海空軍刑法洩漏軍事機密罪)的刑度平衡性引發討論。
- 「社會安定」定義與羅織罪名疑慮:陳怡潔、黃昭順等委員質疑「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中「社會安定」的定義過於廣泛抽象,恐造成羅織罪名,要求刪除或明確界定。
- 退休給與剝奪的立法體例:銓敘部建議將退休給與的剝奪機制明確規範於法律中,而非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且公務人員退休法已針對外患、貪瀆罪有相關規範,恐與本法產生法律競合。
- 共諜與外患罪的法律適用:委員關切現行法律對中國大陸的特殊定位,導致共諜行為難以適用刑法外患罪的重刑,需透過國安法明確規範。
- 公務員身分與刑責加重:討論是否將涉密公務員(含已退離職但仍在管制期內者)視同現職公務員加重刑責二分之一,以強化防堵機制,但李彥秀委員質疑已退離職者是否仍具公務員身分,有違比例原則。
- 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退休給與剝奪的一致性:黃昭順、徐榛蔚等委員質疑將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退休給與剝奪統一規範於國安法中,是否應回歸各職類別的退休法規處理,並要求邀請相關部會說明。
立法委員發言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2條文,旨在將軍公教及公營機關人員犯危害國家安全之罪,經判刑確定者,喪失、減少或停止其月退休給與領受權。
- 強調近年共諜案頻傳,影響臺美安全合作信任關係,對國防工業發展不利,應精進防諜機制。
- 建議將退休俸剝奪機制擴及軍公教,而非僅限軍職人員,並與公務人員退休法標準一致化。
- 質疑軍事管制區禁限建範圍資訊不透明,影響人民權益,要求明確公告相關範圍。
- 關切軍事管制區禁止攝影等規定,要求國防部明確後續執行人力與規劃。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1條文,將「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違反第二條之一規定者」的刑度由「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為「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衡平軍職人員退除給與剝奪原則。
- 強調修正案旨在處理中共吸收我國軍官從事間諜行為,現行刑責過輕,與所造成傷害不符,對盡忠職守軍士官不公平。
- 贊成將軍公教涉及間諜行為的刑責與退休俸減俸比例拉平,並應納入國安法統一處理。
- 質疑退將參加中國官方活動,是否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被當作統戰工具,要求國安局與國防部調查。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認為退役將領赴中國參加官方活動並不適宜,觀感不佳,應提高其刑責。
- 質疑國安局與調查局對違法赴中公務人員的掌握與處罰不足,要求內政部與相關單位建立橫向聯繫機制,補足漏洞。
- 呼籲部長重視違法赴中公務人員的處罰問題,避免「徒法不足以自行」。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支持提高現役或退役軍人成為共諜的刑責。
- 質疑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1中「社會安定」的界定過於廣泛抽象,恐導致羅織罪名,建議刪除或明確定義。
- 關切日本核災區食品輸台公聽會程序合法性與妥適性,質疑政府匆忙召開且資訊不透明。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舉辦日本食品輸台公聽會程序不合理,資訊公布倉促,且現場警力過多,如同戒嚴時期。
- 要求內政部針對老屋健檢與住宅法在全省各地召開聽證會,讓民眾了解影響層面。
- 抗議全國各地地價稅與房屋稅率調漲,認為漲幅過高,影響人民權利。
- 反對國家安全法第5條第一項授權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劃設管制區,認為侵犯人權且回到戒嚴思維,應刪除「海岸」等文字。
- 支持針對共諜行為提高刑責,但反對「社會安定」等模糊概念,避免羅織罪名。
- 對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2將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退休給與剝奪統一規範於國安法中持保留意見,認為應回歸各職類別的退休法規處理。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提醒內政部保全業法第10條之1條文存在疏漏,如「肅清煙毒條例」已廢止、「檢肅流氓條例」被宣告違憲,應趁機全面檢視修正。
- 質疑國防部國家安全法第5條修正草案增列「其他影響重要軍事設施及裝備安全行為之事項」導致條文不明確,與修法目的不符。
- 質疑國防部國家安全法第7條對「鴿舍」等法律名詞未加以定義,影響法律明確性。
- 要求國安局調查吳斯懷等退將參加大陸活動,並掌握仍在管制期限內前往大陸的退休將領名單。
- 要求國防部檢討陸軍副司令等高階將領的境管年限,應依涉密層級延長至3年以上,而非一律3年。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舉辦日本核災輻射食品公聽會程序不合法、不妥適,批評政府「昨非今是、今是昨非」。
- 要求內政部重視集會遊行保障法,並強調警察不應下令控制人民陳情權利。
- 建議老舊住宅都更應納入「防災型都更」概念,以利溝通推動。
- 批評國防部對退役將領赴陸的指責,認為可能打擊軍人士氣,並質疑美國、日本對台軍事支持的真實性。
- 質疑軍事管制區劃設不明確,遙控飛機可能不小心飛過就被處罰,要求明確標示管制區。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國家安全法第5條,刪除第一項「山地」字眼,並新增條文要求劃定海岸或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時,應與原住民族、部落諮商並取得同意,且受限制所生損失應予補償。
- 強調山地管制區的由來是一段軍政時期強迫劃設的歷史,應解除不合時宜的限制。
- 肯定國防部與警政署解除五峰鄉山地管制區的努力,認為是政府與原住民族和解的第一步。
- 呼籲國防部、內政部重新盤點剩下的29個山地管制區,解除其必要性,保留軍事要地即可。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保全業法第10條之1,要求考量原住民族因傳統文化採集而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特殊情況,避免再次剝奪原住民獵人的工作權。
- 關切原住民警察年齡老化問題,呼籲警大、警專多開名額給原住民,解決部落派出所原住民警力不足的隱憂。
- 憂心原住民部落毒品氾濫與山老鼠集團勾結問題,要求內政部與林務局、原民會及部落協會組成嚴密網絡,保護原住民山林與年輕人免受毒品危害,並於1個月內提出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葉俊榮 內政部部長
- 同意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列為保全人員消極資格。
- 同意將刑法第173條至180條之放火罪及決水罪增列為保全人員消極資格。
- 建議保全業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3款「或執行完畢未滿5年」修正為「執行完畢未滿1年」,並增加「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之但書規定。
- 強調公共政策溝通討論的重要性,但公聽會與聽證會性質不同。
- 承認老舊公寓都更需要周詳規劃,將簡化程序、增加容積、提供租稅誘因,並強化專業團體協助,正在規劃專責機構。
- 社會住宅推動進度未落後,強調土地、財務、推動機制及社會接納度為「三加一」重點,並有信心完成任務。
- 公告地價每3年調整1次,是依法行事,地方政府依權責考量多方因素決定漲幅,內政部將持續研究技術面精進評估技術。
- 村里長撫卹金問題,因村里長非公務員或民意代表,撫卹方式值得研議,但個案撫卹金非僅8萬元。
- 反毒緝毒是努力方向,將關注原住民情勢,並針對山老鼠集團與毒品氾濫問題,於1個月內向委員報告。
- 針對警務人員執行公務影片外洩問題,將詳細瞭解並與警政署長溝通,釐清合法性與處置方式。
- 山地管制區主要由國防部業管,內政部配合辦理,將逐步簡便管制措施,並重視程序正義。
- 針對原住民警察人力問題,將多運用原住民同仁,並思考優惠性差別待遇的處理方式。
王信龍 國防部副參謀總長
- 認為退役人員赴大陸參加官方活動並不適宜。
- 承諾自身退役後不會赴中國大陸參加類似活動。
- 確認國防部沒有現役國軍將領投共案件,但有洩密案件。
- 不瞭解有多少退休將領赴中國大陸參加孫中山誕辰150周年大會,但承認觀感不佳。
- 同意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2的修正,支持剝奪或減少涉及共諜案軍職人員的退休俸。
- 表示國防部對國家機密安全非常重視,經常進行機會教育。
- 承諾軍事管制區的公告會與地方政府同步進行,並會考量民生需求。
- 表示軍事管制區禁止飛行物體飛越基地,升空即可探測基地配置的問題會想辦法防範。
- 承諾在執行軍事管制區規範前,會先盤點210處管制地區的樣態,並強化執行面。
- 表示軍事管制區的劃設會與地方政府、相關部會協調完成,兼顧國家安全與民生。
吳思陸 內政部警政署警政委員
- 關於山地管制區的撤除,有很多地方已在撤除中,配合國防部勘定後實施。
- 內政部警政署對國家安全法第5條第一項刪除「山地」沒有意見。
- 承諾會要求同仁因公務所得資料不得外洩,若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會調查處分。
劉永慧 銓敘部專門委員
- 公務人員退休法已於2016年5月13日修正,針對涉嫌內亂、外患、貪瀆罪的公務人員,不論月退或一次退,均不能申請退休,且入監服刑期間月退休金暫停。
- 建議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2應明確規範退休給與喪失、減少、停止的比例,而非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 指出軍公教各職類別有各自主管機關,若國安法與公務人員退休法規範內容不同,恐產生法律競合問題。
- 強調銓敘部僅主管公務人員法制,國營事業有各自單行規章,無法統一規範。
陳文貴 司法院調辦事法官
- 建議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2可參考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4條之1,明確規範退休給與剝奪或減少的比例與刑度對應關係。
- 解釋刑法學說上較不支持處罰「意圖犯」,多支持處罰「行為犯」,若刪除「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不影響對犯罪行為的處罰。
王乃芳 法務部專門委員
- 說明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1若修正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依刑法規定上限為15年,刑度將提高。
- 建議刑法第5條之1若修正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應增加「10年以下」的上限,以符合刑法體例。
- 解釋「社會安定」為刑事處罰構成要件,與社會秩序維護法不同,是否保留需考量立法原意。
賴蘊誠 國安局第三處副處長
- 已掌握32位退將參加孫中山誕辰150周年紀念活動,但名單不方便公開,可提供委員會參閱。
- 表示目前這些退將行為未觸法,因其僅出席會議,未擔任相關職務。
- 承諾會後將提供退將名單給委員會。
康世宗 國防部專門委員
- 補充說明陸海空軍刑法第20條第1項洩漏軍事機密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國安法第5條之1規範的公務機密有所區別,需衡平考量。
- 表示國防部服役條例對違反國安法第5條之1已有規範,且規定比國安法更嚴格,建議國安法第5條之2若要適用公教及公營機關人員,可將「前項人員」改為「前項公教及公營機關(構)人員」。
- 說明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1的刑度調整應考量與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的平衡。
劉靖中 國防部副司長
- 表示國防部陸海空軍服役條例修正版第24條之1與銓敘部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4條之1在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的刑度與比率規定上完全一致,但追繳規定順序不同。
- 建議國安法第5條之2在規範公教及公營機關(構)人員時,可將軍職人員回歸服役條例適用。
相關後續
- 劉委員世芳等16人提案修正「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蕭委員美琴等25人提案增訂「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二條文草案」經討論整合後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並須經黨團協商。
- 國家安全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擇期再審,暫不處理。
- 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等意圖犯部分拿掉,直接處理行為犯,並與刑法、陸海空軍刑法對齊刑度比例,調整為:洩漏或交付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刺探或收集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或發展組織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刺探或收集軍事機密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將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4條之1的比例寫入第二項,並將第一項「犯前條第一項之罪」修正為「犯前條之罪」,第二項「退休」後加上「(職、伍)」,第二項第一款刪除「死刑、無期徒刑」。
討論事項六
審查「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審查保全業法第10條之1修正草案,旨在調整保全人員的消極資格限制,特別是針對性侵害前科犯、公共危險罪犯及其他輕罪者,以兼顧公共安全、人權保障與更生機會。
- 討論現行保全業法中已廢止或違憲條文的修正問題。
相關爭議
- 性侵害前科犯擔任保全人員:盧秀燕委員提案明確禁止曾犯性侵害罪者擔任保全人員,以保障人民安全。
- 輕罪者擔任保全人員的限制期限:鄭天財委員提案刪除「執行完畢未滿5年不得擔任保全人員」的規定,認為過嚴,應給予更生機會,內政部建議改為「執行完畢未滿1年」。
- 公共危險罪犯擔任保全人員:鄭天財委員提案增列曾犯刑法放火罪、決水罪者永遠不得擔任保全人員,內政部表示同意。
- 法條中過時或違憲條文:李俊俋委員指出條文中仍有「肅清煙毒條例」(已廢止)及「檢肅流氓條例」(已違憲),要求趁機一併修正。
- 法律明確性原則:委員強調對人民權利限制的法條應符合明確性,避免使用不確定法律名詞。
立法委員發言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保全業法第10條之1,禁止性侵害前科犯擔任保全人員,以保障人民安全,還給保全人員清白。
- 認為讓性侵害前科犯擔任保全人員如同「請鬼拿藥單」、「引狼入室」,對社區婦孺安全構成嚴重危害。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保全業法第10條之1,增列曾犯刑法放火罪、決水罪者永遠不得擔任保全人員。
- 提案刪除現行條文「執行完畢未滿5年不得擔任保全人員」的規定,認為對與保全業務無關的輕罪者過嚴,應兼顧工作權及職業自由權,落實人權要求。
- 強調原住民族因傳統文化採集而觸犯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育法等罪,不應影響其擔任保全人員的機會,因相關法令未配合原住民族基本法修正。
- 建議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納入保全人員消極資格。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保全業法第10條之1條文未隨法律變動修正,仍包含已廢止的「肅清煙毒條例」及已宣告違憲的「檢肅流氓條例」,要求趁機調整。
- 強調限制人民工作權的法律應符合明確性原則,建議行政部門全面檢視保全業法條文。
- 詢問行政部門對鄭天財委員提案增列放火、決水罪的態度,並質疑行政院版本為何未納入。
- 呼籲未來立法應秉持法律明確化原則,避免過度擴張限制人民權利。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保全業法第10條之1,要求考量原住民族因傳統文化採集而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特殊情況,避免再次剝奪原住民獵人的工作權。
相關人員回應
葉俊榮 內政部部長
- 同意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列為保全人員消極資格。
- 同意將刑法第173條至180條之放火罪及決水罪增列為保全人員消極資格。
- 針對輕罪者擔任保全人員的限制期限,建議將「執行完畢未滿5年」修正為「執行完畢未滿1年」,並增加「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之但書規定,以兼顧更生保護與民眾信賴。
- 承認保全業法條文中存在已廢止或違憲的文字,表示若有機會修正會一併處理。
- 強調任何行業的消極條件限制都應明確化,並會朝此方向努力。
相關後續
保全業法第10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並須經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七
審查「營造業法第三十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審查營造業法修正草案,旨在強化工地主任的專職專責要求,確保工程施工品質與安全,並討論工地主任是否應強制加入公會及相關罰則。
- 探討工地主任專業化與結社自由之間的平衡,以及對營造業成本的影響。
相關爭議
- 工地主任應否專任:段宜康委員與李彥秀委員皆提案要求工地主任於施工期間不得兼任其他營造工地主任業務,以確保施工品質與安全。
- 工地主任強制入會與罰則:段宜康委員提案要求工地主任須加入公會後始得執業,違反者處以警告、罰款,最終可停止執業。內政部擔憂招致民怨,建議加強行政輔導,而非強制入會與處罰。
- 入會費用與營造業負擔:施義芳委員指出強制入會會增加營造業負擔,且營造業經營困難。
- 工地主任專業認定與回訓:許文龍署長指出工地主任資格門檻不高,回訓由內政部辦理,質疑強制入會的必要性;委員則認為公會可提升專業技能與資訊對稱性。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營造業法第30條,要求工地主任專任於一個工地,對施工品質與安全負責。
- 提案修正營造業法第62條,要求工地主任必須加入公會後才能執業,並設有警告、罰款及停止執業的漸進式處罰,以提升工地主任素質與訓練輔導。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營造業法第30條,要求工地主任專任於工地,但驗收期間不在此限。
- 提案修正營造業法第62條,強調工地主任應加入公會,認為公會可提供教育訓練、法規資訊,提升專業技能,若無約束則「應」字意義不大。
- 反對內政部認為工地主任專業度不高的說法,強調工地主任對施工現場狀況最了解,公會可發揮提升專業的功能。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營造業法第30條,要求工地主任應為「專任」,並將施工期間定義為「自開工日起至竣工日止」。
- 反對工地主任強制加入公會作為罰則條件,認為有違結社自由,且增加營造業成本負擔。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認為強制工地主任加入公會可能與人民結社權衝突,不應對基本權利過多限制。
- 建議政府可將工地主任的認證、規範或教育委託公會辦理,讓其對公會有向心力並自由參加,而非強制入會。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傾向支持李彥秀委員的版本,認為不需強制入會或罰款,應以輔導及教育為主。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支持工地主任專任,但質疑若未加入公會,是否會影響回訓課程與專業知識攝取,導致資訊不對稱。
- 建議內政部釐清未入會是否影響資訊對稱性,若無影響則可只用警告而非懲處,階段式推廣公會健全發展。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內政部次長
- 內政部對工地主任於施工期間不得兼任其他營造工地主任業務的部分沒有意見。
- 對於工地主任未加入公會而不得執行業務並處以罰款或停止執行業務,擔憂招致民怨,建議加強行政輔導來落實。
許文龍 內政部營建署署長
- 支持工地主任專任,認為可避免疏漏,但可能提高營造業成本。
- 對於工地主任加入公會,認為其專業程度不像建築師、土木技師高,且資格要求不高,建議以行政管理加強即可,不宜強制入會。
- 指出目前有1萬7千多名工地主任未加入公會,可能是公會服務功能不足,而非強制入會的必要性。
- 表示工地主任的220小時訓練及4年內32小時回訓皆由內政部辦理,未入會不影響回訓與專業知識攝取,營造業法在資訊提供方面也健全。
相關後續
- 營造業法第30條條文修正草案通過修正動議,要求工地主任應專任,施工期間為自開工日起至竣工日止,驗收期間不在此限。
- 營造業法第62條條文修正草案通過李彥秀委員版本,規定工地主任違反第30條第2項等規定者,按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受警告處分3次者,予以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處分期間累計滿3年者,廢止其工地主任執業證。
- 營造業法第三十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並須經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八
繼續審查「住宅法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繼續審查住宅法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社會住宅的推動與分配機制,特別是弱勢族群的保障比例、計算方式、以及如何因應少子化、高齡化社會需求。
- 討論老舊房屋更新與都更政策的推動,包括簡化程序、容積獎勵、租稅誘因及專責機構的設立,以刺激內需經濟。
相關爭議
- 社會住宅弱勢族群分配比例計算方式:林麗蟬委員質疑以「轄區總量」計算30%弱勢保障比例,恐導致地方政府將弱勢住宅集中於郊區,形成社會隔離,要求以「棟、處」為單位規範。
- 老舊房屋更新政策的具體內容與時程:委員質疑政府宣示推動老屋更新帶來巨大經濟效益,但具體措施、預算投入與時程表仍模糊,擔心淪為低層次的老屋健檢與維修。
- 老舊公寓都更的法令困境:施義芳委員指出許多未達都更規模的老舊公寓,現行法令無法提供重建依據,且釘子戶問題難以排除。
- 地價稅調漲與居住正義:黃昭順、吳琪銘、吳玉琴等委員抗議地價稅漲幅過高,影響人民負擔,質疑政府政策,並反對地方政府自行打折,認為會破壞居住正義改革。
- 基準地價取代公告地價的影響:徐榛蔚委員質疑未來若以基準地價取代公告地價,將大幅提高農民租地成本,嚴重影響生計,要求部長公開宣示不取消公告地價且10年內不施行基準地價。
- 住宅政策的全面性與族群照顧:委員認為內政部缺乏全面性住宅政策,忽略夾心族群,且政策配套不足,雷聲大雨點小。
立法委員發言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詢問內政部老舊房屋更新的規劃進度與資源投入,並關切總統召開執政決策協調會議討論此議題。
- 關切社會住宅8年20萬戶的推動進度,強調住宅法修法對此至關重要,並希望能在年底前完成程序。
- 呼籲政府加快住宅政策步伐,儘早規劃經費與期程,並協調地方政府配合。
- 提醒地價稅政策應多考量人民實際感受,優先推動有感政策。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詢問老舊社區住宅更新的具體措施、時程表與預算投入,要求部長詳細說明,讓民眾安心。
- 關切各縣市調漲地價稅問題,詢問內政部對桃園市打6折方案的看法,並呼籲內政部與財政部溝通,找出符合人民負擔的調整方案。
- 認為內政部缺乏全面性住宅政策,忽略夾心族群,政策配套不足。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質疑住宅法第4條社會住宅弱勢族群30%分配比例以「轄區總量」計算的風險,擔心弱勢住宅集中郊區,形成社會隔離。
- 建議社會住宅應以「棟、處」為單位規範弱勢比例,並結合長照、幼兒托育等福利設施,解決鄰避效應。
- 呼籲部長利用民意基礎,趁無選舉壓力時,以更精準方式立法照顧弱勢族群。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質疑老屋健診與都更政策的決策過程與內容,要求內政部針對老屋健診與住宅法召開聽證會。
- 抗議各地地價稅調漲比例過高,嚴重影響人民權利,要求部長了解並補救。
- 批評政府在野時將都更秩序搞亂,並質疑若再發生文林苑事件,政府如何處理。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關切老舊房屋更新可能觸及的法令問題,並質疑未達一定規模的公寓都更缺乏法令依據,難以重建。
- 批評營建署代辦工程爭議多、延誤高,要求部屬努力改進。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詢問內政部對老舊房屋更新政策的規劃,強調其對刺激景氣的重要性。
- 提醒部長老屋健檢不應只落入健檢與維修層次,應有更高層次的都更措施與誘因。
- 呼籲政府在推動政策時,應考量中南部與北部地區的差異,提供不同方案。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詢問內政部對老舊房屋更新政策的規劃,強調其對刺激景氣的重要性。
- 提醒部長老屋健檢不應只落入健檢與維修層次,應有更高層次的都更措施與誘因。
- 呼籲政府在推動政策時,應考量中南部與北部地區的差異,提供不同方案。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高度肯定總統推動老舊房屋更新與都更政策的方向,認為可一石三鳥實現居住正義、都市改造與擴大經濟產值。
- 提出遷機場限建區與大台北地區老舊公寓都更的巨大經濟產值估算(數十兆元),要求政府以國家之力推動。
- 批評過去都更機制緩慢,要求新政府徹底反省翻轉,並將個人提出的都市再生條例等法案送交部長參考。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關切桃園市議會要求地價稅漲幅打6折的問題,認為會造成骨牌效應,破壞居住正義,呼籲內政部與財政部溝通,不能隨便退讓。
- 強調地價稅調整是朝改革目標邁進,自用住宅漲幅不大,不應因零星反彈而妥協。
- 詢問宜蘭縣農地重新評定問題,釐清是更正還是重新評定。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推動基準地價取代公告地價的規劃,擔心大幅提高農民租地成本,影響生計。
- 要求部長公開宣示不取消公告地價,且10年內不施行基準地價,以安定民心。
- 指出花蓮縣公告地價調漲是因監察院糾正與財政部威脅,地方政府陷入兩難,呼籲內政部正視問題。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關切地價稅調漲對民眾造成的財務負擔,呼籲內政部明確規範地方政府調漲速度,避免民眾不滿。
- 肯定總統推動老舊社區都更政策,認為應祭出獎勵容積率等誘因,加速都更,提升生活品質。
- 強調社會住宅是新政府重要政策,應嚴格執行,讓民眾看到成效,實現居住正義。
相關人員回應
葉俊榮 內政部部長
- 老舊房屋更新與都更政策將簡化程序、增加容積、提供租稅誘因,並強化專業團體協助,正在規劃專責機構,以帶動經濟發展。
- 社會住宅推動進度未落後,強調土地、財務、推動機制及社會接納度為「三加一」重點,並有信心完成8年20萬戶目標。
- 住宅法修法對社會住宅推動有非常大的助益,特別是包租代管和租稅誘因,希望儘速通過。
- 公告地價每3年調整1次,是依法行事,地方政府依權責考量多方因素決定漲幅,內政部將持續研究技術面精進評估技術。
- 基準地價仍在研議階段,將努力讓公告地價制度更合理紮實,並建議其他部會政策盡量不與公告地價掛勾。
- 強調社會住宅與都更政策會考量不同地區需求,政策工具將滿足各地需求。
- 宜蘭縣農地問題是針對2000年農發條例施行前約900戶的評估錯誤進行更正,而非重新評定。
許文龍 內政部營建署署長
- 針對未達一定規模的公寓都更問題,建議可從都市計畫配合、老屋健檢、拉皮補助等方式處理,並希望百分之百整合採自地重建,若涉及建蔽率、容積率問題,可能需修正都市更新條例。
- 承認代辦工程有爭議與延誤,將努力要求部屬改進,尤其是全程代辦可減少問題。
相關後續
住宅法修正草案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9201
- 卷/期/冊
- 105/92/1
- 發布日期
- 2016-12-09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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