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預算審查與洗錢防制法修正:聚焦司法改革與擴大沒收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11-16
LawTrace 法律歷程:洗錢防制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司法院106年度總預算及105年度預算凍結案,並繼續併案審查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會議重點在於司法效能、法官多元進用、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科技法庭運用、以及洗錢防制法中「擴大沒收」條款的適用範圍與舉證標準,多項預算提案經決議凍結並要求司法院提交書面報告,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則因爭議暫予保留。
討論事項一
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及繼續處理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司法院及所屬預算凍結項目共2案
核心議題
- 本次議程主要審查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收支,並處理105年度兩項預算凍結案,涵蓋司法行政、審判業務及相關改革經費。
- 核心議題包括提升司法審判效率、改善法官過勞、推動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強化法官多元進用與評核機制、提升科技法庭使用率、完善司法通譯制度及兩岸司法交流等。
相關爭議
- 法官過勞與案件遲延:委員指出法官平均工時過長、案件結案日數延長,影響裁判品質與司法信賴度,要求司法院提出解決方案。
- 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各界對觀審、參審或陪審制無定論,委員質疑司法院持續編列推動經費卻未有明確制度方向,且模擬法庭效果與經費使用效益受質疑。
- 法官多元進用成效不彰:律師、學者轉任法官人數偏低且逐年下降,與立法院期望擴大進用管道、降低考試進用比例之目標不符,引發法官缺乏社會歷練的批評。
- 科技法庭使用率偏低:司法院投入巨額經費建置科技法庭,但各法院實際運用率仍低,影響審判效率與透明度,要求提出提升方案。
-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結案效率下降:最高法院民事事件未結件數創10年新高,平均結案日數超逾管考標準,顯示審理效率有待提升。
- 法官全面評核機制不彰:法官評核回收率低,未能發揮實質監督效果,且評核頻率僅達最低標準,無法有效淘汰不適任法官,影響司法公信力。
- 公務員進修補助合宜性:委員質疑在政府財政困窘下,補助公務員國內外進修已不合時宜,且非法律義務,要求司法院檢討其績效與合宜性。
立法委員發言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司法院就提高民事調解成立率提出書面報告。
- 質疑司法院在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未定案前持續編列推動經費,要求提出具體經費運用計畫。
- 指出法官多元進用成效不彰,要求司法院提出檢討與改進措施。
- 關切科技法庭使用率偏低,要求司法院提出提升使用率的檢討與措施。
- 指出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結案速度大幅下降,要求司法院提出提升審結效能報告。
- 質疑司法院赴中國大陸、港澳地區司法考察預算,認為兩岸情勢緊張下恐浪費公帑。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司法院一般行政經費,要求針對司法人員過勞現象提出檢討報告。
- 提案凍結司法院司法行政業務經費,要求改善法庭錄音光碟聲請駁回情形。
- 提案凍結刑事審判行政經費,要求司法院在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後3個月內提出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具體經費運用計畫、階段性報告及模擬法庭程序記錄公開上網。
- 提案凍結刑事審判行政經費,要求司法院研擬擴張證物保存規範至案件確定後。
- 提案凍結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經費,要求司法院檢討家事調解委員評核機制、修正申訴方式並強化退場機制。
- 提案凍結司法業務規劃研考經費,要求司法院增辦特約通譯進階研習,並與教育部合作推動司法通譯人才培訓課程。
- 提案凍結司法院一般行政經費,要求檢討現行決議制度問題,參考大法庭制度,提出書面報告以統一裁判見解。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司法院一般行政經費,要求司法院鼓勵公務員正常上下班與休假,提振工作效率。
- 提案凍結刑事審判行政經費,要求司法院儘速提出推動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建議方案與執行期程規劃。
- 指出法官多元進用成效不彰,要求司法院積極研議相關對策報告。
- 質疑司法院編列大陸地區旅費預算,認為政府對兩岸關係政策停滯,此預算無疑浪費公帑。
- 指出民眾對法官不信任比率高達84.6%,要求司法院檢討法官法相關規範,提升司法公信力。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司法院一般行政經費,要求司法院針對裁判書查詢系統、資訊公開及資料統計問題提出檢討與修正報告。
- 提案凍結刑事審判行政經費,要求司法院針對最高法院言詞辯論常態化進行法案研修,並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凍結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經費,要求司法院檢討家事調解委員評核機制,修正申訴方式並提出具體措施。
- 提案凍結司法業務規劃研考經費,要求司法院規劃推動法庭通譯用語手冊編纂計畫。
- 提案凍結司法業務規劃研考經費,要求司法院針對法官全面評核之效率與可信度進行檢討,並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司法院針對刑事訴訟法第420條再審聲請要件修正後成效不彰的原因進行分析,並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司法院針對民事調解績效下降,提出強化措施以提高調解成立率報告。
- 提案要求司法院針對被害人程序參與權研擬相關制度並修正刑事訴訟法,以強化被害人權益保障。
- 提案要求司法院儘快完成起訴狀一本主義精神之刑事訴訟法修正,並提出法案研修報告及期程。
- 提案要求司法院針對賄選判決提出檢討報告,認為現行處罰無法有效遏止賄選風氣。
郭正亮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司法院一般行政經費,要求司法院檢討公務員進修補助之績效與合宜性。
- 提案凍結司法院司法業務規劃研考經費,要求司法院檢討法官法等相關規範與推動成效,並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司法業務規劃研考經費,要求司法院會同相關機關檢討司法通譯制度,加強通譯人才資料庫。
- 提案要求司法院針對最高法院民事案件審理效率下降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及改善措施。
- 提案要求司法院研議就各精神慰撫金案件判決結果進行統計分析,建置相關系統供參考,並檢討金額偏低問題。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司法院一般行政經費,要求司法院針對裁判書查詢系統、資訊公開及資料統計問題提出檢討與修正報告。
- 提案凍結司法院一般行政經費,要求司法院研擬提升科技法庭使用比例之方案。
- 提案凍結司法院司法業務規劃研考經費,要求司法院每年進行法官全面評核並通盤檢討制度提出改善報告。
- 提案要求司法院針對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結案速度下降提出檢討報告。
- 提案要求司法院針對最高法院言詞辯論常態化進行法案研修,並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要求司法院研議就各精神慰撫金案件判決結果進行統計分析,建置相關系統供參考,並檢討金額偏低問題。
- 提出應考慮犯罪技術進步,擴大沒收條文的嚴厲性可能是不得不然,且沒收最終由法院裁定,並非檢察官單方權力。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司法院刑事審判行政經費,要求司法院會同法務部針對最高法院建立「常態性辯論庭」之可行性做出評估報告。
- 提案凍結司法院一般行政經費,要求司法院檢討法官產生方式,強化品行篩選門檻。
- 提案凍結司法院司法業務規劃研考經費,要求司法院針對國內外進修補助之績效、合宜性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司法院一般行政經費,要求司法院針對遴選委員會之成員分配及產生進行檢討。
- 提案凍結司法院刑事審判行政經費,要求司法院針對辯護人於偵查中之閱卷權提出修法意見,並針對「限制或禁止閱卷」之狀況訂定認定程序。
- 提案凍結司法院刑事審判行政經費,要求司法院偕同法務部提出檢察機關組織法規之書面報告。
- 質疑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2項「擴大沒收」條款可能賦予檢察官過大權力,侵犯人民財產權及緘默權,並可能造成「抓小放大」的結果。
- 質疑洗錢防制法第2條修正後,收受贓物即構成洗錢,恐擴大擴大沒收的適用範圍至一般小罪。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司法院針對民事調解績效下降,提出強化措施以提高調解成立率報告。
- 提案要求司法院督導各級法院提升重大金融案件審判效能,加強法官審理金融案件專業化。
- 提案要求司法院檢討法官法等相關規範與推動成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認為現行法律下,攜帶超額貨幣未申報即全額沒入,缺乏比例原則,且無救濟途徑。
- 建議洗錢防制法第12條應參考國際案例,訂定罰則比例,而非全額沒入。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回應司法院秘書長立法計畫已報告及詢答完畢。
- 說明洗錢防制法第10條非金融事業或人員的申報範圍,將在辦法中考量金額、時間、空間等因素,並徵詢公會意見。
- 解釋洗錢防制法第10條第2項免除保密義務的必要性,以解決業者義務衝突,但契約解除屬契約自由範圍,不需明文規定。
- 說明洗錢防制法第2條洗錢罪要件不以「明知」為限,但仍針對故意犯,不包括過失犯。
- 說明擴大沒收並非檢察官權限,最終需經法院裁定,且檢察官仍需舉證,並非檢察官可獨立行使。
- 強調擴大沒收是世界潮流,且是打擊犯罪的必要手段,可彰顯政府打擊洗錢的決心。
- 解釋擴大沒收是針對洗錢防制法第14條、15條的洗錢罪,採由小而大的方式,並非全面性擴及刑法總則。
吳坤山 中央銀行外匯局主任
- 說明現行攜帶超額貨幣未申報全額沒入的案例,曾經訴願、行政訴訟及大法官釋憲,均認定未違憲。
- 認為若設沒入上限,可能產生道德風險,例如攜帶鉅額現金者僅準備小額被沒入。
- 指出美國對未申報超額貨幣的處理方式是先扣押,最高罰款50萬美金,並非全額沒入。
- 說明日本對未申報超額貨幣有刑責及最高3倍金額的罰金。
- 強調只要誠實申報,外幣是可以帶出境的,現行處理的是不誠實申報或未申報情況。
謝鈴媛 財政部關務署副署長
- 強調邊境誠實申報的重要性,若誠實申報就不會被沒入。
蔡佩玲 檢察官
- 說明FATF評鑑報告曾指出台灣全額沒入制度仍不足,需有其他制裁措施。
- 指出實務上關務署查獲的未申報現金案件,幾乎都是1、2百萬元以上的大額案件。
- 強調美國對未申報超額貨幣是全額沒入,與台灣作法接近。
- 說明全額沒入後,若有洗錢犯罪嫌疑,仍會進行刑事偵辦。
李明益 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法官
- 針對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2項擴大沒收規定,建議參考德國實務見解,將證明程度提高到「確信」而非僅「事實足認」,以保障人民財產權與訴訟權。
- 質疑法務部對德國法「確信」用語的解釋,認為德國擴大沒收所要求的「確信」是針對財產來源是否來自其他違法行為,而非證明具體犯罪。
- 指出國內實務上「有事實足認」約為7-8成的心證程度,但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對擴大沒收的心證要求更強。
余麗貞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
- 說明德國、奧地利等國立法例中,擴大沒收的舉證門檻為「有事實足以證明」來源不明所得即可沒收。
- 強調擴大沒收是世界潮流,能有效打擊犯罪,特別是針對查獲車手後發現其擁有的不明財產。
- 解釋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對擴大沒收的見解,認為法官可透過間接論證方法,在合理情況下即可沒收,並非要求達到「無可懷疑」的確信門檻。
- 說明擴大沒收條文的嚴厲性是因應犯罪技術進步的不得不然,且最終裁定權在法院。
- 強調檢察官仍需證明財產屬於不合法來源,並非由當事人自證合法來源。
林麗瑩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
- 說明擴大沒收的立法目的在於徹底剝奪犯罪不法利得,遏止犯罪,屬於預防性措施,不屬於刑罰,與罪責及無罪推定無關。
- 指出德國擴大沒收需有前置犯罪,且證明門檻為「有事實足認」,比美國「優勢證據」高,但未達「有罪判決之確信」程度。
- 解釋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對「有事實足認」的合憲性解釋,認為是給實務運作者在個案中衡量的裁量空間。
- 強調擴大沒收的前提是查到洗錢行為,如果是企業型、組織型犯罪,其組織內部也會被查到洗錢行為,不易脫罪。
- 說明檢察官仍需證明洗錢故意,並非單純收受贓物即構成洗錢。
- 強調查扣與沒收皆需經法院裁定,檢察官僅有聲請權,符合法官保留原則。
- 指出擴大沒收是為防堵重大經濟型犯罪,解決傳統刑罰無法有效遏止犯罪利潤的問題。
相關後續
- 司法院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案第1項決議(一)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歲入部分照列。
-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歲出部分,司法院原列預算減列20萬元,其餘照列。
-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歲出部分,通過決議1項,要求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有效提高民事調解成立率之書面報告。
-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歲出部分,第1項司法院通過決議45項,多數為凍結部分預算並要求司法院針對特定議題(如司法人員過勞、法庭錄音光碟、人民參與審判、裁判書查詢系統、證物保存、家事調解、司法通譯、兩岸司法交流、公務員進修補助、法官多元進用、科技法庭運用、最高法院民事審判效率、被害人訴訟參與、起訴狀一本主義、賄選判決、司法公信力、法官評核、遴選委員會、大法官資格、再審制度、重大金融案件、精神慰撫金判決統計、偵查中閱卷權、檢察機關組織法、裁判見解歧異等)提出書面報告或改善方案。
-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歲出部分,第2項最高法院通過決議3項,要求最高法院研擬完成「最高法院民事事件行言詞辯論要點」,並就民事庭及刑事庭言詞辯論規則適用情況及修正規劃提交書面報告,以及積極推動最高法院言詞辯論常態化。
-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 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司法院及所屬預算凍結項目第(一)案不予動支,另定期繼續處理;第(二)案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討論事項二
繼續併案審查「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及多項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議程繼續審查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重點討論擴大沒收制度的適用範圍與舉證門檻,以有效剝奪犯罪所得,防制洗錢。
- 同時討論旅客攜帶超額貨幣出入境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處罰原則,以及洗錢罪之定義、金融機構申報義務、公務員及從業人員洩密刑責等相關條文。
相關爭議
- 擴大沒收的證明門檻與範圍:法務部主張「有事實足認」即可擴大沒收其他違法行為所得,以打擊犯罪;司法院及部分委員則擔憂門檻過低可能違反無罪推定、侵犯財產權及緘默權,並可能造成「抓小放大」的疑慮,建議提高至「確信」程度。
- 旅客攜帶超額貨幣未申報之處罰:現行規定為全額沒入,部分委員認為此為「輕罪重罰」,不符比例原則,且缺乏救濟途徑,建議改為罰鍰或比例沒收;法務部及央行則認為全額沒入有其必要性,若設上限恐產生道德風險,且國際評鑑可能受影響。
- 洗錢罪定義中「明知」要件的刪除:第2條洗錢罪定義刪除「明知」要件,部分委員擔憂可能擴大處罰範圍至過失行為,傷及無辜,法務部則解釋仍針對故意犯。
- 金融機構及非金融事業人員洩密罪責:委員關切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在申報洗錢嫌疑時,洩密可能與客戶信賴關係衝突,並引發刑事責任疑慮,建議改為公會自律懲處。
- 洗錢防制法第10條申報範圍:委員關切如銀樓業者等非金融事業,在交易未完成前是否需申報,擔憂造成業者困擾,法務部承諾將在辦法中細訂範圍及金額限制。
立法委員發言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洗錢防制法,增訂擴大沒收制度,以有效防治洗錢犯罪,徹底剝奪行為人獲自犯罪行為之所得。
- 認為應擴大沒收標的,除直接關聯犯罪所得外,應擴及有事實足認為源自其他犯罪行為的財產,以貫徹禁止保有犯罪所得原則。
- 強調擴大沒收制度的重要性,能讓司法機關追索大型犯罪集團的不法所得,讓被害人求償有門,落實司法正義。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攜帶超額貨幣未申報全額沒入的規定不符比例原則,認為行政罰應有比例,且缺乏救濟措施。
- 指出國際上多數國家並非全額沒入,而是處以罰金或刑責,建議台灣應參考其他國家訂定比例原則。
- 認為全額沒入是機關便宜行事,未能有效防制洗錢,反而應直接移送法辦追查犯罪所得。
- 質疑在全額沒入後,相關單位從未調查過案件是否涉及犯罪所得,不符防制洗錢目的。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認為洗錢防制法條文看起來嚴厲,但因應犯罪技術進步,可能不得不採嚴厲規定。
- 指出沒收最終裁定權在法院,檢察官需說服法院,並非檢察官可單方決定。
- 認為被沒收者仍有機會證明財物合法來源,並非完全剝奪其證明機會。
- 建議洗錢防制法第12條應考慮小額超額未申報者可能面臨的困擾,並建議暫予保留以進一步協商。
- 認為擴大沒收是世界潮流,且是防堵重大經濟型犯罪的必要手段。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支持法務部關於擴大沒收的立場,認為應限縮在洗錢防制相關犯罪,不至於擴權。
- 擔心若刪除擴大沒收條款,將使洗錢防制法在查辦狡詐詐騙集團時失去功能性。
- 建議可討論「事實足認」或「確信」的證明程度,但應保留擴大沒收的可能性。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質疑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2項擴大沒收條款是否為FATF要求,認為若非必要,不應在特別法中討論刑法總則的沒收範圍。
- 擔憂擴大沒收可能造成被告程序上防禦的重大問題,例如檢察官可能以擴大沒收作為認罪協商手段。
- 指出德國擴大沒收限於組織、毒品等集團性或常業性犯罪,而台灣洗錢防制法特定犯罪範圍廣泛,恐侵害一般被告合法財產。
- 質疑法務部為何無法充分調查犯罪嫌疑人超跑等不明財產的犯罪來源,而需仰賴擴大沒收。
- 提案修正洗錢防制法第12條,將未申報或申報不實的沒入處分改為違規金額十分之一的罰鍰,並規定檢察官偵查超過2年未到庭者,查扣財物沒入歸國庫。
- 關切律師、會計師等非公務員從業人員洩密罪責,建議改由公會自律懲處,避免刑事責任影響信賴關係。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質疑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2項擴大沒收條款可能賦予檢察官過大權力,侵犯人民財產權及緘默權,並可能造成「抓小放大」的結果。
- 指出洗錢防制法第2條定義中,收受贓物即構成洗錢,恐導致擴大沒收適用於一般小罪。
- 認為在擴大沒收條款下,人民需證明財產合法來源,可能影響刑事訴訟法賦予的緘默權、無罪推定及不自證己罪原則。
- 質疑德國擴大沒收限於組織、毒品等集團性或常業性犯罪,與台灣擬定的廣泛適用範圍不同。
- 質疑為何洗錢防制法第2條不規定「明知」要件,導致主觀犯意認定模糊。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建議洗錢防制法第2條採用修正動議6列三款的方式,不納入黃國昌委員提案的第四款,因其範圍過廣且資助其他犯罪可用資恐罪或幫助犯處理。
- 建議洗錢防制法第10條採用修正動議6中11月3日委員修正動議的內容。
- 說明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如銀樓)的申報範圍將在授權辦法中縮小,考量金額、時間、空間等因素,並會徵詢公會意見。
- 解釋第10條第2項免除保密義務的必要性,以解決業者在申報與保密之間的義務衝突,但契約解除屬契約自由,不在本法範圍。
- 說明洗錢防制法第17條處罰的是故意洩露,不包括過失犯,因刑法規定過失犯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 說明擴大沒收不是檢察官的權限,檢察官最多只到扣押,最終沒收由法院裁定,且檢察官仍需舉證。
- 強調擴大沒收是世界潮流,各國皆有此趨勢,且是打擊犯罪的必要性,可彰顯政府打擊洗錢的信心與毅力。
- 指出擴大沒收是為防制金流異常,從洗錢罪開始適用,而非貿然擴大到刑法總則,待施行無礙再全面考量。
吳坤山 中央銀行外匯局主任
- 說明現行攜帶超額貨幣未申報全額沒入的規定,曾有案例經大法官釋憲認定合憲,但合憲不代表不能修改為有比例原則。
- 認為若訂定沒入上限,可能產生道德風險,例如攜帶鉅額現金者,僅準備小額被沒入,其餘仍可帶出境。
- 澄清只要誠實申報,外幣是可以帶出境的,現行處理的是不誠實申報或未申報情況。
- 指出美國對未申報超額貨幣是先扣押,最多罰50萬美金,並非全額沒入,且有程序可申請發回。
- 表示日本對未申報超額貨幣有刑責及最高3倍金額的罰金。
- 擔憂若將全額沒入改為比例沒收,可能影響台灣在國際評鑑中的等級。
蔡佩玲 檢察官
- 說明FATF評鑑報告曾指出台灣全額沒入制度仍不足,需有其他制裁措施,並建議增加刑責。
- 指出實務上關務署查獲的未申報現金案件,幾乎都是1、2百萬元以上的大額案件,邊境管制正是針對此類情形。
- 強調美國對未申報超額貨幣是全額沒入,與台灣作法接近,且是回到犯罪認定。
- 說明全額沒入後,若有洗錢犯罪嫌疑,仍會進行刑事偵辦,並希望有告發動作。
- 指出「明知」要件不符合FATF的要求。
李明益 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法官
- 針對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2項擴大沒收規定,建議參考德國實務見解,將證明程度提高到「確信」而非僅「事實足認」,以保障人民財產權與訴訟權。
- 質疑法務部對德國法「確信」用語的解釋,認為德國擴大沒收所要求的「確信」是針對財產來源是否來自其他違法行為,而非證明具體犯罪。
- 指出國內實務上「有事實足認」約為7-8成的心證程度,但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對擴大沒收的心證要求更強。
余麗貞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
- 說明德國、奧地利等國立法例中,擴大沒收的舉證門檻為「有事實足以證明」來源不明所得即可沒收。
- 強調擴大沒收是世界潮流,能有效打擊犯罪,特別是針對查獲車手後發現其擁有的不明財產。
- 解釋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對擴大沒收的見解,認為法官可透過間接論證方法,在合理情況下即可沒收,並非要求達到「無可懷疑」的確信門檻。
- 強調擴大沒收條文的嚴厲性是因應犯罪技術進步的不得不然,且最終裁定權在法院。
- 強調檢察官仍需證明財產屬於不合法來源,並非由當事人自證合法來源。
- 說明刑法的犯罪構成要件除客觀事實外,還需主觀犯意,收受贓物需證明有洗錢故意才構成洗錢罪。
林麗瑩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
- 說明擴大沒收的立法目的在於徹底剝奪犯罪不法利得,遏止犯罪,屬於預防性措施,不屬於刑罰,與罪責及無罪推定無關。
- 指出德國擴大沒收需有前置犯罪,且證明門檻為「有事實足認」,比美國「優勢證據」高,但未達「有罪判決之確信」程度。
- 解釋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對「有事實足認」的合憲性解釋,認為是給實務運作者在個案中衡量的裁量空間。
- 強調擴大沒收的前提是查到洗錢行為,如果是企業型、組織型犯罪,其組織內部也會被查到洗錢行為,不易脫罪。
- 說明檢察官仍需證明洗錢故意,並非單純收受贓物即構成洗錢。
- 強調查扣與沒收皆需經法院裁定,檢察官僅有聲請權,符合法官保留原則。
- 指出擴大沒收是為防堵重大經濟型犯罪,解決傳統刑罰無法有效遏止犯罪利潤的問題。
相關後續
- 洗錢防制法第2條照修正動議6之文字通過。
- 洗錢防制法第10條照修正動議2之文字通過。
- 洗錢防制法第12條、第17條、第18條暫予保留,另擇期繼續討論。
- 洗錢防制法第22條及第23條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9201
- 卷/期/冊
- 105/92/1
- 發布日期
- 2016-12-09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