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立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及國會電視轉播機制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6-11-22
本次黨團協商針對立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進行討論,核心議題聚焦於國會電視轉播之定頻、預算編列及是否委由公共電視辦理。經朝野立委與行政部門討論後,達成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十五條之一不予增訂之共識;第五條則明定透過電視轉播事項得編列預算交由公共電視辦理,並附帶決議於院會二讀前先由公報處徵詢現有轉播商業電視台之意願,若需動支預算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五條及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國會轉播機制、預算編列與定頻
- 立法院組織法條文修正
相關爭議
- 轉播單位與預算匡列:行政部門主張編列 3,000 萬元預算並透過法律明定交由公共電視辦理以維持公益性與全國定頻;國民黨團質疑現階段商業電視台願意免費轉播,無須主動匡列預算,且擔憂公視董事會意願與「撿現成」的問題;時代力量黨團則關注國會媒體資源中心的配套、公視收視率及是否獨厚單一媒體。
- 商業台與公視之搭配:討論若交由商業台投標,恐面臨頻道每年變動、無法全國定頻及商業電視台成本考量等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提出應搭配設置國會媒體資源中心以因應頻道擴充與設備人力需求。
- 質疑直接限制委託公共電視的理由,並指出公視收視率相對較低,擔憂交給公廣集團會陷入沒人看的窘境。
- 認為應以公共電視優先,但若其他商業電視台願意提供公益性服務,應適度開空間,不應在法律中僅限定公共電視。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認為現階段有多家商業電視台願意無償協助轉播,對企業形象亦有加分,質疑立法院為何要主動匡列 3,000 萬元預算。
- 批評公共電視當初不參與轉播,如今卻直接由立法院將大餅交給它,並不合理。
- 主張應先對外徵詢商業電視台是否願意繼續配合,若商業台不願意做,再考慮辦理追加預算處理。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支持組織法修正以拓展媒體通路,讓議事透明化,但關鍵在於成本考量與效果極大化。
- 建議可參考地方議會作法,於休會期間交互運用有線電視台公共頻道試播。
相關人員回應
高副秘書長明秋 立法院秘書處
- 說明第三條院長、副院長中立不得擔任政黨職務無意見;第十五條之一因職掌屬於公報處且審查會決議不予增訂,敬表同意。
- 指出商業電視台不可能永遠免費服務,且明年度預算需依政府採購法處理;若走商業招標模式,頻道每年變動將無法固定。
- 說明已與 5 大 MSO 系統協調願意提供 123、124 頻道進行全國定頻,並正規劃由公視發送訊號以維持公益性。
- 建議第五條保留「編列預算」交由公視辦理,以符合公視法定義務與支付中華電信傳輸費用。
張孟元 立法院資訊處
- 說明 5 大 MSO 系統及數位匯流預計到明年底或後年可全面上高速公路,目前定頻 123、124 頻道是為了照顧偏鄉老百姓,讓家家戶戶都能看得到國會頻道。
尹章中 立法院公報處
- 說明新國會上線時因時間短暫而由 3 家商業媒體支援,但合約將屆且商業台一年累賠數千萬元無法持續。
- 解釋 123、124 頻道由 5 大 MSO 提供且願讓出供國會使用,若交給商業電台占據,MSO 不見得會讓,全國定頻目的會失敗。
- 澄清公視當年是因為立法院無法協調出 123、124 頻道供其使用才未參加,現今僅在技術上幫忙傳輸,不影響其原本文化藝術節目權益。
林簡任視察慧玲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表示 NCC 支持立法院作法,若條文指定給公共電視並排除廣電法第四條規定,法律權責上沒有問題。
- 說明 123、124 頻道財產所有權在有線電視平台而非頻道,商業台若參與招標指定頻位在 123、124 在執行上可行。
相關後續
- 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 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修正通過,明定有關透過電視轉播事項,得編列預算交由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不受電波頻率不得租賃、借貸或轉讓之限制。
- 委員王榮璋等 25 人提案增訂第十五條之一,照審查會決議不予增訂。
- 本案在院會進行二讀前,請公報處先行徵詢現有轉播國會議事之商業電視台有無繼續無償轉播意願,如須動支預算,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9201
- 卷/期/冊
- 105/92/1
- 發布日期
- 2016-12-09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