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與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協商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6-11-29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研商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繼續研商「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針對選罷法,朝野就罷免門檻及電子連署等條文進行討論,其中第90條交付院會表決;針對總預算案,則針對各單位的營業項目、預算刪減與凍結進行逐案協商,並獲致多項具體刪減與凍結結論。
討論事項一
研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核心議題
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包含調降罷免提議、連署及通過門檻、增列電子提案連署機制,以及規範罷免活動與選舉同日舉行等配套措施。
相關爭議
罷免門檻與特定條文:時代力量黨團主張將罷免門檻從四分之一降為零門檻,並刪除現役軍人、替代役男或公務人員不得為罷免提案人的限制,經討論後此爭議條文明確交由院會表決。
立法委員發言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說明委員會審查選罷法的重點,包含提議門檻由2%降為1%、連署門檻從13%降為10%,通過門檻改為有效票多於不同意票且達原選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
- 說明罷免活動比照選舉活動規範,並增列電子提議及連署系統,授權中選會訂定相關辦法。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質詢中選會關於罷免案與公職人員選舉同一天舉行時的法律競合處理方式,以及複數選區及市代表罷免案的適用疑義。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強調立法程序應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進行朝野協商,以便在院會順利處理法案與發言程序。
- 主張針對無共識的第90條保留至院會表決,其餘條文依協商結論或審查會版本通過。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建議將第八十七條中選會準備時間由30日調整為20日至60日,以增加與其他選舉重疊處理的彈性。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認為應落實選賢與能,門檻過低可能導致選民隨意投票,但親民黨尊重程序,願意照程序走並讓各政黨承擔責任。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內政部次長
- 表示內政部對調降罷免提議、連署及通過門檻以及增列電子提案連署機制予以尊重。
- 建議第九十條罷免門檻維持院會初審的四分之一門檻,公務人員亦維持不得擔任提案人的規定。
劉義周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 表示中選會尊重內政委員會審查通過的條文與協商結論。
- 說明不同種類選舉與罷免案不宜同時舉行以免模糊焦點,並確認複數選區如市代表可個別獨立進行罷免案。
相關後續
- 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七條、第一百十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依協商附件一修正通過。
- 第八十七條期日修正為「二十日起至六十日」。
- 時代力量黨團所提第九十條修正動議提報院會表決。
- 二讀廣泛討論及第九十條表決前,由各黨團依規定推派代表各1人發言。
討論事項二
繼續研商「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
核心議題
審查105年度國營事業及營業、非營業基金預算之提案、刪減、凍結及撤案處理。
相關爭議
營業成本與業務費用刪減幅度:各黨團針對國營行庫及事業單位的營業成本、專業服務費及印刷廣告費等預算提出多項刪減與凍結案,經與各事業單位主管協商後達成共識調整刪減數或改提書面報告。
立法委員發言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主張提案委員不在場且未獲書面撤案聲明之提案應予保留,並強調審查預算應確實檢視執行率與合理性。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主導協商進行,建議各黨團提案若經與事業單位溝通有共識者可直接調整刪減金額或改列書面報告,以加速預算審查進度。
相關人員回應
詹庭禎 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 說明臺灣金控及臺銀人壽面臨利差損與資本適足率之經營狀況,並針對各項預算提案表達意見與接受協商結果。
曾俊凱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 說明菸酒公司營業成本與營業收入之關聯性,強調過度刪減成本將影響正常營運,並同意部分提案適度減列或撤案。
林銘寬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 說明中央存保各項業務費用及廣告費之執行情形,並配合黨團協商結果同意刪減部分預算。
陳憲著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 說明郵政公司採購案與履約進度,並同意配合調整預算刪減額度或改提書面報告。
鐘清達 臺灣鐵路管理局副局長
- 說明臺鐵局專業服務費與旅運費之編列情形與執行率,並同意配合黨團協商結果凍結或減列部分預算。
相關後續
- 通過多項營業與非營業基金預算之刪減、凍結及改提書面報告案,包含臺灣金控、臺銀人壽、財政部印刷廠、臺灣菸酒公司、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中華郵政公司及臺灣鐵路管理局相關預算提案。
- 臺灣土地銀行辦理現金增資暨首次公開發行計畫之提案免予編列。
- 同意臺灣銀行及臺灣金控公司105年度決算盈餘在政府年度決算收支如獲平衡之前提下免予繳庫。
- 未及審查完竣之部分預算案另擇期繼續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9201
- 卷/期/冊
- 105/92/1
- 發布日期
- 2016-12-09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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