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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修正草案聯席審查:聚焦一例一休、國定假日與特休爭議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11-17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審查「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 7 案,核心議題圍繞「一例一休」政策、7 天國定假日存廢、特休假制度改革、輪班間隔休息時間及罰則。會議中各黨團委員與勞動部官員就法案內容、政策目標及實務影響進行激烈辯論,部分條文經表決保留送朝野協商,部分修正動議則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 7 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勞動基準法修正案進行逐條審查,討論範圍涵蓋工資給付明細、延長工時工資計算、彈性工時、輪班制休息時間、例假與休息日規定、國定假日、特別休假以及相關罰則等勞工權益核心議題。
  • 核心爭議聚焦於行政院推動的「一例一休」制度與 7 天國定假日刪減方案,以及各黨團提出之特別休假改革方案,旨在平衡勞資雙方權益並有效降低勞工總工時。

相關爭議

  • 上次議事錄宣讀有效性:王育敏委員質疑上次會議宣讀議事錄的有效性,認為在混亂中宣讀無效,應重新宣讀。
  • 休息日法律定位與加班費計算:多位委員質疑行政院版「休息日」的法律定位非假日,且加班費計算(前 2 小時加給 1/3,之後加給 2/3)未能有效以價制量,對比研究報告建議的 2.5 倍過低;勞動部則強調是漸進式改革,且已計入延長工時總數。
  • 7 天國定假日存廢:國民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堅決反對刪除 7 天國定假日,認為此舉損害勞工權益,主張應維持 19 天假日或全國假日一致應提高公務員假期;勞動部則強調為達成全國作息一致,且總體工時已實質下降。
  • 特休假制度改革與勞動部版本:委員普遍不滿勞動部未提出特休假修正版本,認為其未兌現總統承諾且無具體配套。委員們各自提出縮短年資門檻、增加天數、解決「看得到吃不到」問題(如未休畢應發工資、舉證責任倒置)等主張。
  • 輪班制勞工休息時間:時代力量黨團及國民黨團提案規定輪班間隔至少 11 小時,以保障勞工健康;經濟部擔憂對產業造成衝擊,勞動部則表示方向認同但需評估緩衝期。
  • 罰則與企業規模: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按事業單位規模提高罰鍰,以遏止違法行為;勞動部及柯建銘委員對此方向表示尊重,但提到法律競合及實施細節需再研議。
  • 國定假日法律位階:多位委員質疑現行國定假日依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訂定,該辦法缺乏法律授權且已失效,主張應將國定假日明確訂於勞基法母法中,提升法律位階。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上次議事錄宣讀的有效性,要求重新宣讀並進行充分討論。
  • 主張週休二例並維持 7 天國定假日,批評行政院「一例一休」未能有效降低工時。
  • 要求勞動部提出特休假版本,批評行政部門在特休配套上缺乏立場和具體方案。
  • 反對砍 7 天假,認為此舉是欺騙勞工的「假動作」,對年輕打工族造成實質損失。
  • 提案輪班制勞工應有至少連續 11 小時休息時間,並支持將特休假年資門檻縮短至 6 個月。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強調朝野協商結論,支持逐條討論但最終應將法案議決出委員會,以利後續協商與院會處理。
  • 認為「一例一休」是考量現實狀況的漸進式改革,旨在解決過去工時過長及週休二日未落實的問題。
  • 反駁委員對勞動部砍 7 天假是為降低企業成本的指控,強調是為達成全國作息一致,且總工時實質已下降。
  • 對於特休假議題,承認行政院版本未包含此條文,但強調民進黨團將整合內部多個版本,並承諾將保障資淺勞工權益、確保特休看得到吃得到、並研擬具約束力的罰則。
  • 呼籲委員理性討論,避免政治口水,並澄清立法院審議法案的程序與原則,強調政黨應對自身提案負責。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版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方式過低,與勞動部內部研究報告建議的 2.5 倍不符,未能有效以價制量。
  • 強調「休息日」與「休假日」的法律效果不同,認為行政院新創「休息日」概念將造成混淆。
  • 提出「一例一假」修正動議,建議休息日加班除加倍工資外,應補假一天,以更有效落實降低工時目標。
  • 批評勞動部未提出砍 7 天假對勞工的衝擊評估報告,且對特休假制度改革缺乏具體立場和版本。
  • 建議將未滿半小時的延長工時以半小時計,並將延長工時爭議的舉證責任倒置於雇主,以保障勞工權益。
  • 提案輪班制勞工應有至少連續 11 小時休息時間,並將未休畢特休假記載於工資清冊,若雇主違反則推定未給予特休,勞工可請求加倍工資。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認同薪資明細應更透明,但質疑勞動部未提出特休假版本,認為行政部門專業不足。
  • 堅決反對砍 7 天國定假日,主張應提高國定假日的法律位階,將 19 天假日明訂於勞基法母法中。
  • 質疑勞動部「以價制量」的說法,認為基本工資過低才是勞工被迫加班主因。
  • 提出特休假修正動議,建議縮短年資門檻至 6 個月,並參考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調整特休天數,同時主張特休假未休完應有彈性遞延機制。
  • 批評勞動部在勞基法修正上缺乏專業意見,認為其未提出具體配套措施,導致勞工權益受損。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版「休息日」的法律效果,認為其既非例假亦非休假,形同變相鼓勵加班且雇主可透過壓低底薪規避「以價制量」。
  • 堅決反對刪除 7 天國定假日,主張應維持勞工 123 天休假,並將國定假日從施行細則提升至勞基法母法明定。
  • 批評勞動部未提出特休假版本,認為其未兌現總統承諾,並提出修正動議,主張特休假應由勞工優先指定,且舉證責任應倒置於雇主。
  • 關切部分工時勞工因砍 7 天假而喪失雙倍工資機會,要求勞動部提出補救配套措施。
  • 提案輪班制勞工應有至少連續 11 小時休息時間,並將此規定提升至法律位階,例外情況可透過函釋處理。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堅決反對砍 7 天國定假日,質疑行政院版「一例一休」的「以價制量」效果,認為其加班費增幅對資方誘因不足,未能實質降低工時。
  • 要求勞動部提高休息日加班費至 2 倍或 2.5 倍,以真正達到以價制量目的。
  • 關切科技業及服務業勞工因砍 7 天假導致彈性休假減少,認為勞動部 4% 影響評估不符實際,要求提供更全面數據。
  • 主張應加強保障部分工時勞工權益,並要求勞動部加速研擬服務業專章或具體配套措施。
  • 提案強化吹哨者保護條款,要求主管機關對檢舉人身分嚴守秘密,公務員洩密應追究刑責,並明確訂定受理檢舉案件的辦法。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砍 7 天國定假日是為降低企業成本,要求勞動部評估保留 7 天假對中小企業的具體成本影響。
  • 批評行政院版將國定假日回歸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認為該辦法已失效且法律位階錯亂,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建議第三十七條應脫鉤處理,待國定假日法立法完成。
  • 關切部分工時勞工因砍 7 天假而年收入減少 7,000 元以上,批評勞動部對最弱勢勞工落井下石,且無具體配套。
  • 提出特休假修正動議,主張勞工有優先指定權,雇主有急迫需求方可協商,未休畢特休若歸責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並強調罰則應提高以具嚇阻作用。
  • 呼籲勞動部應具體提出降低全年總工時的配套措施,而非僅調整週工時。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關切變形工時與工資計算的連動性,要求勞動部釐清休假日定義,避免法律適用上的混淆。
  • 提出特休假修正動議,主張降低新進員工特休門檻至任職 3 個月,增加資深員工特休天數,並採曆年制計算。
  • 要求增加事前督促機制,課予雇主責任,明定特休假應於每年度事前安排協定,除非有重大事由不得變更。
  • 認為時代力量黨團提出的「一例一假」方案,若加班費加倍又補假,對中小企業衝擊可能過大。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堅決反對行政院版將國定假日回歸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認為該辦法缺乏法律授權且已失效,批評法務部未堅守法律保留原則。
  • 強調應將國定假日明確訂於勞基法母法中,提升法律位階,以保障人民權利義務。
  • 提案將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假明訂於勞基法,批評現行僅以函釋處理導致雇主不認同,且僅放假 1 天不足以返鄉參與祭儀。
  • 主張應明確規範輪班制勞工休息時間,不能維持「適當」等不確定概念,並可增列但書及緩衝期以因應特殊產業需求。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關切護理師「花花班」問題,指出現行法規對跨日工時計算存在漏洞,可能導致實際過勞。
  • 認為國定假日應由內政委員會以更高位階處理,不應為多放幾天假而在勞基法中規定,強調國定假日具有國家精神象徵及社會價值。
  • 提出特休假修正動議,主張將年資門檻降低至 3 個月,並增加特休天數比照公務人員,確保勞工有優先指定權,且未休畢特休應由雇主計給工資。
  • 支持輪班制勞工應有至少連續 11 小時休息時間,並認同保全業已有相關指引可供參考,呼籲一次到位保障所有責任制工作者。

吳焜裕 立法委員

  • 強調輪班對健康的危害不只過勞,更關鍵在於班次如何安排,建議勞動部應成立勞動研究院深入研究,避免政策粗糙。
  • 主張特休假應賦予雇主主動安排勞工休假的責任,未休畢特休應以 1 年為原則結算工資,以避免勞工因怕老闆而不敢請假。
  • 呼籲勞動部對特休假政策進行評估,並將部分工時勞工納入考量,確保其權益不受損害。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特休假與 7 天假之間並無因果關係,但與縮短年總工時有關,強調特休假應有效執行而非「看得到吃不到」。
  • 批評勞動部對特休假制度改革缺乏具體立場和評估,認為行政部門應有胸有成竹的態度。
  • 指出中小企業勞工在特休假請假上處於弱勢,雇主應負起主動安排責任,而非僅由勞工發動。
  • 強調特休假立法的意旨是讓勞工休息,而非用錢買回,反對將特休假視為可折算金錢的選項。
  • 提案將原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規定修正案的施行日期訂為 106 年 1 月 1 日,以確保新法能及時實施。

相關人員回應

郭芳煜 勞動部部長

  • 強調砍 7 天假主要為達成全國作息一致的目標,並認為「一例一休」是現階段較具彈性的漸進式改革方案,比「週休二例」對中小企業衝擊較小。
  • 回應工時縮減效果,表示今年上半年工時已降低,預計下半年會降更多,歸因於單週 40 小時工時政策。
  • 對於特休假改革,表示勞動部支持資淺勞工能更早享有特休假,且特休假應「看得到、吃得到」,但強調行政程序限制,不宜在委員會階段直接提出勞動部版本。
  • 對於輪班間隔 11 小時的提案,表示方向認同,但需考量產業實務困難,建議給予緩衝時間及完整評估。
  • 承認部分工時勞工因砍 7 天假權益可能受損,承諾將在勞基法部分工時專章或時薪調整中考慮保障其權益。
  • 澄清勞動部對法案的態度是尊重委員提案,並願意在朝野協商時提供專業意見,否認行政部門缺乏立場。

謝倩蒨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

  • 解釋「休息日」是第三十六條所定 7 天 2 天休息中的 1 天,與「休假」(國定假日)在法定用語上有所區別,但原則上都是休息日。
  • 說明休息日加班費計算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加 1 又 1/3 或 1 又 2/3 以上,並以 4、8、12 小時為計算單位,強調此已增加加班費。
  • 澄清行政院版將 2 週、4 週、8 週彈性工時規定統一增列於第三十六條,是為讓法條更清楚明確,而非修改彈性工時內容。
  • 說明現行函釋規定輪班制勞工「適當之休息時間」不得少於 8 小時。
  • 解釋原行政院版特休假修正案有設計施行日期,考量雇主緩衝期,但因新政府成立已撤回。
  • 承認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假目前僅以函釋指定,但若入法可能造成所有勞工皆可放假,執行上會有困擾。

王尚志 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司長

  • 說明民事訴訟法上,延長工時爭議的舉證責任原則上由勞工負擔。
  • 對於特休假未休畢推定雇主未予及加倍工資的提案,表示在立法政策上需考量是否構成「一行為二罰」及與現行司法實務的差異。
  • 澄清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的職權命令,目前適用於軍公教人員。

蕭振榮 經濟部工業局副局長

  • 對於輪班制勞工間隔 11 小時休息的提案,擔憂對產業造成衝擊,例如接班人遲到可能導致罰鍰,且各行各業狀況不同,建議維持現行「適當之休息時間」或給予緩衝期。
  • 表示經濟部對輪班制休息時間的疑慮是與勞動部討論結果,而非單方面意見,但承認缺乏具體客觀調查數據支持其擔憂。

劉成焜 法務部參事

  • 說明內政部所定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目前仍是國定假日的依據,且內政部已多次擬定「例假日實施條例」但未通過立法。
  • 同意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放假規定應以法律明定,而非行政命令。

劉傳名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署長

  • 說明輪班制工作安排最主要考量是避免過勞現象,但未深入解釋輪班對健康的具體影響。

李怡萱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科長

  • 解釋「日」的約定原則上為 0 時至 24 時,對於護理師「花花班」跨日工時問題,若認定為不同日則不超過單日工時,但承認 24 小時內總工時可能超標,承諾提供相關函釋說明。

相關後續

  •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與第三十六條修正案,經表決保留送朝野協商。
  •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修正案,經文字修正後通過,將第二項第一款「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修正為「未滿三十人之事業單位」。
  •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修正動議,經文字修正後通過,明定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 11 小時休息時間,並增訂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附帶決議 2 項,經無異議通過,包括要求勞動部落實輪班制勞工至少連續 11 小時休息時間,以及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施行日期不得超過總統公布後 1 年。
  •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行政院所提版本,經記名表決通過,其他 6 個修正動議不予處理。
  •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修正版本 5 案及修正動議 9 案,全數保留送朝野協商。
  •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修正案與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併案保留送朝野協商。
  •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四條修正動議,保留送朝野協商。
  •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八條之一修正案,經文字修正後通過。
  •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修正動議,併案保留送朝野協商。
  • 陳宜民等委員所提附帶決議第 1 案,經文字修正後通過,要求勞動部於勞基法修正通過後落實勞工最低應於每 7 日中至少有 2 日之休息。
  • 吳玉琴等委員及時代力量黨團所提附帶決議 2 項,經無異議通過,要求勞動部強化勞動條件檢查及研議部分工時勞工權益保障。
  • 全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陳瑩召集委員補充說明,本案需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059301
卷/期/冊
105/93/1
發布日期
2016-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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