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法制化公聽會:民法修訂與專法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11-28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行「同性婚姻法制化」公聽會,聚焦修訂民法或另立專法以保障同性伴侶權益、對兒童收養的影響,以及如何弭平社會對立。學者專家、團體代表及立法委員們就法理、社會文化、兒童權益與歧視等面向提出多元觀點。主席尤美女委員強調理性討論、反對抹黑,並承諾將民法修正案排審出委員會,同時也歡迎特別法提案。
討論事項一
「同性婚姻法制化」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探討同性伴侶法律保障方式,包括修訂民法或訂立專法何者更符憲法平等權,及其立法成本與程序差異。
- 會議亦關注同性婚姻合法化及收養規定對兒童性別認同、性傾向、心理發展的影響,以及修法後如何面對社會撕裂、弭平傷害與恐懼。
相關爭議
- 修訂民法或另立專法:支持者主張修訂民法才能真正落實平等權,另立專法是隔離與歧視;反對者則認為應另立專法,以避免衝擊傳統婚姻定義與社會文化,或作為漸進式立法。
- 同性戀成因與可變性:部分與會者引用研究稱同性戀非天生且可改變,應提供改變機會;另有學者與醫師強調科學界對成因所知有限,但主流醫學界已證實同性戀非病態,且改變性傾向不切實際。
- 對兒童最佳利益的影響:反對者擔憂同性收養會剝奪兒童擁有父、母的權利,影響其發展;支持者則認為同性家庭具備良好親職能力,且台灣有大量待收養兒童,應以兒童福祉而非父母性傾向為考量。
- 社會衝擊與家庭價值:反對者認為修民法將衝擊傳統家庭價值、稱謂及社會穩定,並引發社會恐慌;支持者認為婚姻本質在於愛與承諾,修法不會影響異性戀權益,反而促進社會友善與平等。
- 立法程序與社會共識:反對者質疑倉促修法,認為應有更廣泛的社會共識,甚至應公投;支持者則認為人權不應公投,且修法已討論多年,不應再拖延。
- 性解放與教育的關聯:反對者將同性婚姻與性解放運動、不當性平教材連結,擔憂影響兒少教育;支持者澄清同性婚姻與性解放不同,並呼籲停止散播不實謠言。
- 歧視問題:支持者認為另立專法本質上就是歧視,將同性伴侶視為次等人;反對者則認為專法是因應不同事物做不同處理,並非歧視,且強調社會中存在對同性戀的過度包容。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呼籲發言者注意言詞,基於確實資訊發言,避免人身攻擊與不理性言論。
- 澄清其修法草案並未更改家庭稱謂,希望聚焦於修民法或立專法之討論。
- 強調台灣社會已能理性論辯,應停止謠言、毀謗與抹黑,停止各種攻擊言論。
- 承諾將民法修正案於本會期排審出委員會,並歡迎特別法提案,將視發展決定是否併案審查。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說明目前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已有尤美女、許毓仁及時代力量三個修法版本,並已簽字希望本會期審查完畢送出委員會。
- 澄清法務部不會在本會期提出同性伴侶法草案。
- 傾向支持「同性婚姻法」而非「同性伴侶法」,因婚姻包含守貞義務,伴侶概念要求較低。
- 指出同性婚姻在婚生推定、直系血親或姻親關係等身分法問題上,與現行民法規定存在差異,需進一步研究。
- 呼籲各方不要互相標籤化,應理性討論如何保障同性婚姻,並非不認可其權利。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主張婚姻應為國家認可的制度而非生活方式,國家限制人民進入婚姻制度需有明確規定。
- 質疑現行婚姻制度僅以生理性別或生殖器組合作為唯一限制條件,不符現代社會多元樣貌。
- 認為婚姻內涵不應僅限於性與生育,科技進步已使性與生育脫鉤,且婚姻外亦有性行為。
- 強調不讓同性伴侶進入婚姻制度並不會增加異性戀者的利益,同性戀者爭取的是平等權而非特權。
- 呼籲國家不應因性別或性向差異限制人民權益,應讓所有相愛且願相伴的伴侶獲得祝福。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表達社會對同志朋友的不友善,導致同志不敢承認自身性向,呼籲共同努力營造平等友愛的社會。
- 強調所有討論應講道理,不能坐視謠言、中傷與惡意扭曲的資訊傳播,此舉會撕裂社會。
- 呼籲不論支持或反對任何立場,都應有勇氣制止不實言論,不應利用謠言來鞏固自身立場。
- 駁斥「同性婚姻合法將導致人獸交、阿公娶孫女」等荒謬言論,要求提出邏輯與證據。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指出現今社會不應將此議題塑造成對立、不分是非真假的爭議,並展示白玫瑰象徵和平。
- 批評反方言論多為網路謠言,例如「修民法後不稱父母夫妻」、「學校開放性教育、多P、廁所男女通用」等,質疑其教育子女的基礎。
- 強調同性婚姻是普世價值,不應另立特別法,德國經驗已證明特別法浪費資源且引發諸多問題。
- 呼籲應捍衛理性思辯與愛是平等的價值,而非自私地維護不願被侵犯的個人感受。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在性別議題上進步,性別平等教育法等已強調「性別」而非「兩性」,促進友善尊重。
- 認為許多反對者可能是異性婚姻者,因自身已擁有權利而不理解同志爭取平等的迫切性。
- 強調若能營造安全環境,同志才會願意揭露性向,若身邊無同志朋友應自我檢討態度。
- 引述中研院報告指出台灣有至少 4% 同志人口,他們渴望被認同,獲得法律保障,回到一般人位置。
- 希望本次討論能為議題劃上句號,支持少數人需求,給予應有權利,以彰顯自由民主可貴。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對以子女利益反對同性婚姻的觀點感到被冒犯,認為其暗示支持同性婚姻者不關心子女未來。
- 質疑將同性婚姻與「性解放」及「彩虹旗意義」連結的論述層次,認為與目前法案討論無關。
- 根據其研究,未見同性伴侶教養子女對人格發展或成就產生負面衝擊的證據,並詢問衛福部與法務部是否有最新研究。
- 反問若異性戀婚姻破裂對子女有負面影響,是否應嚴格限縮離婚要件甚至禁止離婚,以維護子女最佳利益。
- 詢問是否贊成針對不同宗教信仰者訂定各自的婚姻專法,以檢驗反對修民法背後是否為對同志的歧視。
相關人員回應
裘佩恩 律師
- 反對倉促修改民法,建議另立專法保障同性伴侶權利,並在立法期間以行政命令或暫行法保障實質權利。
- 引用黃茂榮大法官觀點,認為法律落實需社會共識,並引述王正嘉副教授文章,認為同性婚姻非基本人權,宜另設制度。
- 指出國際上多數國家在承認同性婚姻前,皆經過伴侶法或登記制度的過渡期,台灣若直接修民法將是世界第一,應審慎考量。
- 強調民法是根本大法,修法應嚴謹;並質疑立法配套不足,如人工生殖法與代理孕母制度的潛在漏洞。
- 認為台灣社會民情趨向保守,不一定能接受激進的直接修改民法,應尊重包含年長者在內的所有社會成員的法律感情。
- 主張修同性伴侶法可在保障權利與社會衝擊間取得平衡,反對更改傳統家庭稱謂,並認為應先暫緩修法,等待行政院版本出爐。
尤怡雯 法律顧問
- 主張同性婚姻議題不應只從法律面探討,需考量個人道德倫理選擇界線及教育問題。
- 將同性戀運動回溯至 1960 年代,認為其推動性解放理論,並批評相關教材內容不適當,造成家長焦慮。
- 質疑國際人權專家對台灣人權狀況的評估,認為其受人權團體影響,未考量台灣風土民情。
- 批評教科書一面倒支持同性戀者權益,並質疑同志遊行中出現的性解放標語與裸露裝扮。
- 反對性解放思想進入校園,強調校園不應成為左派溫床,並呼籲正視兒童人權,特別是被同性戀者收養兒童的權益。
- 強調家長團體反對修法是因擔憂性教育與性解放議題,而非僅是法律問題。
李怡青 教授
- 認為社會已普遍同意給予同性伴侶保障,爭論點已轉為修民法或立專法。
- 主張另立專法是「假平等的隔離專法」,如同歷史上的黑人隔離政策,是對同性戀的法律背書與排斥。
- 強調修改民法是營造平等友善社會的第一步,能有效傳達無論性別,每個人都應享有平等地位與價值。
- 駁斥反對方關於同性婚姻會增加愛滋病、降低出生率、損害兒童權益等說法,指出研究證據顯示這些說法不符事實。
- 指出研究顯示同性戀家庭與異性戀家庭養育子女表現一樣好,給予同性伴侶領養權符合孩子最佳利益,並以美國案例佐證。
- 認為部分家長因觀念無法與時俱進而恐懼,但這不構成反對同性婚姻的好理由,應透過教育探索家庭內涵。
- 批評「一步一步來」的說法是迫害,且反方曲解研究結果,導致社會對立持續,犧牲的仍是同性戀權益。
- 呼籲以仁心待人,相信宗教信仰旨在尋求平安,而非迫害特定族群,支持修改民法以實現婚姻平權與社會正義。
王文靜 講師
- 分享個人成長經歷與性別輔導工作經驗,指出同志群體類型多元,部分源於童年性傷害或觀念認知。
- 質疑同性戀是天生的說法,認為科學醫學未證實,且有研究發現同性戀可蛻變,呼籲投入學術資源研究而非意識形態洗腦。
- 指出許多同性戀者希望改變並已成功建立家庭,應給予想改變者機會,不應受同運勢力打壓。
- 堅決反對同性婚姻,認為婚姻本質為一男一女,改變民法是改變「房子整體結構」,衝擊大;另立專法則是「增建一部分」,衝擊較小。
- 主張應先給予學術真相,而非由媒體或同運意識形態主導,並強調尊重彼此不同而非歧視。
徐志雲 醫師
- 指出同志兒童與青少年常因社會不友善環境而隱藏性向,承受巨大壓力,甚至導致心理健康問題。
- 批評社會上「愛與尊重」的鄉愿言詞,實則暗示同志為次等人,造成更大心理壓力。
- 分享憂鬱症媽媽因不接受兒子性向,導致兒子自殺的案例,強調社會壓力是悲劇主因。
- 認為另立專法是「次等人」的法律,只是隔離而非保障,會造成兒童青少年更大危害。
- 強調世界衛生組織、世界醫師會等多個專業學會已證實同性戀是人類多元性傾向中正常且自然的一種,非病態。
- 指出對同性戀的恐慌與歧視是來自西方的產物,而非同性戀本身是西方產物。
- 強調同志家庭在養育子女能力上與異性戀家庭一樣好,並指出台灣有大量被遺棄或找不到收養家庭的孩子,同志家庭應有機會照顧。
- 比喻同性專法如同「中華台北」名稱,是中共打壓台灣名份,認為修民法才能讓台灣成為文明國家,擺脫次等公民地位。
王子豪 牧師
- 不論修法結果如何,社會應學習對同志族群更加友善,並透過理性溝通化解對立,避免貼標籤。
- 認為宗教信仰可秉持對家庭婚姻的關懷來參與法律修正討論,但需用公共語言論述,不應以單一信仰價值立法。
- 建議若對修法爭議大,可聲請釋憲以釐清憲法保障婚姻的範圍。
- 支持法務部提出版本及施行評估報告,認為政府應站出來處理此議題,而非交由正反兩方造成對立。
- 質疑台灣社會對愛爾蘭公投的雙重標準,並認為另立專法不必然是歧視,可視為漸進發展的進程。
- 擔憂同志遊行中過於多樣的訴求與裝扮,可能讓民眾產生疑慮,連結到性教育,造成家長不安。
- 呼籲在南部多辦公聽會或說明會,讓更多民眾理解,促進良好溝通。
蔡志東 牧師
- 從生物學角度分析,認為目前研究證據顯示同性性傾向不是基因造成、不是天生、不是不可逆的。
- 引用 Simon LeVay 1991 年關於大腦結構差異的研究,指出其本人也無法確定是性傾向誘因還是結果。
- 提及同卵雙胞胎研究結果低於期望值,以及人類基因圖譜解密後未發現同性戀基因,支持性向非天生。
- 引用論文指出性向是可以改變的,透過輔導或自我轉變,並以青少年轉變為異性戀的統計為例。
- 認為女同志扶養的青少年,同性性接觸比例較高,顯示性傾向可透過模仿教育改變。
- 強調同性性傾向不是天生的,與環境、心理、文化相關,因此應基於科學事實來修法。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鄭重聲明法務部對同性婚姻議題採取開放態度,將聽取各方意見,並未擬定「同性伴侶法」草案。
- 指出法務部已委託清華大學進行「同性伴侶法制實施之社會影響與立法建議」研究,並將彙整各機關對修法影響的法令資料。
- 表示對於平權保障應平等、不剝奪、不歧視,這是公聽會大多數與會者的共識。
- 認為保障同性戀者是必要的,但對於保障方式(修法或制定法律)仍採開放態度,希望透過理性探討取得共識。
- 呼籲不要給不同意見者貼標籤,應透過理性對話消弭焦慮,尋求交集,避免社會對立。
陳慈美 發言人
- 代表原住民族群及偏鄉弱勢兒少發聲,認為政府應更重視這些真正弱勢族群的處境。
- 批評政府消費原住民文化卻不了解其內涵,且部分民進黨委員在國會殿堂對原住民稱呼不當。
- 指責蔡總統和民進黨政府打著人權、性別平等旗幟,卻支持同運團體論調,再次傷害已傷痕累累的原住民家庭。
- 聲明反對同運團體用其立場詮釋原住民文化,呼籲同運議題離開原住民文化運動。
- 強調原住民文化重視傳承,健康穩固家庭是子女肯定自我價值、學習文化、塑造品格的關鍵,社會不應削弱一夫一妻家庭價值。
- 認為社會對情感教育、性教育、家庭教育的輕忽導致家庭功能不彰,質疑開放同性收養無法解決社會問題,反製造更多問題。
- 主張領養應以孩子最佳利益為優先,而非養父母需求,批評委員們在辦公室臆測,未經嚴謹評估。
- 呼籲立法者應對法案負責,明確規定可能產生的社會問題與影響,反對在社會無共識下倉促修法。
- 強調台灣原住民族群的弱勢是因國家及外來文化造成,與同性戀者社會地位相比,原住民處境更艱難,反對修改民法納入同性婚姻。
徐山靜 醫師
- 指出同性戀者佔社會少數(1%至3%),關係維持時間短,性伴侶數目為異性戀者 3 到 4 倍,心理問題危險性高。
- 認為同性戀非天生,同卵雙胞胎研究顯示先天比例小,多為後天環境影響,且其生活型態為自己選擇。
- 指出同性戀者常有被性侵、家庭關係破裂等過去,且青少年性傾向可自動或經治療改變。
- 反對同性婚姻收養子女,認為台灣少子化嚴重,此舉會鼓勵同性戀,加劇人口萎縮。
- 建議訂定專法保障同志權益,比喻罕見疾病專法對病友的良好保護,認為專法不等於歧視。
- 擔憂在無血緣關係家庭中,承諾薄弱,可能增加兒童虐待、棄養、亂倫等亂象。
- 主張台灣應觀察國外同性婚姻子女成長狀況,不應搶先成為白老鼠,並引用研究指出同性婚姻子女在情緒、心理、生理上可能受傷害。
- 強調同性婚姻收養是大人追求平權,枉顧孩子最佳利益,剝奪孩子擁有父、母的人權。
許牧彥 教授
- 反對片面修改民法,主張另立同性伴侶法,強調此立場非宣揚宗教理念,而是為社會公益。
- 認為婚姻制度是用來約束父母性關係,保護子女權益,所有婚姻權利來自父母教養子女的責任與性忠貞義務。
- 強調一男一女是自然事實,可生養孩子,這是婚姻制度的基礎,同性伴侶無法生小孩,是他自己選擇的結果。
- 指出公民社會以公權力匡住夫妻性自由,為下一代預備安穩家庭環境,因下一代影響公共利益。
- 支持訂定同性伴侶法以維持伴侶穩定及性忠貞,減少愛滋病,但認為同性伴侶無法稱為婚姻。
- 批評同性戀者在公領域是強勢,任意霸凌他人,且為社會帶來巨大成本,如愛滋病年輕化及百億醫療費用。
- 呼籲同性戀朋友爭取權利時勿忘公民責任,需先贏得尊重,消除社會對性濫交、愛滋病的恐懼。
- 質疑部分立法委員對基本法律概念不清楚,對特定立場抓得太緊,偏聽而無法周延思考。
楊家敏 女士
- 以自身女同志外科醫師及母親的身份,分享同志伴侶在醫療、報戶口、銀行開戶、保險等日常生活中的法律困境。
- 強調同志家庭最在乎的是家庭防護網的破洞,特別是伴侶發生意外時,財產無法留給伴侶及小孩,且無法順理成章收養伴侶的孩子。
- 駁斥「事緩則圓」的說法,指出婚姻平權已推動多年,許多高齡同志面臨困境,不應再拖延。
- 質疑另立專法若權利義務不如現行婚姻規範,則無意義;若等同婚姻規範,則何必另立專法。
- 指出台灣收養能量不足,許多孩子等待收養或被送出國,同志家庭願意領養卻不被允許,對孩子最佳利益不利。
- 分享個人出櫃及父母接受的過程,強調給孩子愛的環境最重要,不論性向,家是安全港。
- 反駁「同性戀者因性侵或童年創傷」的說法,認為這只會造成長輩與同志父母的愧疚。
- 呼籲社會與其口說愛同志卻不給予結婚成家資格,不如誠實說討厭同志但仍給予結婚權利。
陳思豪 牧師
- 代表許多基督徒向同志及其家長鄭重道歉,因過去對同志遭受歧視時保持緘默,如今卻又阻撓其權利爭取。
- 認為反對修民法或立專法,其底層問題仍是歧視,呼籲基督徒誠實面對自身心態。
- 強調不應將信仰價值強加於公共議題,信仰教導應留在教會內部,不應阻止同志爭取權利。
- 認為同性伴侶法無法避免歧視,因為它是一種「切割你我不同」的法案。
- 呼籲基督徒以關懷受壓迫者角度審視自身行為,不論同性戀成因,都應將其視為人來愛。
- 批評將民法視為不可更改的「憲法」或「聖經」是可悲,應重新檢視心態,與同志平起平坐。
- 反駁美國學者對同性家庭子女表現較差的數據,認為是社會歧視導致,而非父母教養能力問題。
- 指出台灣社會也歧視單親、隔代教養、外配家庭的孩子,重點在於減少歧視,而非歸咎於同性家庭。
- 建議若要訂定同性婚姻法,也應訂定異性婚姻法,以實現平等。
董保城 教授
- 從憲法及行政法角度說明,婚姻在法律上有明確定義,大法官解釋(釋字第552號、554號)均強調婚姻為一夫一妻制,具制度性保障與公益性。
- 指出大法官解釋及民法親屬編草案立法說明,均依據一男一女為前提,故立法者應尊重此詮釋。
- 認為同性婚姻是否在憲法基本權保障範圍內仍有未明之處,建議等待大法官針對台北市聲請釋憲案的處理結果。
- 質疑立法委員提案理由多援引國外公約,但公約未經立法院逐條審議,論證顯有不足。
- 批評各委員版本規避大法官對婚姻制度性保障的前提是一男一女的限制。
- 認為行政院尚未提出法案前,立法院逕行通過修法有違正當法律程序,且法規影響評估不足。
- 質疑不分區立委提案能否代表基層聲音,認為倉促修法不妥,漸進式立法可降低社會爭議。
- 主張婚姻家庭制度是「國之大樑」,其價值不能任意更動,但可採特別法方式保障同性伴侶權益,並在其中增加反歧視專章。
- 建議應儘快透過行政命令改善同志處境,並透過特別修法強化其需求,而非倉促修民法。
陳科 秘書長
- 指出同性婚姻修法已造成國家對立氣氛擴散,若不小心恐致國力動搖,呼籲冷靜看待。
- 以瑞士為例,強調其國家穩定與經濟發達來自於祖傳的精神價值和家庭團結,不輕易改變傳統婚姻定義。
- 認為立法不應只靠口號,須評估修法對經濟、社會福利、人口管控、就職機會的短中長期有形無形代價,不應拿國家及人民前途冒險。
- 指出瑞士透過全民公投決定「團結公民結合契約」保障同性伴侶權利,但同性戀者也需尊重民主原則。
- 質疑為少數人的情感與財產問題,就修改傳統婚姻定義,將同性關係提升至男女婚姻法律定位,可能帶來不可測的改變。
- 認為婚姻制度涉及人類學、醫學、社會學、心理學、倫理學及歷史文化等多元領域,質疑修法前是否徵詢無政治壓力與經濟利益的第三方專家意見。
- 呼籲立委應維護大眾利益,在民眾強烈反對下,若無大多數民眾理解與支持,修法將失民心。
- 強調台灣孩子面臨成長危機與錯誤性教育,卻無立委立法保護,認為政府應照顧沉默大眾與弱勢家長。
- 引用聖經觀點,認為婚姻定義涉及男女終身大事、家庭倫理與社會基礎,基督徒應關心。
廖福特 研究員
- 主張應先釐清同性婚姻法與伴侶法的區別,前者是結婚權利,後者未達婚姻層次,權利概念不同。
- 強調人權思考應關注權利主體與內容的歷史演變,不應受限於法律文件上形式規範。
- 指出同志結婚不只涉及結婚權利,更包括後續組織家庭與享有家庭生活的權利,應保障其平等權與人格平等。
- 以南非憲法法院為例,認為其婚姻定義不足以保障性傾向不同者的婚姻權利,現行婚姻法違憲。
- 強調「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國際獨立專家均建議台灣應修民法以保障同性婚姻。
- 指出歐洲人權公約雖早期規範男女婚姻,但隨著歷史演變及歐盟基本權利憲章制定,已確認結婚權利應允許同性婚姻存在。
- 認為保障權利主體與內容最完整的方式是直接修訂民法,並質疑若制定專法是否會影響婚姻權利實質內容。
- 主張若法律允許同性結婚,不應排除收養,因單身、配偶皆可收養,且歐洲收養子女公約也支持同性婚姻收養。
- 反駁同性婚姻收養對兒童不利的說法,認為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考量,不應預設立場。
- 引用歐洲平等機構「All Different, All Equal」理念,強調應尊重少數者權利,同性婚姻並非要求異性戀者變成同志。
李烈 電影監製
- 以異性戀身份發言,指出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一樣有愛恨喜怒,不解為何社會對同性婚姻恐慌。
- 認為地球滅絕不會是同志造成,而是人類本身,呼籲將心思放在真正該處理的社會議題上,而非干涉兩個相愛的人是否結婚。
- 指出異性戀婚姻普遍受祝福,但同志朋友相愛卻膽戰心驚不被祝福,認為祝福相愛的人沒有錯。
- 強調即使同婚法通過,許多同志仍因家庭不認可而無法結婚,顯示其婚姻得來不易,會更珍惜。
- 認為同志也是納稅人,應享有與異性戀者相同的權利,呼籲社會打開胸懷,用心思考此議題。
- 希望大家換位思考,若自己或家人是同志,渴望結婚卻不能得到時的心情。
黃惠偵 導演
- 以同志生養大的小孩身份發言,認為人類文明應隨時間流轉調整修正過時法規,民法修正是理所當然。
- 定義婚姻為兩人以共同、永久生活為前提的合意契約,法律保障的是現實生活權益,而非愛本身。
- 質疑現行法規僅因性別排除同性戀者進入婚姻,導致許多同志被迫進入異性戀婚姻而痛苦。
- 強調家庭樣貌從來就是多樣的,不應過度神聖化婚姻,且開放同志結婚不會損害已婚者的利益。
- 反駁「孩子需一父一母」的說法,認為沒有人能取代另一個人,且許多異性戀家庭也無法達到理想的父母功能。
- 指出照顧、陪伴孩子最重要的是愛與安全感,而非父母性別,且孩子在不健全家庭成長若感不如人,是社會讓他覺得不如人。
- 認為同志領養小孩是在幫助解決社會問題,照顧異性戀者無法扶養的孩子,而質疑同志家庭者才是在製造仇恨。
- 指出若伴侶法只適用同志,則是在立法製造歧視,且忽視其他不想結婚者的權利。
- 呼籲立法者應看得夠遠,讓進步與改變提前實現,年輕人普遍認為婚姻平權是早晚會通過的事。
張盈 教授
- 支持民法第972條修正案,認為台灣性別運動已從婦女權益轉向性弱勢,應肯定國家層次納入同志的努力。
- 認為不論同性戀是天生或後天,其存在是客觀事實,不應以此作為立法討論的爭執點。
- 主張立法應回歸務實的法律層面,憲法保障人民婚姻自由,應修正民法而非設立專法。
- 指出設立專法將導致「隔離而不平等」,如同美國黑人民權運動的經驗,無法兼容各種差異性。
- 強調民法並非不可修正,過去條文也曾荒謬,此刻修法是為未來 10 年如何看待同性婚姻而努力。
- 認為立法通過是消除歧視的起點,不應因社會中存在歧視而拒絕立法。
- 反駁「同性戀霸權」說法,認為同志連結婚權利都沒有,何來霸權;強調婚姻平權不應動搖國本,也不會取代異性戀家庭。
- 對於人工生殖與代理孕母議題持保留意見,認為可能衍生未預見問題,應暫緩討論。
- 指出收養過程有專業社工嚴謹評估,不應誇大同性家庭教養小孩的負面影響。
- 認為稱謂問題不足以構成立法窒礙難行,重點在於讓台灣社會不同社群的人得到同樣的權益與保障。
陳宜倩 教授
- 指出社會上對同性婚姻的討論常混淆文化、道德、宗教與法律等不同規範系統,導致雞同鴨講。
- 澄清民法中「父母」的法律用語是「直系血親尊親屬」,與文化稱謂不同,民法修正不影響文化稱謂。
- 強調民法修正不會直接影響刑法,如通姦罪等,同志若結婚仍受刑法規範,應歡迎其鞏固家庭價值。
- 反對德國雙軌制不適合台灣,認為法律應保障少數人基本權利不被多數決犧牲,憲法保障自由與平等。
- 指出德國的同性伴侶法是「separate but not equal」,已透過多次修法才爭取到部分權利,台灣不應重蹈覆轍。
- 認為台灣有四條路可走:行政函示直接登記、接受現有民法修正版本、坦承社會未準備好、或繼續努力。
- 強調法律應傳遞不歧視訊息,且法律不能為偏見服務,應跟隨文化、現象承受痛苦,成為更銳利的工具。
- 重申異性戀霸權與異性戀本身不同,修民法是擴張家庭形式的認可,不應威脅異性戀家庭。
- 主張同性伴侶與異性結婚伴侶在建立家庭上無本質差異,除非以生殖為目的區隔,否則應相同處理。
簡至潔 秘書長
- 以自身女同志身份說明國家法律排除未婚者使用人工生殖,導致其生育能力被剝奪,並非主動選擇不生育。
- 報告民間公聽會結論,上千民眾一致支持民法修正,拒絕專法,主因是「隔離不是真平等」。
- 反駁「同性戀與異性戀本質有差距應不同法律對待」說法,強調民主社會平等是保障差異者同等機會與權利。
- 認為立專法是歧視性立法,質疑反對者為何不讓同性伴侶適用民法,要求提出具體理由。
- 反駁吳秉叡委員關於「婚生推定」的理由,指出許委員版本已有相關規定,國外立法也已做到。
- 指出跨性別朋友的經驗顯示,用性別區隔成家制度荒謬,性別變更不應改變法律適用。
- 強調婚姻不僅是權利問題,更具深刻文化與社會意涵,影響人際對待方式,專法將拒絕同性伴侶在日常生活中被視為合法配偶。
- 反駁「同志結婚會有男媳婦、女女婿」的擔憂,認為若社會性別平等,這並不可怕。
- 質疑「只要我願意,就能拋棄同性伴侶與異性在一起」的說法,認為這無法讓自己更高尚或正常。
- 呼籲立委應對著口中的同志好朋友說「你不配結婚」,並說明原因。
呂玉瑕 研究員
- 從子女福祉角度出發,認為家庭最主要功能是繁衍教養下一代公民,此為社會最高利益,應以此為前提討論同性婚姻法制化。
- 強調家庭文化的重要性,社會永續發展需考量文化脈絡,不同社會的觀念、價值與行為變遷路徑不同。
- 質疑國際公約若用同一套標準衡量各國人權發展,可能忽略各國文化脈絡差異。
- 指出家庭婚姻制度變革是革命性變遷,可能伴隨動盪,民眾抗議行動在歐美國家也層出不窮。
- 建議台灣不宜倉促修法,因台灣尚無同性家庭合法化後的代表性樣本數據,且國外大型研究數據仍在累積中。
- 指出美國社會學會評估報告提及同性父母研究方法限制,如小樣本、缺乏代表性。
- 引用大型樣本研究,發現控制社經地位等因素後,同性父母子女情緒問題比異性父母子女高兩倍,學業表現也較低。
- 強調影響子女福祉差異的因素主要是家庭社經地位和家庭穩定性,而非父母性傾向。
朱平 創辦人
- 認為公聽會現場無敵人,僅是不同價值觀者尋求台灣前進之路,來此非為改變他人價值觀。
- 分享女兒身為同志在美國結婚的喜悅,以及 87 歲母親因愛孫女而接受同性婚姻的轉變,強調婚姻平權應讓愛沒有條件。
- 指出法律通過後,可解決許多同志不敢向父母出櫃的煎熬,也能讓父母放下心中的尷尬與逃避。
- 鼓勵私人中小企業將同志婚姻友善的人事策略納入公司福利,認為這是馬上可做且已在國外實施的行動。
- 主張支持修正民法,認為另立專法需耗費更多社會資源與時間,台灣不應再消耗,應盡快與世界接軌。
- 支持尤美女、許毓仁及時代力量黨團提出的修法版本,希望盡速三讀投票。
- 強調台灣社會應往前走,不應困於宗教、道德、公平與否、家庭價值混亂等內部紛擾。
凱蒂.福斯特 Katy Faust
- 以父母離婚後與兩個媽媽成長的經驗,強調孩童權利應優先於成人慾望。
- 分享有兩個媽媽的朋友,從小渴望父親,第一次見到生父才感受到內心平和的案例,強調孩子需要父親與母親的愛。
- 指出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保障兒童對生身父母的權利,成人應遵守,不應犧牲兒童權益滿足大人慾望。
- 引用研究指出,孩子在父親與母親的家庭中成長表現最好,政府關切的應是孩童需求而非大人感受。
- 認為重新定義婚姻將教養孩子定義為父親或母親只是選項,是社會學上錯誤的謊言。
- 反駁同性婚姻家庭子女表現無差異的研究,指出其樣本小且偏差,並引用大型樣本研究指出同性婚姻家庭子女在情緒與發展上面臨挑戰加倍。
- 強調男人無法做母親,女人不能做父親,呼籲在追求同性權益時,必須確保保護兒童權益,不應犧牲兒童權益。
張錕盛 法律顧問
- 擔憂對同性法律關係的尊重與包容,可能導致異性婚姻與家庭關係受到箝制與抹滅,例如台大教授因考題被性平法處罰。
- 認為家長焦慮在於性別平等教育法的修法,以及未來可能因尊重同性而接受被同性霸凌的現象,包括改變民法親屬編法定稱謂。
- 主張讓「既存的」婚姻與家庭制度法秩序維持,針對「新興的」法律關係另立適合專法,且不能限制家長傳承「一夫一妻」等傳統稱謂。
- 指出孩子的性傾向發展、性別認同會受文化及教育「社會化」影響,擔憂性平教育已從「尊重」變成「宣導與洗腦」。
- 批評教科書內容偏頗,引導孩子質疑自我性別認同,且將質疑同志家庭視為無知,製造社會對立。
- 強調家長對孩子教育有優先選擇權,應尊重兩性教育,反對許毓仁委員版本中以中性稱謂取代傳統稱謂。
- 認為同性法律關係不納入民法親屬編沒有隔離或歧視問題,只是對不同事物做不同處理,如同原住民族基本法等專法。
- 呼籲執政黨及立委應研究外國同性伴侶法或婚姻法立法後的後續效應,解決其問題後再進行我國立法。
- 對黃國昌委員關於子女最佳利益的質疑,表示當過家長會長後會理解離婚父母為小孩所做之事,認為立法委員應深入教育現場。
焦安溥 小姐
- 呼籲大眾謹慎使用語言,字眼不代表事物真正價值,事實不等於真相,應追溯字眼由來與演變。
- 指出婚姻本質經過無數種演變,從交易買賣、血族婚、一夫多妻到一夫一妻,是人類不斷重新定義的制度。
- 強調法律應服務真相,社會應敢於觸碰與挑戰民法,像修繕道德一樣,使其反映當代需求。
- 認為台灣社會在人權議題上缺乏足夠政治智慧與宏觀政治人物,社會教育也需培養申論與辯證能力。
- 主張法律難以改變人們偏見,但法律不應為偏見服務,也不應使偏見或習慣因法律而產生力量。
- 呼籲大眾加入行列,讓所有人都能成為「一般人」,共同面對並度過這個看似混亂的時代。
呂太郎 司法院秘書長
- 關於立法模式,各國考量國情、文化與社會發展而有不同模式,各有其利弊,是否能落實平等權要看法案內容。
- 認為尤委員版本在立法技術上相對簡單,不易掛一漏萬,但民法主要規範身分關係,其他領域(如醫療、保險)需特別法搭接。
- 強調立法模式選擇是政策考量,司法院尊重立法院決定,待具體立法模式確立後再表達意見。
- 關於同性收養對兒童影響,認為此問題在異性婚姻中也存在,法院會就個案審酌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不能一概而論。
- 針對修法後如何面對社會撕裂,認為最重要的就是同理心,理性思考,彼此看待,以化解歧見。
簡杏蓉 衛福部社家署代理組長
- 說明目前同志身份民眾只要符合民法與兒少法規定,即可辦理收養,但共同收養需以婚姻關係為前提,故同性伴侶只能單方收養。
- 指出法院審酌兒童最佳利益時,會命主管機關、兒少福利機構及專業人員進行訪視與評估,提供報告供法院參考。
- 強調收養是以為孩子找最適合家庭為目標的兒少福利制度,涉及親權與身分變更影響重大,故有完備程序與嚴謹評估。
- 說明收養人資格審查涵蓋身心狀況、人格特質、經濟能力、教養態度等,且不得對收養人有歧視限制。
- 表示專業團體會追蹤輔導收養家庭 3 年,確保孩子收養狀況及提供支持性服務。
- 指出目前同性伴侶與子女共同生活者,若子女為其中一方親生或養子女,其權益已受兒少法保護,可獲相關家庭支持服務。
相關後續
- 主席尤美女委員呼籲社會停止謠言、毀謗與抹黑,停止各種攻擊言論,並強調理性面對修法。
- 主席尤美女委員承諾將民法修正案於本會期排審出委員會。
- 主席尤美女委員表示,若有立特別法或專法,希望所有委員能在這段時間內儘速提出,以便一併討論。
- 所有發言及書面意見將列入紀錄,刊登立法院公報,並製作公聽會報告,送交全體委員及本日出列席人員參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9301
- 卷/期/冊
- 105/93/1
- 發布日期
- 2016-12-09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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