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國家安全法、營造業法及住宅法修正草案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11-16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14次會議主要審查國家安全法、營造業法及住宅法修正草案。會議針對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完成審查並送院會協商,營造業法部分條文亦修正通過。住宅法修正草案則圍繞原住民族社會住宅、住宅基金、租金補貼、居住權利保障及舊國宅管理等議題進行廣泛討論,部分條文經修正通過,部分則保留待協商或另定期審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國家安全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及委員提案之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增訂洩漏或交付國防、公務秘密及發展組織於外國、大陸地區之罰則,並規範軍公教人員犯此罪後的退休給與剝奪或減少。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二條文草案,旨在規範軍公教及公營機關人員犯洩密罪後喪失、減少或停止退休給與之領受權。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明確洩漏或交付國防、公務秘密及發展組織於外國、大陸地區之刑責。
相關人員回應
葉俊榮 內政部部長
- 針對委員提案進行報告。
王信龍 國防部副參謀總長
- 針對委員質詢即席答復說明。
黃裕順 國家安全局第三處處長
- 針對委員質詢即席答復說明。
李長明 法務部調查局副局長
- 針對委員質詢即席答復說明。
林春美 銓敘部退撫司副司長
- 針對委員質詢即席答復說明。
相關後續
- 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安全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 委員劉世芳等16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經Kolas Yotaka、陳其邁、吳琪銘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一併討論後,條文修正通過,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
- 委員蕭美琴等25人擬具「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五條之二條文草案」案,條文修正通過,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審查「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及委員提案之保全業法第10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鄭天財Sra.Kacaw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保全業法」部分,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三
審查「營造業法第三十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審查委員提案之營造業法第30條及第62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涉及工地主任的專任性及兼任限制,以及相關罰則的修訂。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建議增訂工地主任應專任且施工期間不得兼任其他營造工地主任業務。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建議增訂工地主任應專任且施工期間不得兼任其他營造工地主任業務。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建議增訂工地主任應專任且施工期間不得兼任其他營造工地主任業務。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建議增訂工地主任應專任且施工期間不得兼任其他營造工地主任業務。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營造業法」第30條,經委員Kolas Yotaka、吳琪銘、陳其邁、施義芳所提修正動議一併討論後,修正通過增列工地主任「專任之」及施工期間不得兼任其他業務之規定。
- 「營造業法」第62條,照李委員彥秀等16人提案通過。
- 本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四
繼續審查「住宅法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包含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的住宅法修正草案,核心議題涵蓋社會住宅定義、弱勢族群保障比例、住宅基金來源與運用、租金補貼資格與違建爭議、居住權利影響評估、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住宅市場資訊公開,以及舊國宅管理與產權釐清等面向。
- 會議聚焦於如何透過法規修正,更全面地保障國民居住權益,健全住宅市場,並提升社會住宅的推動效率與品質,同時處理既有國宅的歷史問題。
相關爭議
- 原住民族社會住宅條文用詞:針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得基於原住民族教育文化等傳承發展需要,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原住民承租之社會住宅」中的「應」與「得」字,委員們就其強制性、政治意涵及地方政府執行能力進行辯論,最終傾向使用「應視原住民族教育文化等傳承發展需要」以兼顧決心與彈性。
- 住宅基金來源:姚文智委員及吳玉琴委員主張將房地合一稅、房屋稅、地價稅等地方稅收明確納入住宅基金來源,認為這具有宣示作用並能確保財源穩定,但行政院及財政部則考量地方財政彈性及預算統籌支應,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此點未達共識而保留。
- 非六都縣市社會住宅資源分配:陳超明委員、黃昭順委員及徐榛蔚委員質疑政府社會住宅政策過度偏重六都,忽略非六都縣市需求與城鄉差距,認為資源分配不公,要求中央應明確承諾對非六都的補助及興建計畫。
- 租金補貼違建爭議與落日條款:針對弱勢族群租住非合法建築物是否可獲租金補貼,行政院提出2年落日條款的甲案,委員們對2年期限是否足夠銜接社會住宅供給及包租代管制度表示疑慮,最終決議將實施年限延長為3年。
- 專責法人或機構設置:黃昭順委員對設置專責法人或機構管理社會住宅的必要性、人力財力支出及與現有管委會職能的重複性表示疑慮,認為可能增加政府支出且有不確定性,但行政院強調其對提升社會住宅品質及服務的重要性,最終保留黃委員異議後通過。
- 居住權利影響評估與強制拆遷:尤美女委員提案要求各機關進行開發行為及土地管理措施時應實施居住權利影響評估,避免強制拆遷,並建立相關協商與救濟程序,但行政院認為此類議題應於土地徵收條例及都市更新條例中處理,最終決議以附帶決議方式要求內政部於相關法案中強化保障。
- 住宅性能評估強制性:黃昭順委員及李俊俋委員對住宅性能評估制度從獎勵性質轉為入法,可能導致未來強制性、增加中古屋買賣困擾及與建築法規職權重疊表示高度疑慮,尤其反對評估機構可強制進入住宅,最終刪除具強制性的第46條及第47條,但第43、44、45條仍保留異議通過。
立法委員發言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原住民族社會住宅型態,強調其文化特色和生活型態,保障原住民族集體生活權利。
- 建議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修正為「各地方縣市政府」,以利原住民族社會住宅政策的執行。
- 主張原住民族社會住宅條文應使用「應」字,以展現政府對於原住民社會住宅的強烈政治意志與重視。
- 強調原住民族社會住宅的規劃設計應尊重原住民族意願,並應有原住民族充分參與,以滿足其特殊需求。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社會住宅政策過度偏重六都,忽略非六都縣市,認為資源分配不公且會加劇城鄉差距。
- 建議政府應在財政困難的非六都縣市(如苗栗)設置青年社會住宅示範區,並提供交通補貼,以吸引青年返鄉就業,改善城鄉發展不均。
- 主張預售屋實價登錄已行之有年,反對住宅法第53條新增預售前備查及每季提報餘屋資料等措施,認為避免疊床架屋應刪除相關罰則。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住宅定義,將「合法建築物」修正為「建築物」,以涵蓋非正式部門住房,更符合國際住宅研究學界普遍認知。
- 主張提高社會住宅提供予特殊情形或身分者的比例至30%以上,以保障其居住權益。
- 建議將中低收入戶、街友、拆遷戶納入特殊情形或身分者,並將主管機關認定權力下放至各級主管機關,以利因地制宜。
- 提案成立各級主管機關住宅委員會,並擴大其職權至監理住宅基金、受理住宅與居住權利申訴調處,且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比例不得少於2/3。
- 強調居住為基本人權,任何人皆應享有適足且公平之居住權利,不得有歧視待遇,並應參照兩公約保障居住權利,避免強制拆遷,建立正當法律程序。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社會住宅提供予特殊情形或身分者的比例為20%以上,並將「育有未滿十二歲子女二人以上」及「未滿三十歲之青年」納入特殊情形或身分者。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社會住宅提供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的比例為25%以上,並提供5%以上比例予未設籍於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住宅法,明確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權責劃分,並將社會住宅提供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的比例訂為30%以上。
- 建議社會住宅興建期間之租金得免予計收,以降低興建成本。
- 提案將租金補貼相關資料蒐集、負擔標準與補貼金額計算方式的建立時程定為2年,以加速政策推動。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關切弱勢族群租住不合法房屋的租金補貼問題,支持行政院提出的2年落日條款(後修正為3年),但強調需加速社會住宅供給及包租代管制度銜接,避免弱勢者漏接。
- 主張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合一稅應列入住宅基金,以確保財源穩定,認為該稅源已明文規定用於住宅政策,納入基金更為完備。
- 建議住宅基金融資不納入中央及縣市政府公共債務,以減輕地方推動社會住宅的負擔,並要求內政部協調主計總處及財政部發布統一函釋。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關切弱勢族群租住不合法房屋的租金補貼問題,支持行政院提出的2年落日條款(後修正為3年),並強調需加速社會住宅供給及包租代管制度銜接。
- 主張將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合一稅納入住宅基金,認為取之於地產應用之於社宅,是最直接且具宣示性的做法。
- 質疑政府對住宅基金的規模想像,要求明確說明8年20萬戶社會住宅所需的總資金及基金的長期功能定位。
- 提案放寬公有土地提供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的限制,排除國有財產法第28條規定,以增加土地使用彈性。
- 建議將租屋服務事業的定義納入立法說明,並強調專業服務及弱勢租賃協助的重要性。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關切舊國宅基金破產導致維護管理困難的問題,要求內政部提供全國只租不售社會住宅及舊國宅的詳細資料,並說明未來中央住宅基金如何協助舊國宅維護。
- 質疑住宅法第7條住宅基金來源的穩定性,認為第二、三、四項收入不穩定,且政府預算撥充的具體數字不透明,擔心最終全民買單。
- 對原住民族社會住宅條文用詞「應」與「得」的差異表示高度重視,認為使用「應」才能避免政府繼續怠惰,並強調都會區原住民違建聚落的居住問題亟需解決。
- 對租金補貼政策中「無自有住宅」的認定標準提出疑慮,認為偏遠地區或原住民山區民眾可能因祖產登記名下而無法獲得補貼,建議應有更彈性的認定方式。
- 對住宅性能評估制度入法表示高度質疑,認為此為建管處職責,不應無限上綱,擔心造成中古屋買賣困擾及私人財產權糾紛,並對評估機構強制進入住宅進行評估表示反對。
- 對住宅市場資訊公開條文有疑慮,認為資訊取得範圍不明且可能涉及人民隱私,建議刪除或明確規範。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支持原住民族社會住宅條文使用「得」字,以給予地方政府更大裁量空間與彈性,避免強制性規定導致執行困難,並提醒法律用詞解釋的一致性。
- 建議將居住權利保障中關於拆遷、迫遷的議題,回歸至土地徵收條例及都市更新條例中處理,並支持以附帶決議方式要求內政部提出相關法案或對策。
- 質疑住宅性能評估中具強制性的條文(第46條、47條),認為其應回歸建築法規處理,住宅法應僅提供必要的獎勵。
鄭天財Sra.Kacaw 立法委員
- 強調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政府應制定原住民族住宅政策,但11年來政府怠惰未執行,因此住宅法條文應使用「應」字,對政府課以更多義務,以重視原住民居住權益。
- 指出都會區存在大量原住民違建聚落,若條文僅用「得」,將無法對政府提出更多解決問題的要求。
- 提案要求主管機關應基於原住民族教育及語言文化等傳承發展需要,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原住民承租之社會住宅,並應考量原住民族經濟狀況另訂租金分級收費基準。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支持租金補貼應針對人而非建物,認為弱勢者因經濟考量租住不合法房屋應獲補貼,但贊同社會住宅大量供應後可取消對不合法住宅的補貼。
- 認為社會住宅的推動不應限縮地方政府的政策工具選擇,擔心明確列出原住民社會住宅可能導致其他單位不蓋,反而限縮多樣性。
- 建議租金補貼落日條款可定為2年,但增訂「必要時,經立法院同意後得延長2年」的彈性規定。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質疑社會住宅資源分配偏重六都,對偏鄉縣市的補助不足,認為這對地方財政和發展不公平。
- 支持行政院版住宅基金來源不納入地價稅、房屋稅等地方稅收,以保障地方財政自主性。
- 關切國有土地租金政策,建議財政部和行政院協調,將國有地租金率依地方政府現有地租金率調降,以減輕地方負擔。
相關人員回應
葉俊榮 內政部部長
- 強調政府重視原住民議題,支持在住宅法中強化對原住民社會住宅的重視,但原則上公共給付應考量財務配置,故法律用詞傾向「得」保有彈性。
- 承諾會提供委員要求的所有資料,並針對地價稅調漲、重估等問題進行說明,澄清媒體報導不實之處。
- 解釋設置專責法人或機構管理社會住宅的重要性,旨在提升社會住宅品質,避免重蹈舊國宅管理不善的覆轍,並說明其彈性設置原則。
- 同意將居住權利保障中關於拆遷、迫遷的議題,透過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在都更條例及土地徵收條例中強化安置規範,並承諾會提出更完整的規範。
- 同意將租金補貼落日條款定為3年,以平衡照顧弱勢與維持合法原則,並給予行政部門足夠時間推動社會住宅供給及包租代管制度。
許文龍 營建署署長
- 說明行政院版住宅法修正草案中,關於社會住宅定義、弱勢保障比例、租金補貼資格及住宅性能評估等條文的修訂方向。
- 解釋租金補貼不應適用違建的原則,但為兼顧弱勢需求,同意設3年落日條款,期間內允許補貼,但之後鼓勵轉入社會住宅或合法租屋市場。
- 澄清住宅性能評估制度為現行獎勵性質,並非強制,旨在提供民眾資訊透明,提升住宅品質,並說明評估機構的指定原則。
- 說明舊國宅管理基金已整併轉型為住宅基金,並已輔導各社區成立管委會接收基金,未來社會住宅亦將提撥維護基金,由政府長期維護管理。
- 解釋住宅基金來源維持行政院版本,主要依靠政府預算撥充,並已規劃8年20萬戶社會住宅的財務需求,將按年撥充,以確保基金穩定運作。
- 同意將社會住宅興建期間租金免計、以及將「租屋服務事業」定義納入立法說明等委員建議。
花敬群 內政部次長
- 說明8年20萬戶社會住宅興辦計畫的財務規劃,主要以銀行融資為主,租金收入償還,中央住宅基金將補助利息缺口,預估8年利息缺口低於100億元。
- 強調社會住宅興建區位尊重縣市政府提案,中央將全力協助,並可主動介入代為興辦,特別是針對財政困難縣市將給予百分之百補助。
- 說明包租代管制度初期將以六都先行試辦,並願意與國發會討論人口分布與居住分布議題,以縮小城鄉差距。
- 解釋住宅基金現有600多億元淨資產,主要靠中央預算撥充,並非僅靠不穩定收入,且地方政府的住宅基金主要在六都,其他縣市不強求設立。
- 強調住宅市場資訊公開為政府職責,發布統計資料有明確定義與科學過程,不涉個人隱私,且已持續多年發布相關資訊。
- 澄清媒體報導地價稅調整為誤解,並說明國有土地租金率為行政院規定,非地方政府可自行決定。
簡信惠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簡任視察
- 說明106年度住宅基金需求為10億元,全由公務預算撥補,目前基金現金流充足,資產約600多億元,現金約100多億元。
吳雅華 國有財產署公用財產組組長
- 說明國有土地租金率依照行政院規定為3%,若降至2%需徵詢各基金主管機關意見,因涉及財務平衡。
- 解釋公有土地提供民間出租設定地上權,現行規定以非公用土地為前提,以避免與機關原有目的事業使用衝突。
劉田財 營建署國民住宅組組長
- 說明基本居住水準目前為每人13.07平方米(3.96坪),地方政府將依此標準檢討並提出改善措施。
- 解釋舊國宅管理維護基金已提存至法院,由各社區認領後回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自行維護,未來社會住宅將由政府長期維護管理。
- 說明舊國宅多宗土地興建的產權釐清及公共設施處分問題,行政院版本可提供地方政府法源依據解決。
相關後續
- 「住宅法」第2條,修正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視原住民族教育文化等傳承發展需要,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原住民承租之社會住宅」通過。
- 「住宅法」第7條,因委員們對基金來源未達共識而保留,黃昭順委員聲明異議。
- 「住宅法」第8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黃昭順委員聲明異議。
- 「住宅法」第9條,關於租金補貼適用違建的落日條款,實施年限由2年修正為3年後通過。
- 「住宅法」第10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並要求內政部在說明欄中敘明無自有住宅認定標準,以解決偏遠地區民眾祖產問題。
- 「住宅法」第11條,關於租金補貼相關資料蒐集與計算方式的建立時程,定為2年後通過。
- 「住宅法」第12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並要求提供相關公文及「補貼繼受」定義說明。
- 「住宅法」第13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住宅法」第14條,照現行條文通過,黃昭順委員聲明異議。
- 「住宅法」第15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住宅法」第16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住宅法」第17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住宅法」第18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住宅法」第19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住宅法」第20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住宅法」第21條,照主席版本(包含社會住宅興建期間租金免計)通過,黃昭順委員及徐榛蔚委員聲明異議。
- 「住宅法」第22條,照吳玉琴委員、姚文智委員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住宅法」第23條,照吳玉琴委員、姚文智委員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並要求內政部在立法說明中補充「租屋服務事業」定義。
- 「住宅法」第24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住宅法」第25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住宅法」第26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住宅法」第27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住宅法」第28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住宅法」第29條,照姚文智委員提案版本(排除國有財產法第28條限制)通過。
- 「住宅法」第30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住宅法」第31條,採取行政院版第1項後面的但書,第3項部分採取姚文智委員的版本,修正通過。
- 「住宅法」第32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住宅法」第33條,照吳玉琴委員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並將原住民族社會住宅設計規劃參與精神納入第2條的立法說明。
- 「住宅法」第34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住宅法」第35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住宅法」第36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住宅法」第37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住宅法」第38條,將「得通報」修正為「應通報」後通過。
- 「住宅法」第39條,修正為「或修繕具地方或民族特色,或歷史原貌之住宅」後通過。
- 「住宅法」第40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並要求在說明欄中敘明基本居住水準的計算與內容。
- 「住宅法」第41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住宅法」第42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住宅法」第43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黃昭順委員、徐榛蔚委員聲明異議。
- 「住宅法」第44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黃昭順委員、徐榛蔚委員聲明異議。
- 「住宅法」第45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黃昭順委員、徐榛蔚委員聲明異議。
- 「住宅法」第46條及第47條(原委員提案)不予增訂,相關罰則亦不予增列,條次授權議事人員調整。
- 「住宅法」第48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住宅法」第49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黃昭順委員、徐榛蔚委員聲明異議。
- 「住宅法」第50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住宅法」第51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黃昭順委員聲明異議。
- 「住宅法」第52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住宅法」第53條,照陳超明委員的修正動議(刪除預售屋相關規範)通過。
- 「住宅法」第53條之1(原徐榛蔚委員修正動議),不予處理。
- 「住宅法」第54條,照姚文智委員提案修正(包含刪除「及」字)通過。
- 「住宅法」第55條,照尤美女委員所提第1項內容通過,其第2項精神寫在立法說明,並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針對迫遷戶權益修法。
- 「住宅法」第56條,第2款修正為「因協助身心障礙者之需要,飼養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後通過。
- 「住宅法」第57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住宅法」第58條,不予增訂。
- 「住宅法」第59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住宅法」第60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住宅法」第61條及第62條,不予增訂。
- 「住宅法」第63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住宅法」第64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住宅法」第65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黃昭順委員聲明異議。
- 「住宅法」第66條,照主席版本通過,黃昭順委員聲明異議。
- 「住宅法」第67條,照主席版本通過,黃昭順委員聲明異議。
- 「住宅法」第68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住宅法」第69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住宅法」第70條,建議自公布日施行並通過。
- 所有條文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需經黨團協商,由趙天麟委員於院會討論時補充說明。
- 通過附帶決議:內政部應於住宅法修正通過後1個月內,研擬針對入住非六都縣市社會住宅之通勤青年,降低社會住宅租金,吸引或鼓勵青年返鄉、遷居。
- 通過附帶決議:內政部應每季就社會住宅推動進度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並於內政部網站建置社會住宅專區,供全民知悉及查詢。
- 通過附帶決議:針對土地徵收、市地重劃、都市更新及歷史性違章建築、土地產權或地籍不清之住宅等非正規住居拆遷,內政部應建立並強化必要性與公益性評估分析,納入開發範圍內聚落住民及人權之調查及影響分析,並依循兩公約居住權利之規範,建立針對減少拆遷之替代方案、拆遷安置措施等之磋商及救濟程序,落實於都更條例、土地徵收條例、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等相關法令之修正。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9301
- 卷/期/冊
- 105/93/1
- 發布日期
- 2016-12-09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