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保全業法修正案審查:聚焦保全人員資格與刑案限制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11-17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繼續審查「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核心議題為保全人員的資格限制,特別是針對特定犯罪前科的排除與刑期執行完畢後的再任年限。會議就納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罪章相關條文,以及將再任限制由5年縮短為1年進行激烈討論。最終,部分條文獲得增列,年限限制亦經修正,並將全案提報院會討論。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保全業法中,關於保全人員任職資格的限制,特別是針對曾犯特定罪行者的排除條款。
  • 會議聚焦於擴大永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的犯罪類型,以及縮短特定罪名刑期執行完畢後的再任限制年限。

相關爭議

  • 主管機關代表層級不足:黃昭順委員質疑內政部、警政署、國防部及海巡署未派適當高階主管列席,認為是對委員會的不尊重,並建議應派主管人員出席。
  • 特定犯罪類型納入資格限制:鄭天財委員提案增加放火罪、決水罪;陳怡潔委員建議將特定公共危險罪條文納入;李俊俋委員則警告過度擴大限制可能剝奪工作權並引發違憲疑慮。
  • 刑期執行完畢後再任年限:行政院提案維持5年限制,鄭天財委員建議刪除年限,內政部建議改為1年。黃昭順委員堅決反對放寬至1年,認為應維持5年限制以確保社區安全。
  • 廢止條例的適用性:李俊俋委員質疑「肅清煙毒條例」及「檢肅流氓條例」已廢止近20年,是否有必要繼續作為保全人員的限制條件。
  • 公共危險罪的範圍界定:陳怡潔委員與鄭天財委員、內政部次長對於將整個公共危險罪章或特定條文納入限制有不同看法,尤其對於酒駕等與保全職務非直接相關的罪名是否應納入存在爭議。
  • 工作權與公共安全平衡:多位委員和行政機關代表皆在討論中權衡保障更生人工作權與確保社區及民眾安全之間的平衡,尤其擔憂過度限制可能導致違憲。

立法委員發言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對行政機關派員層級不滿,認為其不尊重委員會,要求高階主管列席,並導致國家安全法審查延後。
  • 主張對保全人員的資格應採取更嚴格的態度,反對將特定罪名執行完畢後再任限制從5年放寬至1年。
  • 強調保全人員在社區安全維護上的重要性,尤其在深夜或面對潛在威脅時,應有更嚴謹的規範。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建議優先審查保全業法,其他因主管不在場的議案應延後討論。
  • 強調限制工作權應具備法律明確性,警告過度廣泛的限制(如整個公共危險罪章)可能導致違憲。
  • 質疑將已廢止的「肅清煙毒條例」及「檢肅流氓條例」繼續列為限制條件的必要性。
  • 指出保全業業務範圍廣泛,不應以單一罪名永久剝奪其從事所有類型保全工作的權利。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提案將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至一百八十條(放火罪、決水罪)及特定公共危險罪條文(如185-1、185-2、186-1、190、191-1)納入保全人員不得任職的範圍。
  • 強調提高保全人員素質對維護大樓及社區安全的重要性,特別是考量家中長者及幼童的安全。
  • 澄清並非要剝奪所有人的工作權,而是針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保全品質的特定罪行進行嚴謹規範。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提案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及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至一百八十條(放火罪、決水罪)增列為永久不得擔任保全的罪名。
  • 同意內政部將刑期執行完畢後再任限制從現行5年縮短為1年的修正意見,認為這是對與保全業無直接關係罪名的一種放寬,但仍需考量工作權的憲法層次。
  • 強調修法目的在於強化對特定嚴重罪行者的限制,同時對輕微犯罪者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支持行政院將刑期執行完畢後再任限制改為1年的修正意見,認為這能在保障大樓安全與弱勢人員工作權之間取得平衡。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支持其提案中性侵犯前科者不應擔任保全業的立場,以避免對社區及婦孺造成危險。
  • 詢問目前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者的人數,以及其中從事保全業的人數,以作為立法參考。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對某些罪名(如贓物罪、擄人勒贖共犯)的抽象性和輕重程度提出質疑,擔心其適用範圍過廣可能導致工作權被不當剝奪。
  • 警告過度限制可能導致修法再次被大法官宣告違憲,建議應仔細討論限制的射程與比例原則。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表達對如何在提供更生人就業機會與確保公共安全之間取得平衡的擔憂,尤其對於曾犯特定罪行者擔任保全的疑慮。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次長 內政部

  • 同意增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及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至一百八十條。
  • 建議將刑期執行完畢後再任限制從5年修正為1年,並增加「但受緩刑宣告不在此限」的但書。
  • 對於將特定公共危險罪條文納入,持謹慎態度,認為部分罪名(如酒駕、6個月以下刑責的輕罪、過失犯罪)與保全業執行業務無直接關係,不宜過度剝奪工作權。

周文科 副署長 警政署

  • 說明「黑衣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需由檢察官或法官認定,並視其行為態樣是否妨礙社會秩序或觸犯刑法。
  • 表示警政署召集專家學者研討後,認為「檢肅流氓條例」應保留作為保全人員的限制條件,並獲行政院同意。

紀明謀 副局長

  • 表示目前沒有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者從事保全業的統計資料。

相關後續

  • 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將提報院會討論,不須經黨團協商。
  • 修正條文於第二款「妨害風化罪章」後增列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至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及加重結果犯。
  • 第三款末句,在「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後增列「或執行完畢未滿一年,但受緩刑宣告不在此限」。
  • 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趙天麟委員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059301
卷/期/冊
105/93/1
發布日期
2016-12-09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