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審查:同性婚姻與家庭價值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11-17
LawTrace 法律歷程:家事事件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多項「民法親屬編」及「家事事件法」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同性婚姻合法化及相關收養權益。會議中,委員們就修法模式(直接修民法或制定專法)、社會共識、對傳統家庭倫理的影響及舉辦公聽會的必要性等議題進行了激烈辯論。最終,委員會決議在逐條審查前,將召開 2 場公聽會以廣納各界意見,並同意本會期結束前完成委員會審查。
討論事項一
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繼續逐條審查多項關於洗錢防制法的修正草案,旨在完善反洗錢的法律規範。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洗錢防制法」第 2 條及第 10 條修正通過。
- 第 12 條、第 17 條、第 18 條、第 22 條及第 23 條暫予保留。
- 保留條文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二
民法親屬編及家事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多項「民法親屬編」及「家事事件法」修正草案,核心議題為同性婚姻合法化、同性收養權利,以及將「男女」、「夫妻」、「父母」等性別用語修改為中性詞彙,以確保同志群體享有與異性戀者平等的婚姻、家庭及社會權利。
- 討論內容涵蓋修法對現行法律體系(如戶籍法、祭祀公業條例)的衝擊影響,以及社會對多元家庭價值觀的接受度與對話需求。
相關爭議
- **修法模式爭議:** 支持者(如尤美女、許毓仁、時代力量黨團)主張直接修改民法,一步到位保障同性婚姻權益,避免「隔離政策」;反對者(如孔文吉、賴士葆、許淑華)則傾向制定專法(同性伴侶法),認為修民法牽涉過廣且衝擊傳統家庭價值。
- **社會共識與公聽會需求:** 反對修法者(如孔文吉、許淑華、賴士葆、林德福、廖國棟)強烈要求召開更多場公聽會(例如 30 場甚至各縣市舉辦)或辦理公投,認為社會對同性婚姻入法缺乏共識,不應倉促立法;支持者(如尤美女、段宜康)則認為公聽會已舉辦多次,僅是意識形態爭論,無法解決問題,且人權不應透過公投決定。
- **對傳統家庭倫理的衝擊:** 反對者擔憂修改民法會破壞傳統婚姻制度、家庭倫理、父母子女稱謂及道德價值,認為將「夫妻」改為「配偶」、「父母」改為「雙親」會導致家庭概念崩解;支持者(如尤美女、許毓仁、段宜康)則強調修法旨在保障平等權利,不會影響異性戀家庭,且歧視才是問題根源。
- **同性收養權利:** 反對者擔憂同性伴侶收養子女不利於兒童成長,可能面臨性別角色混亂及社會歧視壓力;支持者(如段宜康、余宛如)則強調收養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性傾向不應作為歧視理由,並指出單身同性戀者現已可收養。
- **法務部立場:** 法務部邱部長表示支持多元平等價值,但對於修法模式持「開放態度」,傾向先研擬同性伴侶法,並指出修民法將影響 112 部法律、356 條條文,需大量配套修正,被質詢委員(如郭正亮、賴士葆)批評立場不明確且規避責任。
- **修法急迫性:** 反對者(如賴士葆、許淑華、徐榛蔚)認為此案不具急迫性,應循序漸進,避免造成社會對立;支持者(如尤美女、黃國昌、林淑芬)則強調同志已等待半世紀,人權不應再延遲,並引用歷史案例駁斥歧視言論。
- **行政院版本缺位:** 多位委員(如孔文吉、賴士葆、廖國棟、張麗善)質疑行政院及法務部未提出官方修法版本,導致委員會審查缺乏行政部門的明確指引,認為行政院作為不負責任。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修訂民法親屬編,旨在消除對女性及同志的歧視,保障同性婚姻的合法性與平等權利。
- 強調台灣同志自 1958 年起爭取婚姻權,至今已 58 年,不應再拖延。
- 主張在民法第 971 條之 1 概括規定同性與異性婚姻關係當事人平等適用夫妻及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係,並增訂收養反歧視條款。
- 指出過去已舉行過 3 次正式公聽會及多次座談,認為再開公聽會僅是延緩時間,無法解決意識形態爭論。
- 強調同志不應被視為次等人,應享有與所有人一樣的社會權利,並指出法務部考察德國經驗顯示台灣不需另立專法。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民法第 972 條,將「父母」、「夫妻」等詞改為中性「雙親」、「配偶」,維持單一配偶制,以保障同志婚姻平權。
- 強調修法不會影響原有婚姻制度或破壞傳統家庭,駁斥多 P、人獸交等疑慮。
- 反對制定特別法,認為將同志視為「特別族群」是歧視,如同美國將黑人隔離。
- 表示社會需要更多對話與理解,支持召開公聽會,但前提是法務部需提出明確時間表和態度。
- 指出多數民眾支持保障同志權益,認為國會應回應此需求。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時代力量黨團代表,認為婚姻平權法案意義重大,台灣社會已成熟面對此議題。
- 強調憲法保障每個人婚姻自由與平等權利,現行制度對同性伴侶造成不合理歧視。
- 以台大教授畢安生案例說明同志在醫療、保險、繼承等方面的法律困境。
- 主張除了民法修正,程序法(如家事事件法)也應同步修正,以完整落實權利。
- 呼籲反對者冷靜思考,不應以性傾向差異排除相愛的人,反對公聽會無限期拖延。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支持保障同性伴侶法律權利,使其與異性戀者享有同樣保障。
- 擔憂修法可能造成社會對立,呼籲社會需要更多溝通與討論。
- 建議循序漸進,先制定同性伴侶法,觀察社會反應再往前推進。
- 強調第 9 屆立法委員是首次面對此議題,應舉辦公聽會徵詢民意。
- 質疑單靠法律修改是否能完全消弭對同志的歧視。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代表教會團體及「沉默大多數」反對同性婚姻入民法,特別是修正民法第 972 條。
- 擔憂修法會影響婚姻、家庭倫理、道德價值與子女成長,並消耗國家龐大資源。
- 指出聯合國人權理事會 2014 年決議支持傳統家庭,反對多元成家。
- 強烈要求先召開 30 場公聽會與社會大眾對話,再討論法案。
- 抱怨原住民族轉型正義及狩獵權益法案被杯葛,質疑民進黨對待不同族群的公平性。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認為修正民法影響深遠,應召開公聽會廣聽社會大眾意見,為未來 20、30、50 年負責。
- 質疑過去公聽會的效力,認為屆期不連續,且新提案內容有所增加。
- 建議法務部提出專法或特別法版本,不應倉促進入逐條審查。
- 提醒強推法案可能造成社會更多對立,呼籲尋找共存、互相接受的空間。
- 指出個別委員提案不代表黨團立場,公聽會是必要程序。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質疑修法急迫性,認為社會已因一例一休、輻災食品等議題動盪不安,不應再製造對立。
- 指出全球 23 個同性婚姻合法國家中,21 個是循序漸進,非一步到位修民法。
- 擔憂修民法將牽動 112 部法律、356 條條文,破壞原有家庭架構,導致未來社會失去「父母」、「祖父母」稱謂。
- 批評行政院未提出版本,法務部立場模糊,是「衝衝法」、「欺騙老百姓」。
- 強烈反對在未召開公聽會、未廣納民意的情況下強行通過此案,認為是「多數暴力」。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重申愛同志,但更愛家庭核心價值,認為同性婚姻合法化不能破壞家庭核心價值。
- 指出法務部和司法院報告顯示修法牽涉層面廣,法務部應提出明確立場和版本。
- 支持召開公聽會,認為應一步一步到位,先從同性伴侶著手,而非動這麼大的民法。
- 提及唐鳳政委的民事契約名分可供參考,作為修法順序和時間點的考量。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指出外界抗議民眾達上萬人,認為修法衝擊婚姻制度、家庭核心價值、父母子女關係、家庭倫理、道德價值及國家永續發展。
- 強調應多召開公聽會,不應草率決定,建議每個縣市至少辦 1 場公聽會,甚至辦公投。
- 認同循序漸進修法,不應一步到位,認為歐美國家思維前衛,台灣應考量國情。
- 要求法務部邱部長表達對此案的看法,並提出各方較能接受的方案。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認為修正民法第 972 條是「家庭革命」、「社會翻轉」,質疑行政院沒有版本是不負責任。
- 主張至少召開 30 場公聽會進行對話,並支持透過公投決定此議題。
- 呼籲委員會不應倉促進入實質審查,應讓不同意見充分宣洩並納入修法精神。
- 批評民進黨政府上台後多數法案缺乏行政院版本,且常以表決方式處理爭議法案。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強烈反對再舉行公聽會,認為這只是拖延程序、擴大對立,無法改變價值選擇上的分歧。
- 駁斥反對者對修法將導致亂倫、人獸交等不實想像,強調修法旨在讓同志享有平等權利,不會破壞異性戀家庭。
- 指出單身同性戀者已可收養,若不給予同性婚姻收養權,將導致同性伴侶無法共同收養,形成歧視。
- 批評法院在收養案例中因社會歧視而拒絕同性戀者收養,強調不應向歧視低頭。
- 認為同志不是學來的,而是先天性的,不應以「被同志養大會變同志」等歪理來阻礙權利保障。
郭正亮 立法委員
- 認為過去純粹價值對立的討論無助解決問題,希望修法能有進展。
- 質疑法務部為何至今未提出修法版本,影響同志團體對修法的期待。
- 擔憂法務部傾向的「伴侶法」可能不完整,無法處理子女等家庭權利,會被視為不完整的人權保障。
- 要求法務部承諾會完整處理同志所關心的家庭權利及子女問題。
- 呼籲行政部門在具重大爭議的法案中應扮演更積極的角色,而非迴避。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認同每人有追求幸福的權利,但認為同性婚姻合法化爭議性大,應審慎處理、充分討論、評估,凝聚社會共識。
- 擔憂同性婚姻法制化牽涉婚姻、收養、繼承、人工生殖及稅賦等廣泛議題,倉促立法恐有嚴重後遺症。
- 指出大法官釋字第 554 號解釋保障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基礎,不應被任意改變。
- 支持透過個別修法或專法解決同性戀權益問題,例如醫療、法律及教育,而非更改現行婚姻制度。
- 要求法務部加快提出同性伴侶法版本,避免全民焦慮,並希望與委員會現存版本一同審查。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引用美國跨種族通婚歷史,駁斥「婚姻不是基本人權」、「違反上帝安排」、「社會多數說」等反對同性婚姻的論點,強調這些都是荒謬的歧視。
- 指出歧視才是造成同志被污名化和欺負的原因,而非同性婚姻本身。
- 批評法務部報告中關於女性同性戀懷胎規定應排除適用的說法,認為女性同性戀者仍可能懷孕生子,且現行捐精捐卵的異性戀婚姻也存在非血緣子女。
- 強調人權不應再等待,應拆除歧視、去除污名,以修法帶領社會進步。
- 列舉多起同志因歧視和社會壓力自殺的悲劇,呼籲立法者正視同志所承受的巨大壓力。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認為追求幸福是社會共識,但反對者擔憂同性婚姻合法化會「動搖國本」或改變傳統婚姻價值。
- 支持尤美女委員版本,認為其與傳統婚姻制度並存,衝擊較小。
- 擔憂許毓仁委員版本全面修改性別稱謂(如「夫妻」變「配偶」、「父母」變「雙親」)對傳統價值帶來巨大衝擊。
- 指出少子化與同性婚姻無必然關係,是社會環境因素。
- 建議多辦一場公聽會,讓雙方緩一下,以緩解社會僵持不下的對立情緒。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質疑同性伴侶結婚是否會對異性戀婚姻或家庭造成任何實質損失,認為法律權益上並無影響。
- 指出多個縣市已開放同志註記,並未造成社會動亂或異性戀婚姻受威脅。
- 強調民法中一男一女婚姻規定是在民國 21 年制定,當時未經公聽會或公投,現在遇到挑戰應與時俱進。
- 建議若同性婚姻議題造成爭議,是否應暫停所有異性伴侶的婚姻登記,以示公平。
- 以同性伴侶 35 年相伴為例,指出若無婚姻法律保障,在繼承、醫療決策等權益上將受損,呼籲修法保障。
高潞‧以用‧巴魕剌 立法委員
- 強調台灣應建構多元價值、多元族群平等的社會,不同性別傾向的權利都應被珍惜與保護。
- 指出原住民族文化中對不同性別傾向者有尊重傳統(如泰雅族「巫靈體質」、太魯閣族「雙靈人」)。
- 提及畢安生教授案例,呼籲台灣積極落實婚姻平權,憲法保障基本權利不應再拖延。
- 認為人民基本權利不應經由全民公投決定,且傳統文化與價值應與時俱進。
- 堅決反對另立專法,認為這可能造成隔離政策,並指出全球 23 個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中,僅 2 個採專法。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認為同性婚姻議題被操弄,國家應先解決民生經濟問題,而非製造族群對立。
- 擔憂修民法第 972 條將牽動 112 項法規、360 條法條,衝擊傳統家庭婚姻觀念與核心概念。
- 要求召開全國各地公聽會或聽證會,傾聽人民聲音,不應倉促立法。
- 質疑亞洲國家尚無同性婚姻合法化,台灣不應急於成為第一個。
- 指出收養制度以「養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孩子應在健全、有爸爸媽媽的傳統家庭中成長,擔憂同性雙親收養對孩子心理的影響。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認為小朋友教育好壞受多重因素影響,父母影響主要在生活作息與身教,其他如學校學習、資源等也很重要。
- 支持尤美女委員增訂民法第 1079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收養評估不得以收養者性別、性傾向等為由進行歧視對待。
- 指出現行民法收養規定未提及性別,但實務上單身或同志收養案例稀少,質疑是否存在歧視。
- 認為若依 CEDAW 實質平等檢視,我國收養現況可能存在對單身和同志的歧視。
- 強調任何歧視都不應出現在政府部門施政及法院判決中,修訂此條文具宣示性意義。
相關人員回應
邱太三 法務部部長
- 肯定委員推動婚姻平權的用心,支持多元平等價值,任何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權利。
- 表示法務部對修法模式(修民法或立專法)持開放態度,但需考量相關配套法律修法的必然性及複雜性。
- 指出法務部原規劃在明年 2 月提出「同性伴侶法」草案,這是 2 年前開始研擬的方向。
- 說明修訂民法將影響 112 部法律、356 條條文,涉及戶籍、祭祀、社會福利等跨部會議題,需審慎評估與配套。
- 同意人權概念隨時間發展而有不同內涵,過去不合時宜的歧視言論是荒謬且不必要的。
- 認為少子化與同性婚姻無直接關連,多元性別是天生的,法律應處理現實狀況。
- 強調公聽會若處理價值理念,恐難達成共識;若處理立法技術,則有其必要。
- 承諾會將委員意見一併處理,並積極進行相關配套措施的研議。
- 解釋民法第 972 條僅規範男女雙方,修改為「雙方」本身不會有太大問題,但後續衍生影響需注意。
呂太郎 司法院秘書長
- 在理念上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
- 認為尤美女委員的概括式修法版本(平等適用)在立法技術上較佳,較不會有掛一漏萬的情況,在法的適用上較方便。
- 指出家事事件法部分條文若一律修正為「雙親」可能產生適用問題,且部分條文仍保留「父、母」用語,恐有不一致。
- 表示民法第 1063 條「婚生推定」本質上存在於異性間,同性婚姻在生理上無生育婚生子女可能,此但書無妨。
- 說明現行法制未特別規定同志不能收養,法院審酌收養以「子女最佳利益」為重要觀點,但無相關統計。
- 認為少子化與同性婚無必然關係,是整個社會環境的緣故。
張琬宜 內政部戶政司司長
- 若民法修正案通過,戶籍資料可配合進行相關登記,技術上可處理。
- 若刪除性別名詞,戶籍法中「夫、妻、男、女、父母、祖父母」等稱謂用語需一併思考如何因應。
- 若尤美女委員版本(不更改稱謂,僅平等適用)通過,戶籍登記可配合,相對簡單。
吳秀貞 行政院性平處副處長
- 行政院長已指示各部會更積極推動性別平等,行政院支持婚姻平權。
- 性平處曾針對現行法規召開 6 場會議,檢視 573 項法規,討論未修法前可提供的保障。
- 法務部正在研議保障同性伴侶權益法制化,行政院對修法模式持開放態度並尊重立法院進度。
- 指出兩公約專家審查曾建議台灣修正民法以保障多元家庭。
簡杏蓉 衛生福利部社家署代理組長
- 衛福部已配合行政院性平處研商會議,函釋或請所屬遵循同性伴侶在社會福利及醫療衛生相關法規上的保障規定。
- 表示未來會配合民法修正,或待法務部同性伴侶法制定後一併處理醫事相關規定。
黃梅月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
- 法院審理收養案時,法官可能不會特別詢問性取向,內部無相關統計。
- 就 CEDAW 實質平等檢視,認為目前收養狀況並無歧視單身和同志,完全以被出養人的最佳利益做綜合性判斷。
- 支持尤美女委員增訂的收養反歧視條文,認為其具提示性、宣示性意義。
相關後續
- 委員會決議在逐條審查前,將召開 2 場公聽會以廣納各界意見,分別由許淑華召委及尤美女召委各召開 1 次。
- 同意各版本草案於第 9 屆第 2 會期結束前於委員會審查完竣,審議過程不杯葛。
- 本日議程進行至詢答結束即散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9501
- 卷/期/冊
- 105/95/1
- 發布日期
- 2016-12-12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