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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修法公聽會:民法修正、專法爭議與家庭權益保障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11-24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行「同性婚姻修法」公聽會,聚焦於民法修正或另立專法保障同性伴侶權益、對現行法制及家庭結構的衝擊、以及同性伴侶收養子女是否符合最佳利益等四大討論提綱。會議中正反雙方學者、律師、團體代表及政府官員提出多元見解,爭議點涵蓋修法合憲性、國際公約、社會共識與實際影響。最終,主席要求各單位參考意見,法務部將提出伴侶制度報告,並將部分爭議納入後續公聽會討論。

討論事項一

「同性婚姻修法」公聽會 (討論提綱)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討論我國是否應透過修正《民法》或另立專法,以保障同性伴侶組成家庭的權利與地位。
  • 會議同時探討同性婚姻合法化對現行法制、傳統文化及宗教信仰的影響,以及同性伴侶收養子女是否符合其最佳利益。

相關爭議

  • 修法方式與合憲性爭議:反方(如蔡維恩牧師、成鳳樑教授、吳煜宗院長)主張《民法》對家庭的定義受憲法制度性保障(釋字第554號),修法可能違憲,應透過修憲或大法官釋憲;正方(如胡博硯教授、官曉薇教授)認為不允許同性結婚才違反憲法平等權,並指出多國經由司法解釋使其合法化。
  • 《民法》修正與專法制定的優劣:反方(如成鳳樑教授、葉光洲律師、雷倩召集人)建議制定專法(如德國伴侶法),認為可保障權益同時不破壞《民法》一男一女婚姻架構,且影響法律條文眾多;正方(如許秀雯理事長、呂欣潔資深研究員)堅決主張修正《民法》,認為技術上無困難,專法是歧視性的「隔離立法」,且國外經驗顯示專法無法完全解決問題。
  • 國際公約與人權解釋:反方(如成鳳樑教授)認為兩公約建立在異性婚基礎上,不支持同性婚姻,且聯合國曾判決不承認同性伴侶婚姻不違法;正方(如官曉薇教授、許秀雯理事長)引用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公約委員會意見,指出聯合國承認多元家庭形式,且多國憲法法院宣告不允許同性婚姻違憲。
  • 對家庭定義與社會價值的衝擊:反方(如蔡維恩牧師、雷倩召集人、張守一秘書長)擔憂修法將破壞傳統家庭定義、倫理秩序及社會價值,甚至影響人口結構;正方(如胡博硯教授、趙正人召集人)認為修法是擴大家庭定義,肯定同性伴侶對家庭價值的重視,且不影響異性戀家庭。
  • 兒童收養與最佳利益:反方(如曾品傑教授、張守一秘書長)擔心同性伴侶收養子女會影響其身心發展、遭受歧視,甚至質疑無血緣收養的妥當性;正方(如顏正芳教授、楊鈺瑩小姐)引用研究指出同性家庭養育的孩子表現與異性家庭無異,且強調現行收養制度有嚴謹評估,不讓同志收養反而違反孩子最佳利益。
  • 社會共識與立法程序:反方(如蔡維恩牧師、廖金河召集人、陳鐵虎理事長)強調社會缺乏共識,應舉辦更多公聽會、啟動修憲或公民投票程序,不應草率立法;正方(如呂欣潔資深研究員)認為台灣民主已深化至可討論此議題,反對者散布不實資訊才是對立主因,且公民投票若侵害基本權利可能違憲。
  • 稱謂與日常影響:反方(如張守一秘書長、陳鐵虎理事長)擔憂修法後「父母」、「夫妻」等稱謂將消失,造成混亂;正方(如許毓仁 立法委員、尤美女 立法委員、許秀雯理事長)認為稱謂是習慣而非法律強制,修法不會影響異性戀家庭稱謂,且是技術性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強調公聽會應開放、尊重各方意見,作為審議法案參考。
  • 提醒發言者避免人身攻擊、信仰攻擊或誣衊性字眼,以確保會議順利進行。
  • 指出本次議題可能無法取得共識,但可為法務部研擬伴侶制度提供素材。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認為在保障自身權利時,不應將他人排除在外,應張開雙臂納入不同群體。
  • 呼籲社會不應被恐懼蒙蔽,稱謂的改變不會影響家庭基於愛的連結。
  • 指出德國伴侶法未能解決生死關鍵時刻判定問題,導致大量司法案件,法國也因特別法問題最終走向修改基本法。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堅定支持婚姻平權,並將其與歷史上的女權運動、種族平權運動相提並論。
  • 強調保障少數族群的重要性,不應將同性伴侶「趕到馬路上或暗巷」。
  • 分享丹麥同性戀友人在台因法律不被承認而選擇居住丹麥的案例,說明制度保障的必要性。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澄清其提案版本未改變異性戀婚姻結構,強調父母、夫妻稱謂不會消失。
  • 指出子女收養已有民間團體、社工訪視、法院認可及程序監理人等三關把關,確保孩子最佳利益。
  • 強調修法僅更動3條與同志相關條文,目的在於透過婚姻樞紐,讓同志享有配偶、父母子女、繼承及社會權利。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代為表達民眾意見,認為婚姻制度影響深遠,應嚴謹對待,並維護一男一女婚姻架構。
  • 主張可在不變動婚姻架構下,透過單點修法保障同性戀者在遺產繼承、醫療探病等權益。
  • 建議同性婚姻修法應透過全民公投決定,而非由少數未經共識下草率更改。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認同婚姻平權應受保障,但保障方式(修民法或立專法)仍有不同意見。
  • 指出全球23個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中,有21個是先從伴侶制度過渡到婚姻。
  • 表示法務部對修法方式目前無特定見解,尊重各方意見,並將深入探討妥適的立法方式。
  • 已發函各機關詢問委員版修法對法規的衝擊,並將持續檢討婚姻平權相關權益的保障法制。

呂太郎 司法院秘書長

  • 對於立法模式選擇,尊重法務部評估及立法院決定。
  • 認為尤美女委員的版本對現行法制衝擊較小,在立法技術上較方便可行。
  • 相信台灣多元民主社會應能摸索出支持與反對者共存的空間。
  • 強調收養子女應以養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考量,透過專家評估和法院裁定,法律上不會構成制度性問題。

簡杏蓉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代理組長

  • 現行收出養制度依《民法》及《兒少福利權法》規定,同性民眾符合規定仍可單方收養。
  • 指出共同收養需以婚姻關係為前提,同性伴侶目前無法辦理共同或近親收養。
  • 強調收養程序嚴謹,秉持兒少最佳利益原則,由評估報告及法院裁定。
  • 同性伴侶與子女已共同生活者,其子女權益受《兒少法》保護,並可獲得家庭支持服務。

相關後續

  • 所有發言及書面意見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製作公聽會報告送交立法院全體委員會及出席人員參考。
  • 法務部將就伴侶制度相關報告,納入公聽會意見一併說明。
  • 主席將考慮蔡維恩牧師提出的修法違憲疑慮,納入下次公聽會的討論提綱。
  • 尤美女委員將於11月28日召開另一場公聽會,邀請25位正反方代表,確保雙方意見均等且全程轉播,並邀請未曾參與第一場公聽會的人員以擴大參與。

原始資料

公報
1059501
卷/期/冊
105/95/1
發布日期
2016-12-12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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