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修正草案公聽會:自由化、綠能與台電角色爭議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12-01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針對「電業法修正草案」舉行公聽會,聚焦於電業自由化幅度、再生能源發展困境、電力系統穩定性及台電公司未來定位。與會學者專家及團體代表就兩階段自由化、備用容量義務、獨立管制機關權限、電價與碳排影響等議題提出多元觀點與質疑,行政部門則回應修法旨在活絡綠電市場並確保穩定供電,承諾將考量各方意見。
討論事項一
審查「電業法修正草案」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討論電業法修正草案,核心議題涵蓋台灣電力市場的自由化程度、再生能源的發展與併網機制、電力系統的穩定與備用容量規劃,以及電業管制機關的獨立性與權責。
- 會議旨在蒐集各界對行政院版及委員提案版本的意見,以期在推動能源轉型、確保供電穩定及提升電業效率之間取得平衡。
相關爭議
- 電業自由化方式:行政院及部分學者主張漸進式、兩階段開放電力市場,先活絡再生能源市場,再逐步開放傳統能源;但有學者及團體反對,認為應一步到位,全面實施電業自由化,批評現行修法為假改革。
- 再生能源備用容量義務:部分專家支持再生能源業者應負擔備用容量義務以確保供電穩定,但多數再生能源團體及學者認為再生能源尚處發展初期,不應立即要求其承擔備用容量,應待其規模成長或成本降低後再議。
- 電業管制機關的獨立性與權責:多位學者質疑行政院版草案中電業管制機關的獨立性不足、職權不明確、位階過低且人力配置不足,恐難以有效監管電力市場,影響自由化成效。
- 台電公司的角色與分割:部分意見認為台電應維持公營並強化監督,分割成發電與輸配電公司是可接受的方案;但有台電工會代表及學者堅決反對分割,認為台電效率高、電價低,分割將破壞綜效並增加交易成本,且質疑修法旨在裂解台電。
- 非核家園與能源轉型影響:有批評指出政府的非核家園政策將導致電力供應不穩、碳排放增加且電價上漲,呼籲應以核養綠;但環保團體強調核能的風險與核廢料問題無解,支持發展再生能源以替代傳統能源。
- 電價管制與市場競爭:有學者指出草案管制零售電價卻不管制批發電價,可能導致公用售電業虧損並轉嫁全民負擔,質疑此設計無法達成真正的自由競爭。
- 修法急迫性與完善度:部分學者及團體認為電業法修正草案內容不完善且充滿矛盾,不應倉促通過,應撤回草案重新討論以凝聚社會共識;能源局則強調過去多次修法失敗,此次修法是為再生能源開路,不應再拖延。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林法正 教授 國立中央大學電機工程學系
- 電業自由化目的應為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增加電源,台灣當前最大目標應為開發更多綠電。
- 建議電業法修正採漸進式,先開放費率不受管制的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業,並允許汽電共生部分電能銷售。
- 強調再生能源售電業者應具備用容量義務,以避免傳統電力事業瓦解。
- 指出目前直供或代輸機制僅吸引便宜再生能源,初期電力市場自由化可能冷清。
- 呼籲經濟部在大量布建再生能源時,需有大的備轉容量、抽蓄發電、智慧型反流器及儲能等配套措施,並進行土地規劃與法規金融招商配套。
高銘志 教授 清華大學科法所
- 支持行政院版電業法修正草案,認為在政府組織體制改革上採取最小化步驟是偉大發明。
- 認為電業管制機關雖透過指定維持,但政府保證獨立性及電價不漲是可信的保證。
- 指出電業法導入開放傳統發電業,使現有獨立發電廠(IPP)就地合法化,是重大貢獻。
- 提及用戶權保障在全球獨特,一次性全面開放用戶選擇權,但可能面臨價格較高、不穩定及合約複雜等問題。
- 質疑廠網分離中將輸配售電競爭部門與管制部門混合的獨特模式。
- 認為電業法給予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業機會,但不保證獲利,許多業者寧願留在躉售制度下。
- 提出「電力排放係數」制度可能導致缺電或罰金轉嫁全民,實際操作有思考空間。
- 認為此法案高度肯定台電角色,但通過後所有事情可能不會改變,因過度仰賴經濟專業而忽略法律與電力工程角色導致窒礙難行。
江清瓚 院長 健行科技大學電資學院
- 強調氣候變遷問題嚴重,台灣太陽能瞬間發電量已大幅提升,綠能電力多元化對尖峰負載有很大幫助。
- 不反對電業或再生能源業準備備用供電容量的精神,但考量再生能源仍處發展初期,呼籲可否等到超過一定容量或給予期限後再要求其盡此義務。
黃士修 創辦者 核能流言終結者
- 批評行政院版電業法修正草案黑箱作業,且從動機開始就錯誤。
- 指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8條與電業法修正草案第47條、第45條規範矛盾,導致再生能源售電業無綠電可買、發電業無綠電可直供,形成「綠電不自由」。
- 駁斥「純綠電迷思」,引用Google聲明指出100%再生能源指的是年度購買量與用電量相當,而非24小時純綠電,且綠電仍有混灰電問題。
- 認為再生能源成本遠高於核能與燃煤,加上鋪設線路、代輸、備用容量等成本,恐扼殺綠能發展。
- 主張「以核養綠」才是真實趨勢,批評民進黨政府藉修法偷渡非核家園條文,將導致「高碳昂貴」的能源轉型。
- 認為修法造成「假自由」,發電端仍維持單一買方,售電端價格控管,分割台電失去意義且增加交易成本。
- 強調現行電業法已允許民營發電業和售電業,毋須修法即可實現電業自由化。
- 呼籲撤回所有草案重新歸零討論,切勿倉促修法,否則將犧牲全民用電權益與國家能源安全。
高茹萍 理事長 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
- 台灣因空污、核廢料無解等困境,需透過修改電業法推動再生能源,以替代傳統能源。
- 批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實施近10年來,因法令及執行未落實,導致再生能源發展緩慢,申辦困難重重。
- 建議成立跨部會的綠能聯合服務中心及縣市政府單一窗口,簡化申設流程,鼓勵公民參與綠能發電。
- 反對在再生能源仍處「小baby」階段即要求其承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應待其發展成熟後再規範。
- 建議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應依條例規定抽取費率支持再生能源,且輸配公共設施應由輸配業負責。
- 指出再生能源的間歇性影響可透過即時發電資訊、天氣預測、智慧電表、儲能設施及地熱發電來克服,且其影響程度被誇大。
- 強調未來電價不必然因再生能源而上漲,若更多民眾參與發電、節電及需量反應,電費可能不漲。
- 呼籲社會對發展更多比例再生能源的政策形成共識。
楊家法 召集人 台電南北徒步串連自救會
- 質疑政府在電力穩定供應前提下推動多元供給、用戶自由選擇及公平使用電網的三大目的,實際作為上存在問題。
- 認為再生能源配比達20%將導致電力供應更不穩定,碳排增加。
- 反對再生能源售電業承擔15%備用電力,認為將使綠能推動難行。
- 提出電力系統頻率暫態穩定問題,指出再生能源高占比下,電力系統面對間歇性發電挑戰將面臨嚴重限電危機。
- 批評政府能源政策規劃2025年火力發電占80%、再生能源占20%將導致碳排增加,與減碳目標背道而馳。
- 建議成立獨立調度中心處理電網運作、緊急調度及備用容量,台電毋須分割。
- 指出公用售電業在批發價不管制、零售價被管制、需負擔電力碳排係數與備用容量下,注定賠本,政策設計矛盾。
- 批評能源局提出的電業法修正版本充滿矛盾,對綠能、碳排、供電穩定皆無助益。
- 認為修法目的旨在讓其他發電業者、售電業者只負責賺錢,不必像台電賠本賣電照顧民生。
- 對台電未來6到9年需高價購買再生能源、投資離岸風力及建置基礎設施卻被管制價格表示不公,質疑能源轉型正義。
- 總結修法未能照顧百姓、綠能走不動、碳排未減少、供電更不穩定。
王塗發 教授 國立台北大學經濟學系
- 認為行政院提出的電業法修正草案是被台電綁架,為台電量身打造的假改革,呼籲立法院退回。
- 強調電業自由化真諦在於開放發電市場自由競爭,允許用電戶自由選擇供電來源,提升效率與服務品質。
- 批評台灣電業自由化改革落後德國近20年,且行政院版牛步化,兩階段改革漫長不確定,非真正自由化。
- 指出行政院版本更退縮,僅開放綠能先行,未來還需逐步修法多次才能達到自由化,遙遙無期。
- 認為此修法無助甚至有害再生能源發展,現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若加倍目標更方便。
- 批評公用售電業價格管制回到黑箱電價計算公式,保障台電穩賺不賠,無改革意義。
唐慧琳 研究員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 贊同電業法不宜急著推出,但理由不同於王塗發教授。
- 批評電業管制機關由行政院指定是黑箱作業,應至少為二級以上獨立機關,具備足夠權限。
- 質疑6到8年後成立台電控股公司,國內法源不足,子法未建立即倉促推動分割是荒謬之事。
- 指出台灣在台電綜合電業下已達成低廉電價與穩定供電,質疑拆解台電目的。
- 批評管制零售電價卻不管制批發電價,可能導致台電倒閉,電價上漲,並引用美國加州經驗。
- 反對民進黨政府廢核及廢生煤石油焦發電政策,認為將犧牲供電穩定性,且天然氣接收站建設需時。
- 批評政府恐核卻進口日本核災區食品,質疑政府犧牲人民權益是否因與綠能電廠關係密切。
- 贊成再生能源優先併網,但要求其負責備用電源,並批評過去再生能源發展模式讓全國老百姓負擔成本。
劉俊秀 會長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
- 指出COP22會議認為核能發電危險且不乾淨,COP23將新能源(Free Nuclear Power)納入議程。
- 認為再生能源備載容量應待儲電設備或其他措施發展到一定程度才需要,目前無備載容量問題。
- 批評台電雖稱用心發展再生能源,但20多年來發電量仍不到2%,效率不彰。
- 主張電業自由化應一步到位,不需分兩階段,因分階段耗時且不確定性高。
- 建議設立獨立電業管制機關,負責執行發電業開放、監督市場運作、處理爭議及保護用戶權益,並依成本審議費率。
- 提出再生能源發展審查原則應提高再生能源比例、提升發電效率、減碳及嚴格環保排放標準。
- 建議將發電業、輸配電業、售電業三分離,輸配電業全國獨占,售電業開放競爭,並要求售電業購買部分再生能源。
- 向台電員工保證,在新的架構下,工作、福利不會受到影響,反駁他們是為保持獨占而抗議。
方良吉 博士 工研院綠能與環境研究所
- 對電業法修法歷程感觸良多,批評過去法案因利益團體阻撓而未能通過。
- 指出電業法修正應以開放發電、購電及台電代輸為「初衷」,並成立公平、公開的調度中心,取消一條龍經營模式。
- 質疑新條文將刑法中竊電及損害電力設備的規定移除,改以罰錢方式處理,恐有問題。
- 質疑第95條排除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適用,導致近百億公積金放棄不收,恐有圖利財團之嫌。
蔡岳勳 所長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法律研究所
- 強調修正電業法是20多年來最重大的立法工作,台灣能源結構脆弱,弄不好恐導致跳電危機。
- 根據國際經驗,一個強而有力的獨立電業管制機構是推動電業自由化能否成功的關鍵。
- 批評現行草案中電業管制機關的定義愈訂愈混亂,其層級、名稱、首長官階、員額皆空白,且「指定」作為法律用詞有疑慮。
- 指出能源局僅100位員額,無法承擔電業管制機關眾多職權,恐拖累行政組織建置。
- 認為草案中管制機關的功能有侷限性,尤其拿掉價格管制,使其缺乏有效管制市場的「胡蘿蔔」與「鞭子」。
- 提出電業市場管制與公平會競爭法主管機關競合問題,認為草案中違反市場競爭者需待有罪判刑確定才能處理,不符公平法「先行政後司法」原則,恐延宕處理時效。
鄭秀玲 教授 臺灣大學經濟系
- 根據其研究與實務經驗,認為台灣面積小,台電生產具規模經濟,且電力生產無法儲存具自然獨占性,應維持公營。
- 支持台電維持公營,可分割成發電業和輸配電業兩家公司,但需立法院強力監督,推動續存面管理與節約能源。
- 支持發展再生能源,但電價偏高可給予補助。
- 強調管制單位的重要性,認為能源局位階不適合做管制單位,應提高位階,並參考美國公共事業委員會的監理模式。
- 建議若將發電業與輸配電業分開,需注意新業者可能只選擇都會區,應成立普及基金確保偏遠地區供電,並確保輸配電業公平輸送電力。
林全能 局長 經濟部能源局
- 承認過去6次電業法修法均無疾而終,此次修法旨在為再生能源開啟更多進入電力市場的途徑,如直供、代輸及透過售電業銷售。
- 認為電業自由化不一定要一次到位,應採逐步修法方式,國際案例亦是如此。
- 強調修法前提是供電穩定、供給多元、電網公平使用、用戶自由選擇,並讓台電繼續扮演維持國內電力供應的重要角色。
- 承諾將視電業法修法進展,對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8條與電業法的競合問題進行適當調整。
- 解釋民國83年開放IPP是透過專簽解釋現行電業法,此次修法是為提供法律配套,讓民營電廠分擔台電發電壓力。
- 表示母法通過後,將積極推動相關子法修訂,並已爭取能源局擴增89位人力,以強化監理能量。
- 澄清Google並非無法購買100%綠能,而是台灣現行制度無法讓其直接購買,修法旨在解決此問題。
李世光 部長 經濟部
- 感謝專家學者出席並提供意見,表示此次版本是經多次公聽會討論後提出,修法旨在穩定中求進步。
- 承諾將把所有意見納入思考,並在立法院逐條審議時與委員討論。
- 表示經濟部已獲行政院告知將進行第二階段組織改造,能源局的改組與人力將依電業法修正後的結構需求進行調整。
相關後續
- 本次公聽會出席人員的發言及書面資料將刊登於公報中,並製作公聽會報告送交經濟委員會全體委員及所有出列席人員參考。
- 下星期一將舉行第二場公聽會,繼續邀請學者專家出席提供意見。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9701
- 卷/期/冊
- 105/97/1
- 發布日期
- 2016-12-15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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