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修正公聽會:聚焦自由化、綠能與台電改革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12-05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舉行第二場「電業法修正草案」公聽會,學者專家就電業自由化方向、再生能源發展、台電廠網分離、電價穩定及電業管制機關設計等核心議題進行廣泛討論。各方提出對行政院版本的疑慮與建議,會議紀錄將作為委員審查法案的重要參考依據。
討論事項一
審查「電業法修正草案」等案公聽會 (第二場)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討論電業法修正草案,聚焦於台灣電力市場的自由化程度、再生能源的優先發展與配套措施、台電公司組織重組(廠網分離)的必要性與時程,以及電價穩定、供電安全與電業管制機關獨立性等關鍵議題。
- 會議旨在彙集各界學者專家意見,作為立法院審查行政院及委員所提共8個電業法修正版本的重要參考依據。
相關爭議
- 行政院版修正草案的適當性與改革誠意:多位學者及環團批評行政院版過於保守,未能徹底改革台電的獨占地位,立法過程與參考國外經驗不夠嚴謹,恐延宕電業改革時程。
- 電業自由化與供電穩定、電價影響的權衡:洪德生顧問與唐慧琳研究員擔憂全面自由化可能犧牲供電穩定性,並導致電價上漲,建議審慎分階段實施。王京明研究員與許志義教授則強調自由化是全球趨勢,應透過市場機制提升效率與穩定性。
- 再生能源發展與備用容量義務:黃士修創辦人質疑電業法修法是假議題,應修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並批評政府對綠能發展的矛盾。多位專家認為要求再生能源業者負擔備用容量不合理,應由政府整體規劃或在綠能占比達一定規模後再實施。
- 台電廠網分離的必要性與時程:許志義教授、徐光蓉教授、王京明研究員主張徹底實質廠網分離,認為綜合電業存在將無法實現公平競爭。環團建議3年內完成重組,徐光蓉教授批評行政院版將時程拖延至6至9年。
- 電業管制機關的獨立性與權限:高銘志教授、唐慧琳研究員、洪德生顧問、洪申翰副秘書長、王京明研究員等對管制機關的獨立性、位階及電價審議權限設計表示疑慮,認為應提高位階並賦予價格決定權,避免多餘的外部委員會。
- 現行電業法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優先順序:黃士修創辦人認為應優先修訂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電業法修法是假議題。能源局長則回應兩者應同步進行,缺一不可。
- 電業法條文的現代化與罰則:主席指出現行電業法多數條文已逾51年未修,罰則停留在民國30年代的所得水準,且使用過時單位如「馬力」,有侵犯私有財產權之虞,急需全面現代化。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楊偉甫 經濟部次長
- 認同電業法修正自由化是不可避免的趨勢,行政院版本將接受各界指教。
- 公聽會所收集的意見將在未來逐條討論及法條審議過程中進一步檢視與討論。
- 目前行政院版本是漸進式的,考量台灣大環境下此版本較具信心,可先行有共識部分再繼續努力。
林全能 經濟部能源局局長
- 電業法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缺一不可,必須同步進行修正,才能讓再生能源發展更好。
- 電業法修正案開放售電業、再生能源直供或代輸,非民國83年IPP開放範圍,需透過法規完備而非專簽方式進行,以利長期永續運作。
- 行政院版已避免加州PG&E破產案例的兩大因素:台電仍掌握一定發電容量確保穩定,且電價可調整,不會因限制調漲而面臨破產。
- 電業管制機關的職責設定在電力市場行政作業監理,裁判工作由經濟部三個審議會肩負。
- 關於再生能源備用容量設計,原意是讓售電業者肩負穩定供電角色,但考量再生能源尚未能大量供電,可思考是否一開始就肩負此責任,並可在條文中做適當修正。
相關後續
- 公聽會所聽取的學者專家意見將詳實記錄並刊登於立法院公報,作為委員將來討論法案時的重要依據。
- 主席補充說明現行電業法多數條文已逾51年未修,罰則過時且使用舊單位,有侵犯人民財產權之虞,強調電業現代化為修法另一重要原因。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9701
- 卷/期/冊
- 105/97/1
- 發布日期
- 2016-12-15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