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財政委員會審查預算、金融法案及普惠金融政策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11-21

LawTrace 法律歷程:保險法、信託業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財政部歲出預算,並聽取普惠金融專題報告。會議重點討論了「會計師法」、「保險法」、「信託業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等多項金融法案修正草案,以及股市活絡、金融弊案究責、微型保險、監理沙盒等議題。部分法案經協商修正後通過,多項臨時提案亦獲通過,部分議題則交付相關部會研議並要求提交報告。

討論事項一

審查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財政部、國庫署、賦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歲出預算部分

核心議題

  • 審查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財政部及其所屬機關(如國庫署、賦稅署、各區國稅局、財政資訊中心)的歲出預算編列與執行狀況。
  • 委員就預算內容提出質詢,要求財政部及相關單位說明預算編列的合理性、資源分配的效率,以及未來政策方向對預算的影響。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吳秉叡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曾銘宗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黃國昌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賴士葆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盧秀燕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余宛如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王榮璋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邱泰源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羅明才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賴素美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施義芳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費鴻泰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江啟臣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林德福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徐榛蔚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江永昌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鄭天財Sra‧Kacaw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許虞哲 財政部部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陳賴素美所提書面質詢及委員徐榛蔚另提書面補充資料,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財政部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財政部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請於期限內分送各相關委員。
  • 本日繼續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財政部等9個單位預算,尚未審竣,另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二

審查「會計師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普惠金融之推動方向與辦理情形」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普惠金融之推動方向與辦理情形」進行專題報告,探討如何提升金融服務的普及性與可近性,特別是針對弱勢族群。
  • 審查「會計師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討論會計師執行業務的相關規範。
  • 同時,多項臨時提案聚焦於普惠金融的具體實踐,包括金融科技教育推廣、身心障礙者金融服務改善、普惠金融指標追蹤以及弱勢族群金融優惠擴大。

相關爭議

  • 普惠金融推動成效與目標族群:委員關切微型保單的參與人數與續保率,質疑其是否有效觸及中低收入戶、農漁民及原住民等弱勢族群,並建議檢討保額與對象。
  • 金融科技教育普及:有委員認為偏鄉居民因不熟悉網路操作或易受詐騙而更形弱勢,建議金管會研議推動金融科技教育普及性。
  • 身心障礙者金融服務:委員指出視障語音ATM設置數量及速度不足,且語音模式不統一,要求金管會會同銀行公會加快設置並統一操作流程。
  • 普惠金融推動指標:有委員建議金管會參考G20指標,編製及追蹤銀行帳戶數、ATM數、分行家數、中小型/微型企業存貸款數目及成長率等項目,以評估普惠金融實踐成效。
  • 身心障礙者跨行提款免手續費優惠擴大:有委員提案建議將全台身心障礙者跨行提款免手續費的優惠擴大服務對象至中低收入戶。

立法委員發言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說明「會計師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的提案要旨。
  • 關切金管會對保險業者以調整責任準備金利率為由誤導民眾調漲保費的禁止作為,並詢問查核方式。
  • 詢問美國FATCA法案與美方簽署跨政府協議的進度及備案,並對金管會的信心提出質疑。
  • 建議金管會應具體說明在不修法、不影響大局前提下,如何改善資本市場稅制以增加量能。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肯定金管會主委勇於決策的態度,並鼓勵開放,不贊成一味追究責任。
  • 建議開放自行的基金可以辦理質借,以提高投資人資金使用效益並減少手續費支出。
  • 建議開放純網路銀行,認為這是國際趨勢,並詢問具體時程。
  • 支持金融業合理整併,並傾向公公併為可行方向之一。
  • 贊成在法令許可範圍內,開放合意併購或敵意併購。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修正草案」新增「明知」主觀要件,認為是在弱化而非強化對消費者的保護。
  • 批評金管會在金融消費者保護執行不力,要求設立專責局或統一窗口,並質疑現有任務編組的成效。
  • 質詢國際通虧損4,000萬元且營業額極低的問題,要求金管會究責決策者而非由納稅人買單,批評金管會對明顯浪費公帑之事「軟趴趴不敢究責」。
  • 質疑金融幫透過「旋轉門條款」漏洞,從政府轉任國營再轉任民營企業,要求金管會應強化管制旋轉門條款。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關切股市動能不足問題,建議金管會研究各國將股息與股利分離課稅的作法,以縮小內外資稅率差距並減少棄權情形。
  • 要求金管會兌現前主委承諾,懲處協助不符資格者購買TRF的銀行經理人,並加強專案檢查。
  • 指出TRF爭議處理亂象,包括銀行不提供契約資料、拒絕仲裁及抽銀根,要求金管會嚴格執法。
  • 示警保險業可能利用責任準備金利率調降機會大幅上漲保費,要求金管會精算並監督費率合理性,防止業者「混水摸魚」。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關切川普當選後對金融市場的衝擊,預期美元持續走強、台幣看貶,並詢問央行應對措施。
  • 批評金管會穩台股的「四招」無感且無效,建議將高價股交易單位改為100股,讓小額投資人也能參與。
  • 建議當沖課稅應採淨額課稅或比照期貨稅率,以活絡股市交易量,並要求金管會積極與財政部協調。
  • 提案修正「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條文」,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保險經紀人書面分析報告的適用範圍,避免「割雞焉用牛刀」的困擾。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質詢央行對新台幣匯率「動態穩定」的具體範圍,關切央行操作匯率的透明度。
  • 批評金管會與財政部溝通效率太慢,導致財經政策進展遲緩,加劇市場焦慮。
  • 重申金管會不應禁賣TRF,但民眾應自負風險,並要求金管會對樂陞案中「百尺竿頭」負責人埜由昭的追查展現積極態度,查明其財產狀況及有無人頭問題。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關切台股交易量長期低迷及外資大量賣超現象,質疑金管會「三力四挺」政策喊停後的長期振興股市計畫。
  • 要求金管會推動創新創業基金應解決政策執行面「下面的人不動」的問題。
  • 質疑董監事及大股東質設比過高的公司治理問題,要求金管會加強監督,並針對美亞、如興、富驊、弘捷、昱泉等重複質設比過高的公司提出作為。
  • 強調重拾投資人對政府的信心至關重要,支持金管會朝向開放的態度發展金融市場。

陳賴素美 立法委員

  • 質詢外資大量撤離及淨匯出金額,要求金管會說明台股交易量低迷的原因。
  • 質疑金管會「本益比偏低、殖利率高」的說法,認為台股指標股處於高檔,並非便宜,且金管會活絡股市的措施(如增加當沖標的、鼓勵業績發表會、實施庫藏股)實質意義不大。
  • 關切外資借券賣出放空對股市的影響,認為應進一步限制。
  • 指出外資交易比重逐年增加、本土散戶比重下降的現象,認為對本土股市「有利有弊」,並質疑內外資課稅標準不一造成內資逃亡及假外資問題。
  • 關切外資持股比例高達40%(台積電近8成)對我國金融市場的影響,認為並非好現象,並要求金管會掌握其中中資比重。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詢問信託法第34條與第35條關於受託人忠實義務的立法目的及職權人權益保護。
  • 質詢保險法第148條之1修正草案中「國際法律遵行」的明確定義,以及將安定基金撥付至保險犯罪防制或法遵的潛在問題。
  • 關切樂陞案的查核進度,特別是無形資產、Tiny Piece及同步網路的查核狀況,並質疑裁罰金額過低及財報不實問題。
  • 對台股成交量低迷及外資持股比重過高的現象表示擔憂,認為「深港通」對台股衝擊堪憂,要求金管會提出具體方案。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關切微型保單的推動成效,認為24.8萬人的被保險人數量與弱勢族群總數相比仍有努力空間,建議定期檢討適用族群及保額。
  • 質疑微型保險續保率僅7成的原因,認為可能與弱勢族群經濟能力有關,要求金管會分析中斷投保原因。
  • 詢問「外溢保單」的推動可能性,鼓勵國人健康生活可減少保費,認為此機制對健康及社會發展有益。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為何不提出行政院版的監理沙盒相關條文,認為行政院法案審查效率不佳或有其他部會反對。
  • 質疑金管會主委不再推動「天使基金」與「創業創新基金」方案,認為政策缺乏一貫性與連續性。
  • 要求金管會統計中低收入戶參與微型保險的人數,並提出措施讓更多弱勢族群加入,以健全社會安全網。
  • 詢問微型保險是否存在不法份子介入或詐保異常狀況。
  • 建議金管會應針對「以房養老」政策,解決民法「最高限額抵押權」30年限制問題,並研議銀行公會提出的「專款設立保險基金」及「提供共同保險」機制。
  • 關切權證市場「撮合制度」與股票有5秒時間差的問題,導致券商操作不便及專業套利,要求金管會調整以確保交易公平。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質詢櫃買中心興櫃股票交易系統當機2小時的異常事件,批評金管會對異地備援系統的解釋不專業,要求提出檢討報告與配套措施。
  • 質疑OTC董事長懸缺過久,批評金管會對公股人事派任標準不一。
  • 批評金管會對外溝通不足,過於防弊而缺乏鼓勵開放,導致金融科技發展落後於國際。
  • 關切金管會金融科技辦公室人力不足,建議委外研究並要求金融研訓院扮演好研究角色。
  • 質詢投資型保單、醫療險及意外險保單有無3天審閱期,認為金管會應明確規範以避免紛爭。
  • 提案要求金管會檢討櫃買中心電腦系統異常事件,並提出防範措施及報告。
  • 提案要求金管會報告美國FATCA跨政府協議簽署進度,以及如何協助業者完成FATCA申報,以降低金融機構個別簽署風險。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詢問金管會研議中的「定期定額買股」方案,質疑其風險、零股交易問題及券商推薦商品的責任歸屬。
  • 關切永豐銀行因記錯客戶資料被罰款400萬元,並質疑本國銀行將美國客戶資料彙整給美方是否違反客戶資料保護規定。
  • 要求金管會說明美國FATCA法案與美方簽署跨政府協議的進度,以及未簽署協議對客戶的潛在罰款與制裁風險,並強調平等互惠原則。
  • 批評金管會對國寶及幸福人壽案民事追償不力,安定基金賠付金額與實際追回金額天壤之別,要求積極追償以維護納稅人利益。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質詢金管會「天使基金」及「三力四挺」政策調整的原因與未來方向,認為業者反應不佳是因其被視為「不樂之捐」。
  • 詢問保險業資本適足率(RBC)調整的政策目標、影響與定案時程,並關切是否與壽險業者充分溝通。
  • 建議政府應加強金融防弊功能,研議制定比照國外的「公益檢舉人制度」(吹哨者條款)。
  • 詢問金管會對公股金融整併的政策方向,認為「公公併」是可行方向之一,有助於強化銀行競爭力。
  • 關切台股交易量長期低迷問題,要求金管會提出具體活絡股市交易的方案,並找出病因以改善體質,而非僅依賴應急措施。

相關人員回應

李瑞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對今天這5個法案的修正持開放態度,基本贊成委員提案意旨,但建議文字可調整。
  • 尊重委員提案修正保險法163條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書面分析報告適用範圍,但建議酌修文字。
  • 對親民黨黨團提案增訂保險法148條之1,認為保險犯罪防制業務涉及多部會權責且國際法律遵行範圍不明確,且安定基金用途有其特殊目的性,不宜逕由安定基金轉撥經費,建議維持現行規定。
  • 對曾銘宗委員提案修正信託業法第3條之1,認為信託法第34條及第35條所揭示的忠實義務為基本義務,在信託業法中排除不妥,建議於信託法明定,並將與法務部積極協商。
  • 對金保法第4條修正草案,認為現行法規下金融消費者如提出業者偽造事證,仍應有金保法適用;另對「明知」主觀要件在民事救濟中對消費者未必有利,應審慎衡量。對第30條之1修正草案,贊成強化對金融消費者保護,但對「隱飾」意義不明確及行政罰與刑事罰競合問題有疑慮。
  • 對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修正案,同意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並完備法制作業,贊成增列OBU及OSU申請許可資格條件授權依據,並同意增列連續處罰規定以使三業規範一致。
  • 回應黃國昌委員關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承認金管會目前採任務編組方式,會加強運作,並表示政府精簡機關組織政策下設立專責局有困難。
  • 回應黃國昌委員關於國際通虧損究責,表示交易所已處理,但若決策過程有瑕疵會檢討改進,但不能因決策結果有風險就追究決策者,否則無人敢做事情。
  • 回應黃國昌委員關於金融旋轉門條款,表示現行法律規定明確,依法律執行,不便表達個人是否贊成強化管制。
  • 回應吳秉叡委員關於股市動能,表示金管會立場像病患家屬,會關心病人並拜託醫生開藥方,並表示會研究股息股利分離課稅建議。
  • 回應吳秉叡委員關於TRF爭議處理,表示已要求銀行徹查處理,檢查局會專案檢查,並已發函要求銀行將貸款與TRF爭議分開處理,不可抽銀根,若不配合會嚴加檢查處理。
  • 回應吳秉叡委員關於保險費上漲,表示調降責任準備金利率是時勢所趨,但呼籲民眾不必急於一時,會要求保險業不可以「混水摸魚」大幅上漲保費。
  • 回應曾銘宗委員關於基金質借,表示現行跨行可以,本行因信託關係基礎而不可以,建議在信託法中明定。
  • 回應曾銘宗委員關於開放純網銀,認為是國際發展趨勢,台灣不能自外,政策上會開放,並積極立法,但時程無法明確。
  • 回應曾銘宗委員關於金融整併,認為台灣金融機構數量多規模小,合理整併是好事,公公併是可行方向之一,金管會將配合財政部推動。
  • 回應曾銘宗委員關於敵意併購,認為合意或敵意皆為法律允許,樂觀其成。
  • 回應賴士葆委員關於穩台股四招,認為是急救藥,備而不用,待股市出現非理性反應時才會實施,並表示會研究高價股拆分交易單位、當沖淨額課稅或比照期貨稅率等建議,並積極與財政部溝通。
  • 回應盧秀燕委員關於金管會與財政部溝通效率,表示溝通暢通,但需整合內部意見,並非遲緩。
  • 回應盧秀燕委員關於TRF禁賣,認為TRF是國際發展已久的金融商品,不宜禁賣,尊重業者引進及投資者決定。
  • 回應盧秀燕委員關於樂陞案負責人追查,表示已與日本金融監理單位接觸並提供資料給檢調單位,但金管會無權調查個人行蹤與財產,並表示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無法向司法機關詢問偵辦進度。
  • 回應余宛如委員關於三力四挺政策,表示並未停止,只是調整執行方法,將鼓勵業者直接投資,並繼續推動創新創業基金。
  • 回應余宛如委員關於董監質設比過高公司,表示會注意並加強監管,若有違法會嚴辦,並表示不會購買此類股票。
  • 回應陳賴素美委員關於台股量能,表示問題複雜難以一言而盡,本益比目前合理,活絡股市需視國際及台灣經濟發展情勢,金管會已準備緊急措施。
  • 回應陳賴素美委員關於外資比重,認為有利有弊,承認內外資稅負確有差異,但不贊成全面分離課稅20%,外資持有台積電近8成並非好現象。
  • 回應施義芳委員關於信託法第34、35條,請銀行局王局長說明。
  • 回應施義芳委員關於樂陞案,表示第二季財報已重編,會計師可允當表達,第三季未如期編列,櫃買中心先罰3萬元並停止交易,金管會罰24萬元,並表示已將疑點移交檢調偵辦,無形資產部分已要求提列減損。
  • 回應邱泰源委員關於微型保單,表示在金融普惠原則下會繼續努力,承認努力空間仍大,並表示會鼓勵業者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並分析中斷投保原因。
  • 回應林德福委員關於監理沙盒,認為觀念已討論一段時間,委員提案與金管會看法一致,可透過立法院協商立法。
  • 回應林德福委員關於天使基金與創業創新基金,表示政策延續但作法調整,天使基金因業者反應負面而調整作法,創業創新基金則繼續推動,資金來源為周邊單位捐助。
  • 回應林德福委員關於微型保險,表示會請保險局提供中低收入戶參與統計數據,並會採取誘因鼓勵業者推動,微型保險核保程序與一般商業保險相同,防範道德危險。
  • 回應林德福委員關於以房養老,表示現行法令可行,部分銀行積極推動,但因國人觀念推動較慢,民法抵押權30年限制可透過換約方式延長。
  • 回應林德福委員關於權證撮合制度,表示業者內部意見不一,金管會已拜託其整合意見。
  • 回應費鴻泰委員關於櫃買中心電腦系統當機,表示中斷2個多小時不正常,對局長回答不滿意,會詳細調查。
  • 回應費鴻泰委員關於OTC董事長派任,表示目前由總經理代理,運作未出問題,會進一步了解,並表示金管會與外界溝通暢通,鼓勵局長勇於決策。
  • 回應費鴻泰委員關於金融科技辦公室人力,承認人力太少,會委外研究並要求金融研訓院發揮作用。
  • 回應費鴻泰委員關於保險審閱期,表示多年前與消保會共識為只有傳統壽險保單有3天審閱期,會明確規範以避免紛爭。
  • 回應江永昌委員關於定期定額買股,表示比照定期定額買基金概念,券商會集合客戶湊成整張在集中交易市場交易,非盤後交易,會請券商告知風險。
  • 回應江永昌委員關於FATCA,表示金融機構提供資料需客戶同意,不同意客戶部分正與美方談判,有備案準備,並承認未簽署協議可能導致客戶被罰款30%。
  • 回應邱志偉委員關於天使基金與三力四挺,表示政策目標不變,僅作法調整,將繼續推動創新創業基金,資金來自周邊單位。
  • 回應邱志偉委員關於RBC調整,表示每年都會依狀況檢討係數,今年尚未定案,年底前會確定,有與業者溝通。
  • 回應邱志偉委員關於公益檢舉人制度,表示會列入考量,由法律事務處研擬,3個月內可有初步評估結果。
  • 回應邱志偉委員關於公股金融整併,表示是財政部職權,金管會會配合支持,認為是可行方向之一,有助強化銀行競爭力。
  • 回應邱志偉委員關於台股量能,表示平常有準備應急措施,目前不必推,主要原因為景氣循環,但現在不確定因素已排除,景氣好轉,股市應會恢復正常,會與財政部協調稅制問題。

袁明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代理處長

  • 贊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修正草案」中「明知」的用語不正確,應予修正。
  • 解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條之一」罰鍰,若偽造行為涉及刑事犯罪,應依刑事法律處罰,行政機關不能再科處行政罰。

楊金龍 中央銀行副總裁

  • 回應賴士葆委員關於川普當選對金融市場的影響,認為已反映在匯率波動、債券利率調升及新興市場股市下跌,影響比英國脫歐大,預期美元持續走強、台幣看貶。
  • 回應賴士葆委員關於「深港通」對外資流出的影響,表示不清楚「深港通」時程,但外資今年仍淨流入亞股且較其他國家多,會密切注意但不擔心。
  • 回應盧秀燕委員關於央行對新台幣匯率「動態穩定」的範圍,表示匯率波動度大,動態穩定用名目有效匯率衡量,匯率政策由外匯市場決定,可能在31元以下或32.5元以上。

王儷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局長

  • 說明信託法第34條與第35條關於受託人忠實義務的規定。
  • 說明金融機構提供資料給美國FATCA法案是經過客戶同意,對於不同意客戶的資料,正與美方談判,透過模式2由金融機構送交金管會再轉送美方。
  • 說明「以房養老」政策中民法「最高限額抵押權」30年限制可透過換約方式延長,達到目的。

李滿治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局長

  • 回應吳秉叡委員關於保險費上漲,表示責任準備金調整會影響成本,但影響沒有那麼大,不同險種與通路有不同調整,並非大幅上漲2成,會精算並監督費率合理性。
  • 回應施義芳委員關於保險法第148條之1修正草案,認為「國際法律遵行」範圍不明確,且安定基金有其特殊目的性,不宜將其資金挪用於犯罪防制,建議維持現行規定。
  • 回應邱泰源委員關於微型保單,表示努力空間大,原住民比例較高,保額已從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會分析中斷投保的3成原因。
  • 回應林德福委員關於微型保險統計,表示目前無中低收入戶具體統計數據,會將微型保險對象(中低收入戶、原住民、農漁民、身心障礙者)一併統計後提供,並表示微型保險核保程序與一般商業保險相同,會防範道德危險。
  • 回應費鴻泰委員關於保險審閱期,表示多年前與消保會共識為只有傳統型壽險保單有3天審閱期。

王詠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局長

  • 說明高質設比公司會列於財務重點專區提醒投資人,並列為例外管理優先對象,透過資訊揭露提醒投資人。
  • 回應陳賴素美委員關於實施庫藏股,表示是在股市不理性變動時的措施,目前股市穩健,這些措施尚未使用,並表示外資借券放空限制會視股市狀況而定,正常情況維持市場機制。
  • 回應陳賴素美委員關於外資比重,表示小型股周轉率確實低。
  • 回應施義芳委員關於樂陞案,表示財務報告已重編,會計師可允當表達,但仍在審查是否符合規定;第三季未如期編列,櫃買中心先罰3萬元並停止交易,金管會罰24萬元;已將疑點移交檢調偵辦,無形資產部分已要求提列減損。
  • 回應江永昌委員關於定期定額買股,表示比照定期定額買基金概念,券商會集合其客戶湊成整張在集中交易市場交易,非盤後交易,以讓投資人買到平均數,會請券商在推薦時告知風險。
  • 回應費鴻泰委員關於櫃買中心電腦系統當機,表示櫃買啟動異地備援系統需時間,導致停止交易2小時,已請櫃買檢討。

劉成焜 法務部參事

  • 回應曾銘宗委員關於信託業法第3條之1,認為信託法第34條、35條為忠實義務基本規定,在信託業法中排除不妥,建議回歸信託法中討論,並表示信託人與受益人之間存在經濟強勢與弱勢問題。
  • 回應施義芳委員關於信託法第34、35條,說明其立法目的,並表示若信託業法修正將導致職權人與受託人身分重疊,權利義務關係難釐清。
  • 回應主席關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及第30條之1修正草案,認為使用「偽造」會陷入刑事責任,若採行政認定可避開刑事責任,並表示第30條之1第二項已有加重處罰規定。

李專門委員育德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

  • 回應王榮璋委員關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修正草案中「偽造、協助偽造或違反法令之認定」由誰認定,表示個案救濟由法院認定,行政裁罰則由行政機關認定。
  • 回應邱志偉委員關於公益檢舉人制度,表示金管會與法務部皆有考量,會列入研究方向,並預計3個月內有初步評估結果。

相關後續

  • 「會計師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照案通過,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委員林德福、陳賴素美所提書面質詢;委員余宛如另提書面補充資料,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部會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部會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部會於期限內送交各相關委員。
  • 通過臨時提案7案:
  • 臨時提案1案(櫃買中心電腦系統異常檢討):照案通過,建請金管會會同相關單位提出檢討報告,並針對上市上櫃股票交易市場電腦系統異常問題的配套措施,送交財委會。
  • 臨時提案2案(美國FATCA跨政府協議):修正通過,將「完成FATCA的簽署與申報」修正為「完成FATCA申報」,其餘照案通過,建請金管會報告與美方簽署跨政府協議進度及協助業者申報情形。
  • 臨時提案3案(普惠金融金融科技教育):通過,建請金管會研議推動金融科技教育普及性,鼓勵金融業者開設講座,主管機關進行政策宣導。
  • 臨時提案4案(普惠金融身心障礙者金融服務):通過,建請金管會會同銀行公會研議加快視障語音ATM設置及統一語音模式操作流程,並提交書面報告。
  • 臨時提案5案(普惠金融G20指標追蹤):通過,建請金管會參考G20指標,編製及追蹤普惠金融相關項目。
  • 臨時提案6案(普惠金融優惠擴大至中低收入戶):通過,建請金管會研議將身心障礙者跨行提款免手續費優惠擴大服務對象至中低收入戶。
  • 臨時提案7案(證券期貨周邊單位收取特許費):通過,要求金管會研議向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貨交易所、集中保管結算所等證券期貨周邊單位收取特許費,額度由金管會自訂。
  • 臨時提案8案(證券期貨周邊單位提高監理年費):通過,要求金管會研議修改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第4條,針對證券期貨周邊單位調高監理年費,調整幅度需可支應金管會及所屬人事費歷年預算平均值。
  • 臨時提案9案(樂陞求償案處理期限與授權):通過,要求投保中心將受害投資人接受中國信託賠償條件的最後受理期限延長至11月30日,並確保受害投資人可單獨撤回對中國信託求償授權,不影響對其他債務人求償。

討論事項三

審查「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修正「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主要討論保險經紀人於洽訂保險契約前,應主動提供書面分析報告的適用範圍與內容,以避免不分投保金額、險種一概強制提供報告所造成的困擾。
  • 旨在授權主管機關得視實務及產業狀況,訂定書面分析報告的適用範圍,簡化部分單純險種的報告要求。

相關爭議

  • 法條文字體例爭議:黃國昌委員認為金管會建議將「適用範圍」授權規定置於最後一項的立法方式不妥,應在前面作為義務條文中即明確指出需在「適用範圍內」提供報告,否則會造成法條邏輯上的困惑與功能承載過多。
  • 適用範圍的明確性:曾銘宗委員及主席關切「適用範圍」定義不夠清楚,可能導致實務操作上的疑義。

立法委員發言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旨在授權主管機關依實務狀況訂定書面分析報告的適用範圍與內容。
  • 認為現行規定不分保單大小種類一概要求書面評估報告,造成困擾,如臨時出國買平安保險等「芝麻小事」亦需報告,如同「割雞焉用牛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認為賴委員提案的實質內容立意良善,但金管會建議的法制作業方式不妥。
  • 主張若要更改保險經紀人作為義務適用範圍,應在前一項作為義務條文就處理,而非在最後一項突然加入授權規定,認為這樣會讓法條體例奇怪,且最後一項承載功能過多。
  • 建議將現行條文「保險經紀人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應主動提供書面之分析報告」修改為「保險經紀人於適用範圍內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應主動提供書面之分析報告」,並在最後一項規定適用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以符合法制作業。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關切「適用範圍」定義不清楚,認為「保險經紀人於適用範圍內」的文字可能仍不夠明確,需要更具體的說明或形容詞。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詢問金管會為何其修正意見比賴委員原提案內容更好,質疑金管會刪除賴委員提案部分文字的原因。

相關人員回應

李瑞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對於保險法163條修正持開放態度,基本贊成委員提案意旨,但建議文字可調整。
  • 回應黃國昌委員建議,提出可在「應主動提供書面之分析報告」後加註「除經主管機關同意免予納入適用範圍」等類似文字,以解決法條邏輯問題。

李滿治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局長

  • 說明金管會建議將授權主管機關訂定適用範圍的文字放在第八項,是為了讓法條變動較少,且與賴委員原提案目的相同。
  • 回應黃國昌委員關於法條體例的疑慮,指出若第七項義務是全部要求,第八項才出現「適用範圍」會顯得突兀,但若第八項明確授權,則可透過說明欄強化定義。
  • 提議若第七項不動,可在第八項加上主管機關可視實務及產業狀況訂定適用範圍,但黃委員認為這樣體例更奇怪。

相關後續

  • 「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協商修正第七項為:「保險經紀人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於主管機關指定之適用範圍內,應主動提供書面之分析報告,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報酬者,應明確告知其報酬收取標準。」
  • 第八項修正為:「前項書面分析報告之適用範圍內容及報酬收取標準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 本案已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四

審查「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親民黨黨團提案增訂「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四項及第五項,旨在降低保險事業道德風險,辦理保險犯罪防制及國際法律遵行,並從安定基金中撥付經費支持相關業務。
  • 主要討論保險犯罪防制與國際法律遵行的業務範圍,以及其所需經費是否適宜由安定基金提撥。

相關爭議

  • 業務範圍不明確:金管會認為保險犯罪防制業務涉及犯罪偵查與各部會權責,且「國際法律遵行」範圍不明確,恐有窒礙難行之處,允宜先行整體研議規劃。
  • 安定基金用途爭議:金管會指出安定基金設立目的為保障保戶權益及維護金融穩定,其資金來源不宜逕由安定基金轉撥用於保險犯罪防制,以免影響基金運作。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李瑞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對親民黨黨團提案增訂保險法148條之1,認為保險犯罪防制業務涉及多部會權責且國際法律遵行範圍不明確,恐有窒礙難行之處。
  • 認為安定基金用途有其特殊目的性,不宜逕由安定基金轉撥經費,建議維持現行規定。

李滿治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局長

  • 說明「國際法律遵循」的範圍不是很明確,建議維持現行規定。
  • 解釋安定基金有其設置目的,收取費用是為穩定市場保險功能,若將資金挪用於犯罪防制,與原規定精神不符,故建議維持現行規定。

相關後續

  •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
  • 本案已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五

審查「信託業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曾銘宗委員提案增訂「信託業法第三條之一」,允許銀行在辦理授信業務時,以自己擔任受託人且對信託財產不具運用決定權的金錢信託受益權為擔保設定質權,並經受益人書面同意,可不適用信託法第34條及第35條規定。
  • 主要討論開放基金質借的可能性,以提高投資人資金使用效益,並避免重複買賣手續費,同時權衡信託受託人的忠實義務規範。

相關爭議

  • 信託法忠實義務的排除爭議:金管會認為信託法第34條及第35條所揭示的受託人忠實義務是信託關係的基礎,若在信託業法中將其實質規定排除,於立法體例上需審慎衡酌。
  • 立法體例與適用範圍:金管會建議將相關修正內容於「信託法」中明定,而非在「信託業法」中變動,並指出國外基金質借情況與我國金錢信託買基金的模式可能不同。
  • 經濟強勢與弱勢考量:法務部認為信託業在信託關係中屬強勢,若排除忠實義務,可能不利於經濟弱勢的受益人。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信託業法第三條之一」,允許銀行辦理基金質借,認為可提高投資人資金使用效益並減少手續費支出。
  • 指出目前國內外基金總額高達5兆,銀行銷售部分有3兆,但本行買基金後無法辦理質押,國外則普遍可質押。
  • 質疑信託法第35條已有書面同意及依照市值計算即可排除的例外情形,為何法務部仍未同意開放,並指出日本等國外信託法制更為先進,皆可質借。
  • 表示理解金管會可能考量TRF事件中銀行未充分考慮消費者權益,但同意本次暫不修正,將擇期修正信託法。

相關人員回應

李瑞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對曾銘宗委員提案修正信託業法第3條之1,認為信託法第34條及第35條所揭示的忠實義務為基本義務,在信託業法中排除不妥。
  • 建議將相關修正內容於「信託法」中明定,不建議在信託業法中變動,並表示將與法務部積極協商,尊重法務部意見。
  • 說明目前跨行基金質借可行,但本行因信託關係基礎而不可以。

劉成焜 法務部參事

  • 認為信託法第34條及第35條所揭示的受託人忠實義務是信託關係的基礎,若在信託業法中排除,於立法體例上需審慎衡酌。
  • 指出信託業在經濟上屬強勢,若排除忠實義務,可能不利於弱勢受益人,即使受益人書面同意,仍需考量經濟強勢問題。
  • 表示日本等國外允許質借可能為少數立法例,並建議若要修改應在信託法中討論,以符合法律體例。

王儷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局長

  • 說明信託法第34條及第35條的規定,強調受託人不得享有信託利益或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

相關後續

  • 「信託業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不予增訂。
  • 本案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六

審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 曾銘宗委員提案修正「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之一」,旨在解決金融服務業協助不符專業投資人資格的自然人或法人「偽造」符合資格條件,導致其無法受金保法保護的漏洞,特別是針對TRF事件中出現的「一條龍」現象。
  • 主要討論如何擴大金保法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範圍,明確規範金融服務業協助創造虛偽專業投資人外觀的行為,並加重對此類惡意行為的行政罰鍰。

相關爭議

  • 「明知」主觀要件的爭議:黃國昌委員質疑金管會原建議草案中新增「明知」主觀要件,認為客觀上不符合專業投資人資格者本應受金保法保護,增加「明知」反而是在弱化而非強化保護,且對消費者舉證不利。
  • 法條文字與法律邏輯:黃國昌委員認為,若客觀上不符合專業投資人條件,則本應適用金保法,無需額外增加「偽造、協助偽造或違反法令」等要件才能適用,這反而是為消費者尋求救濟創造障礙。他主張「偽造」本質上不會改變事物本質,即使偽造,本質仍不符合條件,應直接適用金保法。
  • 行政罰與刑事責任競合:金管會法律事務處及法務部關切,若條文中包含「偽造」等詞彙,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根據行政罰法,刑事優先,恐造成行政裁罰與刑事責任的競合爭議。
  • 罰則的輕重失衡:黃國昌委員認為,與其他違反積極作為義務(如KYC未做好)的行為相比,金融機構「積極創造虛偽法外觀」的惡意行為情節更重大,應大幅提高罰則,不能與現行第30條之1的罰則綁在一起,否則會輕重失衡,無法達到遏阻作用。
  • 「創造」與「協助創造」的範圍:江永昌委員質疑「協助其創造」是否涵蓋所有金融機構惡意行為,認為若金融機構「直接創造」專業身分也應納入規範,且避開刑法名詞的同時,應確保行政認定範圍的完整性。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之一」,旨在解決TRF事件中銀行協助不符資格者偽造專業投資人身分,導致其無法受金保法保護的漏洞。
  • 強調實務上若不修正此條,許多因銀行「一條龍」協助而形式上符合專業投資人資格者,會被排除於金保法保護之外,必須逐案打官司才能爭取適用。
  • 贊成黃國昌委員關於提高罰則的建議,但認為第二項的彈性已足夠,並強調若涉及刑事問題,應回歸刑事處理。
  • 最終同意將第四條第三項文字修正為「金融服務業對自然人或法人未符合前項所定之條件,而協助其創造符合形式上之外觀條件者,該自然人或法人仍為本法所稱金融消費者」,並將第三十條之一第二項罰鍰提高至新台幣1千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修正草案」新增「明知」主觀要件的態度,認為是在弱化保護,並要求金管會法律人員上台說明。
  • 主張客觀上不符合專業投資人條件者,本就應適用金保法,無需額外增加要件,認為金管會應有guts直接規範相關金融機構。
  • 建議將第四條第三項文字修正為「金融服務業對於自然人或法人未符合前項所定之要件,協助其創造符合形式上之外觀要件者」,以更精確描述曾委員想規範的現象,並避開刑事「偽造」概念。
  • 強烈建議提高對此類惡意行為的罰則,認為現行第30條之1的罰鍰(30萬元至1千萬元)對於「一條龍」等惡性重大行為根本無遏阻作用,應將罰則提高至至少2千萬元起跳,並可考慮直接插入第二項以提高罰則,避免輕重失衡。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質疑「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修正草案」中「偽造、協助偽造或違反法令之認定」由誰來認定,是主管機關還是法院,並關切偽造行為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 對於「未符合前項所定之條件,而協助其創造符合形式上之外觀條件」的文字,質疑其與「偽造」的差別,認為實質上仍是偽造,但若避開刑法名詞,則應明確其行政認定範圍。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修正條文「協助其創造符合形式上之外觀條件」的文字,認為若金融機構「直接創造」專業身分,而非僅「協助」,是否也應納入規範。
  • 指出若僅規範「協助其創造」,則可能存在前後失據的問題,因為金融機構直接創造專業身分,其責任更重,應明確訂在條文中。
  • 對最終協商版本中,罰則提高至1千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表示擔憂,認為若只有「協助創造」的行為,而未涵蓋「創造」本身,可能導致規範漏洞。

相關人員回應

李瑞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對曾銘宗委員提案修正金保法第4條及第30條之1,表示對第4條草案中「明知」主觀要件的認定有疑慮,但贊成第30條之1強化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意旨。
  • 回應黃國昌委員關於法條邏輯,表示兩位委員說法見仁見智,但從務實角度出發,若稍微修正條文可解決問題,例如:「前條第二款之自然人或法人,係屬金融機構違法認定者,仍為本法所稱之金融消費者」。
  • 同意將黃國昌委員建議的「協助其創造符合形式上之外觀要件者」放入第四條第三項,並同意將第三十條之一的罰鍰提高,以強化遏阻作用。
  • 認為「協助」行為已涵蓋從零開始創造的情形,且可避開刑事「偽造」的爭議。

洪文祥 法務部組長

  • 解釋若法條中明訂「偽造、變造」的法律效果,未來無論經刑事確定或民事程序,受害人皆得回歸本法適用,符合金保法立法意旨,但文字上需再整理。
  • 指出若採「協助其創造符合形式上之外觀條件」的文字,可避開刑事責任,專注於行政認定,因為「偽造」本身即可能陷入刑事責任。

王朝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科長

  • 說明行政裁罰有裁罰基準,會依情節訂出級距,惡行重大者會拉高裁量基準,若超過1千萬元則適用第二項加重處罰規定。
  • 解釋若有刑事責任在先,依行政罰法第26條應先處刑事責任,因此將「偽造」納入行政罰則需審慎。

李專門委員育德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

  • 回應王榮璋委員關於違法認定者,表示個案救濟由法院或爭議處理機構認定,行政裁罰則由行政機關認定。
  • 解釋將「偽造」替換為「協助其創造符合形式上之外觀條件」是為了避開刑事責任,而專注於行政上的考量。

劉成焜 法務部參事

  • 解釋若用「偽造」會馬上陷入刑事責任,而修正條文旨在行政上的認定,避開刑事責任,至於有無刑事責任是另外一件事。

相關後續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增訂第三項,修正為:「金融服務業對自然人或法人未符合前項所定之條件,而協助其創造符合形式上之外觀條件者,該自然人或法人仍為本法所稱金融消費者。」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條之一」修正如下:第一項第一款刪除,原第二款至第五款依序改列為第一款至第四款。
  • 增訂第二項為:「金融服務業對自然人或法人未符合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條件,而協助其創造符合形式上之外觀條件者,處新台幣1千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罰鍰。」
  • 原第二項改列為第三項,修正為:「金融服務業有前二項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前項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 本案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七

審查「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三條、第二十二條之二及第二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五案)

核心議題

  • 賴士葆委員提案修正「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三條、第二十二條之二及第二十二條之三,旨在增訂OBU(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OSU(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申請特許的法律授權依據,並完備相關法制作業。
  • 主要討論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證券業務分公司申請特許的條件、程序、應備文件,以及增訂漏未規範的連續處罰規定,以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並確保三業規範一致。

相關爭議

中央銀行會同權限:中央銀行建議在OBU及OSU申請特許條件、程序等辦法中,將「由金管會定之」修正為「由金管會會同中央銀行定之」,以共同承擔責任。

立法委員發言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三條、第二十二條之二及第二十二條之三。
  • 認為OBU、OSU是高度特許行業,其特許條件應屬相對法律保留,現行行政命令位階不足,應提高到法律位階。
  • 修正重點為明定OBU、OSU申請特許應具備條件、程序、應檢附文件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的法律明確授權依據,並增訂漏未規範的連續處罰規定。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贊成中央銀行建議會同金管會訂定相關辦法,但提醒央行未來若有責任時,也應共同承擔。

相關人員回應

李瑞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對修正提案表示尊重,認為可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並完備相關法制作業。
  • 同意修正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3條及第22條之3,增列OBU及OSU申請許可資格條件的授權依據。
  • 同意修正該條例第22條之2,增列連續處罰規定,以使三業規範一致。

楊金龍 中央銀行副總裁

  • 建議於金管會建議條文第三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三末句,將「由金管會定之」修正為「由金管會會同中央銀行定之」,並表示OBU施行細則亦如此規定。

劉成焜 法務部參事

  • 建議第二十二條之二最後一句修正為「得依原處罰鍰按次處罰二倍至五倍罰鍰」,以與原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用語相符。

相關後續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三條」修正增訂第三項,修正為:「前項申請特許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金管會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二」修正為:「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者,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依原處罰鍰按次處2倍至5倍罰鍰。」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三」修正增訂第三項,修正為:「第一項申請特許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金管會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 本案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059901
卷/期/冊
105/99/1
發布日期
2016-12-19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