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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委員提名審查:聚焦職權獨立、執法效能與新經濟挑戰

經濟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12-07

立法院經濟、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聯席審查行政院提名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名單,包括黃美瑛主任委員等4位被提名人。會議聚焦於公平會職權行使的獨立性、委員專業性、黨籍爭議、查察權限不足、民生物價干預能力及新興經濟模式規範等核心議題。多位立法委員對被提名人的背景與公平會未來執法方向提出質疑與期許。最終,會議決議將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並將委員書面詢問列入紀錄。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院函送提名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名單,黃美瑛為委員並為主任委員、彭紹瑾為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郭淑貞及洪財隆均為委員,請本院同意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行政院提名之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共4位人選,討論重點涵蓋被提名人的專業背景、黨籍爭議、公平會執法效能,以及如何應對新興經濟模式與民生議題的挑戰。
  • 會議亦觸及公平會的獨立性、調查權限(如搜索權)的強化,以及其在國際合作與國內倡議上的未來方向。

相關爭議

  • 提名程序爭議:孔文吉委員建議比照憲定機關,將主委、副主委分開審查,但主席與黃偉哲委員指出公平會為法定機關,依慣例應合併審查。
  • 政治酬庸質疑:孔文吉、王惠美、張麗善委員質疑彭紹瑾及洪財隆2位被提名人因具民進黨籍或曾任黨職,其提名是否為政治酬庸,且彭紹瑾的公平法相關資歷被認為欠缺。
  • 公平會執法效能與人民無感:多位委員批評公平會長期以來被視為「紙老虎」,在民生物價(如菜價、電信費率)、不實廣告、多層次傳銷等議題上,查無不法或裁罰無嚇阻力,與民眾期待有落差。
  • 調查權限不足:委員與被提名人均提及公平會缺乏如搜索權、扣押權等準司法權力,導致關鍵證據難以取得,影響執法效率。
  • 對新興經濟模式的規範挑戰:委員質詢被提名人如何界定並規範如Uber、共享經濟、社群媒體等新科技帶來的市場壟斷或不公平競爭問題。
  • 公平法第14條「推定」條款的適用:管碧玲委員特別詢問被提名人對於聯合行為證據不足時,是否會積極適用「推定」條款以逆轉舉證責任。
  • 國際情勢變動與公平會角色:委員關切在兩岸關係惡化及國際組織變動下,公平會如何維持國際競爭法的參與及地位。

立法委員發言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建議公平會主委、副主委被提名人應分開審查,比照監察院、考試院院長、副院長。
  • 質疑彭紹瑾及洪財隆被提名人具民進黨籍且背景與公平法關聯性低,恐有政治酬庸之嫌。
  • 要求被提名人說明其專業背景如何勝任公平會職務,並強調公平會委員應超乎黨派。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主張維持立法院審查獨立機關人事案的慣例,即由委員會合併審查。
  • 關切公平會在國際組織中可能面臨的打壓,要求被提名人預做因應。
  • 質疑公平會未能主動出擊調查不公平貿易行為,與其他國家相比調查案件數過少。
  • 建議公平會可參考其他國家經驗,運用志工或義工協助調查,以彌補人力不足。

蘇治芬 立法委員

  • 建議委員會應儘快讓同意案出委員會,以利人事案送全院審查。
  • 認為公平會應增加主動調查案件比例。
  • 關切公平會權限與調查權能不足,特別是缺乏準司法權(如搜索扣押權)。
  • 建議黃美瑛主委上任後應積極推動修法賦予公平會準司法權,並可比照金管會模式。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質疑彭紹瑾被提名人缺乏公平交易法相關資歷,懷疑其提名為酬庸性質。
  • 詢問彭紹瑾如何區分公平會與消保會職責,並如何應對新經濟時代的市場界定與獨佔壟斷問題。
  • 要求黃美瑛主委被提名人思考如何因應國際情勢變動對公平會國際參與的影響。
  • 建議公平會應促進產業健全,與相關單位建立夥伴關係,而非僅定位為裁罰機關,並加強公平法教育。

張麗善 立法委員

  • 詢問彭紹瑾被提名人如何加強多層次傳銷宣導,避免民眾受騙。
  • 質疑彭紹瑾對菜價問題的處理方式,認為公平會應主動查察農政單位及人為操縱價格。
  • 質疑洪財隆被提名人專業背景與公平法關聯性低,並批評其在TPP、美豬進口及新南向政策上的偏頗觀點,恐影響判決公平性。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質疑公平會對媒體結合案(中嘉案、台灣寬頻案)的處理,認為附加條件不足且被動審查。
  • 要求被提名人對媒體壟斷問題採取更積極態度,不應僅依賴法規研議。
  • 關切菜價問題,認為公平會應主動調查,設立專案小組,而非僅事後反應或歸咎於供需。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要求黃美瑛主委被提名人以民眾聽得懂的方式詮釋公平會職責,並提出解決問題的具體方案。
  • 質疑公平會對多層次傳銷的監管不足,要求黃美瑛保證報備制下的合法性,並應主動、勇於任事。
  • 批評公平會與民眾脫節,呼籲擺脫舊思維,積極應對新興產業的規範挑戰,並加強查察聯合壟斷。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表達對公平會長期以來「紙老虎」形象的不滿,認為其預算雖未被刪減,但執法與人民認知有落差。
  • 期許黃美瑛主委上任後能做出實際成績,讓公平會成為「有牙齒的老虎」。
  • 批評公平會在處理聯合壟斷案件(如日幣大跌未反映售價)時,未能有效查察業者私下分享利益。
  • 呼籲新團隊要與時間賽跑,努力讓公平會獲得媒體關注與人民掌聲。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質詢台灣大哥大與遠傳總經理公開喊話中華電信結束4G吃到飽優惠是否構成聯合壟斷行為,要求黃美瑛主委上任後若發生應重罰。
  • 關切高通在台的壟斷行為,要求黃美瑛主委上任後展現魄力,重罰濫用獨佔地位的「大老虎」。
  • 批評多層次傳銷違法吸金裁罰金額過低,要求黃美瑛主委提出具體做法,並考慮修法提高罰則。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肯定現任吳主委的貢獻,並期許4位被提名人能在既有基礎上做得更好,特別是在過去偏廢的倡議與實務面。
  • 引述公平會報告指出國內企業對反托拉斯遵法意識不足,倡議工作需加強。
  • 批評公平會對廣告不實案件處理被動,導致立案率低,缺乏「溫度」。
  • 要求被提名人對公平法第14條「推定」條款的適用態度表態,期望能積極運用以逆轉舉證責任,有效遏止聯合行為。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關切菜價追蹤系統與預警機制能否有效防止颱風期間的哄抬行為,要求黃美瑛主委說明。
  • 詢問被提名人對Uber等新科技與共享經濟的看法,如何在創新與傳統產業間取得公平競爭。
  • 強調公平會應確保所有市場參與者在公平的起跑點上競爭,並與主管機關合作。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質疑公平會自90年代後缺乏系統性產業調查,要求黃美瑛主委提出明確方向以維護市場安定。
  • 關切Google Play無預警下架遊戲軟體對消費者與遊戲廠商的影響,詢問公平會對境外公司類似行為的處理方式。
  • 詢問彭紹瑾被提名人,公平會現有調查手段是否足夠,並對賦予公平會準司法調查權持保留態度。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質疑過年前洗頭、計程車、KTV漲價是否構成聯合壟斷,建議公平會應正視此社會現象。
  • 呼籲公平會應介入處理農產品拍賣市場中「菜霸、菜蟲」利用拍賣瑕疵壓低農民價格、謀取暴利的問題。
  • 期待新的公平會委員能有魄力向菜霸、菜蟲宣戰,而非僅在颱風後查察聯合壟斷。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肯定公平會過去對微軟、iPhone等大案的裁罰,但也指出民營電廠、超商咖啡等案件在行政法院敗訴的挫折。
  • 要求黃美瑛主委檢討裁罰敗訴原因,並建議未來應積極運用合意推定條款。
  • 呼籲公平會將更多心力放在民生物資的查察上,並檢討是否需要修法賦予更多調查權。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肯定黃美瑛主委對跨部會協調處理民生議題(如菜價、Uber)的看法。
  • 詢問彭紹瑾副主委如何加強對原住民族群的公平交易宣導,特別是教導民眾蒐集證據的方法。
  • 期許彭紹瑾副主委能發揮基層接觸經驗,輔助主委貼近民意,彌補中央部會公務人員與民眾脫節的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陳美伶 行政院秘書長

  • 報告本次公平會委員提名作業係依公平會組織法規定辦理。
  • 強調被提名人黃美瑛、彭紹瑾、郭淑貞、洪財隆均具相關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學養俱優。
  • 否認彭紹瑾與洪財隆的提名為政治酬庸,強調其專業背景足以勝任。
  • 說明公平會委員可保留黨籍,但在職務上必須超出黨派,嚴守行政中立,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黃美瑛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被提名人

  • 曾任公平會委員,專長產業經濟、反托拉斯經濟,承諾秉持獨立職權、落實公平交易法宗旨。
  • 支持若法制不夠周延,應持續研議如何使其更周延,以兼顧法理情。
  • 表示公平會會積極主動了解企業動向,並隨時查核,送交的文件具法律責任。
  • 同意物價波動是重要民生課題,承諾積極參與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主動提出相關措施。
  • 認為公平會職責包含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的政策與法規審議、公告、許可及處分案執行。
  • 強調公平會應關注限制競爭與不公平競爭行為,特別是聯合壟斷查緝、物價漲價問題與創新經濟模式。
  • 認同公平會應加強宣導和召開說明會,並第一線了解問題,建立相關資訊。
  • 說明多層次傳銷採報備制,不保證事業行為合法,若發現不法將移送檢調單位。
  • 承諾將國際競爭法組織的執法經驗引進國內並適度發布,讓外界了解趨勢。
  • 認為公平會與相關單位在不公平貿易調查的權責分工需要進一步協調。
  • 同意公平會應加強倡議工作,提升民眾對公平交易法的認識。
  • 對於公平法第14條「推定」條款,表示對於重大案件會積極適用,給予10分。
  • 認同公平會調查權限有缺憾,支持修法增加準司法權(如搜索扣押權),符合國際潮流。
  • 表示在修法成功前,會與檢調單位或法院合作,爭取時效取得關鍵證物。
  • 對於加盟事業,表示公平會有經營行為處理原則,強調資訊揭露與契約審閱期,但對專法持保留態度。
  • 對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認為應研議如何及早察覺變質型態,縮小與民眾期待的落差。
  • 表示若連任,將以借調方式處理教職,並期許在4年任期內規劃並推動公平會新氣象。
  • 承諾獨立行使職權,不接受請託關說,將依照行政程序法做程序外接觸紀錄。
  • 同意公平會應針對影響台灣產業發展的產業進行仔細調查,並將資訊納入事前了解。
  • 對於Google Play下架遊戲軟體,認為若影響競爭才會介入,否則屬民事或事業主管機關權責。
  • 表示對於過年前洗頭業等漲價,認為已非一致性行為,多屬個別事業行為。
  • 認同農產品拍賣市場若有人為操縱價格謀取暴利,將會主動了解並處理。
  • 期許未來處分案件維持率能提高,並將民生物資查察列為重點業務。

彭紹瑾 公平交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被提名人

  • 從大學至今專攻法律,曾任檢察官、立法委員、律師等職,具豐富法律實務經驗。
  • 認為公平會應獨立行使職權,且同一黨籍委員不得超過總額二分之一,比許多先進國家進步。
  • 強調若獲任命,將以消費者權利保護及經濟交易秩序維護為重點。
  • 主張應給予公平會更多調查權限,如行政搜索權,並建議透過立法在不違反人權前提下實施。
  • 提出公平會應加強公平交易法觀念宣導,並可將台灣經驗作為東南亞國家參考範例。
  • 對於被質疑政治酬庸,表示擔任職務後將專心在公平會為公平交易制度努力,不從事政黨活動。
  • 回應缺乏公平交易法背景的質疑,表示法律學習過程會接觸專門法,且曾處理多層次傳銷相關案件。
  • 對於多層次傳銷,強調要防止假投資真詐財、假經營真吸金,並透過傳銷保護基金會加強宣導與協助。
  • 認為公平會應與人民站在一起,加強執法讓人民有感,保護消費者及維護交易秩序。
  • 對於公平法第14條「推定」條款,表示會積極適用,給予10分,將舉證責任轉換給對方。
  • 認同公平會調查權能不足,特別是缺乏搜索扣押權,建議可比照金管會或海關緝私條例,報請法院核准或採自願性搜索。
  • 提出可利用發獎金、鼓勵檢舉或結合志工等方式彌補公平會地方人手不足的問題。
  • 對於Uber等網路平台服務業,認為應「納管、納保、納稅」,若有廣告不實或不公平競爭之虞,公平會將處理。
  • 強調台灣公平交易法制完備,可對東南亞國家提供訓練與援助,促進國際交流合作。
  • 承諾將發揮基層接觸經驗,輔助主委貼近民意。

郭淑貞 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被提名人

  • 具法律專長,曾於公平會任職21年,經歷法規制度建立,並三度獲模範公務員獎。
  • 承諾若擔任委員,將秉持認真負責態度,處理聯合行為與多層次傳銷管理事務。
  • 特別提及在多層次傳銷管理方面有十多年經驗,曾對弱勢族群進行廣泛宣導,避免不當危害。
  • 對於公平法第14條「推定」條款,表示此條文為其在公平會法務處處長時草擬,因此會十分積極地適用。
  • 承諾獨立行使職權,不接受請託關說,並會依照行政程序法做程序外接觸紀錄。
  • 對於Uber,表示公平會將保持中立,著眼於其與傳統計程車業者間的競爭是否公平,並會與主管機關密切聯繫,確保公平競爭起跑點。

洪財隆 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被提名人

  • 具法律與經濟雙重學術背景,專長國際經濟、國際經貿與產業政策。
  • 認為其學術訓練兼具法律和經濟,能勝任公平法相關的法律經濟分析。
  • 強調未來將從法律經濟分析、強化跨國合作打擊聯合行為、以及以新方法界定新經濟時代市場等角度貢獻公平會。
  • 對於全球所得分配不均,認為更自由公平的企業競爭有助提升員工薪資。
  • 對於公平法第14條「推定」條款,表示就保護消費者角度態度上是10分,但仍需具體事證,會嚴謹認定因果關係。
  • 回應政治酬庸質疑,表示目前在新境界文教基金會擔任資深研究員,並非黨職,且言論向來主張多元分散平衡發展,沒有特定反對國家。
  • 對於TPP,表示川普上任後可能轉向雙邊FTA,議題仍存在。
  • 對於美豬進口,表示過去文章是根據國際規範分析,並非特定針對美國或其他國家。
  • 認為兩岸關係將往樂觀方向發展,人民往來增加與文化歷史共同點是樂觀理由。
  • 強調其經濟分析專長可對公平會有所貢獻,尤其在新科技時代的市場界定。

相關後續

  • 「行政院函送提名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名單,黃美瑛為委員並為主任委員、彭紹瑾為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郭淑貞及洪財隆均為委員,請同意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時由管召集委員碧玲做補充說明。
  • 段委員宜康、林委員德福、蔡委員培慧、張委員麗善、孔委員文吉、廖委員國棟及王委員惠美等所提書面詢問,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單位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060101
卷/期/冊
106/1/1
發布日期
2017-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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