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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修正草案公聽會:聚焦律師自治、公會組織與執業制度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12-15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行律師法修正草案公聽會,旨在通盤檢討現行律師法不合時宜之規定。會議核心議題涵蓋律師專業提升、公會自治定位、全國及地方公會組織功能、會費與入會制度(單一入會或主兼區制),以及因應律師市場衝擊。各方代表就主管機關歸屬、入會制度、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的民主化與地方公會存續等議題進行了廣泛討論與意見交流,以期凝聚修法共識。

討論事項一

律師法修正草案公聽會 (含討論提綱)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討論律師法修正草案,旨在通盤檢討現行律師法中律師業務執行、權利義務、倫理規範、懲戒處分及公會組織等相關規定,以完善法制規範,並回應律師市場飽和及新進律師執業困境。
  • 核心議題包括律師專業能力與服務品質提升、公會自治自律精神的落實、主管機關權限、全國與地方律師公會的定位與功能(選舉、會費、入會制度)、以及因應律師考試制度變革對市場的影響。

相關爭議

  • 律師公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歸屬與權限:爭議在於主管機關應為法務部或司法院,以及其應扮演指導管理角色或輔導協助角色。台北律師公會主張移轉至司法院,而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則表示可接受法務部,但其職掌應限於輔導協助。
  • 律師入會制度:主要爭議為應採「單一入會,全國執業」或維持現行「主、兼區制」。台北律師公會強烈主張單一入會以保障執業自由、減輕年輕律師負擔並提升效率;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多數地方公會則支持主兼區制,認為單一入會的隨案徵收方式在技術上不可行且恐導致地方公會消滅。
  • 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的組織與代表性:台北律師公會認為現行全聯會的團體會員制導致「票票不等值」,無法合理反映會員比例,應改採直選並合理反映會員人數比例;其他公會則認為現行間接選舉制度並無窒礙難行,且擔心直選會引入政治化。
  • 律師法規範的細緻程度:部分律師認為律師法應僅規定原則性事項,將細節授權由全聯會章程制定,避免過於鉅細靡遺導致修法困難;另有意見認為應將重要事項納入法律以確保統一性。
  • 律師業務拓展與強制代理:有學者及部分律師建議引進強制代理制度以解決律師市場飽和問題,並強化律師專業能力與公益參與;但也有律師擔心強制代理案件恐被法律扶助制度壟斷,影響一般律師承接案件機會。
  • 地方律師公會的存續與功能:台北律師公會認為單一入會不會導致地方公會消失,且可透過全國公會資源調配強化地方功能;多數地方公會則擔憂單一入會將大幅減少其收入,削弱其服務在地律師與居民的能力,甚至導致公會無法存續。
  • 不良司法人員轉任律師的限制:台南律師公會及多數委員與公會代表均認為應立即修正律師法第4條,防堵遭免職或撤職的司法人員轉任律師,此點為各方共識且具急迫性。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現行律師法自民國29年制定,已七十餘年,諸多規定不合時宜,應進行通盤檢討。
  • 強調律師法修正應朝向律師公會全然的自治自律精神,而非主管機關的指導監督。
  • 提及上次公聽會爭議點在於入會制度,並呼籲從律師自治自律角度思考主管機關與公會關係。
  • 總結會議共識為律師公會應為自律自治團體,主管機關應為低密度監督與扶助,並無人欲消滅地方公會,但入會制度仍需持續協調。
  • 強調律師法第4條(防堵不適任司法人員)及第37條(民代應停止律師職務)具立即修正之必要性與緊急性。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說明本次公聽會是首次在法案審查前召開,顯示對律師自律自治精神的尊重。
  • 報告法律扶助基金會預算審查中,委員對刑事強制辯護案件納入法扶範疇的疑慮,並要求司法院與法扶提出報告。
  • 說明洗錢防制法為行政院優先法案,律師被列為申報對象雖有抗拒,但有通過必要性,細節將由法務部與律師公會協商。
  • 指出律師法修正已逐漸聚焦,對主管機關與律師法規範內容有共識,但入會制度仍是主要爭議點。
  • 強調律師法修正需考量公平原則及小公會的存續問題,並感謝各方意見將納入修法參考。

相關人員回應

張嘉尹 教授 世新大學法律學系

  • 指出律師法訂於戒嚴時期,現今民主化26年,有必要修改以因應律師市場飽和問題。
  • 建議引進強制代理制度作為解決律師市場飽和、提升專業能力與公益參與的重要措施。
  • 強調律師在職進修的重要性,並應考量各地公會資源不均問題,建議強化專業證照制度。
  • 認為律師公會主管機關應維持平衡,若司法院能審判機關化,移轉主管機關至司法院是妥當作法。
  • 強調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與地方公會的分工設計,地方公會扮演地方審檢橋梁功能需維持與強化。

蔡鴻杰 理事長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 表示全聯會立場清楚,法務部已針對律師法修法進行近10年,曾就「主、兼區制」與法務部達成明確共識。
  • 指出除台北公會外,各地方公會皆支持全聯會和法務部的「主、兼區制」修正版本,認為應儘快通過已獲共識部分。
  • 認為律師專業能力、服務品質與公益參與可透過律師倫理規範及在職進修處理,不必然需入法。
  • 支持律師自治自律精神,認為律師已是司法鐵三角之一,可接受法務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但應基於輔導協助立場。
  • 建議提高學習律師經費至1,000萬元以上,以提升新進律師品質。
  • 支持全聯會理事長全國直選,但其他理監事仍採間接選舉。
  • 主張維持「主、兼區制」入會制度,認為「單一入會、隨案徵收」技術問題多且繁瑣複雜。
  • 建議將律師法中規定的5項交易型態改為律師專有業務,並推動公司設立登記章程律師簽證等,以拓展律師業務。

陳恩民 律師 新竹律師公會前理事長

  • 提出應比較各律師法草案以聚焦討論,特別是入會制度與律師需求數量。
  • 質疑若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律師界能否承擔律訓經費等問題,並指出司法院可能無意願擔任主管機關。
  • 認為律師法應只規範原則性規定,細節應由全聯會章程自訂,避免修法僵化。
  • 指出台北律師公會與全聯會版本在懲戒、罰則、外國律師事務所等部分大致相同,主要爭議在入會制度。
  • 建議周委員注意草案中可能存在的立法疏漏。

施秉慧 秘書長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 重申全聯會與法務部於民國99年已就律師入會、會費制度、主兼區制等達成共識,並已送行政院。
  • 強調當年達成的主兼區制是具體可行方式,與單一入會全國執業的距離不遙遠,可再討論。
  • 指出公會最需協助的是律師業務拓展,並已提出司法改革配套意見。
  • 強調強化公會功能與組織的重要性,認為各地方公會是平台,不能弱化甚至消失。
  • 認為「主兼區制」已簡便可行,而「隨案徵收」技術問題多,恐增加行政機關負擔且具不確定性。
  • 建議將律師法修正與律師專有業務範圍擴大連結,預防紛爭並減輕行政與院檢負擔。
  • 主張律師考試應考量以及格錄取而非比率錄取,以確保律師素質。
  • 認為律師法第5條(入會資格)是目前最迫切且無爭議需要修正的條文。

吳光陸 律師 台中律師公會前理事長

  • 認為主管機關應以服務而非管理指導為目的,由法務部擔任也無不可,重點在於機關心態。
  • 質疑是否應將全國律師都納入全聯會會員,擔心疊床架屋。
  • 指出各公會的核心業務不同,會費收取標準不應一體適用,應放在公會章程而非律師法。
  • 強調任何組織變革不能導致地方公會消滅,支持「主、兼區制」以維護地方公會存在價值。
  • 強烈反對「單一入會、全國執業」下的「隨案徵收」,認為其執行上非常窒礙難行且根本做不到。
  • 不贊成全聯會理事長採直接選舉,認為現行間接選舉制度並無窒礙難行,擔心直接選舉會引入政治化。
  • 對於強制代理制度表示心寒,因律師界關心度低,且擔心案件會被法扶拿走。
  • 建議國家應向中國大陸學習,強制規定政府機關、村里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以拓展律師業務。

李慶松 律師 台中律師公會前理事長

  • 認為律師法作為律師界的憲法,不應規定過細,應採原則性規定,避免治絲益棼及適用問題。
  • 質疑律師法規定全聯會會員必須是全國律師的邏輯,認為代表制可行且行之有年,應維持代表制。
  • 主張會費收取應授權全聯會召集各地方公會協商制定,不應將細節納入律師法。
  • 認為應採「主、兼區制」,以確保各地方公會存續,並援引醫師法修正案例強調地方公會的重要性。
  • 建議律師大量錄取問題應透過組織研究和國外考察來解決律師業務拓展,而非僅在訴訟領域競爭。

黃雅萍 理事長 台南律師公會

  • 強調律師法第一條的自律自治精神,並指出各地方公會已主動落實專業能力提升、服務品質與公益參與,不需強制立法或罰則。
  • 以台南律師公會為例,說明地方公會在法律諮詢、專業培訓、與院檢配合等方面的積極作為,證明地方公會不可或缺。
  • 強調無爭議且急迫的修法事項(如律師入會資格審查)應優先處理,不應被綁在整部律師法修正時程中,避免公會「含淚同意」不適任者入會。
  • 指出律師人數大幅增加,但業務量集中於都會區,導致分配不均,律師制度變革應思考如何讓律師在市場中適當運作。
  • 認為各地方公會應發展各自特色,為會員謀求福利,而單一入會恐使地方公會無法因應在地需求。

許春鎮 所長 台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

  • 指出我國「業必歸會」的強制入會制度,限制人民工作權、財產權及結社自由,雖合憲但須符合最小侵害原則。
  • 主張「單一入會,全國執業」,認為強制入會下,若單一公會已能達成公會功能,則強制加入多個公會違反比例原則。
  • 建議採「強制會員制」(律師當然成為會員)而非「強制入會制」(律師有申請加入公會義務),以簡化程序。
  • 認為律師公會與會員間應為公法關係,公會作為私法人限制工作權需有強烈公權力委託依據。
  • 主張全聯會是社團法人組成的社團法人,其倫理規範應經地方公會轉換才能拘束個人律師,且全聯會非地方公會上級機關。
  • 建議律師公會監督機關應為法務部,且僅限於「法律監督」(有無違法),而非職權管理。
  • 支持律師在職進修為基本職業義務,並建議律師懲戒應回歸行政訴訟,採訴訟化處理。

蔡兆誠 理事 台北律師公會

  • 以會計師、建築師、醫師等其他專業人員為例,說明其多採單一入會全國執業,認為地方公會不會因單一入會而消失。
  • 批評現行全聯會組織「票票不等值」,由團體會員組成,無法反映台北律師公會7,000名會員的代表性,造成權重失衡。
  • 比較各專業公會代表制,認為尤委員草案在會員代表人數設計上已兼顧地方公會情況,但仍支持理事人數48位以更符合民主原則。
  • 總結認為單一入會或主兼區制問題不複雜,律師跨區執業的懲戒仍由所屬公會負責,不會出現無人管理情況。

紀亙彥 常務監事 桃園律師公會

  • 建議律師法應僅做原則性規定,細節委由全聯會或地方公會以章程規範。
  • 認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限於行政監督,不介入內部事務,因此單位歸屬差異不大。
  • 主張全聯會應維持團體會員制,以地方公會為主要會員,而非律師個人。
  • 認為律師法組織部分規定過於龐雜,應精簡,以利公會因應時代變革。
  • 認為「主、兼區制」與「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各有優劣,但「隨案徵收」不可行,因律師業務難以管制稽核。
  • 強調「主、兼區制」在會員會籍管理與紀律管控上較可行,且能確保地方公會服務對象明確。
  • 以桃園律師公會經驗為例,說明實施主兼區制前曾面臨赤字,單一入會恐導致小公會難以生存。
  • 質疑社團法人之上再疊架社團法人的法理基礎,認為各社團法人應是平等關係。
  • 指出律師業務範圍長期未增加,建議應擴大律師執業範圍,並正視非律師代理訴訟的問題。

薛欽峰 常務理事 台北律師公會

  • 澄清台北律師公會長期主張「單一入會」,並非因業務不好,而是本質上的公平性問題,且獲1,956位律師連署支持。
  • 指出全聯會組織架構有問題,代表性不足,無法反映全國律師心聲,導致資源多卻未能有效拓展業務。
  • 認為律師公會幹部應負起責任,以長遠眼光思考律師法修正,而非僅關注各公會存續問題。
  • 支持主管機關改為司法院,認為其在理論上較中立,且司法預算獨立性可能帶來更多資源。
  • 主張全聯會應採直選,理監事會構成應合理反映會員比例,達成「一人一票,票票等值」的內部民主目標。
  • 強調台北律師公會不認為地方公會應被消滅,全國公會應透過資源調配協助地方公會運作。
  • 建議會費制度應走向「使用者付費」原則,僅收取基本會費維持行政運作,其他活動採付費參加,以確保公平性。
  • 認為「隨案徵收」技術上可行,可透過委任狀標章等方式解決,不應將律師當賊,且可提供偏遠公會補貼。
  • 呼籲應以藍海策略思維,拋棄成見,形塑律師業新格局,律師公會不應成為律師執業障礙。

劉思龍 召集人 高雄律師公會立法修法委員會

  • 認為若以會員人數論,台北律師公會獨大,但現狀(三分之二律師在台北執業)不一定合理。
  • 質疑單一入會後,若兼區會員發生爭議由誰管轄,認為會造成管理問題。
  • 指出單一入會若不提高會費,將削弱地方公會收入,導致除北中南三大公會外,其他地方公會難以維持經營。
  • 批評律訓經費僅350萬元,與司法預算用於廳舍建設的龐大金額形成對比,認為司法預算應優先用於核心業務。
  • 認為律師本業仍需律師本人到場,單一入會全國執業恐導致業務集中台北,且「隨案徵收」需付出高昂人力成本,實質上弱化地方公會。
  • 支持以周春米委員提案版本進行協商,認為其匯聚十年修法智慧。
  • 主張法務部繼續擔任律師主管機關,但應限於管理與監督,而非檢察署因檢察一體關係不適合。

林孜俞 常務理事 台北律師公會

  • 強調律師自治,贊成尤委員版本中公會有實質審查會員入會權,以避免「含淚通過」不適任者入會。
  • 支持司法院為主管機關,因法務部與律師在法庭上常處對立關係,不適合擔任主管機關。
  • 主張「單一入會」是為當事人利益,現行「各地入會、各地執業」形成關稅壁壘,限制當事人選擇律師空間。
  • 認為「單一入會」能減輕年輕律師高額入會費與會費的負擔。
  • 強調單一入會不會影響律師自治功能,公會仍有懲戒權,且台北律師公會無意願消滅小公會。
  • 認為平民法律服務主要應由政府推動,公會為輔助角色,不會因公會組織變革而消失。
  • 指出「隨案徵收」的稽核問題與現行制度無異,法院仍會詢問律師是否加入公會,技術上並無複雜化。
  • 強調律師界對「單一入會」有高度共識,行政院問卷與北律連署皆顯示超過90%的支持率。

尤伯祥 常務理事 台北律師公會

  • 強調律師天職是保障人權、促進法治民主,律師專業提升、服務品質與公益參與只能依靠公會自治達成。
  • 認為律師原則上不應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若有,司法院較適合,因法務部與律師常處對抗關係。
  • 主張公會應有兩項基本職能:維持職業倫理與在職進修,且應由律師公會而非法務部解釋律師法及倫理規範。
  • 強調需要一個強而有力的全國公會來擔負全國律師職業倫理、專業紀律維持及在職進修的發動,以縮小城鄉差距。
  • 認為現行全聯會組織以團體會員為主,無法代表全國律師,且理監事構成未能反映會員比例,應改採直選以實現「一人一票,票票等值」。
  • 重申台北律師公會不認為地方公會應被消滅,全國公會應透過資源調配協助地方公會運作。
  • 建議會費制度應採「使用者付費」原則,僅收取基本會費維持行政運作,其他活動採付費參加,對地方公會營運風險影響不大。
  • 呼籲律師法修正應採藍海策略思維,展望未來,不應斤斤計較過去營運方式,律師公會不應成為律師執業障礙。

鄭文婷 律師

  • 指出近5年來大量錄取新進律師,導致律師法及公會走向存在不同思維,內部整合有其必要性。
  • 認為公會本身在律師執行職務及公會組織部分與會員利益相衝突,難以整合出共識。
  • 強調律師法修法應透過更大規模且直接的調查方式,探知個別律師意見,以解決目前僅一個台北律師公會贊成單一入會,但會員人數占比高的困境。

林邦樑 司長 法務部檢察司

  • 報告行政院已於今年5月20日退回律師法修正草案,要求釐清公會核心業務及計算基本費用。
  • 贊同提升律師專業能力與服務品質的重要性,律師在職進修應列為強制規定。
  • 指出律師公益參與部分,參酌德、韓、美立法例,律師應積極參與公益活動,已增列相關規定。
  • 表示法務部尊重立法院修法決定,但指出韓國、德國律師主管機關均為法務部,並非我國特有。
  • 強調法務部對律師業務管理採服務態度,非個案管理,且目前無律師懲戒權,公會章程僅函報備查。
  • 指出「單一入會及全國執業」與「主兼區制」在律師界無共識,希望優先解決現有問題。
  • 樂觀其成律師議題列入司法改革會議,並表示律師法修正已處理不適任司法人員入會問題,贊成儘速修正無爭議之處。

許旭聖 副廳長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

  • 贊成由法務部擔任律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司法院為審判機關,不適合兼任律師業務主管機關,特別是涉及懲戒問題。
  • 說明司法院在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提出兩項律師議題:擴張律師強制代理與辯護制度,以及強化律師職業倫理與監督。
  • 建議強化律師專業知識,包括延長律師基礎訓練期程、強制實施律師在職進修制度、強化課程與淘汰機制。
  • 主張健全利益迴避規定,解決利益衝突問題。
  • 提出應落實懲戒制度並便利資訊查詢,希望開放律師評鑑以供民眾參考。
  • 建議建立律師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保障當事人權益,同時也保障律師。

陳佳容 專門委員 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 說明內政部是公會的會務主管機關,尊重律師法對選舉制度的特別規範。
  • 建議公會仍應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公會管制性較高,不像一般協會可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黃慶章 司長 考選部專技考試司

  • 報告考選部已與考試院排定座談,將正式推動律師考試修法程序,並希望各律師公會協助改革。

許美麗 律師 新竹律師公會前理事長

  • 認為「單一入會全國執業」與「主、兼區制」僅會費差距微小,但單一入會的「隨案徵收」在技術上難以克服,例如法院或地檢署無法協助審核委任狀,不符實際執業需求。
  • 主張維持現行由地方公會審查入會的制度,因為其方便快捷。
  • 認為維持地方公會為全聯會的團體會員並無違失,是可行方式。
  • 建議修法時應處理律師法第47條關於無法維持單一全聯會的意見。
  • 強調全聯會與地方公會均為社團法人,不應有上下隸屬關係。
  • 重申律師法第4條(防堵不適任司法人員)及第37條(民代應辭退律師職務)具立即必要性與緊急性,應優先通過修正。

張菊芳 理事長 台北律師公會

  • 強調所有議題應回歸律師角度,公會是為律師而存在。
  • 指出「單一入會」爭議點在於現制是否限制律師執業自由與人民訴訟權,若有限制則應修正。
  • 認為公會存續問題不應優先於律師權益,且單一入會不必然導致地方公會財務問題或消滅。
  • 強調若單一入會導致財務衝擊,公會應「量入為出」,並提出逐案徵收及全聯會補助作為配套。
  • 再次強調律師界對「單一入會」有高度共識,行政院問卷及北律連署均顯示高達90%以上的支持率,呼籲各方正視此問題。

相關後續

  • 本次公聽會將各方意見歸納為律師公會的自律自治定位、強大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的必要性、律師法規範的原則性、地方公會的存續與特色發展、以及入會制度(單一入會或主兼區制)等幾大類。
  • 主席表示將繼續與各公會進行協調,並期待律師法能儘快修正不合理的規定。
  • 法務部將持續釐清律師公會核心業務與基本費用,並將公聽會意見納入律師法修法參考。
  • 司法院將在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提出擴張律師強制代理與辯護制度、強化律師職業倫理與監督等8項主張。
  • 考選部將與考試院排定座談,正式推動律師考試修法程序。

原始資料

公報
1060101
卷/期/冊
106/1/1
發布日期
2017-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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