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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修正案審查:重罰Uber非法營運與推動多元計程車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12-07

LawTrace 法律歷程:公路法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多項「公路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核心議題為加重對未經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如Uber)的罰則,並增訂民眾檢舉獎金制度。會議中委員們就Uber的合法性、對創新產業的影響、現有計程車業者的權益保障以及政府執法決心等進行廣泛討論。最終,修正草案審查通過,將提報院會討論。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公路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公路法增訂第七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公路法」修正草案,旨在加重對未經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如Uber)的罰則,並增訂民眾檢舉制度以遏止非法營運。
  • 討論聚焦於如何平衡新興網路叫車服務帶來的創新與便利性,與保障既有合法業者權益、確保乘客安全及企業依法納管、納稅、納保險的責任。

相關爭議

  • 罰鍰金額與比例原則:委員提案將罰鍰上限提高至2,500萬元至3,000萬元,引發外界對罰款是否過高、不符比例原則及可能扼殺新創產業的疑慮。
  • Uber對台灣法令的不配合:Uber在台營運多年,持續不配合納管、納稅、納保險等基本要求,並透過大規模廣告宣傳對抗政府修法,被批評為「蠻橫」、「挑戰公權力」。
  • 對創新產業的影響:部分委員及新創界擔憂重罰會阻礙台灣新創產業發展,認為應思考設立專法或調整現行法規以適應平台經濟。
  • 檢舉獎金制度的利弊:增訂民眾檢舉獎金制度雖有助於彌補政府執法人力不足,但委員擔憂可能產生「檢舉達人」濫用制度謀利的問題。
  • 傳統計程車業者的不公平競爭:Uber因未納管、納稅、納保險,營運成本較低,對合法計程車業者造成不公平競爭,影響其生計。
  • 乘客安全與權益保障:Uber司機資格審核不透明、缺乏營業保險、處理消費糾紛態度消極等問題,導致乘客安全和權益難以保障。
  • 政府對Uber的執法態度:過去4年政府開罰金額雖高,但Uber仍持續違法,引發委員質疑政府執法力道不足,未能有效嚇阻。

立法委員發言

陳雪生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加重罰則,以因應汽車運輸業違法營業模式國際化、大型化趨勢,遏止非法業者獲取高額利潤卻不負責任。
  • 強調合法與非法應區分,政府應打擊非法,不應讓非法打擊合法,並批評Uber公然挑戰公權力。
  • 建議修法納入檢舉獎金制度,以彌補政府人力不足,有效遏止非法行為。

鄭寶清 立法委員

  • 指責Uber將台灣視為「免稅、免照、免責」平台,刊登廣告誤導民眾,且不繳稅、不提供保險保障。
  • 支持重罰Uber,認為罰鍰最低應從100萬元起跳,並建議檢舉獎金應訂為罰鍰的10%。
  • 強調重罰是手段,目的是讓Uber合法化並納入管理,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質疑Uber違法營運狀況嚴重,且擴展至UberEATS,但對司機行為不負責任,影響乘客安全。
  • 強調政府對Uber的基本立場是納管、納稅、納保險,不應讓其規避法律義務。
  • 批評Uber透過廣告和陳情書誤導社會,將公司受罰扭曲為「罰民眾2,500萬元」。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肯定召委為保護計程車業者生計及督促Uber合法化所做的努力。
  • 指出Uber在保險、消保責任及納稅方面完全不配合國內法令,呼籲政府積極督促其合法化。
  • 強調重罰是手段,目的是展現政府杜絕違法的決心,並歡迎Uber在合法前提下留在台灣。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認為重罰只是手段,非目的,應有其他方法逼Uber上談判桌,如斷水斷電(App下架、禁止刷卡)。
  • 批評Uber透過報紙廣告和陳情信進行「奧步」,抹黑修法將重罰司機、扭曲政府阻擋新科技、誤導無法繳稅。
  • 澄清2,500萬元罰鍰是針對公司,合法計程車可裝App,且Uber本來就應繳稅。
  • 對檢舉獎金制度的設計有疑慮,擔心產生「檢舉達人」靠此賺錢,建議獎勵辦法應審慎考量上限。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確認交通部長未受美方壓力,支持政府採取重罰態度解決Uber問題,並強調行政院已達成共識。
  • 批評Uber來台四年多來不斷累犯,且透過買廣告與政府對嗆,態度囂張,認為修法必須通過並嚴格執行。
  • 建議修法通過後,政府應給予Uber合理調整時間,若仍違法,應採取最重罰2,500萬元。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肯定Uber的便利與便宜,是市場導向結果,但其挑戰公權力並造成公共運輸市場混亂,政府必須正視。
  • 建議政府不應只靠重罰,更應積極提升傳統計程車服務品質,保障乘客安全,以應對市場競爭。
  • 質疑交通部提出的多元化計程車方案是否具備足夠競爭力,尤其在費率和創新思維方面。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指出Uber是計程車業的變形,任何國家對計程業者都有行政管理,因涉及不特定人搭乘的公共安全。
  • 強調國家政策應回歸安全考量,堅守職業駕駛執照等管理要件,不應因創新而減免涉及公共性、消費者保護的底線。
  • 歡迎新型創業模式進入台灣,但必須符合在地法規,並可在偏鄉地區適度放寬,與政府合作解決公共運輸需求。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認可Uber在國際化宣傳、便利性及固定客群方面的優勢,值得國內業者學習。
  • 強調公共運輸事業多數受管制,政府必須介入保障民眾行的安全與消費權益,Uber應依法成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或與租賃業合作。
  • 批評Uber以「財大氣粗」的廣告行為挑戰政府威信,並以共享經濟之名行掠奪經濟之實,挾非法僱用黑工規避企業責任。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指出全球各國對Uber定位與管理機制不一,台灣應因地制宜,兼顧創新服務、既有業者生計及消費者權益。
  • 批評Uber態度惡劣,相較Airbnb不願配合台灣現有法規,政府應有法令工具制裁。
  • 肯定偏鄉地區導入新型態科技的必要性,但質疑交通部DRTS試辦計畫缺乏創新思維和媒合平台精神。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質疑Uber廣告中「擁抱進步的力量」的說法,認為其技術、金流和共享經濟模式並無實質進步,其他業者也能做到。
  • 強調政府要求Uber納管是為了保障乘客安全,並比較Uber與傳統計程車在駕駛審核、肇事紀錄、客戶評鑑等方面的管理優劣。
  • 批評政府對現有計程車的管理模式不夠完善,呼籲在懲罰Uber的同時,也應整頓並有效管理傳統計程車業。
  • 就公路法第77條修正動議提出再修正條文,包括依情節輕重處罰、吊銷駕照非滿2年或1年不得重考等細節。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認同Uber須解決稅務、乘客安全及保險問題,但質疑2,500萬元罰款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並擔憂會扼殺台灣新創產業。
  • 引用美國網際網路協會致蔡英文總統的信函,指出台灣對Uber的重罰是「全世界最高」,可能關閉創新競爭。
  • 呼籲政府應以開放態度與新創產業合作,並協助Uber解決因不合法導致無法取得保險的「雞生蛋、蛋生雞」問題。
  • 質疑以老舊的公路法規範未來數位經濟下的行為是「價值倒退的修法」,建議政府應思考制定新的平台式經濟法或數位經濟法。

顏寬恒 立法委員

  • 質疑罰款對Uber的嚇阻力,若Uber拒繳罰金,政府難以追討,且考量台美關係,訴訟執行有現實困難。
  • 強調新興行業在台灣發展必須符合在地法制,保障合法業者,不應讓非法危害合法。
  • 建議除了罰款公司,也應對參與非法營運的司機處以吊扣或吊銷車輛牌照和駕駛執照,以產生實質嚇阻效果。
  • 指出Uber會鎖卡檢舉人,檢舉舉證困難,建議政府應直接明定檢舉獎金金額,以提高誘因。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指出Uber問題不僅涉及駕駛與車輛證照、保險、課稅,還有乘客安全等面向,交通部應會同經濟部、財政部、公平交易委員會做整體考量。
  • 要求公路總局在修法時,考量罰金下限對傳統業者及Uber的衡平影響,並審慎評估公路法第41條第1項關於公路客運業經營原則的但書運用。
  • 質疑公路總局將部分公路建設經費(如蘇花改、花東公路拓寬)列為原住民族地區相關預算,但實際受益與人口比例不符,要求重新檢視並提供資料。

相關人員回應

賀陳旦 交通部部長

  • 肯定委員關心公路營運課題,並贊同提案修正公路法提高罰鍰金額及增訂民眾檢舉制度,有助杜絕違法。
  • 強調政府對Uber的基本立場是納管、納稅、納保險,這是絕對不會打折扣的底線。
  • 說明重罰是政府展現杜絕不合法行為的決心,而非目的,希望藉此促使Uber回到談判桌,尋求合作機會。
  • 表示交通部已開罰Uber約8,200萬元,並持續與Uber溝通,但對方在保險、納管方面未有具體進展。
  • 支持推動多元化計程車方案,鼓勵本土App發展,並在偏鄉地區與Uber展開合作,將餅做大。
  • 澄清美國政府雖關心Uber問題,但未對交通部施加壓力,且行政院對重罰Uber已有共識。
  • 承諾會與相關部會加強橫向聯繫,並針對裁罰準則進行研議,區隔公司與駕駛的責任。

林繼國 交通部路政司司長

  • 說明交通部對公路法第77條及第78條之1修正草案的處理建議,贊同提高罰鍰金額並參採民進黨團提案。
  • 確認已行文Google和Apple要求Uber App下架,但尚未獲回復。
  • 表示Uber未合法經營,故無法掌握其司機人數與相關保單資料。
  • 解釋修法後將有法源依據訂定民眾檢舉獎金辦法,並將考量委員對「檢舉達人」的疑慮。
  • 說明修法通過後,對於參與非法營業的司機,其車輛牌照和駕駛執照將會被吊扣或吊銷。
  • 承諾公路主管機關將針對罰鍰上下限額度,依違規情節制定裁量細則,區分駕駛人與業者責任。

陳彥伯 交通部公路總局局長

  • 表示針對Uber公司違法行為,罰鍰起跳金額將朝100萬元方向訂定裁量細則。
  • 說明DRTS試辦計畫將運用新的預約方式提供服務,不僅限於固定班次,以更貼近居民與觀光客需求。
  • 承諾將檢討DRTS計畫的宣傳方式,讓民眾了解其服務內容與便利性。

盧貞秀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

  • 確認Uber尚未繳納1.3億元的稅款,目前正在進行救濟程序。
  • 澄清Uber非跨境電商,依汽車運輸業規則應落地登記並依加值型營業稅法繳稅,與跨境電商稅法修法無關。

林福山 交通部公路總局副總工程司

  • 說明交通違規或相關稅費未繳,會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行政執行署可依金額採取管收或限制出境等措施。
  • 解釋DRTS試辦計畫因地方政府首次辦理,需前置規劃,明年將全面輔導地方政府實施。

相關後續

  • 公路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陳雪生補充說明。
  • 交通部及相關單位需就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儘速以書面答復。
  • 交通部承諾於1個月內提出台鐵人力配套措施的檢討報告,以因應勞基法修正後的衝擊。

討論事項二

勞動基準法修正通過對台鐵人力與工時的衝擊

核心議題

  • 討論勞動基準法修正通過後,對台鐵司機員及站務員的工時、薪資及人力調度造成的衝擊,特別是輪班制應有連續11小時休息時間的規定。
  • 探討台鐵因薪資過低、工時過長導致離職率高、人力缺口嚴重等惡性循環問題的解決方案。

相關爭議

  • 台鐵人力缺口與勞基法限制:台鐵面臨1,500人缺額,新勞基法輪班制11小時休息規定將使人力調度更吃緊,可能導致減班或改點,影響偏鄉運輸服務。
  • 台鐵工會與改革共識:政府希望台鐵工會能考量整體交通事業營運與發展需求,共同尋求薪資調整與人力管理方案,但委員質疑溝通成效。

立法委員發言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關切勞基法修正通過後對台鐵司機員及站務員的工時、薪資及人力調度造成的嚴重衝擊,指出台鐵工時過長導致離職率高、人力缺口嚴重。
  • 要求交通部檢討台鐵人力不足的根本問題,並提出配套措施,特別是針對勞基法輪班制連續11小時休息時間的規定。
  • 呼籲交通部與台鐵工會溝通,在保障員工權益同時,也要考量整體交通事業營運與民眾行的需求。
  • 要求交通部於1個月內提出台鐵人力現況檢討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賀陳旦 交通部部長

  • 承認勞基法修正將導致台鐵人力調度更吃緊,並表示台鐵補人管道及訓練難度高,導致報到率降低。
  • 承諾將尋求台鐵工會共識,必要時與勞動部尋求專案處理,並將針對台鐵人力缺口及待遇進行全盤檢討。
  • 同意於1個月內提出台鐵人力現況檢討報告,但緩衝措施能否全部到位需更多時間。

相關後續

交通部承諾於1個月內提出台鐵人力現況檢討報告,以因應勞基法修正後的衝擊。

原始資料

公報
1060101
卷/期/冊
106/1/1
發布日期
2017-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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