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理沙盒與年度預算審查:聚焦創新、低薪及風險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12-08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之「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並照案通過。同時,會議重點處理財政部關務署及金管會證券期貨局、保險局的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過多項預算減列與凍結案,並針對生物識別應用、基因改造食品邊境管理、反洗錢機制等提出決議。此外,多項與「金融監理沙盒」相關的金融法規修正草案因行政立法對立法方式、具體內容及金管會準備度的分歧,最終擇期再審。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提出的「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審查結果:照案通過。
- 本案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賴召集委員士葆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二
審查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保險局部分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保險局等單位106年度中央政府歲出預算,並就預算編列的合理性、效率性及政策執行成效進行質詢與討論。
- 討論議題涵蓋金融監理沙盒的推動、低薪問題、中國資金外逃風險、金融機構海外投資、生物識別資料應用規範、基因改造食品邊境管理、走私查緝、保險安定基金運作及反洗錢機制等。
相關爭議
- 金融監理沙盒立法方式:金管會傾向僅修正《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一條,認為此方式較經濟且一體適用;多位立法委員則主張應在各相關作用法中分別修訂,認為金管會的單一修法版本是「空白支票」且迴避責任。
- 金管會對金融創新的態度與準備:立法委員黃國昌質疑金管會對金融監理沙盒政策推動缺乏具體版本與規劃,對於申請要件、豁免期間、消費者保護措施等核心問題未有明確答案,批評金管會「腦袋空空」。
- 中國資金外逃與台灣金融機構投資風險:立法委員吳秉叡關切中國外匯存底急遽減少及外匯管制,擔憂台灣保險業放寬投資中國不動產恐面臨資金難以撤回的風險。
- 上市櫃公司薪資透明化:立法委員曾銘宗建議公布上市櫃公司平均薪資水準或平均福利前50名及後50名(可去識別化)排序名單,以帶動加薪良性循環,金管會主委李瑞倉則擔憂可能引起勞資對立。
- 關務署預算刪減與凍結:多位委員針對關務署的文康活動費、退休人員紀念品費、獎補助費、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關務獎勵金、一般事務費、通訊費、資訊服務費、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等項目提出減列或凍結提案。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保險局預算刪減與凍結:委員針對教育訓練費、辦公用水電費、辦公大樓清潔費、物品費、公文委外經費、資訊軟硬體設備費、一般事務費、大陸地區旅費及國外旅費等項目提出減列或凍結提案。
- 第三方支付監管權責:陳賴素美委員質疑第三方支付業者在經濟部與金管會雙重管轄下的分際不清,可能導致問題發生時權責難分。
立法委員發言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中國外匯存底在2年內減少9,000億美元,顯示資金嚴重外逃,且美國升息將加劇此趨勢。
- 中國實施外匯管制引發歐盟商會反彈,顯示其市場並非完全自由,台灣金融機構投資中國恐難以撤回資金。
- 金管會放寬台灣保險業投資中國不動產的額度,與中國風險加劇、房地產泡沫化趨勢背道而馳,應慎思風險。
- 台灣金融機構在中國的曝險統計數字可能不詳實,應注意影子銀行等隱藏風險。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金融監理沙盒的目標應是讓負責任的金融創新在保護金融消費者前提下健全化整體規範。
- 質疑金管會未提出自己的金融監理沙盒版本,僅支持部分委員提案,且對申請要件、豁免期間、消費者保護措施等核心問題缺乏具體規劃。
- 批評金管會對推動重大政策「腦袋空空」,要求立法機關開空白支票,將所有細節推給未來子法訂定。
- 要求金管會明確承諾金融監理沙盒中應包含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企業對消費者損害賠償責任及足額擔保、以及公平的退場機制。
- 提案全數減列關務署及所屬、證券期貨局、保險局的文康活動費及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認為其編列於社會觀感不佳且無法源依據。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提案支持金融監理沙盒,主張在授權立法依據後,給予金管會更大的執行空間,並在各作用法中修訂而非僅修訂《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 指出台灣低薪問題嚴重,上市櫃公司平均薪資成長緩慢,人才外移比例高,建議金管會公布上市櫃公司平均薪資水準或平均福利前50名及後50名(可去識別化)排序名單,以帶動良性循環。
- 建議財政部於6個月內委外研究股市交易成本(相關租稅)比較分析,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以強化資本市場國際競爭力。
- 提案凍結關務署及所屬、證期局、保險局多項業務費,以撙節政府支出。
- 要求金管會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以因應樂陞案及復興航空停飛解散事件造成的投資人損失及金融市場衝擊。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批評行政院在推動金融監理沙盒上採取「鴕鳥」作法,未經行政院會提出正式版本,反而透過委員提案,姿勢難看。
- 主張金融監理沙盒應鼓勵所有人(包括非金融業)參與創新,申請資格不應受限制,並應成立專案辦公室及跨領域專家審查會議。
- 質疑金管會對金融沙盒的態度保守,缺乏具體對策,並擔憂其可能重蹈中國P2P亂象的覆轍。
- 批評金管會主委李瑞倉對證交所董事長施俊吉提出的救台股藥方照單全收,卻未見金管會自身提出有效措施,認為施俊吉的藥方「開與不開是一樣的」。
- 關切美國升息對台幣匯率的影響,認為台幣可能在穩定中持續貶值,並詢問外資流出情況。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呼籲政府應與時俱進,推動無紙幣、無硬幣社會,建議央行發行零錢卡以取代現行找零模式。
- 詢問金管會對金融監理沙盒的預期申請項目、審查時間及明年申請個案數量,並強調金管會應有具體概念。
- 提案凍結關務署「查緝業務」中「一般事務費」十分之一,以警惕關務署對日本核災食品進口管理鬆散及邊境管理漏洞。
- 要求關務署自106年起,對於來自日本進口的三廢(廢五金、廢塑膠、廢紙),應一律自高雄港進口並透過門式輻射偵測儀進行檢測。
- 以「彎」字代表對2017年的期望,希望政府能轉向好的方向,而非「髮夾彎」。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強調金融監理沙盒的核心價值在於推動普惠金融、提供安全試驗場域、促進市場競爭,並改變政府與民間的互動方式。
- 指出金管會推動金融監理沙盒的速度已算快,且行政院已公開支持,並非未經程序或開空白支票。
- 說明監理沙盒的「框」在於確保資安、消費者保護及隱私權保護,且法規應具彈性,不應定死以鼓勵創新。
- 建議金管會應參考英國、新加坡等國的指導原則(guideline),而非將所有細節入法,並強調法規應協同檢討、滾動式修正。
- 呼籲金管會作為主管機關,不應只是監管,更要鼓勵並提倡市場公平競爭,扮演好培育者與合作夥伴的角色。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指出國際上對金融監理沙盒的作法與範圍尚未有一致性原則,各國因環境不同而有差異。
- 質疑在高度監理的金融業中開放科技業進入沙盒,容許犯錯且免於受罰,可能產生不公平競爭,並對原有金融業務造成衝擊。
- 關切金管會對科技領域的了解程度及監理人員是否已準備好,以確保在新的科技通路下仍能保障消費者權利。
- 認為金融監理沙盒不應僅修訂《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而應將相關內容放在各作用法中,避免「蓋違章建築」貽笑國際。
- 提案凍結關務署「關稅業務」十分之一預算,待關務署與食藥署協調完備基改產品分類號列,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提出「風險社會」概念,認為科技應用帶來的風險無所不在,應學習與風險共存,而非追求百分之百安全,並強調教育、適當指導原則和鼓勵的重要性。
- 參考新加坡金融監理沙盒的重點,包括強調創新價值、回饋國家與社會、具體監理沙盒時程,詢問金管會草案是否涵蓋這些精神。
- 關切互助保險、Uber、Airbnb、區塊鏈等新興模式是否違法,金管會應主動輔導管理而非被動接受申請。
- 建議金管會應提高高度,open-minded地看待國家整體發展,將金融監理沙盒擴及金融業以外領域,並與其他部會合作。
- 強調金融監理沙盒的核心價值在於金融的普遍優惠、保護消費者,以促進大眾福祉為依歸,政府應積極開放並做好風險監督。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批評證交所施俊吉董事長提出的救台股三藥方,皆需財政部點頭,認為是「外行人」開的藥方,金管會根本無法落實。
- 質疑金管會對金融監理沙盒的研發人力與研究報告不足,周邊單位雖多但缺乏整合,且由法務處整合不合理,顯示金管會缺乏人才與前瞻性。
- 強調金管會應打開胸襟,學習新加坡等國的經驗,積極推動金融監理沙盒,否則台灣金融產業將沒有希望。
- 指出將金融監理沙盒法案擺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會被國際笑,建議金管會應提出專法或將內容安在作用法中。
- 提案凍結關務署及所屬、證券期貨局、保險局多項預算,以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詢問金管會國內金融科技發展在支付、保險、存貸、投資、投資管理、市場資訊供應六大領域的強項與弱點。
- 關切英國與新加坡監理沙盒的流程與特色,詢問金管會將趨近哪種模式,並建議融入政府與民間合作及金融機構與新創團隊媒合機制。
- 指出中國螞蟻金服等顛覆性創新可能在台灣發生,詢問金管會對此的看法與因應。
- 質疑台灣在金融科技專利數量上遠輸日本、韓國、中國,原因在於高度監理,並要求金管會提出策略報告以鼓勵業者研發申請專利。
- 強調金管會未來角色應整合科技、金融、法律及風險評估等專業領域,培訓人才,協助業者打亞洲盃與世界盃。
陳賴素美 立法委員
- 強調金管會職責不僅是防弊,更應促進金融市場發展,主委應抱持積極開放態度,並確保同仁態度一致。
- 批評金管會面對創新金融業務採減法策略,僅增訂一條法條而非大動多部法律,顯得被動且不夠積極。
- 認同金融監理沙盒是讓業者在風險可控環境下測試創新產品與服務,避免法規限制扼殺創意。
- 要求金管會提升對新科技的識別力與容錯力,不僅作為監理者,也應成為業者的合作夥伴,並整合跨部會業務。
- 關切股權性質群眾募資的法規規範與運作成本,認為金管會對此業務應多費心,並質疑電子支付2020年達到52%的目標是否能達成。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認為金融科技不僅是financial加technology,更重要的是TechFin,以科技驅動金融業。
- 詢問金管會主委對哪些FinTech項目應納入沙盒規範、哪些不應納入,以及新創業者最需要何種幫助。
- 質疑金管會同時管制與發展金融科技,恐有裁判兼球員之嫌,自我認同混淆,無法搞定。
- 批評金管會至今仍無自己的沙盒版本,且對其他國家沙盒運作方式不夠了解,要求金管會應有清楚的實施辦法與配套措施。
- 詢問通過沙盒立法後,何時會啟動,以及除外責任是否涵蓋承辦官員的行政罰則。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追問保險安定基金對退場保險機構涉案負責人的追償進度,批評金管會對刑事案件列管不周,且民事追償成效不彰、律師費高昂。
- 關切銀行反洗錢專職機構的設立及黑名單數據服務的建立進度,質疑銀行僅花錢購買數據服務而未加強系統分析和風險評估,恐難通過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PG)第三輪評鑑。
- 要求金管會加強對高風險及誤判部分的處理,避免台灣被列為洗錢黑名單。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對金融科技發展未提出版本,詢問其規劃與輔導立場。
- 關切網路金融科技發展規模、參與業者數量及市場交易量,並詢問國外(如英國、韓國、大陸)發展現況。
- 擔憂網路金融服務可能導致詐騙案件充斥,詢問金管會如何防止網路金融犯罪,以及國際監理合作情況。
- 詢問金融監理沙盒的申請門檻,以及這些公司是否需要加入存保。
- 關切比特幣等類錢幣商品對台幣法定貨幣地位的影響,提醒央行應分析時代變化對貨幣發行的影響。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詢問金融監理沙盒對勞工的益處,包括防止人才外流、增加就業率、刺激經濟等。
- 以顧家祈個案為例,指出台灣屢次錯失優秀初創者,導致人才流失和就業機會減少,強調應積極建立沙盒機制。
- 認為金融監理沙盒應提供初創經營者豁免法律責任、不受阻礙與壓力等優勢,並思考是否有優惠減免制度。
- 強調台灣作為成文法國家,機制彈性太少,應積極推動監理沙盒,並在金融規劃中多考慮勞工,創造更多就業機會。
相關人員回應
李瑞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金融科技發展是世界潮流,金管會目標是促進金融科技創新與金融產業雙贏。
- 建議金融監理沙盒僅修正《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一條,考量立法經濟性與一體適用性,並已與相關委員討論。
- 對金融監理沙盒的審查要件包括創新、安全,並將在子法中訂定詳細程序、豁免期間、消費者保護措施等。
- 回應中國資金外逃問題,認為金融市場國際化是趨勢,業者需自行評估投資風險,金管會將提醒業者注意風險並檢討額度規定。
- 對低薪問題,金管會將配合各部會創造就業機會、提高薪水,並透過公司治理加重企業社會責任和對員工的照顧。
- 表示金管會對金融科技發展態度積極開放,已成立金融科技辦公室、提出政策白皮書、推動計畫及金融科技基地。
- 監理沙盒的「框」在於確保資安、消費者保護及隱私權保護,且法規應具彈性,不應定死以鼓勵創新。
- 承認台灣在金融科技專利數量上落後,部分原因是金融監理較嚴格,以及銀行業服務據點多易安於現狀。
- 承諾將積極推動金融監理沙盒機制,讓創新業者有合法試驗場所,豁免法律責任,並在成功後回歸正常監理。
- 說明金管會內部分工由綜合規劃處統籌金融科技業務,而非法務處,且心胸開闊,不反對任何創新。
王詠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局長
- 104年上市櫃公司員工福利費用比103年增加545億元,比例為3.9%。
- 說明群眾募資平台規範,募資公司資本額在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散戶投資人每個募資案投資額5萬元,單一平台年度不超過10萬元,符合規範者不受證交法限制。
- 回應公布上市櫃公司平均薪資水準的建議,表示需考量公布後可能引起勞資對立,但會與交易所及櫃買中心協調公布前50名薪資水準。
- 說明銀行公會已提出因應中國在台灣申請金融科技專利衝擊的策略報告,並強調鼓勵業者研發申請國內外專利。
楊金龍 中央銀行副總裁
- 市場已反映美國聯準會(Fed)將於12月升息,因應川普政策可能引發通貨膨脹。
- 川普當選後,外資流出導致台幣貶值,但新台幣相對穩定,整體而言外資在台灣仍是淨流入。
- 央行在2014年已推廣電子票證零錢加值服務,但目前無計畫自行發行零錢卡,以避免影響民間金融創新。
- 強調比特幣是商品而非法定貨幣,投資人應小心其波動幅度大且易成為洗錢工具。
- 同意點數可取代部分貨幣功能,但點數基礎仍來自貨幣,不認為能取代國家法幣,並將分析時代變化對貨幣發行的影響。
- 表示11月與12月外資匯出明顯,與川普當選及美國12月升息預期有關。
李滿治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局長
- 保險法規定,非經核准之保險業不可經營保險業務,互助保險、Uber、Airbnb等需檢視實質內容是否屬保險。
- 區塊鏈在金融監理沙盒中可協助保險業保單開發與創新。
- 說明保險安定基金對退場保險機構涉案負責人的追償進度,刑事案件已移送35件,民事部分31件,會督促安定基金盡力追償不法人員。
- 解釋金融機構缺口不見得都是不法造成,追償僅針對不法、不當部分,且可能因證據或財產問題難以執行。
- 承諾將努力與檢調機關了解刑事案件進度,並督促安定基金積極追償。
王儷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局長
- 第三方支付業者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定,每日交易量在10億元以下屬經濟部管轄,超過10億元的大型業者才屬金管會專營電子支付業者。
- 說明反洗錢工作,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PG)2007年評鑑台灣40項未達要求,目前僅剩1項未完成,即修訂《洗錢防制法》有關國內PEP的部分。
- 表示各銀行已購買黑名單數據服務,並針對風險評估部分做自行查核,也會委請外部專家協助,精進系統辨識能力。
蔡福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服務處處長
- Acceature是一家會計顧問公司,同時對金融科技有研究。
- 行政院資安會報設有網路防範詐欺跨平台會議,由內政部主導,刑事警察局執行,統籌法務部、NCC、金管會、經濟部等部會,並與相關國際組織合作防範網路詐騙。
- 坦承詐騙不可能完全消失,跨國性詐騙技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永遠會同時存在。
- 表示電子支付目標2020年提高到52%是努力目標,目前已達到30%。
林志吉 國發會法制協調中心參事兼主任
- 選擇「新」字作為2017年代表字,希望推動人才相關法案能順利。
蔡麗清 法務部法制司檢察官
- 選擇「安」字作為2017年代表字,希望大家能更安心、安全、安定過生活。
- 表示民眾安全是檢察官最關心的,食安問題需大眾討論,對開放日本核災食品進口議題未明確表態。
曹素維 經濟部商業司科長
- 選擇「創」字作為2017年代表字。
相關後續
- 通過臨時提案1案,建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各金融體系要求客戶利用生物識別進行金融資訊應用,應要求確實依個資法取得客戶同意,並予適當規範。
- 通過臨時提案1案,建議中央銀行對不當銷售TRF商品且未積極處理客訴案件之銀行,暫緩核准其相關業務申請。
- 通過臨時提案1案,建議金管會督導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於6個月內公布上市櫃公司之平均薪資水準前50名排序名單,以帶動加薪良性循環。
- 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歲出預算部分,通過決議1項,要求財政部於6個月內委外研究股市交易成本比較分析,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 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歲出預算部分,減列100萬元及551萬元,改列為54億9,218萬1千元。
- 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歲出預算部分,保留5案送院會處理,涉及文康活動費、退休人員紀念品、獎補助費、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及關務獎勵金的減列或凍結。
- 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歲出預算部分,通過決議26項,多為凍結各項業務預算十分之一或特定金額,並要求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涉及議題包括撙節支出、基改食品分類號列、電商稽徵、走私查緝、緝毒犬選訓、日本三廢進口檢測及沒入貨物銷毀費用追償機制等。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歲出預算部分,減列125萬元,改列為3億2,448萬4千元。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歲出預算部分,保留2案送院會處理,涉及文康活動費及退休退職三節慰問金的減列。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歲出預算部分,通過決議13項,多為凍結各項業務預算十分之一或特定金額,並要求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涉及議題包括教育訓練強化、內線交易處理、辦公用品撙節、投保中心訴訟經濟、金融市場檢討、金融業罰則檢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檢討、公司治理與獨立董事功能、振興股市及強化資訊交流等。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歲出預算部分,減列80萬元,改列為1億4,265萬2千元。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歲出預算部分,保留2案送院會處理,涉及文康活動費及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的減列。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歲出預算部分,通過決議12項,多為凍結各項業務預算十分之一,並要求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涉及議題包括撙節支出、微型保險推廣、登山險商品優化、保險違法搭售爭議、身心障礙者投保權益、保險資金運用研究報告提交及網路投保目標值設定等。
-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 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等25案修正案,尚未審查完竣,另擇期再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60301
- 卷/期/冊
- 106/3/1
- 發布日期
- 2017-01-06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