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監察院與考試院106年度預算與法律扶助基金會預算案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12-14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監察院及考試院與所屬機關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以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的106年度預算。會議聚焦於監察院停車費收費、調查專業加給,考試院國外旅費、黨職併公職、年金改革及人力運用等議題。法律扶助基金會則針對其強制辯護、律師酬金、自籌財源、原住民法律服務及家事案件扶助等問題進行討論,並作出多項預算凍結與要求提交檢討報告的決議。
討論事項一
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收支部分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監察院106年度的歲入與歲出預算,核心議題包括監察院員工停車費的收取、調查處人員專業加給的發放合法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查核機制、國外旅費的編列與執行效率、以及整體人事管理體制的檢討。
- 會議也觸及監察院在兩公約居住權保障、廉政權行使績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e化專案推動、機關首長特別費運用、監察委員出國考察報告公開及國定古蹟修復維護等方面的業務與預算編列情況。
相關爭議
- 員工停車費未收爭議:監察院未對員工非公務用停車位收取租金或費用,與國有財產法、規費法及立法院決議不符,被質疑不符公平性及使用者付費原則。
- 調查人員專業加給濫發爭議:監察院調查處部分主管職務人員(屬一般行政職系)支領調查人員專業加給,與立法院決議及考試院規定相違,被批藐視國會。
- 居住權保障失衡爭議:監察院調查報告偏重財產權而忽視兩公約所保障的居住權,導致機關在監察壓力下無法落實公約要求。
- 財產申報查核比例過低: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的查核比例僅達法定最低標準5%,與其澄清吏治、除弊肅貪的職掌不符。
- 國外旅費編列與執行不實:監察院國外旅費預算編列流於形式,實際執行變動大、人數天數低於計畫,但經費支出未相對撙節,且多集中下半年執行,有消化預算之嫌。
- 人事管理體制紊亂:監察院存在無編制職位卻設組長、科長,以及濫發調查人員專業加給等違法事實,嚴重影響人員士氣。
- 廉政權行使績效與預算增長不符:監察院廉政權行使(迴避案件、調查報告)產出件數偏低,但106年度相關預算卻大幅增加,解釋不明。
立法委員發言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監察院於3個月內檢討訂定非公務用停車位收費辦法。
- 提案凍結監察院「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300萬元,要求提出人事檢討及追究責任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監察院檢討國外旅費預算編列與強化管控機制。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監察院於3個月內檢討訂定非公務用停車位收費辦法。
- 提案凍結監察院「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300萬元,要求提出人事檢討及追究責任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監察院加強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之宣導及系統使用親和力。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監察院於3個月內檢討訂定非公務用停車位收費辦法。
- 提案凍結監察院「調查巡察業務」預算50萬元,要求研擬強化居住權等公約規範計畫。
- 提案凍結監察院「財產申報業務」項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分支計畫「業務費」100萬元,要求提高查核比例。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監察院於3個月內檢討訂定非公務用停車位收費辦法。
- 提案凍結監察院「調查巡察業務」預算50萬元,要求研擬強化居住權等公約規範計畫。
- 提案凍結監察院「財產申報業務」項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分支計畫「業務費」100萬元,要求提高查核比例。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監察院「調查巡察業務」預算50萬元,要求研擬強化居住權等公約規範計畫。
- 提案要求監察院國外旅費預算允宜檢討覈實編列與強化管控機制。
- 提案要求監察院完備將各監察委員出國考察調查報告公布上網。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監察院有效運用機關首長特別費高達219萬元預算。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 監察院「國外旅費」減列50萬元、「一般行政」減列62萬元、「交通及運輸設備」減列63萬5千元,共計減列175萬5千元。
- 監察院需於3個月內檢討訂定非公務用停車位收費辦法。
- 凍結監察院「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300萬元,俟監察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人事檢討及追究責任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凍結監察院「調查巡察業務」預算50萬元,俟監察院就強化居住權等公約規範、協助機關落實公約要求之具體計畫措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凍結監察院「財產申報業務」項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分支計畫「業務費」100萬元,俟監察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凍結監察院「財產申報業務」項下分支計畫「利益衝突迴避及遊說」之「業務費」52萬7千元,俟監察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討論事項二
繼續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考試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接續審查考試院及其所屬機關(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院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的106年度歲入歲出預算。
- 核心議題包括考試院國外旅費編列的合理性與重複性、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優惠存款的法源依據與再任雙薪限制、黨職併公職年資計算的歷史錯誤與追繳、公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的法源及公平性、公務人員考績制度的檢討、以及軍公教月退撫金發放制度的改革等。
相關爭議
- 考試院國外旅費重複與不實編列:考試院及其所屬機關出國計畫變動率高、執行率低,且與所屬部會考察項目重複,預算編列流於形式且有消化預算之虞。
- 政務人員優惠存款與再任雙薪規範不公: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辦理優惠存款法源不足,且再任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或轉投資事業的雙薪限制較公務人員寬鬆,有失公平。
- 黨職併公職年資採計爭議:考試院過往行政錯誤將國民黨黨工年資併入公職年資計算,造成溢領國家退休金及18%優惠存款利息,至今未追回,有違公平正義。
- 公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法源不足與公平性:退休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缺乏法律依據,且不問所得高低一律發給,與當前財政困窘及弱勢補助標準不符。
- 考試委員人數設置妥適性爭議:考試委員名額19人係因應中國幅員考量,現行僅適用臺灣,被質疑人數偏多且超越組織任務需求,應予縮減以節省公帑。
- 公務人員考績制度失衡:公務人員考績甲等比例過高,尤其官等越高者比例越高,已不符獎優汰劣的考績目的。
- 軍公教月退撫金半年預發制度不合時宜:現行每6個月預發制度已不符資訊科技時代背景,且增加政府債息負擔,應改為按月發放以節省公帑。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考試院單位預算「國外旅費」10%,要求提出書面報告說明重複考察問題。
- 提案凍結考試院「一般行政」費用1億5千萬元,要求刪除特任政務人員公保優存、修正優惠存款辦法、杜絕再任雙薪及補正黨職併公職錯誤。
- 提案要求考試院評估考試委員人數之合適性,予以縮減,並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評估報告及修法提案。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考試院「國外旅費」10%,要求提出報告說明出國計畫安排問題。
- 提案凍結考試院「議事業務」預算十分之一,要求提出文官制度性別平等促進規劃與具體措施。
- 提案要求銓敘部洽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退休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相關規定,並提出書面報告。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考試院「國外旅費」10%,要求提出詳細使用說明。
- 提案要求銓敘部洽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退休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相關規定,並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銓敘部檢討政務人員退職再任雙薪規範,研議與公務人員一致性規範。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考試院「國外旅費」10%,要求提出詳細使用說明。
- 提案凍結考試院「一般行政」費用1億5千萬元,要求提出黨職併公職檢討報告。
- 提案凍結考試院「議事業務」項下「考銓議事業務」10萬元,要求提出典試委員重複遴聘檢討報告。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考試院「國外旅費」10%,要求提出完整考察計畫。
- 提案凍結考試院「議事業務」預算十分之一,要求提出文官制度性別平等促進規劃與具體措施。
- 提案凍結考試院「法制業務」預算10萬元,要求研擬公務人員人權訓練課程具體改善作法。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考試院「國外旅費」10%,要求提出詳細使用說明。
- 提案凍結考試院「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費」100萬元,要求提出撙節非典型人力及有效統籌調派超額人員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銓敘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供公務員服務法針對離職後旋轉門條款限制作檢討與修法之書面報告。
郭正亮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考試院「國外旅費」10%,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考試院「一般行政」費用1億5千萬元,要求刪除特任政務人員公保優存、修正優惠存款辦法、杜絕再任雙薪及補正黨職併公職錯誤。
- 提案要求銓敘部於1個月內,本撙節原則,檢討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選拔、表揚及宣傳之辦理方式。
相關人員回應
林勤純 副秘書長 司法院
- 關於終審法院裁判公布不同意見書,目前受限於法院組織法規定,但司法院希望透過此方式讓外界理解法律適用不同角度的觀察,認為公開的正面意義會大於負面影響。
- 關於法庭直播,內部有討論但尚未有具體結論,考量對民眾的教育功能及程序透明化,但也有法官擔心訴訟資料揭露可能超越閱卷範圍或被不當運用。
- 關於憲法訴願制度能否以個案判決為對象,司法院正在進行中,希望人民對任何違憲疑慮都有救濟途徑,將提到國是會議討論。
- 關於勞資爭議設立特殊法庭,司法院正在進行中,考慮設立勞動法院或特別訴訟程序,但尚未有最終結論。
相關後續
-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考試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 考試院「一般行政」項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減列10萬元,其餘照列。
- 考試院單位預算之「國外旅費」凍結10%,俟考試院就1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凍結考試院第1目「一般行政」費用1億5千萬元,俟考試院刪除支領(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特任政務人員公保優存、修正《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並檢討杜絕退職政務人員再任雙薪規範之修法成效、補正黨職併公職之歷史錯誤,送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並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凍結考試院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費」100萬元,俟考試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供相關撙節非典型人力及有效統籌調派超額人員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凍結考試院歲出第2目「議事業務」項下「考銓議事業務」10萬元,待考試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並針對典試委員重複遴聘次數予以限制,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凍結考試院第2目「議事業務」預算十分之一(25萬9千元),俟考試院提出文官制度(含升遷、訓練)之性別平等促進規劃與具體措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凍結考試院第3目「法制業務」預算10萬元,俟考試院會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研擬公務人員人權訓練課程內容之具體改善作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討論事項三
審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書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6年度的預算書,討論重點在於基金會的財務健全性(包括自籌財源能力、四金追償成效及收支短絀問題)、專職律師的地域分配與酬金標準、強制辯護案件的適用範圍與公平性、員工工作負荷與福利升遷制度、以及對弱勢族群(如原住民、新住民、移工、身心障礙者)法律服務的強化與宣導。
- 會議也關注法律扶助基金會的獨立性、官僚化傾向、子法規配合母法修正進度、國家考試園區興建計畫進度、以及民事訴訟裁判費改革等議題。
相關爭議
- 法律扶助基金會財務短絀:基金會近年實際收支多為短絀,民間捐贈收入過低(僅占0.23%),過度仰賴政府補助,不利財務健全與永續發展。
- 強制辯護案件無排富條款:強制辯護案件(如販毒、經濟犯罪)不審查資力,導致有資力者亦可申請法律扶助,被質疑浪費政府資源且與扶助弱勢宗旨不符。
- 律師酬金偏低與扶助品質:法律扶助律師酬金標準與市場行情有顯著差距,可能影響律師投入心力與扶助品質,且律師感覺不受尊重。
- 原住民族法律扶助推動困境:原住民族檢警偵訊律師陪同申請率逐年下降,主動放棄陪同偵訊比例過高,可能與員警誘導或律師到場時間過長有關,且律師對原民文化敏感度不足。
- 法律扶助基金會員工福利與升遷制度:員工工作負荷沉重、流動率高,但福利(如健檢補助)及升遷制度不完善,基層員工待遇偏低,被質疑有官僚化傾向。
- 專職律師地區分配不均:專職律師多集中於總會,未依案件量多寡分派至各分會,導致部分地區法律扶助需求未獲滿足。
- 子法規配合母法修正遲緩:法律扶助法修正後,基金會多項內部子法規仍未配合修正,影響業務推動與受扶助人權益。
- 國家考試園區興建進度延宕:國家考試園區土地遭占用未解決,計畫內容未底定,導致事前規劃不周、經費運用效率不佳。
立法委員發言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律扶助基金會收支短絀原因,要求提出改善方案,並加強自籌財源能力。
- 認為司法院應加強法治教育宣導以提升司法威信。
- 質疑司法院公布終審法院裁判不同意見書可能影響法官評議秘密原則及法安定性。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肯定羅董事長為人權律師,對冤獄平反貢獻良多,並認為其是法扶基金會董事長的恰當人選。
- 建議司法改革應朝人民參審制方向發展,並關注大法庭、憲法訴願、起訴狀一本主義等議題。
- 關切法扶基金會的官僚化問題、獨立性問題及財源問題,建議法務部應提撥緩起訴處分金及協商判決金,並鼓勵六都及縣市政府出資。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律扶助基金會宣導不足,民眾認知率低,要求改變宣傳方式,接觸更多弱勢群體。
- 批評法律諮詢駐點分配不均,許多偏遠或人口稠密地區資源不足,要求重新檢討駐點效益。
- 質疑法律扶助基金會過度顧慮律師界反彈而未能擴大服務範圍,有違成立宗旨。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質疑以20多年前的釋憲案(釋字第362、552、554號)來討論同婚議題是否適當,認為其與同婚無關。
- 質疑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由司法院院長遴聘是否影響獨立性及公開性。
- 批評法律扶助基金會民間捐贈收入過低,過度依賴政府補助,要求設定目標提高民間參與。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肯定法律扶助基金會對社會的貢獻,但建議檢討強制辯護制度,思考是否應加強義辯和公辯制度,而非完全依賴法扶。
- 指出法律扶助律師酬金偏低,且感覺不受尊重,建議調整觀念,強調其榮譽與奉獻。
- 關注法律扶助基金會員工的升等、獎勵及考績問題,認為有瘦了基層、肥了高層的現象。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律扶助基金會支出大幅增加,但民間募款成效不彰,要求董事長加強自籌財源能力。
- 質疑強制辯護案件無排富條款,導致有錢的毒販、詐欺犯等亦可獲得法律扶助,造成政府資源浪費與社會觀感不佳。
- 批評法律扶助基金會基層員工待遇偏低,但整體薪資總額高,質疑有瘦了基層、肥了高層的問題。
鄭天財Sra.Kacaw 立法委員
- 感謝法律扶助基金會對原住民族法律扶助專案的協助,尤其在刑事訴訟法強制辯護規定通過前的試辦。
- 指出原住民族受檢警偵訊案件中,申請律師陪同比例過低,主動放棄比例過高,要求加強瞭解原因並改進。
- 批評法律扶助律師酬金過低,與財政部財稅稽徵規定有落差,可能影響扶助品質,要求檢討調整。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建議法院審判過程應考慮網路直播,以提升透明度並接受民眾監督,質疑司法院對此的顧慮不合理。
- 關切憲法訴願制度能否以個案判決為對象,要求司法院積極推動。
- 關注勞資爭議案件處理,建議司法院評估設立勞動法院或特別訴訟程序。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律扶助法第一條「扶助弱勢」的立法宗旨與第五條第三項第一款「本刑3年以上」強制辯護案件無資力證明規定相矛盾。
- 指出強制辯護案件中,販毒者占三分之一,政府每年花費約七千多萬元幫助毒販辯護,民眾難以接受,建議應尋求其他方式解決強制辯護問題。
- 認為法律扶助的立法精神應專注於扶助弱勢,不應負擔刑事訴訟法相關的強制辯護任務。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質疑國家賠償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程序複雜且易造成人民適用困擾,要求司法院檢討研究。
- 關切法律扶助基金會是否能確保各分會都有勞工、家事、銷債等專科律師提供服務,並確保當事人有指定律師的空間。
- 認為法律扶助在本質上帶有公益性質,國家編列預算作為主要收入來源有其必要性。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強制辯護案件納入法律扶助範圍後,導致法扶基金會成為主要處理義辯事務的機構,但許多案件當事人並非弱勢,造成資源錯置。
- 建議法律扶助基金會應在技術上將強制辯護案件的扶助定位為補充性,而非取代公設辯護與義務辯護。
- 建議律師公會應強制規定律師每年從事公益服務時數,以減輕法扶負擔並強化公益性質。
- 提醒法律扶助基金會應避免官僚化,簡化行政流程,減輕員工負擔,並將經費投入服務而非人事成本。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律扶助基金會對原住民法律服務的成效,特別是原住民主動放棄律師陪同偵訊比例過高。
- 指出原住民族法律扶助案件曾因「訴訟顯無實益或顯無勝訴之可能」而被高比例駁回,批評此為「恐龍條款」。
- 要求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的主任必須由原住民籍律師擔任,並確保設置地點交通便利且貼近人民。
- 批評法律扶助基金會對東南亞新住民及移工的通譯資源不足,建議與學校合作培養專業通譯人才。
相關人員回應
林勤純 副秘書長 司法院
- 關於終審法院公布不同意見書,認為公開的正面意義會大於負面影響,鼓勵不同意見的表達。
- 關於法庭直播,內部有討論但尚未定案,考量教育功能與程序透明化,但也有法官擔心證據揭露與不當運用問題。
- 關於憲法訴願制度,司法院正在積極推動,希望人民對違憲疑慮有救濟途徑。
- 關於勞資爭議設立特殊法庭,司法院正在評估設立勞動法院或特別訴訟程序。
- 同意法律扶助法的立法精神應保護弱勢,強制辯護案件的位階可再討論。
- 表示會研究國家賠償法在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的適用問題,以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程序問題。
羅秉成 董事長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 承認法律扶助基金會收支短絀,主要原因為律師酬金短編及資金追償不足,承諾將加強自籌款項,包括向民間募款及舉辦募款餐會。
- 承認法律扶助基金會第一線服務人員有官僚化問題,已正視並加強處理,將採取後控管理模式,減少行政管制。
- 表示強制辯護案件無排富條款,導致有錢人亦可申請扶助,造成社會觀感不佳,將檢討強制辯護案件是否應收費。
- 承認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仍有改善空間,將強化對同仁的原住民文化敏感度訓練,並檢討放棄陪偵的真實原因。
- 表示律師酬金有結構性困難,12年未檢討,將研究簽約律師制度以合理調整酬金,但需考量預算負擔。
- 表示將避免法律扶助基金會官僚化,已啟動流程精簡計畫,並將評估報告送交立法院參考。
- 表示將持續推動電話法律諮詢服務,並配合橋頭地方法院新設橋頭分會,以及設立原住民族法律中心。
陳為祥 執行長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 法律扶助基金會認知率約4成多,年紀越大、教育程度越低者認知越少,將加強網路宣傳、偏遠地區座談及與里長、戶政事務所連結。
- 法律諮詢駐點約100多個,視訊約3、4百個,但因效能考量會裁撤服務量低的駐點,並整合當地資源。
- 承認對原住民朋友的認識和文化敏感度不足,以及律師專業度不足是目前面臨的兩大困境,將努力強化。
- 說明原住民檢警陪偵案件中,放棄申請的原因部分是酒駕案件,並表示會回撥確認原住民朋友是否真的不需要律師。
- 說明原住民法律扶助案件駁回率曾高達53%,因早期規定「訴訟顯無實益或顯無勝訴之可能」可不予扶助,後經修正已放寬。
- 說明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將初步規劃在花東地區成立,並希望由具原住民身分的律師擔任主任,但徵詢有困難。
- 表示法律扶助基金會每年會行文各公會募款,但直接捐現金有困難,合辦活動成效較好。
- 說明法律扶助基金會員工薪資結構,基層起薪約2萬7千元,流動性高,已向司法院協商提高起薪。
- 表示勞工專案有資力限制,補助標準與法扶相同,最高4萬元為上限,並非每案都給4萬元。
相關後續
-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考試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 法律扶助基金會「業務收入」項下「政府捐助收入」經費凍結100萬元,俟基金會會同司法院研議改善專職律師地區分配情形之具體措施,並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法律扶助基金會需於3個月內研議自籌財源相關解決辦法,並至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 法律扶助基金會需於6個月內針對刑事案件納入法律扶助之類型與標準,及如何強化公設、義務辯護功能進行檢討,會同司法院、法務部提出書面報告。
- 法律扶助基金會需於6個月內將所有相關子法配合母法修正完竣,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法律扶助基金會「用人成本費用」項下凍結100萬元,俟基金會會同司法院提出專職員工福利及升遷制度之合理方案,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法律扶助基金會需於3個月內就其「人事事項管理辦法」之修正草案,與工會達成共識並完成修訂,向本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法律扶助基金會需於3個月內就改善原住民族法律扶助未能落實之情形,向本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法律扶助基金會需於6個月內提出民事訴訟裁判費改革建議,向司法院提供書面報告。
- 法律扶助基金會應積極整合並提供法律扶助資源,協助司法院等相關機關建立與充實司法通譯資源,並協助強化司法通譯之專業通譯人員訓練,以落實法律扶助精神。
- 法律扶助基金會應重視並儘速提供專業化發展之分科法律諮詢服務,並就分科法律諮詢服務及各縣市組團服務之執行進展及落實成效,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法律扶助基金會應持續辦理監所扶助措施,並積極培育具監所申訴及扶助專業之法律人才,強化提供在監者申訴及法律諮詢之能量,以維監所收容者之權。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60301
- 卷/期/冊
- 106/3/1
- 發布日期
- 2017-01-06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