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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審查:聚焦門檻、年齡與敏感議題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12-15

LawTrace 法律歷程:公民投票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繼續審查「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核心議題涵蓋降低公投提案、連署及通過門檻、下修投票年齡至18歲、強化電子連署機制,並針對領土變更案及兩岸政治協議是否納入公投法引發激烈辯論。會議就多項條文達成共識,但部分關鍵條文因爭議過大而保留,將送院會協商處理。

討論事項一

審查「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多項委員及行政院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公民投票法進行全面修正,討論重點包括大幅降低公投提案、連署及通過的門檻,並將公民投票權年齡下修至18歲。
  • 同時也審議了電子連署的導入、公投宣傳方式、公投案停止程序、公民投票效力期間,以及兩岸政治協議與領土變更案是否納入公投法適用範圍等核心議題。

相關爭議

  • 領土變更案是否納入公投法:陳怡潔委員(親民黨)主張應刪除,因憲法已有明確規範且恐不利兩岸關係;黃國昌委員(時代力量)則認為應保留以落實憲法精神,避免立法空白。
  • 立法院發動公投門檻:費鴻泰、賴士葆、林麗蟬、楊鎮浯等委員(國民黨/親民黨)提案將立委提議門檻降至 1/4 或 1/3,以保障少數黨權利;陳其邁委員(民進黨)及行政院則擔憂過低門檻恐導致政黨濫用公投,浪費社會資源。
  • 兩岸政治協議公投:陳怡潔委員主張刪除相關條文,認為應留待「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處理,且其廣泛定義恐阻礙兩岸協商;徐永明、黃國昌委員(時代力量)則堅決反對刪除,強調這是太陽花運動後的社會共識,應納入公投法以強化人民對政治協議的參與權。
  • 公投案停止程序:陳其邁委員擔憂行政部門可能利用政策變更隨意停止公投程序,導致人民連署權受損且政策反覆;黃國昌委員則認為若行政部門已實現公投訴求,公投可停止,但未投票者不應具延續效力。
  • 公投效力期限:黃國昌委員建議將公投結果的約束力由 1 年延長至 3 年,以尊重人民意志並避免社會資源浪費;李俊俋委員則認為應將不同狀況(連署放棄、立法院否決、投票結果)的年限區分處理,而非一概而論。
  • 公投通過門檻:中選會提出甲案,建議不論同意或不同意,只要有效票達投票權人總數 1/4,即具法律拘束力,以避免提案人操弄正反表列;李俊俋委員則認為 1/4 門檻仍偏高,恐導致少數票決定全國事務。
  • 公投投票年齡:管碧玲委員(民進黨)提案將公投投票年齡降至 18 歲,獲得行政院與多數委員支持,但李俊俋委員提醒憲法公民權年齡尚未修正,可能產生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提案將公投連署提案人數從千分之 5 降到萬分之一,成案門檻從百分之 5 降到百分之 1,並主張立法院以 1/4 以上立委提議即可成案。
  • 表示對提案持開放態度,願意充分討論。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主張降低立法院發動公投的門檻至 1/4 或 1/3,以彌補間接民權的不足,避免執政黨絕對多數下無法發動公投的問題。
  • 強調罷免門檻已為 1/4,公投門檻應比照,且不應因政黨輪替而固守舊有門檻,應讓公投更簡單。
  • 支持將領土變更案納入公投法,表示國民黨「從善如流」承擔代價。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提案將公投投票年齡降至 18 歲,讓年輕人能透過投票參與國家發展,而非僅能走上街頭。
  • 指出年輕人積極參與社會改造,帶來諸多變革,應還權於青年。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反對將「領土變更案之複決」納入公投法,認為憲法已有明確規定,此舉不利兩岸關係且可能引發制裁。
  • 主張刪除「兩岸政治協議公投」條文,認為應留待「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處理,且其定義廣泛恐阻礙兩岸達成協議。
  • 對立法院發動公投門檻降低持保留態度,擔憂淪為政黨惡鬥工具,造成社會資源浪費及動盪。
  • 強調公投法不應淪為朝野惡鬥工具,應以台灣整體利益為前提,而非特定政黨政治目的。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支持將「憲法修正案之複決」及「領土變更案之複決」納入公投法,認為此為實踐憲法規定的必要程序,避免立法空白。
  • 主張若行政部門採納公投訴求,公投程序可停止,但未投票者不應具延續效力。
  • 建議將公投結果的效力期間由 1 年延長至 3 年,以尊重人民意志並避免社會資源浪費。
  • 支持電子連署,但提醒中選會需謹慎測試,確保系統穩定與安全性。
  • 反對刪除第 14 條,認為其規範立法院公告後移送主管機關的程序,填補了憲法規範的空白,有助於程序明確化。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最初表示國民黨「從善如流」支持將領土變更納入公投法,但後續發言強調領土變更是修憲層級,不應在公投法處理。
  • 對民進黨提出之修正動議持保留態度,認為其內容「不清不楚」,並批評民進黨「髮夾彎」、「打假球」。
  • 支持降低公投門檻,但堅持領土變更應回歸憲法層級處理,不應成為政黨談判籌碼。
  • 提出將立法院發動公投門檻改為 1/3,以迴避政黨利益考量,並與國際慣例接軌。
  • 支持將公投法中關於「放棄連署」的 3 年限制改為 2 年,認為應隨時接受民意檢驗。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主張憲法有規定的事項(如憲法修正、領土變更複決)應回歸憲法處理,公投法作為程序法不應越俎代庖。
  • 贊成降低公投門檻、下修投票年齡及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以打破「鳥籠公投」。
  • 反對立法院發動公投門檻過低,擔憂產生「少票數決定全國事務」的狀況,建議維持 1/4 門檻。
  • 對公投法第 21 條關於政治獻金的規範,主張應準用「政治獻金法」而非「人民團體法」的鬆散規定,以避免漏洞。
  • 建議公投案不通過後重提的期間,應將「基礎事實類似、擴張或減縮」等不明確用語刪除,並釐清 2 年或 3 年期限的適用原則。
  • 贊成刪除刑法妨害投票罪在公投法中的外掛規定,認為應回歸刑法處理。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批評國民黨對於領土變更議題的態度轉變,但表示欣然接受其「悔悟」。
  • 建議對於公投法第 2 條領土變更的爭議,可先保留,加速審查其他條文。
  • 強調公投法修正應打破「鳥籠公投」,讓人民直接行使民權,彌補政府政策倒行逆施時人民的反對權。
  • 支持公投與全國性選舉合併舉辦,以提高投票率並節省經費。
  • 對公投案停止程序表示,若行政部門承諾實現公投主張,已進行的程序應視同完成,以拘束行政部門政策不能反覆。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反對刪除「領土變更案之複決」,認為公投法旨在深化民主、強化國民主權,應包含所有憲法複決事項。
  • 支持保留「兩岸政治協議公投」條文,認為其旨在強化人民對兩岸關係的參與權,不應因政治情勢變動而刪除。
  • 主張公投法應回歸法律平衡與比例原則,發動權門檻不宜過高,並建議行政權發動門檻也應相對調整。
  • 強調公投法應從整體法體例完備的角度審視,而非過多政治考量。

楊鎮浯 立法委員

  • 支持將立法院發動公投門檻降低至 1/3,認為是進步的立法精神,保障直接民主參與,並接受更直接的民意監督。
  • 支持公投與全國性選舉合併舉辦,以減少成本,符合選罷法精神。
  • 認同行政單位政策反覆可能導致公投程序中止後,人民權利受損的問題,認為應有配套措施。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堅持領土變更是憲法層次問題,不應在公投法中規範,並呼籲民進黨應明確表態是否撤回相關提案。
  • 批評民進黨在選前選後態度不一,變色龍般,不敢簽署明確立場。
  • 認同公投法中「基礎事實類似、擴張或減縮」等用語過於模糊,易導致隨執政黨解釋,建議應修正為更明確的法律概念。
  • 主張公投案重提的期限應縮短為 2 年,以隨時接受民意檢驗,符合破除「鳥籠公投」的精神,而非舊有「戒嚴」思維的 3 年限制。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建議公投辯論會應網路直播,並錄音錄影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以強化宣傳效果。
  • 對公投法第 21 條關於政治獻金的規範,擔憂若準用「人民團體法」恐造成管理鬆散,導致外國或大陸資金流入等漏洞,主張應比照「政治獻金法」的高度管制。
  • 擔憂行政部門政策反覆可能導致公投程序中止後,人民權利受損,主張應設定行政部門政策變更的效力期限(如 1 或 2 年),以避免政策反覆且公投權利無法實現。
  • 呼籲朝野應就公投法修正達成共識,以回應全民期待,讓法案能在會期內完成三讀,避免政治算計阻礙修法進程。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支持公投辯論會應網路直播,並錄音錄影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
  • 對公投法第 21 條關於政治獻金的規範表示擔憂,若來自中國的資金無法可管,將是重大漏洞。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支持將立法院發動公投門檻降低至 1/4,認為可保障少數黨發言權。
  • 支持電子連署,但提醒中選會需注意身份確認及預防駭客入侵的技術問題。
  • 對公投法第 12 條「放棄連署」的 3 年限制提出疑問,認為應與行政院、立法院提案的 2 年期限一致,並釐清「放棄」的定義。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非常贊同將公投投票權年齡降至 18 歲,認為年輕人對政治參與非常踴躍。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發言內容未被記錄,僅有「鼓掌」的行為描述。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認為本次會議應針對上會期保留條文討論,而非反駁已修正通過條文,批評此舉效率不彰。
  • 對第 16 條立法院發動公投門檻的修正動議表示反對。
  • 對第 17 條之 1「兩岸政治協議公投」條文,表達保留意見。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認為公投法修正關鍵在於打破「鳥籠公投」,透過降低門檻、年齡及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等,將公投權限還給人民。
  • 強調台灣需務實面對國際現實,在確保台灣最大利益的前提下,讓公投法修正案盡快通過。
  • 詢問中選會各國立法院發動公投的案例,並對公投與全國性選舉合併舉辦表示支持,以節省成本。

相關人員回應

陳美伶 行政院秘書長

  • 支持降低公民投票權年齡至 18 歲。
  • 對立法院以 1/4 委員提議即可發動公投的提案持保留態度,認為此舉跳過院會決議,不符合議制精神。
  • 說明公投法第 21 條關於經費收支,應由中選會訂辦法管理,不宜由監察院準用政治獻金法,因兩者性質不同。
  • 解釋公投法第 19 條「公開於網際網路」包含官網及其他廣泛周知方式,並建議比照第 18 條改為「主管機關之網站」以求明確。
  • 主張公投案若經行政部門實現其目的,應由提案人決定是否繼續,行政部門不應有權阻擋公投。
  • 建議公投結果的效力期間維持 3 年,考量社會成本與政策定案的嚴肅性,不宜過短。
  • 解釋「憲法」一詞已包含「憲法增修條文」,無需額外加註,並認為監察法的立法體例不妥適。
  • 認為第 14 條刪除不會造成問題,立法院公告半年後有義務將案子交付中選會辦理複決,後續程序由公投法適用。
  • 建議將第 16 條增列立法院依憲法規定提出之複決案,經公告半年後,應於 10 日內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投。

劉義周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 支持降低公投投票年齡至 18 歲,並表示實務上執行沒有問題,造冊時可處理。
  • 說明電子連署系統預計 6 個月內完成建置與測試,技術上沒有太大問題,初期將採書面與網路雙軌制,並利用自然人憑證確認身份。
  • 對公投案停止程序表示,重大政策應由行政院決定,中選會不應介入判斷,但建議在公告前完成政策變更,公告後公投程序應持續。
  • 對公投法第 30 條通過門檻,建議採甲案,不論同意或不同意,只要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數 1/4,即具拘束力,以避免提案人操弄主文。
  • 對公投結果效力期限,表示 3 年是現行法規定,對 2 年或 3 年沒有特定意見,但認為 3 年期限較常見。
  • 解釋公投法第 33 條關於「同一事項」的認定,坦承沒有明確答案,因是委員提案。
  • 說明第 17 條防禦性公投是總統自行判斷,不在公投法列舉事項內。
  • 對第 16 條立法院發動公投,提醒應避免公投頻繁動用社會資源,若立法院可處理則不應訴諸公投。
  • 說明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的複決案,中選會執行上沒有困難,過去總統提交的案子也是立即執行。

賴錦珖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處長

  • 說明公投法第 21 條關於政治獻金,因刑罰無法準用,建議將相關罰則明確列出,以補法律漏洞。
  • 解釋公投法第 30 條關於公投結果解讀,希望正反雙向計價,避免單向效力,例如 ECFA 案不通過不代表不能做。
  • 說明公投法第 33 條「基礎事實類似」等用語是將國民黨版草案納入,類似訴訟法「同一案件」概念,但委員認為過於模糊。
  • 解釋公投法第 32 條「不通過」意指未達法定數額,案子沒有發生同意或反對的拘束力,行政或立法部門可自行決定後續。

張用源 監察院財產申報處組長

  • 說明政治獻金法與公投法在捐贈年齡、收受條件、申報期限等規定上存在分歧,監察院不宜直接管理公投經費。
  • 表示監察院只受理審核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其他未申請專戶的政黨經費由內政部依人民團體法管理。
  • 指出若有政黨未申請政治獻金專戶而收受大陸資金從事政治活動,可能成為三不管地帶,難以管制。

林清淇 內政部民政司司長

  • 說明政治獻金法對政治團體有開專戶才可收受政治獻金的規定,未開戶而收受者若經檢舉有刑法相關規定可處理。
  • 認為公投經費應比照擬參選人模式處理,因其為議題式且有辦結算需求,而非政治團體全年收受模式。
  • 說明目前已有 12 個縣市完成地方公投自治條例制定,僅剩 4 個縣市未完成,可督促其盡快完成,不需增列準用條款。

鄭凱文 司法院調辦事法官

  • 司法院原則上同意行政爭訟仍需經過訴願程序,目前跳過訴願直接行政訴訟的案件極少,為例外狀況。
  • 認為公投法第 10 條的聽證程序與本條處分內容不同,若無事先聽證,不應跳過訴願程序。

相關後續

  • 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須經黨團協商。
  • 第 2 條、第 14 條、第 16 條及第 17 條之 1 等關鍵條文因各黨團意見分歧,最終保留送院會協商處理。
  • 民進黨團提出的第 2 條修正動議(「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將送出委員會,但國民黨團與親民黨團聲明反對,並將各自提案納入院會協商。
  • 第 7 條關於公投投票年齡降至 18 歲,經討論後通過。
  • 第 9 條電子連署相關條文照中選會再修正意見通過,並要求中選會提交 6 個月內系統建置準備的書面報告。
  • 第 10 條關於公投提案補正機會,照中選會再修正意見通過。
  • 第 12 條、第 31 條、第 33 條關於公投相關時限,經討論後,將多處 3 年期限統一修正為 2 年。
  • 第 18 條關於公投發表會或辯論會應網路直播,並錄音錄影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經修正後通過。
  • 第 20 條關於公投案停止程序,決議回歸原條文,刪除賦予行政機關「踩煞車」的權力,僅由立法機關在實現公投目的後通知停止。
  • 第 21 條關於公投經費收支規範,照現行條文第一項至第五項通過,並增列兩項協商文字為第六、第七項。
  • 第 24 條修正為公投案公告成立後 1 至 6 個月內舉行,若期間有全國性選舉,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投票。
  • 第 30 條關於公投通過門檻,照審查意見通過,即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 1/4 以上即為通過,並與罷免案規定一致。
  • 第 53 條刪除「或刑法分則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等文字,修正為僅規範「犯本章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併宣告褫奪公權」。
  • 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整章刪除。

原始資料

公報
1060701
卷/期/冊
106/7/1
發布日期
201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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