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修正草案逐條審查:聚焦管制機關、自由化與核廢處理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12-14
LawTrace 法律歷程:電業法
經濟委員會繼續併案審查多達11個版本的「電業法修正草案」,會議聚焦電業管制機關的獨立性與位階、電業自由化程度與綠電先行策略、台電轉型控股公司、核廢料處理入法、優惠電價財源及電力交易平台設立時程等核心爭議。多位立法委員就此提出具體修正建議,行政部門則就財政影響、法規限制及實務運作進行回應。部分條文達成共識通過,但電業管制機關位階、電價審議委員會組成及現有再生能源業者自由化等關鍵條文則保留待後續協商。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電業法修正草案」等11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電業法修正草案」進行逐條審查,討論重點包含電業管制機關的定位與職權、電業自由化的範圍與時程、再生能源發展的配套措施、核廢料處理的法源依據,以及電價穩定與優惠方案的實施方式。
- 會議深入探討了國營事業的政策任務、電力市場的公平競爭機制、供電穩定性、電價合理性,以及如何確保能源轉型與非核家園目標的達成。
相關爭議
- 電業管制機關的獨立性與位階:多位立委主張應設立超然獨立、位階更高的管制機關,避免經濟部能源局兼任球員兼裁判;經濟部則以作用法限制及委員會獨立運作模式回應,但未獲委員認同。
- 電業自由化程度與綠電先行:王惠美委員質疑行政院版僅綠電先行過於保守,主張全面開放電業生產與售電市場;行政部門則考量現有IPP電廠合約與折舊問題,認為全面開放將導致不公平競爭及影響電力穩定。
- 台電轉型控股母公司:徐永明委員質疑控股母公司模式能否有效解決發電與輸配電的利益衝突;行政部門則強調此為兼顧員工權益與穩定供電的過渡方案。
- 核廢料處理入法:廖國棟委員堅持應在電業法第一條總則中明確納入「清除原住民族地區堆置之核廢料」的宣示;其他委員建議將此議題放在立法要旨或後續條文處理,並需考量核廢料處置的全面性。
- 優惠電價的財源與範圍:盧秀燕委員提案台電補助學校電費入法,鄭運鵬委員提案12歲以下兒童家庭用電優惠;行政部門主張優惠電價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承擔,而非轉嫁全民或台電。
- 電力交易平台設立時程:廖國棟、徐永明委員主張應將「得設立」改為「應設立」電力交易平台,並明訂時程;行政部門則認為應視市場發展彈性處理,並建議在廠網分離後再設立。
- 電業併購審查門檻及程序:黃國昌委員建議併購審查應納入公平交易委員會並舉行聽證程序,行政部門同意其原則但建議排除小型電業,並授權由管制機關公告一定規模門檻。
立法委員發言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提案將台電補助各級中小學用電預算入法,以解決學校經費不足問題,並強調國營事業應負有政策任務和社會義務。
- 建議將電費收費標準訂為不低於普通電價的一半,以減輕學校負擔。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刊登電業法修正廣告浪費公帑且內容空洞,並批評行政院版本「綠電先行」是假自由化,希望全面開放電業市場。
- 主張電業管制機關應為獨立機構,位階高於經濟部,並參考日本、英國經驗,以確保電業自由化成功。
- 關切電業自由化可能導致的供電不穩定和電價上漲問題,建議將綜合電業轉型為控股母公司,下設2家國營子公司以確保穩定供電。
- 對再生能源備用容量問題表示擔憂,認為若由台電買單將轉嫁全民,犧牲小用戶權益。
- 建議將獨立管制機關的設立時程明確化,例如在法案施行5年後於行政院下設獨立機關。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支持盧秀燕委員關於維持補助學校電費的提案。
- 批評經濟部刊登的電業法廣告內容空洞,並引用學者意見指出本次修法有名無實,既不能支持綠能發展也無法促成電業自由化。
- 呼籲經濟部應提供再生能源業者申請成功率資料,並建議分階段進行廠網分離,而非一步到位。
- 關切蘭嶼核廢料處理進度,支持將清除原住民族地區核廢料的宣示入法。
張麗善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為發展綠能而犧牲農地、水庫,並批評廣告浪費公帑。
- 強調電業法修正茲事體大,不宜倉促送出委員會,建議應一併審閱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先完善綠能產業環境。
- 主張電業管制機關應處於超然獨立地位,不能設於經濟部下,避免球員兼裁判問題,並建議在逐條審查前先確立其位階。
- 關切再生能源備用容量問題,認為若強制規定將增加產業負擔,並可能轉嫁給台電小用戶。
- 擔憂電價上漲,特別是再生能源占比提高後可能獨厚財團,並質疑20年保價收購年限過長,應隨成本下降而調降躉購電價。
- 主張現有IPP電廠和已簽約的再生能源業者應維持公用事業關係,不應開放自由買賣,以避免不公平競爭。
- 針對電業管制機關的位階問題,建議召開聽證會充分討論。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呼應其他委員,關切電業管制機關的定位問題,質疑「指定」的法律用語不夠明確,要求行政部門說明其架構與獨立性。
- 擔憂管制機關層級過低(如能源局下設組)無法獨立行使職權,並可能與公平會職權競合,建議比照歐美國家設立獨立管制機關。
- 質疑台電轉型控股母公司能否有效解決發電與輸配電的利益衝突,並關切廠網分離時程是否過長。
- 建議電業法應在電業管制機關設立後再施行,以確保其功能到位。
- 提案將電力交易平台「得設立」改為「應設立公開透明」,並加入揭露交易資訊、調節供需及公平競爭目標,同時建議保障台電員工權益。
- 建議電業併購審查應納入公平交易委員會並進行聽證程序,以確保市場公平競爭及消費者權益,並同意可排除小規模併購案的適用。
- 主張電業濫用市場地位危害交易秩序時,不應等到有罪判決確定才處理,應提供行政機關更及時的介入手段(如限期改善、廢止執照)。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強調電業改革是趨勢與社會共識,已完成公聽會,應盡快進入逐條討論和協商。
- 主張總則應為原則性、概略性文字,不宜放入核廢料處理等細節性議題。
- 認為台電轉型控股母公司是為處理台電員工疑慮,維持整體性並達成穩定供電目標,財務人事不變,僅改變公司型態。
- 強調電力交易平台應在廠網分工後設立,因為「沒有電哪來的交易平台」。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堅持在電業法第一條總則中明確納入「清除原住民族地區堆置之核廢料」的宣示,並希望將蘭嶼核廢料遷出時程入法,強調原住民族基本法已明文禁止有害物質存放。
- 建議電業管制機關應具備強大獨立性,避免受各方利益影響,並支持設立獨立管制機關的提案。
- 主張再生能源發電量占比未達2%時,應暫不適用電力調度規定,給予更大發展空間與誘因,但後續澄清本意是優先調度。
- 建議電力調度費用應考量再生能源業者成本,最高收取費用不超過每度售電價的千分之一,不足部分由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支應,以鼓勵其發展。
- 主張電力交易平台應先設立,才能為電業自由化提供透明基礎,不應等到廠網分工後。
- 建議輸配電業者經營電信事業應以偏遠、原住民及離島地區為限,以解決數位落差問題。
- 主張應開放海灘、海岸、海域等場域設置再生能源設施,以加速綠能發展,但後續表示需再討論對沿海漁民的影響。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建議將核廢料議題放在立法要旨或後續條文處理,而非總則,並認為立法要旨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 解釋電業管制機關不能在作用法中設立,並指出行政部門提出的3個獨立委員會設計與能源局位階相等,可確保獨立性。
- 擔憂電價審議委員會外部委員比例過高可能導致電價政策與民生穩定目標衝突,因學者可能傾向高電價以促進節能減碳。
- 建議電力交易平台應「得設立公開透明」,而非「應設立」,並納入「時程」考量,以避免法案通過後無法立即實施的困境。
- 支持將售電業應訂定節能減碳計畫並公開成果的規定納入法案。
- 同意將12歲以下兒童家庭用電優惠納入第五十二條,但認為財源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承擔,若未編列則由公用售電業吸收。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贊成能源局大小規模電業都應納入管制的說法,不應有一定額度的限制。
- 主張既有綠能業者即使與台電有合約,在合約期滿後應可回歸自由買賣,以符合綠能自由化的精神,不應永久綁死。
- 認為現有IPP電廠因成本已回收,不應開放自由買賣,以避免不公平競爭。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建議將電業法第二十七條中的「再生能源」等字拿掉,使備用容量義務適用於所有發電業及售電業,避免限縮再生能源發展。
- 主張應增訂條文,讓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在廠區發生災害時能主動介入稽查,特別是核能電廠,以利掌握狀況與應變。
- 建議將第五條第一項的「國營」改為「公營」,以允許縣市政府成立小型綜合電業公司。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提案為鼓勵生育,應給予12歲以下兒童家庭用電一定度數電費減免,並建議由用電大戶分攤,不需政府預算,且可設定5年檢討機制。
- 批評行政部門對其鼓勵生育提案的回覆過於敷衍,未予重視。
- 同意若按第五十三條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承擔費用,也無意見。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針對電業併購審查,建議明定施工前7日書面通知義務,並將國土計畫法納入準用範圍。
- 主張電業濫用市場地位危害交易秩序時,不應等到有罪判決確定才處理,應將門檻降低至行政罰鍰確定即可啟動廢止執照等行政處分,並參考公平交易法第40條的限期改正機制。
- 建議將電力開發協助金的運用資訊以季報方式上網公布,確保公開透明。
相關人員回應
林全能 局長 經濟部
- 解釋電業法為作用法,無法直接設立獨立管制機關,但將透過3個獨立審議委員會(爭議調處、電價審議、電力可靠度)在經濟部下運作,與能源局位階相等,確保監理獨立性。
- 說明行政院版本僅開放再生能源發電業直供與代輸,舊有IPP電廠因已簽約且設備折舊,若立即開放自由買賣將造成不公平競爭及影響電力穩定,待第二階段再全面開放。
- 指出台電補助學校電費現行無法律依據,且優惠電價最終將轉嫁全民,建議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承擔。
- 解釋電力交易平台應彈性設立,視市場狀況而定,若強制「應設立」可能導致法案通過後無法立即實施的困境,建議在廠網分離後再設立。
- 說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已規定優先調度,且相關躉購辦法完整,不需在電業法中重複規範。
- 澄清電業管制機關將制定電力調度規則,輸配電業會依此擬定細部計畫,確保電力穩定及品質。
- 同意電業併購審查納入公平交易委員會及聽證程序,但建議設定一定規模門檻以排除小型電業。
- 說明電業法第二十七條將適用於發電業、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業,以確保供電穩定及安全。
- 表示電力排碳係數由環保署統籌研訂,預計明年初提出版本,符合溫室氣體減量管理法每5年檢討規定。
- 說明電業災防通報機制已涵蓋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並有應變措施標準,地方政府可藉此了解狀況。
- 解釋輸配電業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受NCC執照限制,無法提供個別用戶服務,主要為租賃光纖給IDC或有線電視業者,難以服務偏遠地區。
- 同意將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資訊上網公布,以增加透明度,並解釋協助金主要用於敦親睦鄰,與環保污染賠償不同。
李世光 部長 經濟部
- 說明電業管制機關的3個獨立委員會(電業爭議調處、電價審議、電力可靠度)設計,將由部長籌組,其運作模式與現行電價委員會相似,具獨立性,且委員會成員非部長。
- 強調電價委員會已獨立行使職權,所有行政部門皆受立法院監督,委員會不需備詢但部長需備詢。
- 指出教育部預算今年有增加,優惠電價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其預算範圍內處理,不應轉嫁全民電價。
- 解釋第五十二條規範優惠對象,第五十三條規範費用負擔,強調優惠一定會給予,只是財源由政府編列預算或公用售電業吸收,給予行政院彈性空間。
朱文成 董事長 台電
- 說明台電因未如期找到核廢料場址而被原能會裁罰1,000萬元,目前正申訴中。
- 解釋台電補助學校電費每年約16.5億元,相較台電營業額是九牛一毛,但對學校是不可承受之重。
- 說明備用容量費用由所有電廠共同分攤,最終轉嫁用戶;若再生能源業者不負備用容量責任,將加重其他用戶負擔,建議透過輔助服務機制解決。
- 指出現行IPP電廠與台電簽署的20年合約,設備已折舊,若開放自由買賣可能導致其將電高價售予特定用戶,影響台電平均成本及供電穩定性。
- 解釋台電躉購再生能源價格是依能源局公告定價,有些早期價格較低,若開放自由買賣,台電整體供電成本將變高。
- 說明電信線路平行、交叉、共架設置有技術規範,避免互相干擾。
- 解釋電業職工觸電急救等規定已移往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範,電業法中不需重複。
- 說明電力開發協助金(促協金)有計算標準且已公告,主要用於敦親睦鄰,與環保污染賠償不同,污染問題回歸環保法規處理。
相關後續
- 第一條總則條文:經協商,採行政院版併同陳曼麗、廖國棟、高志鵬、張麗善委員版本,加入「有效管理」、「減少碳排放」、「國家永續發展」等文字,並將「促進能源轉型」與「推動電業多元供給」對調文字順序,然廖國棟委員仍堅持其核廢料處理意見,此條文暫保留A、B版待後續討論。
- 第二條用詞定義條文:多數款項依行政院版通過,但「綜合電業」定義、王惠美委員所提「直供與轉供」定義、張麗善委員所提「開放性再生能源定義」及廖國棟委員所提「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憑證」等爭議點,保留A、B版待後續討論。
- 第三條中央主管機關職權條文:廖國棟委員所提第八款(電業間或電業與用戶間之爭議調處)及王惠美委員所提第二、三款(電力產業政策分析、研擬及推動;全國電業工程安全、設備監督與管理)併入A版通過。王惠美委員所提設立獨立管制機關的監督機制則列為B版待後續討論。
- 第六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轉型條文:張麗善委員所提成立控股母公司後承繼債務及會計分離等疑慮,列為B版待後續討論。
- 第十條電力調度費用條文:增列第三項「前二項電力調度費用得依電力排碳係數訂定,並經電價費率審議會審議通過。前項電力調度費用得依電力排碳係數予以優惠,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通過。
- 第十一條電力交易平台條文:徐永明委員所提「應設立公開透明之電力交易平台」及廖國棟委員所提「平台應先行設立」等意見,與行政院版本產生分歧,保留A、B版待後續討論。
- 第二十三條廢止電業執照條文:因委員對「有罪判決確定」門檻過高及行政機關裁量權限有疑慮,此條文暫時保留,並將參考公平交易法限期改正機制,由黃國昌委員協助修正文字。
- 第四十五條電能銷售限制條文:因各方對現有IPP及再生能源業者是否開放自由買賣的意見分歧,此條文保留待後續討論,並將行政院版本列為A版,張麗善委員等人版本列為B版。
- 第四十九條電價審議委員會條文:因委員對審議委員會組成比例、獨立性及位階有意見,所有委員提案版本皆保留,待第二輪討論時再處理。
- 第五十二條優惠電價對象條文:增列「為鼓勵生育,積極營造有利養育之友善環境,減輕育兒之經濟負擔,公用售電業供給使用之家庭用電,應給予家庭12歲以下兒童每人一定用電度數電費之減免。」修正通過。盧秀燕委員所提「不低於普通電價一半」的優惠下限則列為B版待後續討論。
- 第六十五條電力開發協助金條文:增列時代力量黨團所提「各縣市主管機關應以季報方式上網公布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之相關資訊」為最後一項,此條文暫保留,待明日會議再做最終確定。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60801
- 卷/期/冊
- 106/8/1
- 發布日期
- 2017-01-16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