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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修正草案協商:聚焦罰則、管制機關與核廢料爭議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12-15

LawTrace 法律歷程:電業法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持續協商《電業法修正草案》,主要針對自用發電設備、罰則金額、電價穩定基金、核後端基金、電力試驗研究所設立、電業管制機關位階及核廢料遷出時程等條文進行討論。會議中多項條文經修正後通過,但電業管制機關與核廢料遷移等關鍵爭議條文未能達成共識,將送院會協商,凸顯電業自由化與政策目標推動的複雜性。

討論事項一

電業法修正草案 (逐條協商)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電業法修正草案》的各項條文進行逐條協商,涵蓋自用發電設備管理、各類違規罰則、電價穩定與核後端營運基金、電力試驗研究所之設立、電業管制機關的組織與權責,以及核廢料處理與非核家園目標的落實等議題。
  • 討論核心在於如何在推動電業自由化和綠能先行的同時,確保供電穩定、公共安全、用戶權益,並建立有效且具公信力的監管機制。

相關爭議

  • 自用發電設備電能銷售範圍:王惠美委員主張全面開放自用發電設備生產的電能售予發電業及售電業,而非僅限於公用售電業,質疑行政院版「假開放」。
  • 罰鍰金額上限:多位立法委員(黃偉哲主席、管碧玲委員、蔡培慧委員、王惠美委員)認為現行罰鍰上限過低,無法有效嚇阻大型電業違規,主張將罰鍰上限提高至10倍,以確保公共安全,但能源局最初傾向5倍級距。
  • 電力試驗研究所設立:廖國棟委員及王惠美委員質疑新設「財團法人電力試驗研究所」的必要性,認為可能與現有機構(如台電綜合研究所)功能重疊,造成「疊床架屋」及資源浪費。
  • 電業管制機關位階與時程:王惠美委員、張麗善委員及徐永明委員強烈主張應設立獨立且高位階的電業管制機關(類似NCC),以避免「球員兼裁判」的疑慮,並要求明確設立時程。行政院則認為初期可由經濟部現有委員會負責,待新電業業務發展後再議。
  • 核廢料遷出時程:廖國棟委員及孔文吉委員要求在《電業法》中明確訂定蘭嶼核廢料於2021年(廖)或2025年(孔)前遷出的具體時程,以落實非核家園目標,但台電表示因地方政府不配合及不確定因素多,無法做出明確承諾。
  • 發電業純益提撥比例:廖國棟委員及管碧玲委員質疑現行規定發電業純益超過實收資本額25%才需提撥半數或全數用於運轉維護、污染排放改善及再生能源發展的門檻過高,形同虛設,建議調降門檻並設「地板條款」確保業者再投資。
  • 電價費率審議會組成:徐永明委員建議提高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在電價費率審議會的比例至三分之二,以增加公正性,但行政院認為政府部門需維持政策主導責任,傾向不低於二分之一的比例。

立法委員發言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作為主席引導協商,並在罰鍰議題上提出將上限提高至5倍的建議,後同意10倍級距,以確保裁罰具足夠嚇阻力。
  • 對於電業管制機關的設立,提出5年空窗期的疑慮,強調其重要性。
  • 在核廢料遷出議題上,對於行政機關無法給出明確時程表達無力感,並將相關爭議條文送院會協商。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主張電業應全面自由化,而非僅開放綠能,批評行政院「打假球」。
  • 對電價穩定基金和核後端基金的「充足」定義提出質疑,要求明確的計算公式和透明化管理,擔憂資金不足或轉嫁成本。
  • 強烈反對新設「財團法人電力試驗研究所」,認為與現有機構功能重複,是「疊床架屋」。
  • 堅持電業管制機關應獨立於經濟部之外,位階提升至行政院層級,並給予5年時間籌組,以避免「球員兼裁判」。
  • 對於發電業純益提撥比例,認為25%門檻過高,形同虛設,建議調降門檻並依盈餘增減調整投資金額。
  • 在核廢料遷出議題上,質疑非核家園目標的真實性,並建議將相關爭議條文送院會協商。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電業法》中規範自用發電設備電能銷售範圍的限制,主張全面開放。
  • 反對新設「財團法人電力試驗研究所」,認為現有台電綜合研究所已具備功能,新設將造成「疊床架屋」和資源浪費。
  • 質疑發電業純益超過實收資本額25%才需提撥的門檻過高,不符實際利潤,要求提出可行的數據和公式。
  • 堅持要求核廢料應於2021年前全數遷出蘭嶼,強調非核家園目標不應偏廢核廢料處理。

張麗善 立法委員

  • 支持王惠美委員關於電價穩定基金和核後端基金應有明確規範及公式,避免模糊不清。
  • 與徐永明委員意見一致,主張電業管制機關應與電業法修正同時併行籌組,並明確其位階、工作內容與職責,反對「空白授權」。
  • 完全贊成廖國棟委員和孔文吉委員關於核廢料應妥善處理並具約束力的版本,支持將核廢料遷出時程納入法案。
  • 建議在附帶決議中增列「電業管制機關成立後,中央主管機關與其職掌重疊的組織,應檢討裁併」以避免疊床架屋。
  • 對於偏遠地區、離島學校及社福機構的電費優惠,建議將「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改為「應」,以確保預算足額編列,避免影響弱勢單位運作。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針對第32條設備檢驗的人力問題,質疑現行檢驗維護業者數量是否足夠應付每年400萬戶的檢驗量,建議放寬600伏特以下用戶的檢驗業務給電器承裝業者辦理,以增加人力及工作機會。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在罰鍰議題上,支持大幅提高罰鍰上限至10倍,認為對於大型電業而言,現行罰則過輕不足以產生嚇阻作用,並強調公共安全的重要性。
  • 對於電業管制機關的設立,主張應儘快成立以確保監督能力,並建議將王惠美委員的5年時程納入,但認為其層級不需提升至行政院。
  • 對於核廢料遷出,希望台電能表態明確的完成時程,認為2025年應是可接受的目標,以展現政府決心。
  • 建議發電業純益提撥應設「地板條款」,即純益未達10%者,主管機關仍應要求其進行設備改善,避免業者合法不投資。
  • 提出修正動議,建議輸配電業在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下,應優先調度再生能源。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在罰鍰議題上,建議罰鍰金額應符合比例原則,例如「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或維持「150萬元以上750萬元以下」的5倍級距。
  • 對於電力試驗研究所的設立,認為電業自由化本來就需要成立此類獨立研究機構,並非與台電研究所重疊。
  • 強調電業管制機關的設立需先有法源依據,法案通過後經濟部才能籌組,反對在法案通過前就要求成立。
  • 澄清「直供」概念,指發電廠直接供電給大型用戶,如Google或台積電,並解釋再生能源可選擇直供或透過電網轉供。
  • 對於弱勢電費優惠,堅持應將《電業法》第53條的「得」編列預算改為「應」,以確保優惠落實。

蔡培慧 立法委員

  • 在罰鍰議題上,支持拉高與安全相關的罰鍰上限,認為對大型電廠的違規應給予懲處。
  • 針對電業法第46條,提案要求輸配電業所設置線路,除家庭用電外,得對用戶酌收費用,特別強調偏遠地區及弱勢群體不應被額外收費。
  • 支持在第11條「設立電力交易平台」前增列「公開透明」四字,以強化其公開性。
  • 附議管碧玲委員和陳明文委員關於拉開罰鍰級距的意見。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針對核廢料遷出議題,提出修正動議要求核能發電業應於2025年以前停止運作,並於2021年以前將原住民族地區貯放的低放射性廢棄物清除完畢,強調此與非核家園目標連動。
  • 批評台電在核廢料遷出上進度緩慢,呼籲應在電業法中訂定明確時程,以促使台電積極處理。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對於《電業法》第90條設立「財團法人電力試驗研究所」的條文,認為其文字「為保留台灣電力公司之整體性」等表態性文字不應列入法律條文。
  • 質疑電業管制機關的設立時程與法案實施的銜接,擔憂若管制機關遲未成立,將造成主管機關權力過大或爭議。
  • 在電價費率審議會組成上,建議提高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的比例至三分之二或二分之一,以確保公正性。
  • 對於第6條台電轉型控股母公司的條文,質疑其與輸配電業不得兼營發電或售電業的原則衝突,且管制機關未成立恐有問題。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要求將各級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高級中等學校的用電優惠入法,確保其電費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且不低於供電成本之一半,以保障學校用電權益和學生視力,避免排擠教育支出。

蘇治芬 立法委員

  • 針對第52條學校用電優惠,建議在「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後增列「惟應符合一定能源效率」,以避免因電價優惠而造成學校浪費電力。
  • 對於第65條電力開發協助金,提出修正動議,其精神已納入通過條文。

相關人員回應

林全能 能源局局長

  • 解釋第69條行政院版自用發電設備電能僅限售予公用售電業,強調「綠能先行」政策。
  • 在罰鍰議題上,接受委員建議將多項罰則上限提高至10倍,並說明可按次處罰以強化嚇阻力。
  • 解釋第70條放寬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可在自有地區內售電,不限定工業區範圍。
  • 對於新設「財團法人電力試驗研究所」,解釋其旨在為未來全面開放發電業做準備,專責電力技術研究與開發,與台電綜合研究所功能不同,並非「疊床架屋」。
  • 說明電業管制機關成立前,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辦理,確保電業法通過後業務可順利推動。
  • 澄清電價費率審議會委員組成,指出實務上尋找符合資格的專家學者有困難,因需排除與台電有專案往來者。
  • 說明第89條核後端基金的「充足」費用以年金方式估算,確保資金到位。
  • 解釋第96條施行日期不宜訂為3年後,因相關子法需儘快在修法後進行,以推動綠電發展。
  • 說明第64條發電業純益提撥門檻25%是參考現有條例,並同意若要調降或採級距方式可接受,強調其目的是鼓勵業者將盈餘用於設備改善或綠能投資,而非僅分派股東。
  • 澄清「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定義已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認定,並建議將「憑證」改為「文件」。
  • 說明「直供」和「轉供」目前主要開放給再生能源發電業,其他類型待第二階段逐步開放,並建議修正「轉供」定義為「輸配電業,設置電力網,傳輸電能之行為」以涵蓋更多態樣。

沈榮津 經濟部次長

  • 說明電業管制機關目前由經濟部擔任,並將透過電價委員會、爭議委員會和調度委員會等三個委員會來執行相關職責。
  • 強調電力技術規範高度專業,國家需要一個獨立的電力研究所來與時俱進,確保可靠度與準確度,並將台電現有綜合研究所「切出來」成為中立超然的單位。
  • 指出電價審議委員會成員半數由工商團體和消費者委員會組成,具代表性和公正性。
  • 回應徐永明委員關於電業管制機關組織法草案問題,表示母法未通過前難以提出草案。
  • 強調電業管制機關不能等到成立才實施電業法,否則國家將無電業法可循。

朱文成 台灣電力公司董事長

  • 對於核後端費用,說明目前估計約需4,000多億元,並解釋以年金方式每年提撥,確保資金充足。
  • 回應核廢料遷出議題,表示台電同仁積極努力,但因地方政府不配合公投,導致進度困難,無法承諾明確時程。
  • 在第6條台電轉型控股母公司議題上,同意「得」轉型為控股母公司,其下成立發電及輸配售電公司,並表示此舉旨在保護台電,是「不得不承受的地方」。
  • 對於電力試驗研究所,澄清台電綜合研究所主要針對自身技術問題研究,而新設研究機構將協助主管機關制定規範,兩者目的功能不同。
  • 解釋第46條線路設置費用,目前低壓用戶5公里內不收費,偏遠地區可設排外條款,但反對全面豁免家庭用戶收費。
  • 說明再生能源併網及調度,現行法令已規定優先使用、優先調度,但建議加上「在系統安全範圍之內」的條件。
  • 解釋備用容量是所有用戶共同分攤成本,台電提供設備,未來IPP也可擔負此角色,規模小者分攤費用較少。
  • 對於學校用電優惠入法,表示台電目前已給予中小學優惠,入法後對台電支出成本影響不大,但希望將優惠對象精確定義為「各級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高級中等學校用於教學之用電」,並將「低於普通電價」改為「低於平均電價」。

吳志偉 能源局副組長

  • 說明第32條設備檢驗現由檢驗維護業執行,電器承裝業不具備相關設備,若放寬將引發檢驗維護業強烈反彈。
  • 澄清技術人員權益,表示修法後現行執業人員資格及專業認證不受影響,證照繼續適用,並會定期要求受訓。
  • 說明第13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定義應修正為「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3條所定,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再生能源設備認定文件」。
  • 解釋第64條發電業純益提撥規定,旨在規範電業盈餘分派,強制將部分盈餘用於設備改善或綠能投資,避免全數分派給股東。

林秀燕 主計總處專門委員

  • 說明第88條電價穩定基金的「收支、保管、運用」應回歸《預算法》第21條由行政院定之,不需在《電業法》中重複訂定。
  • 對於附帶決議2弱勢電費補貼,建議將「應編列足額電費預算」改為「研議每年編列足額電費預算」,給予行政機關檢討空間,並指出無論如何,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編列,最終會由台電承擔。

陳子和 內政部戶政司專門委員

  • 說明人口政策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國發會,各部會負責執行相關業務。
  • 表示戶政系統可提供戶籍資料給各機關,協助判斷12歲以下兒童的補助對象。

何俊英 法務部參事

  • 就法律體例而言,在條文中增列「公開透明」等宣示性文字較為少見,但若委員堅持,其具有宣示意義。
  • 對於罰鍰金額的倍數限制,表示法規並未明訂只能1到5倍,但強調罰鍰應有一定比例及倍數,並依情節、危害狀況訂定有必要。

黃添煌 能源局副處長

  • 說明核廢料近期方案曾提及搬遷至核一、核二、核三廠區或龍潭核能研究所,但因各縣市有意見,不確定性高,台電無法承諾具體時間表。

相關後續

  • 《電業法修正草案》共96條條文,其中92條達成共識通過修正。
  • 第3條(電業管制機關)、第49條(電價機制)、第52條(優惠電價內容)及第94條(核廢料遷移事項)等4條條文,因未達成共識,全案保留送黨團協商。
  • 附帶決議1(電業管制機關公聽會)修正通過,要求《電業法》修正通過後一年內,於電業管制機關成立前,針對其組織架構、運行規章召開公聽會。
  • 附帶決議2(弱勢電費補貼)修正通過,建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議每年應編列足額電費預算。
  • 附帶決議3(電業重大事故基金或保險)照案通過,要求中央主管機關研議成立相關基金或建立責任保險制度。
  • 附帶決議4(輸配線路補償)不予處理。
  • 主席授權議事人員整理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語。

原始資料

公報
1060801
卷/期/冊
106/8/1
發布日期
201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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