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墾民權益、環境保護與國土保安衡平公聽會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12-29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行公聽會,聚焦原墾民土地權益、環境保護與國土保安的衡平議題。會議深入討論了土地所有權爭議、國土保護政策、原住民保留地活化及權責機關劃分等問題。學者專家、民意代表及政府機關代表各抒己見,最終主席要求相關單位暫緩爭議個案執行,並於2個月內提交完整整合報告供行政院參考。
討論事項一
原墾民權益與環境保護、國土保安之衡平─因政策管理機關不同造成事權不一,未來原墾民地權應如何劃分權責主管機關 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探討國民政府來台前已墾殖土地的所有權爭議、國土保安用地檢討與重新編定、原住民保留地活化與原墾民權益平衡,以及原墾民耕地權責主管機關劃分等問題。
- 會議旨在從根本解決土地權屬問題,以實踐土地轉型正義,並在環境保護與國土安全間取得平衡。
相關爭議
- 原墾民土地權益與國土保安的衝突:原墾農民主張長期經營的土地權益應受保障,並已進行綠化未破壞水土保持;環保團體則強調山林脆弱性,高山農業已需檢討,反對放寬法規或專案放領,認為將提高國土致災風險。
- 土地登記歷史與轉型正義:學者指出日治時期與國民政府時期土地登記制度的差異,以及短暫登記期間導致許多原墾農權益受損,呼籲從歷史脈絡釐清轉型正義問題;政府則強調土地登記的絕對效力,需有證明文件才能返還。
- 事權不一與管理整合:原墾民問題涉及多個政府機關(內政部、農委會、教育部等),導致政策管理不同、事權不一;有意見主張應成立單一窗口或委員會整合處理,但也有意見認為單一機關難以兼顧土地利用多元性。
- 實驗林地管理與地方發展:台大實驗林地因學術研究目的而有嚴格管制,與當地居民的耕作、居住權益產生衝突,居民抱怨其管理過於嚴苛,影響生計與發展;台大則強調其試驗研究、教學實習及國土保安職責。
- 原墾民與原住民土地正義的關係:原住民族青年陣線指出,討論原墾農土地轉型正義時,不應迴避原住民土地正義問題,主張土地主權不應僅靠開墾認定,且原墾農個案應考量與當地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的互動關係。
- 放領政策與環境保育:原墾農希望政府能放寬標準專案放領土地;政府則回應基於國土保安及氣候變遷考量,目前公有土地全面停辦放領政策,並強調環境敏感地區不宜放領。
- 行政執行與人民權益:民意代表與部分學者批評政府機關常以公權力強制拆除民宅、剷除作物,未充分考量人民生計與歷史脈絡,呼籲暫停執行,並強調「惡法非良法」的觀點。
立法委員發言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政府曾辦理墾地清查與租約,但許多原墾農未趕上而喪失權益,全台約有2萬多件土地受影響。
- 應追蹤土地原始用途,研判使用適宜性,並由專家學者、政府及原墾農代表組成委員會,採事實認證主義,保障農民權益。
- 政府應再辦理林地清查,採取信賴保護原則,給予原墾農合法權益保障,並出售或租賃土地,以實踐土地正義。
相關人員回應
楊國禛 理事長 臺灣生態學會
- 台灣山林過去70年來被掠奪式開發,已不堪負荷,應從上位結構與歷史演變全盤思考與定位。
- 目前政府管理單位分散,事權不一,缺乏開創性建構;應創設以國家社會力量回饋山林,而非繼續侵蝕永續根基。
- 國土計畫法已通過,應趁此時機整併整合,提出長治久安的總體規劃與實踐方案。
林長茂 常務理事 綠色陣線協會
- 錯誤政策比貪污更可怕,石門水庫上游集水區因違法道路造成山坡持續崩塌,耗費鉅資仍無法解決。
- 原住民保留地變成平地人所有,並進行抵押、農育權轉移,質疑背後有特定人士圖利,呼籲立法院謹慎面對。
- 認為要解決土地問題,行政院應整合相關單位,組成單一窗口,避免成為少數人圖利工具。
潘正正 專員 地球公民基金會山林國土組
- 公聽會討論題綱實為特定利益團體試圖衝破法規限制,將事權集中於單一單位以利政治操作。
- 高山農業已是需檢討的產業,為特定團體放寬法規或專案開門做法有爭議,不合時宜且違背全民期待。
- 國土計畫法已通過,應就區域整體性質考量,而非針對個別土地進行編定檢討或變更,不應為私人產權犧牲公眾利益。
- 高山農業大幅提高中下游居民氣候風險,國家應合理監督致災行為,不應全面開放或放領國有土地。
徐世榮 教授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
- 原墾農問題涉及不同政治朝代轉變的土地登記問題,應從台灣土地登記歷史角度理解。
- 日本殖民政府與國民政府的土地登記制度根本不同,國民政府短時間內要求登記,且條件嚴苛,可能侵害原墾農權利。
- 呼籲學術界加強研究台灣土地登記歷史,並請行政部門暫停拆除行動,待歷史釐清,以尋求共識和轉型正義。
- 建議比照不當黨產條例,在立法院訂定「土地轉型正義條例」,設置「土地轉型正義委員會」處理相關問題。
鄭欽龍 教授 台灣大學森林環境暨資源學系
- 台灣土地開發歷史從清代墾照制度、一地多主,到日本時期無主土地官有化,形成「緣故關係地」等複雜問題。
- 日本政府將無主土地官有化,雖有調整為緣故關係地,但戰後政局混亂、管制鬆散,導致許多農民開墾卻未登記。
- 現行森林法以保育為主,國有林、公有林僅能為公共目的出租、讓渡,導致一般老百姓難以放領。
- 實驗林前身為演習林,宗旨為學術發展,林政一元化政策應先瞭解其歷史背景。
邱瑞榮 主席 南投縣信義鄉民代會
- 高山農耕生活艱辛,信義鄉漢民族居民在農地使用權利、農業技術發展及收入上缺乏保障,面臨土地糾紛。
- 自身家族三代在信義鄉農耕,卻無土地使用保障,認為現行土地使用權條例處理方式不公。
- 代表居住在原民鄉的漢民族弱勢群體發聲,希望政府能給予生活空間與尊嚴。
吳世民 代表 南投縣信義鄉民代表會
- 非原住民在原住民保留地上合法居住與耕作,但原民會的AB計畫強制收回土地、砍除作物,並追訴不當得利,導致居民困擾。
- 目前仁和與人倫段已有61筆土地被強制收回,後續還有443筆移送法院,認為政府行為不合理。
- 呼籲政府提供配套措施,保障居民生存權,不應將漢人視為次等公民。
陳淑惠 議員 南投縣議會
- 政府過去辦理墾地清查與租約,但許多墾農因未簽訂合作造林契約而土地被收回,認為不公平。
- 南投墾農爭取的是土地使用權、生存權,而非單純放領,強調高山農業的辛苦與重要性。
- 航照圖公告頻率增加,導致農民休耕或土地被收回,甚至灌溉蓄水池也被要求拆除,質疑政府要求造林卻不允許基本設施。
- 建議修正森林法第8條,增列「開放現有耕作者為優先承租權」,並放寬林務局與墾農續約限制,以及國有林地房舍補辦暫准建地標準比照國產署。
- 呼籲政府成立土地轉型正義委員會,有效率修正法令,改善國有林業用地困境。
許素霞 議員 南投縣議會
- 感謝許淑華委員關心原墾農議題,指出台大實驗林與鹿谷鄉民的對立關係,強調民意代表應苦民所苦。
- 批評台大實驗林禁止農民加裝黑網、寄存證信函要求拆除,認為其壓榨農民生計。
- 指出民國85年大面積無預警登錄導致鹿谷鄉52%土地成為台大所有,鄉親喪失耕作土地,呼籲重新審定。
- 要求台大實驗林與鹿谷鄉做好鄰居,不應拆屋還地,應適當輔導鄉親合法取回土地,並應檢討其委外經營飯店等商業行為。
- 強調南投縣土石流禍源非濫墾濫伐,而是921地震後的自然崩塌,不應對南投縣要求嚴苛。
葉瑞鐘 代表 南投縣鹿谷鄉民代表會
- 鹿谷鄉可居住面積不到50%,與台大產生爭議,祖先在清代已墾耕,當時無所有權概念,採先占先贏。
- 日治時期日本人強占竹林作為造紙原料,國民政府來台後又將土地交給台大作為實驗林,原墾農權益未獲改善。
- 過去政府雖有放領方案,但因申請門檻高或政策變動,導致多數原墾農無法取得土地所有權。
- 強調賀伯、桃芝颱風造成的災害與原墾農耕作無關,山崩地區多為原始林,非檳榔種植區。
- 質疑政府85年無預警登錄土地的合法性,導致居民在不知情下觸犯侵占規定,應重新檢討。
- 希望台大實驗林能將不能進行學術研究的畸零地還給社區,創造林業與社區共榮,並建議從政治角度解決歷史問題,而非法律訴訟。
蔡丁貴 名譽教授 台灣大學土木工程學系
- 反對將原墾戶和原住民土地管理權劃歸單一行政機關,認為會使土地利用功能偏離重心,是威權的下下策。
- 國家經營目標和政策應以人民福祉為優先,行政機關的事權不一應以照顧人民生活和生計為首要考量。
- 轉型正義必須考量政權移轉時,不同政權對土地登記施政作為的妥適性,不應概括承受日本殖民政府的國有化認定。
- 建議在土地爭議解決前,行政機關應停止利用公權力壓迫人民,例如台大溪頭實驗林區管理處不應拆除民房。
- 環境保護和國土保安需依靠在土地上生活的人民,讓人民安心生活、珍惜土地才是正確方向。
- 建議比照不當黨產條例,訂定「土地轉型正義條例」,設置「土地轉型正義委員會」,並呼籲民進黨響應。
吳其融 專員 地球公民基金會山林國土組
- 山坡農業使用類型複雜,應釐清歷史成因及政府責任,從國土計畫框架思考土地發展權。
- 台大實驗林肩負國土保安與永續使用責任,單以所有權或耕種權解讀有瑕疵,應從國土計畫框架思考發展權限制。
- 台灣林業因非法木材進口導致無價值,不應全部轉作果樹,應思考林下經濟或有效率林業生產,蔬菜種植對水土保持破壞更大。
- 林務局的掠奪式伐集和1980年代農業上山政策問題嚴重,應停下來思考現階段做法,重視山村經濟但不能以水保瓦解為代價。
- 國土計畫應劃分財產權和發展權,台大實驗林應與住戶協調發展權限制,但財產權剝奪需共同面對複雜歷史軸線。
- 原保地透過設定抵押權導致土地炒作,漢人實質使用,應從個別主責業務單位,在財產權、發展權、治災與受災框架下討論。
莊嘉強 先生 原住民族青年陣線
- 原墾農的土地轉型正義問題與原住民土地正義問題類似,但討論原墾農時常迴避原住民被侵害的歷史。
- 土地主權不應僅靠開墾獲得,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即使未開墾也有其用途和主權。
- 在無危害生態環境與國土保安疑慮下,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應獲得認定,並透過個案爭議履行保障當事人權益。
- 反對「活化原住民保留地」指稱的原保地自由買賣,認為將悖離原住民族轉型正義,導致傳統領域認定困難。
- 原墾民地權權責主管機關劃分應回歸如何設置完善制度,保障原住民族環境權與人權,涉及傳統領域應讓原民會或部落公法人參與討論。
- 呼籲在落實原住民族歷史與土地轉型正義前提下,再來討論原墾農土地轉型正義,且原墾農訴求應以個案正義思考,考量開墾歷史脈絡及土地在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下的意義。
吳靜如 處長 行政院教育科學文化處
- 行政院對此議題主要採取個案處理,並將從歷史、法律、民眾權益保障及國土保育等方向綜合考量。
- 會將委員及議員提出的法律修正建議,以及設立特別條例或委員會的意見呈報,並思考土地登記制度變革的回溯與資料庫建立。
李彥儀 司長 教育部高教司
- 教育部支持轉型正義,對於政府來台前已有墾殖或居住事實的原墾農,政府有責任以適當方式將土地還給人民。
- 建議在不危害生物、環境原則下,給予國有、公有契約林地或私有林地土地使用的彈性。
- 未來若有國有林地專案放領具體規劃,建議應以法律層級訂定相關規範,作為機關執行的依循。
范家翔 科長 農委會林務局林政管理組
- 林務局已擬定行政計畫處理原墾農租用土地問題,包括漸進式改正的混合制造林方式,確保林農生計與國土保安。
- 回應關於比照國有財產法第42條(82年7月21日前實際使用即可出租)的建議,國產署認為國有林地屬公用財產,不適用非公用財產的出租規定。
- 林務局一直在尋求林農生計和國土保安的平衡點,並會秉持此原則處理後續發展。
劉宗勇 處長 環保署綜合計畫處
- 原住民地權議題主要涉及土地法、森林法、國土法等,不屬於環保署權責。
- 若林地、原住民保留地或山坡地開發涉及環境影響評估,將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辦理,以避免或減輕對環境的衝擊。
王靚琇 司長 內政部地政司
- 土地登記具有絕對效力,內政部曾於96年訂定「原墾農民訴求還我土地實施計畫」,針對因登記時間受限而未登記的農民提供特別計畫。
- 墾農若能提出丈單、地契、土地台帳、日據時期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文件,雖計畫已截止,仍可循程序返還產權。
- 關於放領政策,政府基於國土保安及氣候變遷考量,91年至94年已指示山坡地、畸零地不放領,目前仍維持公有土地全面停辦放領政策。
- 非都市土地的國土保安用地若無繼續維持使用的必要,可依區域計畫法檢討變更,劃設適當使用地。
林世民 副組長 內政部營建署綜合計畫組
- 國土計畫法雖已通過,但現階段仍與區域計畫法並行,縣市已在草擬區域計畫初稿,未來將轉型為國土計畫內容。
- 國土計畫法規定涉及原住民部落的,會與原民會或部落溝通,尤其國土復育促進地區會坐下來談。
- 國土法第32條提到,原有土地之原來合法使用,可在國土法機制轉換前繼續維持。
曾國基 署長 財政部國產署
- 土地登記後具絕對效力,國有財產分為公用與非公用,公用財產由各機關依權責管理使用,不得處分。
- 國有林地及實驗林地屬公用財產,由管理機關本權責管理,若有爭議由管理機關處理。
- 若土地經檢討無公用需要,可變更為非公用由國產署接管,並依國產法相關規定管理,例如82年7月21日前有使用事實者可出租。
- 國產署接管後之土地,若為林業用地仍交由林務局管理,若為農牧用地則由國產署管理,並會兼顧原墾民或原住民權益。
蔡明哲 處長 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
- 台大實驗林宗旨為試驗研究、教學實習、示範經營與環境保育,並依法代管國有林地,具有國土保安、水源涵養等重要功能。
- 根據森林法,國有林地以國有為原則,不得逕行出租、讓與撥用,管理單位必須尊重現行法令。
- 實驗林78%土地屬國土保安等級,應以國土保育及水資源保護為重,已勸導林農自願離災並積極造林。
- 對於變異點問題,已解決85件中的30餘件,並積極推動共榮計畫,與地方社區互動,共創共榮。
- 會將專家學者及在地朋友的意見帶回研商、討論,尤其迫切問題會全力協助原墾民及原住民。
楊長賢 副校長 中興大學
- 中興大學惠蓀林場地處偏遠,無原墾民或原住民問題,主要用於教學、研究及森林遊樂。
- 中興大學實驗林設立目標與林務局不同,應仍由教育部管理,並編列預算執行森林公益功能。
- 新化林場有私人占用土地情形,其中西拉雅族占用戶正與台南市政府協商解決,非西拉雅族占用戶則依規定提供證明文件後移交國產署處理。
汪明輝 副主任委員 原民會
- 蔡總統向原住民道歉,其中兩項與今日議題相關,包括缺乏原住民史觀及原住民土地因開發而流失的歷史。
- 支持人道主義與基本人權保障,希望保障原墾居民的耕作或居住權,安定其生活生計。
- 建議政府全面清查全台原墾農個案,掌握基本資料,制定全國性統一政策。
- 原民會正在研修原住民保留地土地管理辦法,希望放寬承租或租用限制,因應原墾戶需求。
- 建議在土海法與自治法通過前,台大實驗林等土地暫維持公有狀態,並持續強化各部會土地對話平台機制,協調雙贏制度。
相關後續
- 建請原民會及相關清查單位,針對目前有訴訟或爭議的個案暫緩執行,等待行政院有更確定的方向。
- 請各單位在2個月後提出比較完整的報告,彙整給行政院做整合,供委員會及行政院院長做整體考量。
- 所有發言及書面意見將列入紀錄,刊登於立法院公報,並製作公聽會報告,送交全體委員及出席人員參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60901
- 卷/期/冊
- 106/9/1
- 發布日期
- 2017-01-16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