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委員提名審查:政治中立、選區劃分與不在籍投票爭議
內政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11-06
立法院內政與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行政院函送的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包括主委、副主委及委員共 6 人。會議聚焦於被提名人的政治中立性、選區劃分爭議、不在籍投票制度建立、公投法修正及原住民選舉權益等核心議題。多位立委質疑被提名人與執政黨的密切關係,被提名人則強調將依法行政、超然獨立。最終,聯席會決議將此人事同意案送院會公決,但反對交付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院函送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陳英鈐為委員並為主任委員、陳朝建為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周志宏、蔡佳泓、許惠峰及林瓊珠均為委員,請同意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行政院提名之 6 位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會)委員人選,核心議題涵蓋被提名人的政治中立性、對現行選舉制度(如選區劃分、不在籍投票、公投法)的看法,以及對原住民族和新住民選舉權益的保障。
- 會議深入探討了如何在憲法框架下解決票票不等值問題、選務與選政合一的必要性,以及在社會信任不足背景下推動選舉改革的挑戰。
相關爭議
- 被提名人政治中立性爭議:多位立法委員質疑被提名人陳英鈐等 5 人與民進黨關係密切,曾參與黨團推薦的公聽會或擔任黨務職務,擔憂其未來無法超然獨立行使職權。被提名人則強調將依法行政、心中無顏色,並指出其擔任的廉政委員等職務為社會公正人士無給職。
- 中選會委員黨籍比例:有委員指出新提名名單中,雖僅 1 位具民進黨籍,符合不得超過總數 1/3 的規定,但實質上多數被提名人有深厚民進黨背景,質疑其客觀中立性。
- 選區劃分標準與票票不等值:對於立委選區 10 年一次的重劃,究竟應採第 4 屆或第 7 屆的計算方式存在爭議,因不同算法將導致不同縣市席次增減,引發地方代表性與票票不等值問題。被提名人普遍認為應由立法院明確立法決定分配公式。
- 公投法修正與領土/主權議題:委員詢問被提名人對公投法門檻降低及納入領土變更、主權獨立等議題的態度。被提名人多表示此為立法院職權,中選會僅依憲法與法律辦理,對領土變更公投表示目前無法處理。
- 不在籍投票制度推動:委員關切不在籍投票的實施進度,特別是考量台商與原住民兩種不同脈絡的需求。被提名人支持推動,但強調需克服社會信任問題與技術挑戰,並承諾優先考量原住民的特殊需求。
- 選舉經費與政治獻金規範:有委員質疑政黨初選燒錢現象,如台南、高雄市長初選,指出政治獻金法未能有效規範初選經費。被提名人表示中選會主管選舉經費上限,但初選非其職權範圍,承諾將了解情況。
- 人事同意案是否交付黨團協商:國民黨籍委員要求將中選會人事同意案交付黨團協商,但民進黨籍委員及議事人員指出過去無此慣例,且人事案僅有同意或不同意,無協商空間。最終表決反對交付協商。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疑被提名人陳英鈐的政治中立性,因其長期參與民進黨活動。
- 詢問選政與選務合一的看法,以及對立法委員選區劃分標準(第 4 屆或第 7 屆)的傾向。
- 要求陳英鈐承諾在 1 年內提出不在籍投票的初步結論或報告。
- 期許陳英鈐以黃石城、張博雅、劉義周等前主委為標竿,做到依法行政、心中無顏色。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澄清中選會代理主委機制能解決空窗期問題,並指出任期不因立法院審查延遲而縮短。
- 強調民進黨廉政委員的組成是社會公正人士,與黨派無關,為被提名人陳英鈐辯護。
- 指出舊中選會曾有 3 位國民黨籍委員,新名單僅 1 位民進黨籍,符合比例,不應質疑其中立性。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強烈質疑陳英鈐等被提名人政黨傾向過於濃厚,嚴重偏向民進黨,不符中選會應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的規定。
- 要求陳英鈐提供批評民進黨的文章以證明其無政黨立場。
- 呼籲行政院應提名具原住民身分的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以考量原住民選舉的特殊性。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質疑中選會委員提名程序有瑕疵,認為行政院未充分公布名單,觀感不佳。
- 詢問被提名人對公投法納入領土變更的態度,認為在兩岸關係下不應納入。
- 質疑陳英鈐對修憲、立委選制變更、席次增減、合併或分離投票等重大議題沒有明確態度或想法。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質疑陳英鈐曾 12 次代表民進黨團參與立法院會議,並擔任民進黨廉政委員,政治色彩鮮明,如何確保中立。
- 詢問陳英鈐從不信任國家機器到進入國家機器的心路歷程,質疑其信念轉變。
- 對 6 位被提名人中 5 位具有民進黨背景表示不可思議,擔憂其會受執政黨壓力做出違反選務中立的事。
- 要求被提名人承諾捍衛原住民基本席次及離島選民權益,並在不修憲前提下達成票票等值。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認為中選會應是受信任的獨立機構,並應本於學識提出對台灣更好的看法。
- 強調台灣選務中立已非大問題,選務人員秉持公正,主要問題在選政部分。
- 建議修法將《選罷法》與《總統副總統選罷法》主管機關明定為中選會,以權責統一。
- 主張適度延長投票時間,以增加投票率並保障人民公民權利。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說明行政院提名時程符合規定,並希望立法院盡速通過,避免中選會空轉。
- 澄清新中選會委員中民進黨籍人數仍符合 1/3 規定,甚至比前朝少。
- 詢問陳英鈐對選務與選政合一、選區劃分、不在籍投票及電子投票等 4 項重大政策議題的看法,並要求整合意見。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澄清民進黨廉政委員會由社會公正人士擔任,非黨籍限制,且為無給職,為被提名人辯護。
- 強調憲法中「平等」原則即為「一人一票,票票等值」,指出立委選制造成票票不等值,若不修憲難以解決。
- 建議重新檢討原住民選區劃分方式,不應拘泥於過去戶籍登記,而應考量族群代表性。
顏寬恒 立法委員
- 質疑本次提名名單是蔡總統授意,而非行政院長單獨提名,擔憂民進黨利用多數優勢通過人事案。
- 要求所有被提名人承諾到任後絕不參與民進黨或其他政黨的聚會,超然中立。
- 關切立委選區劃分問題,要求被提名人說明如何避免最終訴諸兩院院長協商的窘境。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關切選區劃分不公導致票票不等值問題,詢問被提名人如何解決,並指出憲法框架下難以達到絕對公平。
- 探討立法委員作為人民代表或地方代表的定位,認為全國利益應優先於政黨、選區及個人利益。
- 詢問不在籍投票在台灣實行的條件,特別是境內與境外投票的信任問題,建議可從境內部分逐步實施。
- 贊成選政與選務合一,認為中選會作為獨立機關應負責選政與選務。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為陳英鈐過去擔任民進黨職務辯護,強調個人政治信仰是基本人權,但擔任公職後不能憑信仰操弄選務。
- 指出中選會委員應有原住民代表,並要求被提名人強化對原住民族選舉特殊需求的掌握。
- 呼籲新中選會優先思考原住民族不在籍投票問題,應與台商或海外國民分流處理,維護原民參政權。
- 對原民選區劃分持開放態度,認為應試著劃分以反映族群代表性。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肯定本次提名符合中選會組織法中黨籍比例規定,並強調委員能否公正獨立行使職權才是關鍵。
- 關切六都改制後人口集中都市,導致南北資源差距與政治影響力不均,希望中選會未來能思考舒緩此問題。
- 指出立委選區重劃中南部席次可能減少,中北部增加,導致票票不等值落差擴大,建議修憲或立法明確分配公式。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批評被提名人與民進黨色彩濃厚,質疑其未來中立性,並指責行政院提名「吃相難看」。
- 質問陳英鈐對公投法門檻、立委選制、地方初選燒錢等議題的看法,認為其迴避問題。
- 要求被提名人說明將來如何處理政黨初選經費過高、政治獻金法漏洞問題。
- 主張回到中選區制或增加立委席次以解決票票不等值問題。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質疑被提名人多數與民進黨關係密切,擔憂未來中選會無法公正、中立,並要求陳英鈐保證。
- 以司法院院長許宗力為例,質疑其在釋憲案處理上的公正性,擔憂中選會未來是否會只辦理非民進黨案件。
- 關切新住民選舉權益,要求被提名人掌握新住民人數、投票權情況,並承諾未來規劃符合新住民需求的制度。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指出立委選區重劃僅以人口數為最關鍵標準,忽略行政區域、地理環境等多元考量,造成重北輕南及南部席次減少的不平。
- 分析憲法規定、席次固定、人口變遷及縣市合併等因素導致選區劃分困境,認為不同計算公式各有優劣,難以達到絕對公平。
- 建議立法院應明確立法決定席次分配公式,以杜絕爭議,避免每次重劃都陷入政治角力或訴諸院際協調。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主張立委選區劃分人數名額計算應屬法律保留事項,由國會決定,而非行政機關逕為規定。
- 指出第 7 屆選區劃分方式未經國會同意,且計算方式有違憲之虞,強調中選會應提出版本供國會審查。
- 透過數學模型比較第 4 屆與第 7 屆計算方式,認為第 4 屆在票票等值上更具代表性。
- 期許主委堅持原則,努力使選區劃分更符合票票等值精神,並提出中選會版本。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關切選舉黑函問題,要求中選會積極處理,避免傷害候選人及社會選風。
- 詢問新北市選區劃分變動情況,並提醒主委關注屏東、高雄可能減少席次的問題。
- 強調不在籍投票需審慎研究,考量台灣特殊國情(對岸問題),不能草率推動。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主張立委選區劃分應與時俱進,採第 7 屆算法更接近現狀,而非第 4 屆的舊有狀況。
- 強調選區劃分不能僅考慮人口數,應納入地理、人文等因素,以忠實反映地方民意。
- 提出褫奪公權者參選資格的法律爭議,質疑中選會對未執行刑期者參選資格的解釋不一,導致人民對中選會信任感低落。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澄清被提名人與民進黨的關係主要為外聘顧問,無常態性薪水,反駁國民黨委員的「御用學者」指控。
- 主張深化民主,應延長投票時間、廣設投票所、降低參選門檻,並支持小黨獲得公家補助。
- 呼籲中選會加快腳步,修正《選罷法》及《總統副總統選罷法》,以因應網路社群時代的選舉宣傳規範。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詢問被提名人對公投法納入「領土變更、主權獨立」議題的審核立場,認為應涵蓋在全國性公民投票事項。
- 關切公投法應否納入兩岸政治性協商的強制性公投,強調此為時代力量黨團立場。
- 對陳英鈐在公投議題上的回答不滿意,認為其過去學術立場應支持公投法不應有限制。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陳英鈐與民進黨關係密切,擔憂其無法超然中立,並要求承諾若會議投票平手則不介入,待下次會議再議。
- 詢問被提名人對總統與立委選舉合併或分開舉行的看法。
- 詢問被提名人有無雙重國籍或永久居留權,並強調中選會委員應公平、客觀、中立,不應運用政黨機器左右決策。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提名 6 位中選會人選中 5 位與民進黨關係密切,擔憂其無法超然獨立執行任務。
- 要求陳英鈐承諾未來執行職權時心中沒有顏色,不會暗助民進黨,絕對超然。
- 關切選區重劃問題,認為被提名人應有明確想法,不應推給立法院決定。
- 詢問陳英鈐是否贊成公投法修正,以及公投範圍是否應包含領土及國號變更,並批評其迴避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卓榮泰 行政院秘書長
- 報告本次中選會委員提名符合《中選會組織法》規定,包括專業學識、黨籍限制(1/3)及無雙重國籍。
- 澄清中選會主任委員出缺時有代理機制,不會產生空窗期,且重大決定已於 10 月 31 日前完成。
- 強調個人學術研究或政治理念不足以成為不能公正行使職權的因素,並指出中選會委員個人黨籍只要符合規定,不影響運作。
- 承諾行政院會檢討提名機制,並強調本次提名程序無違失。
陳英鈐 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並為主任委員被提名人
- 表示擔任中選會委員後會遵守組織法規定,超越黨派,不參與政治活動,依法行政、嚴守中立。
- 贊成選政與選務合一,但認為需整體調整組織與權限配置。
- 對立委選區劃分傾向由立法院決定分配方法,認為第 4 屆與第 7 屆各有優劣,但憲法框架下難以絕對公平。
- 支持推動不在籍投票,並承諾在 1 年內提出初步結論或報告,特別是將原住民族需求納入優先考量。
- 認為公投法門檻可適度降低,但降低幅度屬立法院職權;對公投納入領土變更則表示需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非中選會職權。
- 回應立委席次增減問題時,引用劉義周主委說法,認為增加至 150 席有助緩和票票不等值,但修憲難度高。
- 表示對政黨初選燒錢現象不清楚,因初選非中選會職權,但承諾上任後會了解狀況。
- 同意延長投票時間有助增加投票率,但需考量選務人員工作量及預算問題。
- 強調中選會作為獨立機關,職權在於依法行政,不適合對重大政治議題表達個人意見。
陳朝建 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被提名人
- 對公投法納入領土變更議題,意見與陳英鈐一致,原則上只要能落實主權在民、完備法令、擔保選務中立即可。
- 認為修憲與否屬政治問題,非中選會權責,但在不修憲前提下,將依憲法和法律捍衛原住民及離島基本席次。
- 對選政與選務合一持中立態度,若合一則贊成,但需修改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公職人員選罷法、公民投票法及內政部組織法等 4 部法律。
- 解釋憲法增修條文對原住民及小縣市的保障導致票票不等值,關鍵在於是否承認這種「肯定式保障」。
許惠峰 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被提名人
- 表示公投法納入領土變更不在中選會職權範圍內,中選會僅是執行單位。
- 澄清黨內初選賄選受規範,但選舉經費上限可能不受規範,並指出政治獻金法不歸中選會主管。
- 對不在籍投票議題持相對保留態度,考量人民投票權保障、政黨公平性、選務公正性及成本效益,但對原民問題表示會認真思考。
賴錦珖 法政處處長 中央選舉委員會
- 建議內政部在《選罷法》增列因黑函當選可提當選無效之訴。
- 解釋中選會對褫奪公權者參選資格的判斷,原擬意見為不可參選,但因法務部意見認為非終身不得參選之罪,故最終准許,並已建議內政部修法釐清。
相關後續
- 聯席會議決議將行政院函提名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人事同意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針對本案是否交付黨團協商進行表決,結果為反對者多數,故不送黨團協商。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及本日會議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行政院及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610001
- 卷/期/冊
- 106/100/1
- 發布日期
- 201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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