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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委員會審查106年度國營事業預算及金融科技創新法案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12-19

LawTrace 法律歷程:保險法、證券交易法、銀行法、期貨交易法、信託業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主要審查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中,關於中國輸出入銀行、臺灣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及其子公司,以及財政部印刷廠的營業部分預算。會議針對多項預算項目提出凍結或調整建議,並深入討論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監理沙盒)相關的8部金融法規修正草案,最終達成協商結論,將多項法案合併修正並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有關中國輸出入銀行、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土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印刷廠

核心議題

  • 審查中國輸出入銀行、臺灣金融控股公司、臺灣土地銀行及財政部印刷廠等國營事業106年度營業預算,重點在於營收、支出、成本、轉投資計畫及資金運用等項目,並檢討預算編列的合理性與效率。
  • 委員們關注預算浮編、績效獎金、員工優存利息、上海辦事處預算未執行、金融科技研發投入、新南向政策配合、企業社會責任及無障礙設施改善等議題。

相關爭議

  • 績效獎金與優存超額利息問題:黃國昌委員認為中國輸出入銀行績效獎金連年短編超支,余宛如委員及黃國昌委員則質疑中國輸出入銀行、臺灣金控及臺灣土地銀行員工優存超額利息由納稅人負擔不合理,特別是退休員工享雙重福利,要求刪減或凍結。
  • 上海辦事處預算爭議:黃國昌委員及盧秀燕委員指出中國輸出入銀行連續3年編列上海辦事處預算,但該辦事處尚未設置且預算有挪用狀況,建議凍結相關費用。
  • 臺灣銀行營運效率與資金運用:余宛如委員批評臺灣銀行存款與放款比率低,資金運用欠缺積極性,與其揭示的強化資金管理目標有落差,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 臺銀人壽經營績效不佳:陳賴素美委員及賴士葆委員指出臺銀人壽資本適足率不足,持續增資卻仍虧損嚴重,母公司臺灣金控未善盡監督責任,要求提出改善計畫。
  • 財政部印刷廠業務轉型:黃國昌委員指出印刷廠業務高度依賴統一發票銷售,但電子化趨勢導致銷量減少,其他收入未見起色,應及早提出整體營運計畫。
  • 泛公股金融機構利益迴避與企業責任:曾銘宗委員提案要求評估泛公股金融機構董事長、總經理離職後3年內不得至客戶關係企業任職,並督導所屬泛公股事業提撥經費辦理社會救助。
  • 金融科技發展與赤道原則採納:曾銘宗委員提案要求泛公股銀行投入更多經費研發金融科技,余宛如委員則提案要求財政部與金管會研究泛公股金融機構簽署赤道原則的可行性。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財政部評估泛公股金融機構董事長、總經理離職後3年內不得至客戶關係企業任職。
  • 提案要求財政部督導泛公股事業提撥經費辦理社會救助等公益活動。
  • 提案要求財政部於6個月內提出泛公股銀行發展金融科技相關具體措施。
  • 提案要求財政部及公股行庫1個月內提供106年度預算內如何協助新南向政策的相關經費與計畫。
  • 提案凍結中國輸出入銀行多項預算項目,如郵電費、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專業服務費等,因預算增幅過高或有寬列之虞。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中國輸出入銀行績效獎金預算二分之一,認為其連年短編超支有規避國會監督之虞。
  • 提案刪減中國輸出入銀行優存超額利息十分之一並凍結其餘預算,認為其由納稅人負擔不合理,並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 提案凍結中國輸出入銀行優存超額利息五分之四,因退休人員享雙重福利,顯失公平性,待年金改革方案定案後調整。
  • 提案凍結中國輸出入銀行上海辦事處相關用人、服務、材料用品、租金、折舊、稅捐、會費及設備等預算,因辦事處尚未設置且預算有挪用狀況。
  • 提案凍結臺灣土地銀行證券經紀及承銷費用項下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十分之一,認為有浮濫編列之虞。
  • 提案凍結臺灣土地銀行公共關係費十分之一,認為在財政困窘之際應設法抑減。
  • 提案凍結財政部印刷廠銷貨成本「統一發票」預算十分之一,認為預算高估。
  • 提案指出財政部印刷廠業務高度依賴統一發票,但銷量減少,其他收入未見起色,應及早提出整體營運計畫。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提案刪減臺灣金控合併編列優存超額利息十分之一並凍結其餘預算,認為由納稅人負擔不合理,並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 提案凍結臺灣土地銀行優存超額利息十分之一並凍結其餘預算,認為由納稅人負擔不合理,並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 提案凍結臺灣銀行管理費用十分之一,認為其存款與放款比率低,資金運用欠缺積極性,與預算書揭示目標有落差。
  • 提案要求財政部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究泛公股金融機構簽署赤道原則作為授信及投資基礎之可行性。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臺灣金融控股公司業務費用項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專業服務費預算十分之一,考量政府經費短絀。
  • 提案凍結臺灣土地銀行員工訓練費用十分之一,認為人員異動率低但費用偏高。
  • 提案凍結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費用中服務費用項下旅運費十分之一,認為政府財政困難應撙節。
  • 提案要求臺灣金融控股公司於3個月內向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臺銀人壽經營績效之專案報告。
  • 提案凍結財政部印刷廠公共關係費十分之一,認為其業務對象為公部門,高額公關費無助業務收入且浪費公帑。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中國輸出入銀行上海辦事處100萬元預算,認為辦事處恐無法於年度開始時成立,消耗性支出應按實際執行比例控管。
  • 提案凍結財政部印刷廠觀光遊樂費用十分之一,認為觀光工廠收益不佳需撙節支出。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連署陳賴素美委員提案,要求臺灣金融控股公司督促臺銀人壽保險公司改善財務與業務狀況。
  • 連署陳賴素美委員提案,要求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改善營運績效報告。
  • 連署陳賴素美委員提案,要求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加強發展數位金融環境及提升使用比率提出報告。

陳賴素美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臺灣金融控股公司於1個月內提出具體改善營運績效報告,因其淨值報酬率及盈餘繳庫數持續減少。
  • 提案要求臺灣金融控股公司督促臺銀人壽保險公司改善財務與業務狀況,並於1個月內提出報告,因其虧損嚴重且母公司監督不力。
  • 提案要求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改善營運績效報告,因其本期淨利與權益報酬率較前年度大幅減少。
  • 提案要求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加強發展數位金融環境及提升數位金融使用比率之計畫,於3個月內提出報告,因其推廣數位金融成效不佳。
  • 提案凍結臺灣土地銀行水電費十分之一,認為應落實減碳政策並撙節支出。
  • 提案凍結財政部印刷廠正式員額薪資預算十分之一,認為預算擴編與實際運作不符。
  • 提案凍結財政部印刷廠租金與利息預算十分之一,質疑新增台北聯絡處原因不明且與現行計畫不符。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連署余宛如委員提案,要求財政部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究泛公股金融機構簽署赤道原則的可行性。
  • 連署江永昌委員提案,凍結臺灣土地銀行水電費十分之一。
  • 連署江永昌委員提案,凍結財政部印刷廠水電費十分之一。
  • 連署江永昌委員提案,凍結財政部印刷廠正式員額薪資預算十分之一。
  • 連署江永昌委員提案,凍結財政部印刷廠租金與利息預算十分之一。
  • 連署費鴻泰委員提案,凍結財政部印刷廠觀光遊樂費用項下材料及用品費十分之一。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臺灣土地銀行水電費十分之一,認為應落實減碳政策並撙節支出。
  • 提案凍結財政部印刷廠水電費十分之一,認為應落實減碳政策並撙節支出。
  • 提案凍結財政部印刷廠正式員額薪資預算十分之一,認為預算擴編與實際運作不符。
  • 提案凍結財政部印刷廠租金與利息預算十分之一,質疑新增台北聯絡處原因不明且與現行計畫不符。
  • 提案要求金管會研議修正《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3條,強化專業法人客戶資格要件及其評估程序。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臺灣金控公司轄下臺灣銀行於106年6月底前,研擬具體改善計畫並更新網站之無障礙專區資訊,並儘速增設無障礙語音ATM機種。
  • 提案要求臺灣土地銀行應於106年6月底前,針對國內營業據點之無障礙友善空間及設施改進,研擬具體改善計畫並更新網站無障礙專區相關資訊,並儘速增設無障礙語音ATM機種。
  • 強調立法應兼顧促進金融創新與保障消費者及投資者權益之間的平衡。
  • 認為行政院不應藉協商拖延金融監理沙盒法案,指出立法院已非行政院橡皮圖章,應有自主性。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連署曾銘宗委員提案,要求財政部督導所屬泛公股事業提撥經費辦理社會救助等公益活動。
  • 連署曾銘宗委員提案,要求財政部於6個月內提出泛公股銀行發展金融科技相關具體措施。
  • 連署費鴻泰委員提案,要求財政部及相關公股行庫1個月內提供106年度預算內如何協助政府達到促成新南向政策的相關經費編列、詳細計畫。
  • 連署曾銘宗委員提案,凍結中國輸出入銀行郵電費、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專業服務費預算十分之一。
  • 連署費鴻泰委員提案,凍結中國輸出入銀行員工訓練費用十分之一,並要求提出協助員工進行新南向政策宣導與執行專案報告。
  • 連署盧秀燕委員提案,凍結中國輸出入銀行上海辦事處100萬元預算。
  • 連署費鴻泰委員提案,凍結臺灣金融控股公司業務費用項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專業服務費預算十分之一。
  • 連署費鴻泰委員提案,凍結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費用項下材料及用品費、其他營業費用項下研究發展費用之服務費用預算十分之一。
  • 連署費鴻泰委員提案,凍結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營業費用項下員工訓練費用之服務費用預算十分之一,並要求提出「證券從業人員如何面對金融證券服務轉型」專案報告。
  • 連署費鴻泰委員提案,凍結臺灣土地銀行營業費用項下其他營業費用之研究發展費用服務費用預算十分之一。
  • 連署費鴻泰委員提案,凍結土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成本項下金融保險成本之手續費用項下服務費用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十分之一。
  • 連署費鴻泰委員提案,凍結土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營業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之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十分之一。
  • 連署費鴻泰委員提案,凍結土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營業費用項下其他營業費用之員工訓練費用服務費用十分之一,並要求提出「土銀保經因應金融保險服務轉型措施」專案報告。
  • 連署盧秀燕委員提案,凍結土銀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106年度「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預算十分之一。
  • 連署王榮璋委員提案,要求臺灣土地銀行應於106年6月底前,針對國內營業據點之無障礙友善空間及設施改進,研擬具體改善計畫並更新網站無障礙專區相關資訊,並儘速增設無障礙語音ATM機種。
  • 連署黃國昌委員提案,凍結財政部印刷廠銷貨成本「統一發票」預算十分之一。
  • 連署江永昌委員提案,凍結財政部印刷廠水電費、正式員額薪資、租金與利息預算十分之一。
  • 連署曾銘宗委員提案,凍結財政部印刷廠觀光遊樂費用、郵電費、旅運費、專業服務費預算十分之一。
  • 連署盧秀燕委員提案,凍結財政部印刷廠營業費用預算十分之一。
  • 連署賴士葆委員提案,凍結財政部印刷廠公共關係費預算十分之一。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認為行政機關應提出完整對案,而非將同一條文分散修改多個法律,並要求民進黨黨團將此案送出委員會後進行政黨協商。

相關人員回應

許虞哲 財政部部長

  • 就預算案分別提出報告,並答復委員質詢。

李瑞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表示金管會原認為無需修法即可執行金融科技與金融業結合,但為給予科技業實驗空間,現同意特別立法。
  • 說明金管會已將各委員意見納入,草擬20幾個條文,將儘快完成作業程序並呈報行政院決定是否提出行政院版本。
  • 回應曾銘宗委員關於「30日內未表示反對視為核准」的提案,認為可能無法掌控風險,且消費者保護是重要機制。
  • 回應余宛如委員關於「停止實驗」的擔憂,表示沙盒實驗不會造成系統性問題,應鼓勵出錯以找出問題。
  • 回應委員關切,同意將「金融創新」概念納入法條,並在說明欄強調「監理沙盒」。
  • 回應曾銘宗委員關於「自動生效」機制,表示60天內完成審查並明確回覆業者較為可行。
  • 回應余宛如委員關於「結案後3個月內送行政院備查」的提案,表示行政上通知其他主管部會即可,擔心行政院不備查會增加不確定性。
  • 同意將余宛如委員提案中關於「實驗完成後進行商轉之業務准入與輔導機制」納入子法。
  • 解釋「實驗結果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該業務之經營應受金融法規之規範」的邏輯,認為實驗通過後應回歸正常法規管理。

楊金龍 中央銀行副總裁

  • 建議若涉及其他主管機關職掌的業務,應洽商其他主管機關意見,並認為僅洽商意見不足,應徵詢同意。

劉成焜 法務部參事

  • 解釋第八項條文「企業所辦理業務有牴觸現行法令之虞...主管機關得受理金融科技創新實驗之申請」意指主管機關可以收件,但准駁權仍在金管會。
  • 確認「行政規定」一詞包含「行政責任」。

邱淑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處長

  • 說明銀行法第74條關於轉投資的15天審查規定,係因金融機構為特許事業且事前會預審,與非特許的科技業者情況不同。
  • 同意將「金融科技創新」的推動應有專責單位和跨領域專家審查會議納入法條。

吳坤山 中央銀行法務室主任

  • 建議第三項文字精簡,並將「洽商該機關之意見」改為「洽商該機關同意」,以確保涉及其他機關職掌時的權責。

王詠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局長

  • 解釋新加坡21天回覆機制是針對初審,告知申請者實驗性質是否符合。

相關後續

  •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審查完畢,委員王榮璋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財政部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財政部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提供相關資料。
  • 中國輸出入銀行、臺灣金融控股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財政部印刷廠等單位的預算案,經討論後,多項提案通過決議凍結部分預算,並要求相關單位提出專案報告或改善措施。
  • 曾銘宗委員、余宛如委員、賴士葆委員等提案的8個金融法規(保險法、證券交易法、銀行法、期貨交易法、信託業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增訂金融科技創新相關條文草案,經協商合併修正,增訂或修正相關條文,提報院會討論。
  • 所有通過的金融科技創新相關條文草案,院會討論以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主席補充說明。
  • 金管會應在8個金融科技創新相關法案經立法院完成三讀半年內,發布相關子法。
  • 金管會應研議修正《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3條,強化專業法人客戶資格要件及其評估程序。

原始資料

公報
1061001
卷/期/冊
106/10/1
發布日期
2017-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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